『壹』 食品安全与风险管理的基本信息

作 者: 赵林度 编
出 版 社: 科学出版社
ISBN: 9787030257475
出版时间: 2009-11-01
版次: 1
页数: 248
装帧: 平装
开本: 16开
所属分类: 图书>科技>食品安全

『贰』 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意义

1、 是通过风险管理,了解我国食品安全的整体状况,科学评价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对健康带来的危害及造成的经济负担,为有效指定食品安全管理政策提供技术依据。
2、是通过风险管理,了解掌握国家或地区特定食品或特定污染物的水平,掌握污染物变化趋势,开展风险评估并适时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做好食品安全管理。
3、是通过风险管理从一个侧面反映一个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水平,指导确定监督抽检重点领域,评价干预实施效果,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科学信息。
4、是通过风险管理指导科学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客观评价并发布食品安全客观情况,科学宣传食品安全知识,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增强我国消费者的信心,促进国际食品贸易发展。
5、实施风险管理,能真正建立起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食品安全科学监管机制,真正做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测、干预、实现预防为主、先发制人的监管理念。

『叁』 风险分析的食品安全

食品580平台提供的危害识别:
(1)主要功能:提供潜在危害识别查询,危害资料查询和FDA水产品危害控制指南查询功能。
(2)功能说明:
潜在危害识别查询通过选择产品的类别,填写产品名称,对食品原料使用、生产加工和销售、包装、运输等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危害进行充分的识别;强大的市场风险信息数据库,帮助企业及时了解自身产品的风险数据。
危害资料查询可通过选择危害类别或产品类别进行单独查询,也可以将这两项类别组合查询,使企业在产品的基础上根据危害的分类(生物,化学,物理),增加搜索的精准度和灵活性。
FDA水产品危害控制指南查询包含品种相关潜在危害查询,加工相关潜在危害查询以及显著危害的控制策略查询。

『肆』 如何有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控制

在食品安全监管,至少应包括四个方面的监管,即行业组织的自我监管、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消费者的自我救济.笔者从事法学实践工作近十年,从基层法律工作者角度,结合《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规定,提出新的思路和建议,希望能对我市各职能部门如何更好履行职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监督管理有所裨益.
一、加大对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政府官员的行政和刑事责任追究力度.
近几年各地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使政府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督失职问题一直备受社会苛责.某些职能部门的不作为让食品安全监管形同虚设,一些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尽管涉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却很少被追究刑事责任.确保百姓的餐桌安全,单靠处罚相关企业显然不够,必须把失职的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一并纳入处罚范围,对监管失职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出于各种目的,玩忽职守、怠于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净化食品市场秩序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惟利是图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有恃无恐地制造食品安全问题,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屡屡发生.甚至某些职能部门还为不具备法定食品生产经营资质的经营者开绿灯,违法行政许可等等.《食品安全法》授予行政机关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对被监管者而言是行政权、国家公权力,对广大消费者与社会公众而言则是沉甸甸的责任.为督促行政权执掌者各司其职,《食品安全法》从法律责任方面各职能部门拒绝或怠于行使监管职责、以及滥用职权监管职责的法律责任.此种法律责任既包括国家对政府官员给予的行政处分,也包括国家对受害消费者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同时《刑法修正案》(八)新增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根据本条规定,构成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的,对行为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宜昌目前还没有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所以应更加突出宣传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
笔者同时认为,若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监管部门的负责人应主动引咎辞职,地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也应被撤职.这种问责机制对于牢固树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的新理念,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了积极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为将此种问责机制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食品安全法》第95条分别规定了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和监管部门主要领导的行政处分措施.虽然只有一个法条,但从该法条中可以明确,政府的“一把手”和职能部门的“一把手”,都有可能由于本地、本部门违反法定食品监管职责而被摘掉“乌纱帽”.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5条第1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违反该法规定、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此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既包括地方政府主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副职领导(如副县长、副区长),也包括地方政府的正职领导.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5条第2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违反该法规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二、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强化食品安全全程监管.
由于食品安全涉及食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流通和消费等诸多环节,任何一家监管部门都难以单独承担安全监管的重责大任.在“一个部门管不了”的情况下,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被迫选择了多家部门分段监管的思路.其中,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事故.
分段监管体制虽然有助于督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避免“一个部门管不了”的现象,但也出现了“多个部门管不好”的弊端:监管部门之间既存在着监管重复,也存在着监管盲区.在“田头”到“餐桌”的各个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似乎都有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重兵把守”,但有毒有害食品仍在市场上泛滥成灾.在消费者投诉产品质量问题后,相关部门之间要么缺乏信息互通,要么相互推诿.再如,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等不属于任何一个环节的事项,由哪个部门负责并不明确,客观上又产生了部门职能交叉、问责不清的严重问题.由于职责分工不清,有些部门在小集团利益的驱使下,采取了“有利就抢着管,无利就让着管”的实用主义思维,必然削弱监管部门的监管效率,甚至贻误最佳监管时机.

