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新食品安全法 最严处罚有多严

之所以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不但在处罚的内容上更加广泛,而且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但新食品安全法就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30倍,处罚的幅度有大幅度的提高。

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问题,新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此外,新食品安全法还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要求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以后,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为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实行10倍价款惩罚性的赔偿基础上,又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

不过,也有专家认为,食品安全法修订,无论是体制还是制度,与他法的衔接、具体操作等问题都还存在较大问题,特别是审批过多,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手段少;政府监管部门多、内容多,而社会共治内容、手段少;出了问题处罚多、问责多,科学分析、不断改进提高质量水平少;体现控制、干预理念多,预防、防范内容少。食品安全法本次修订已尘埃落定,这意味着有关体制、制度和法律衔接等方面的问题,须留待日后解决。

② 如何理解新食品安全法四个史上最严.举例说明

之所以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不但在处罚的内容上更加广泛,而且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但新食品安全法就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30倍,处罚的幅度有大幅度的提高。

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问题,新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此外,新食品安全法还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要求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以后,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为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实行10倍价款惩罚性的赔偿基础上,又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

不过,也有专家认为,食品安全法修订,无论是体制还是制度,与他法的衔接、具体操作等问题都还存在较大问题,特别是审批过多,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手段少;政府监管部门多、内容多,而社会共治内容、手段少;出了问题处罚多、问责多,科学分析、不断改进提高质量水平少;体现控制、干预理念多,预防、防范内容少。食品安全法本次修订已尘埃落定,这意味着有关体制、制度和法律衔接等方面的问题,须留待日后解决。□本报记者马超

③ 新《食品安全法》全面落地有何困难

新《食品安全法》全面落地有何困难?
新法确实有诸多的进步,尤其在以法律形式固定了监管体制改革成果,针对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了最严厉的惩处制度。因此,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
这次食品安全法的修改,是为了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也就是说,“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执行效果取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成效。
1、监管体制与监管成本
目前,全国很多地区实施的食品监管体制改革,主要特征是以工商局为班底,整合质检、食药监机构,将工商部门惯用的排查、索证索票等管理方式广泛用于基层市场监管,难以承担食品领域的专业监管职能。在目前的食品监管体制下,执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由于没有“严”的基础,“史上最严”实际上“严”不起。
2、食品生产源头风险:小作坊、小摊贩
客观事实一再表明,与发达国家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相比较,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虽然也有技术不足、环境污染等方面的原因,但更多是生产经营主体的不当行为、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已有的食品技术规范与标准体系等违规违法的人源性因素所造成,“明知故犯”的人源性因素是导致食品安全风险重要源头之一。
小作坊、食品摊贩是“明知故犯”的重要主体。在实践中面临执法难的问题。相当数量的小商小贩,摆个食品摊点维持生计。不依法处置,留下食品安全隐患,而依法取缔,如何解决生产经营人员的就业?
3、农药使用规范问题:滥用
再比如,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调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管,并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增加了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处罚这样一个严厉的处罚手段。
事实上,就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管理,剧毒、高毒农药的监管是一个方面,而且由于生产源头的严格控制,剧毒、高毒农药流入农户手中的可能性正在逐步减少,而在实践中如何解决农药滥用则是更重要的一个方面。
在我国,农药残留使农药由过去的农产品“保量增产的工具”转变为现阶段影响农产品与食品安全的“罪魁祸首”之一。农药残留成为影响中国食用农产品安全的主要隐患之一。但是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并未对普通化学农药的施用提出如何要求,实施新的《食品安全法》并不能够有效解决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的问题。
良法贵在执行,贵在实践,贵在实事求是地操作。我们期待,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是中国现实发展阶段中一部真正保障食品安全的好法律。

④ 新食品安全法五万起罚,会不会很难执行

我可以很明确的告诉楼主,相当难执行。简单的概括起来就是两条:一、没钱的罚不出来,二、有钱的罚不出来。(中国文字博大精深,看你的领悟了)

⑤ 新食品安全法的思考

食品安全法的思考,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啊,人们呢?对生活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那么食品安全呢啊,要求也越来越高,所以食品安全法就越来越全面了

⑥ 新食品安全法对不够克重罚款标准

能否解释一下“不够克重”是什么含义?
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找不到与其相近或相关的内容。

