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年检
⑴ 求一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报表 第一次年检,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 [email protected]
(记账凭证)过录簿WY10.1-手工账必备(融合会计业务检查、三大财务报表自动生成)
请查收,参考应用!
⑵ 我们公司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因为我们公司一直都是亏损的,年审时民政局说让我们补足资产。
这种事情要交给会计师事务所,他们会有相应处理办法,也比较合理一些,我们自己再怎么自以为是,也是不行的,他们知道怎么样合法,怎么样合理
⑶ 社会团体年检什么时候审批通过
民间非营利组织都是每年抽检,有的单位可能连续多年都抽不到,但是还是有自检的。
⑷ 请教高手,什么是当年新办非营利组织谢谢!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管理,保障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0]14号)规定要求,结合我局征管实际,现将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税资格认定范围:
本次认定范围仅限于在我局办理税务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具体包括: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管的非营利组织不在我局认定范围内。
二、免税资格认定条件:
(一)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业利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二)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三)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四)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五)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六)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省辖市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乘以2得出的数额。上年度是指申报资料所属年度的上一年度。
(七)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三、免税资格认定及有效时间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初次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在每年9月底前向我局报送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材料。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为5年,自申报资料所属年度起计算。
四、免税资格认定流程及报送资料
(一)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非营利组织将下列资料递交至我局纳税服务大厅受理窗口。
1、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5、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报告内容应涵盖申请前一会计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及非营利组织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6、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当年新办非营利组织只需提供上述1、2、3、4项资料。
(二)2008年前(含2008年)已经成立的非营利组织,应当提供所属期为2008年度和2009年度两年的申报资料,通过认定的,自2008纳税年度起享受优惠。2009年成立的非营利组织,应当提供所属期为2009年度的申报资料,通过认定的,自2009纳税年度起享受优惠。
(三)窗口受理人员对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对资料完整的予以受理。资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同时告知非营利组织补齐所缺资料后可重新申请。
(四)对于认定符合免税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将于每年12月底进行公告。
五、免税资格复审
(一)非营利组织应在有效期满当年9月底前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二)非营利组织提出复审申请时,需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报送相应材料。
六、纳税申报
(一)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对纳税申报收入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应按上述规定向我局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局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我局将予以追缴。
(二)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对纳税申报收入中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非营利组织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相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开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未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其所有收入一律不得享受免税待遇,应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免税资格取消
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在资格有效期内,存在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以及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免税资格,并进行公告。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我局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我局在五年内不再受理免税资格认定申请。
八、税收优惠享受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⑸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年检要准备哪些资料
1,会计凭证
2,会计账目
3,会计报表
4,与财务相关的文件
5,与财务相关的的会议纪要等
⑹ 如何获得税务机关认定的非盈利机构证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3号
字体:【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五、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
六、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七、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9368034.html
⑺ 民非如果营利亏损的话怎么写年检
由于资产负债表的净资产科目下,只有限制性净资产和非限制性净资产;所以回,民间非营利组答织中的投资款应设立对应科目,可在“非限制性净资产”下将“投入资本”设为二级明细科目。可设立“投入资本”科目,收到投资借:现金或银行存款贷:投入资本购入设备借:固定资产贷:现金或银行存款非限定性净资产非限定性净资产是民间非营利组织报告期内净资产总额,减去该期内限定性净资产后的余额。也就是说,报告期内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中,不受捐赠人等所定条件限制的那部分净资产。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使用这类资金的时候,就不受任何限制,实际上,这类资产在使用的时候要受某些规章制度或在业务过程中订立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的约束。
⑻ 急求一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报表 第一次年检,自己什么都不会填,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
已发。。。。。。望点赞
⑼ 社会组织民非企业组织年检中其它说明情况这项怎么填写
年检须提交的材料:
1,《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2,银行开户证明;
3,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银行账户设立情况;②财会人员设立情况;③会计账簿是否健全;④票据使用是否规范;⑤财务收支是否规范;⑥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
4,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点是涉企收费清理规范、重大活动、财务管理、参加等级评估、参与公益活动及党组织建设等情况。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9)非营利组织年检扩展阅读:
中国社会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主办,它主要通过宣传有关法规政策、公开办事程序、提供便民措施等手段,提高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服务社会公众和各类民间组织,为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民间组织以及有关研究机构之间加强工作交流和理论探讨提供新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