为彻底打破“一个部门管不了、多个部门管不好”的恶性循环,应建立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的全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特别是我市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应建立沟通平台,保障信息畅通.就地方层面的监管职责分工而言,该法第5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为消除监管空隙,提高监管效率,《食品安全法》第6条还要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为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对当地食品企业的监管资源优势,要求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食品安全法》第5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因此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全程管理过程中应由地方政府统一协调.
笔者认为,建立信息共享,加强沟通平台建设,应该一手抓监管的分工,一手抓监管的合作.换言之,既强调每家监管部门依法勤勉、权威高效地履行各自法定职责;又强调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监管联动、无缝对接,最终全面建立360度全方位、24小时全天候地覆盖各种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的合作监管体制.与监管分工相比,监管合作更具挑战性与艰巨性.
三、在民事赔偿诉讼中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该条就产品缺陷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我国《食品安全法》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依《食品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据此,食品既包括未经加工的原料,也包括经过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侵权责任法》第五章规定的“产品责任”中的产品,则为《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而依《产品质量法》第2条的规定,“产品”指的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若食品符合“经过加工、制作”和“用于销售”要件,亦构成产品,食品类产品就既属于《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所辖范围,亦在《食品安全法》所调整的食品范畴之内.因此,因食品类产品的缺陷而遭受损害的消费者,既可根据《食品安全法》96条第2款,亦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7条请求惩罚性赔偿.
但是《食品安全法》96条第2款针对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侵权责任法》第47条针对的是缺陷产品,就食品领域而言,针对的是存在缺陷的食品类产品.但《侵权责任法》本身没有明确规定产品缺陷的概念,需要参照特别法.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仅从文义而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当然属于缺陷产品;若符合了食品安全标准,则不属于缺陷产品.《食品安全法》96条第2款和《侵权责任法》第47条在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的产品类型上并不会产生不一致.但有学说认为,应当以不合理危险为标准认定产品是否具有缺陷,即便产品的各项性能指标都符合该产品的强制性标准,该产品仍然可能存在缺陷;司法实践中亦有案例予以支持.因此,即便某食品类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虽不能请求《食品安全法》96条第2款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但若存在不合理危险,依然构成缺陷产品,被侵权人仍可以请求《侵权责任法》第47条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
笔者要强调的是,依《食品安全法》96条第2款的规定,只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消费者就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而《侵权责任法》第47条其适用范围较之前者明显缩小,只有在致人死亡、健康严重受损的人身损害情形,被侵权人才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也就是说,生产某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类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类产品,构成《食品安全法》96条第2款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但若没有发生严重的人身损害,则不构成《侵权责任法》第47条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因此,笔者认为在民事赔偿诉讼中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但是,从维权成本角度讲,没有人会为十倍惩罚性赔偿而维权.但《食品安全法》尽管引入了惩罚性赔偿,但数额仅有十倍的赔偿.这个赔偿太低了,既然是惩罚性赔偿就不应该封顶,设立这个制度的目的,就是要让制假企业知道,一万个人买了产品,哪怕只有一个消费者提出来要赔偿,整个企业可能就倒掉了.对於那种故意的、恶意的行为,应当在经济上给予致命的惩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还应更广泛地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以弥补其规定的不足,当然笔者也期待法律的完善.