⑦ 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存在哪些问题

食品安全法实施即将满一年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还需加快完善
二是食品检验检测能力严重不足,食品检验制度在透明和监督方面有一定的缺失。
三是基层监管执法能力薄弱
四是违法犯罪行为追究困难
五是食品生产监管仍然面临困境。
六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尚有待完善。
七是食品召回制度实施中有一定困难。
八是假一罚十往往不足以弥补消费者损失。
而且对于公安机关人员来说由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时间不长,一些配套的执法机制、执法制度、执法力量等尚未及时跟进到位,工作中还面临着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比如,由于缺少配套条例和具体裁量标准,对一些严重违法情形适用行政拘留的手段运用不够;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主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比例还有待提升;具体执法办案实践中鉴定机构难找、鉴定意见难出、鉴定周期过长等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突出,涉案物品处置难问题还普遍存在;公安机关专业侦查力量不足,发现打击能力还不适应,等等。

建议:
一、更新监管理念,提高执法能力
二、完善执法细则,综合执法,尽快出台具体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裁量标准,切实用足用好必要的行政拘留等手段
三、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四、加强地方监管力度
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全面、系统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六、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
七、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实时录入行政处罚信息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信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切实解决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降格处罚等问题
八、进一步畅通鉴定检测绿色通道,明确涉案物品处置的主体责任、处置程序,为案件侦办工作有序开展提供有效保障;四是切实加强食品药品犯罪专业侦查力量建设,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强化装备经费保障,着力提升打击食品犯罪的专业化水平。

不过总体来看,我国的食品安全已经达到一个相当好的状态,这是毋庸置疑的。不管是从国际横向比较,还是从中国的发展纵向比,都有很大进步。《食品安全法》的实施表明了我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决心与信心,是我国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崭新起点,要真正实现并保障全国人民的食品安全,还需要社会的齐心协力,相信在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食品安全法一定能够得到切实的贯彻实施。

⑧ 新食品安全法全面落地有何困难

1 监管体制与监管成本
目前,全国很多地区实施的食品监管体制改革,主要特征是以工商局为班底,整合质检、食药监机构,将工商部门惯用的排查、索证索票等管理方式广泛用于基层市场监管,难以承担食品领域的专业监管职能。在目前的食品监管体制下,执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由于没有“严”的基础,“史上最严”实际上“严”不起。
2 食品生产源头风险----小作坊、小摊贩
客观事实一再表明,与发达国家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相比较,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虽然也有技术不足、环境污染等方面的原因,但更多是生产经营主体的不当行为、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已有的食品技术规范与标准体系等违规违法的人源性因素所造成,“明知故犯”的人源性因素是导致食品安全风险重要源头之一。

小作坊、食品摊贩是“明知故犯”的重要主体。按照新出台的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做出配套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在法律实施一年内做出规定。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是今年10月1日实施,按照新出台的立法法的规定,在明年10月1日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出台对小加工作坊和小摊贩具体的管理办法。
假设到明年10月1日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完成了立法,但在实践中仍然面临执法难的问题。相当数量的小商小贩,摆个食品摊点维持生计。不依法处置,留下食品安全隐患,而依法取缔,如何解决生产经营人员的就业?
3 农药使用规范问题----滥用
再比如,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调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管,并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增加了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处罚这样一个严厉的处罚手段。

事实上,就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管理,剧毒、高毒农药的监管是一个方面,而且由于生产源头的严格控制,剧毒、高毒农药流入农户手中的可能性正在逐步减少,而在实践中如何解决农药滥用则是更重要的一个方面。
1993~2012年间我国农药施用量年均增长率为4.31%,2012年农药施用量的绝对值是1993年的2.14倍,19年间农药施用量增加近百万吨。按照4.31%的年均增长率,2015年我国农药施用量将超过200万吨。而在我国一些发达的省份,单位面积的农药平均施用量更高,比如广东农药施用量更是高达每公顷40.27公斤,是发达国家对应限值的5.75倍。
在我国,农药残留使农药由过去的农产品“保量增产的工具”转变为现阶段影响农产品与食品安全的“罪魁祸首”之一。农药残留成为影响中国食用农产品安全的主要隐患之一。但是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并未对普通化学农药的施用提出如何要求,实施新的《食品安全法》并不能够有效解决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