『伍』 如何对食品进行风险评估,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

食品安全(food safety)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也是一门专门探讨在食品加工、存储、销售等过程中确保食品卫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隐患,防范食物中毒的一个跨学科领域。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是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选择和实施适当的管理措施,尽可能有效地控制食品风险,从而保障公众健康。可以分为四个部分:风险评价、风险管理选择评价、执行风险管理决定、监控和回顾。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必要性
从欧州的疯牛病、二口恶英、口蹄疫、转基因食品, 到我国近年来的苏丹红事件、阜阳奶粉事件、啤酒甲醛风波、吊白块事件、劣质大米、红心鸭蛋、瘦肉精( 即盐酸克伦特罗) 事件, 已经使全球几乎谈“食”色变, 而三鹿奶粉事件最终在2008 年将我国的食品安全危机推入了高潮, 演变成一个全国乃至全球关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就是通过使用毒理数据、污染物残留数据分析、统计手段、接触量及相关参数的评估等系统科学的步骤以供风险管理者综合社会、经济、政治及法规等各方面因素, 在科学基础上决策并加以制订管理法规从而保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制定监管措施的基础,是世贸组织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强调的用于指定食品安全控制措施的必要技术手段, 是政府制定食品安全法规、标准和政策的重要基础,风险评估保证食品安全,让人民放心。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发展趋势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目前国际通行的食品安全防范方式,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得到广泛应用。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刚刚起步。风险评估是风险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的食品科技体系主要是围绕解决食物供给数量建立起来的,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相对较少,目前还没有广泛地应用与国际接轨的危险性评估技术。与发达国家相比,食源性危害关键检测技术和食品安全控制技术还比较落后。
2003年,中国农科院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成立时设立了风险分析研究室;2006年颁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规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2007年5月,农业部成立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并自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如何进行风险评估
4步骤: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
(1)危害识别指食品中或食品本身对健康有不良作用的生物性、化学性或物理性因素。
(2)危害特征描述是定量风险评估的开始, 其核心是剂量—反应关系的评估。
(3)暴露评估( 即摄入量) 是对人体接触化学物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 确定某一化学性进入机体的途径、范围和速率, 用以估计人群对环境暴露化学物的浓度和剂量。
(4)风险特征描述是一个系统的、循序的科学过程, 其核心步骤是风险特征描述。
目前,国际上公认的风险评估政策包括:(ⅰ)依赖动物模型确立潜在的人体效应;(ⅱ)采用体重进行种间比较;(ⅲ)假设动物和人的吸收大致相同;(ⅳ)采用100倍的安全系数来调整种间和种内可能存在的易感性差异,在特定的情况下允许偏差的存在;(ⅴ)对发现属于遗传毒性致癌物的食品添加剂、兽药和农药,不制定ADI值。对这些物质,不进行定量的风险评估。实际上,对具有遗传毒性的食品添加剂、兽药和农药残留还没有认可的可接受的风险水平;(ⅵ)允许污染物达到“尽可能低的”水平;(ⅶ)在等待提交要求的资料期间,对食品添加剂和兽药残留可制定暂定的ADI值。但需要指出的是,JMPR并没有将这一政策用于农药残留ADI值的制定。
如何进行风险管理
(1)风险管理应当采用一个具有结构化的方法,它包括风险评价、风险管理选择评估、执行管理决定、以及监控和审查。
(2)在风险管理决策中应当首先考虑保护人体健康。
(3)风险管理的决策和执行应当透明。
(4)风险管理应当通过保持风险管理和风险评估二者功能的分离,确保风险评估过程的科学完整性,减少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之间的利益冲突。
(5)风险管理决策应当考虑风险评估结果的不确定性。如有可能,风险的估计应包括将不确定性量化,并且以易于理解的形式提交给风险管理人员,以便他们在决策时能充分考虑不确定性的范围。
(6)在风险管理过程的所有方面,都应当包括与消费者和其他有关团体进行清楚的相互交流。在所有有关团体之间进行持续的相互交流是风险管理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
(7)风险管理应当是一个考虑在风险管理决策的评价和审查中所有新产生资料的连续过程。在应用风险管理决定之后,为确定其在实现食品安全目标方面的有效性,应对决定进行定期评价。为进行有效的审查,监控和其它活动可能是必须的。
食品安全问题是全球共同面临的难题,全球化使得一个国家的食品安全问题很快蔓延至另外一个国家,食品安全关系到的是全人类的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我们必须重视,所以进行有效的食品安全评估和管理是相当有必要的。希望未来的中国不再有“三聚氰胺”、“毒豆芽”、“毒生姜”、“染色馒头”、“牛肉膏”、“瘦肉精”等食品安全问题。

『陆』 怎么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首先要能够找出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关键控制点..2\找出发关键点控制的提前预版防措施.3\加强跟权班检验人员检验责任心.4\加大出厂检验抽检概率.对于不合格产品严禁出厂.对于存在有疑问的产品应先进行待检处理,也暂时不不要出厂进行控制.这样就可以大大减少了食品安全的风险.

『柒』 常用的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技术有哪些

一是控制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是控制微生物污染;三是控制柜后重金属等污染;四是控制农药兽药残留不符合标准;五是控制抗生素和激素污染;六是控制生物毒素污染

『捌』 食品安全与风险管理的内容简介

《食品安全与风险管理》从遇到的实际问题出发,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分析。内《食品安全与风险管容理》可作为高等学校食品安全与风险管理特别是食品科学、食品安全管理、物流管理、管理科学与工程、系统工程和计算机专业教师、本科生、研究生的教科书和参考书,也可作为从事食品安全与风险管理系统规划、设计和应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具书。

『玖』 食品安全风险分为哪几类

食品安全风险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适用范围: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预案共分总则、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监测、预警与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应急保障、附则七个部分。其中对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的范围、食源性疾患和高风险食品概念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