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探矿权年检
采矿许可证年检
一、办理范围及条件
年检范围:指在我县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
二、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包含申请人自身耽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三、必备报件材料( 一式二份)
1、首先,采矿权人申领、填报《采矿权人年度报告及检查表》,并提交采矿许可证副本,以及上一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交款票据复印件和缴费减免证明;
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审查年度报告材料,审查其真实性,决定是否受理;
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并可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
4、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年检结论书面告知采矿权人,对年检合格的,可以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签署合格意见,办理注册手续,加盖专用章。对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整改合格的仍可视为通过年检,办理注册手续。采矿权人对年检结论不服的可以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年检。
四、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
打印采矿证
服务对象
办理采矿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流程图
领
导签
、
批
办公室盖章
预申请批复
材料等
地矿股审查、处理
采矿权申请人
(含采矿权买受人)
窗口
受理
窗口缴纳(采矿权使用费)
7日 审批后
环保、安监等相关部门材料
签署初审意见
转报市局
在窗口登记报送时间
受理单反馈给窗口
窗口
(即办)
窗口
(2日)
地矿股
(总18日)
主办股室流程及期限:
一、办理范围及条件
依法取得采矿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属市级以上发证的,转报市局,属县级发证的2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材料报送市局审批时间及法定节假日)
三、必备报件材料:(一式三份)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及报盘;
2、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拐点坐标)(原件);
3、营业执照或企业预留名称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4、资金证明文件(原件);
5、矿产资源预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原件);
6、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表(原件);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原件);
8、安全生产方案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
9、环境保护方案及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
10、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11、矿山用地的证明文件;
12、勘查许可证复印件(由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
13、采矿权评估、确认、处置文件及价款缴纳证明文件(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采矿权的)(验原件,交复印件);
14、中标、竞拍或竞买通知书、合同书及缴款证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验原件,交复印件);
15、采矿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办理采矿权预申请流程图
签署初审意见转报市局
预申请人
(已有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出让的采矿权等提交预申请资料)
窗口(受理)
拟草批文
领导签批
办公室盖章
服务对象
窗口受理
7日 审批后
地矿股审查、处理
2日
3日
窗口
(即办)
窗口
(2日)
地矿股
(总18日)
主办股室流程及期限:
一、办理范围及条件
申请人已有探矿权转采矿权的,通过市场方式取得采矿权的,不需要办理预申请。
二、承诺时限:
属市级以上审批的,20个工作日转报,属县级审批的,20个工作日(不包含申请人自身耽误时间及法宝休息日)。
三、必备报件材料
1、预申请报告一式三份,预申请报告的内容:(1)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矿种、位置、占有的矿产资源储量和开采规模;(2)申请的矿产资源储量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部分时,应说明其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和影响;(3)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并办理了评审结果备案手续折地质勘查报告(一式一份);
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及其备案的文件(一式一份);
4、地质勘查资料汇交的证明材料(一式二份);
5、探矿权人申请开采其勘查区内矿产资源储量的,应当提交际花该区域有效的勘查许可证;探矿权经转让的,还应提交转让的批准文件(各一式二份);
6、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具的拟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无矿权重置问题以及符合当地产业经济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的书面意见(一式二份);
7、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的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一式三份(比例尺为1:100—1:5000均可)。
四、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此项申请不收费。
采矿权延续登记流程图
愈期不办理的,其采矿权自行废止
未提出申请的
书面告知采矿权人
提出意见
地矿股受骗上当理(缴纳矿业权价款,签订出让合同)
储量审查
窗口受理
领导签批
打印采矿证
办公室盖章
服务对象
采矿权人(在证有效期满30日内)
地矿股
审查、处理
2日
3日
审批后 7日
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市局
在窗口登记报送时间
受理单反馈给窗口
窗口
(2日)
地矿股
(总18日)
窗口
(即办)
主办股室流程及期限:
一、办理范围及条件:
全县所有持证矿山,有效期满30日内来我局办理。
二、承诺时限:
属市局以上发的,20个工作日内转报,属县级发的20个工作日(不包含申请人材料报送市局审批时间及法定节假日)
三、必备报件材料:(一式三份)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4、资金证明文件(原件);
5、延续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内容含:申请延续生产的理由、矿山生产和储量利用情况,保有储量和现有生产能力,申请延续生产年限和依据及其需要说明的情况)(原件);
6、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结果及汇交资料的证明文件(储量变动较大的)(验原件,交复印件);
7、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申请登记表表(原件);
8、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或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证明文件(原件);
9、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缴纳的证明文件(原件);
10、采矿权评估、确认、处置文件及价款缴纳证明文件(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产地采矿权的)(验原件,交复印件);
11、采矿权的矿产地为是申请人自己出资勘查形成的证明文件,如发票、合同、委托书、勘查报告、勘查许可证、地勘单位证明文件(申请自己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验原件,交复印件);
12、采矿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四、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Ⅱ 探矿权年检文件怎么打开
探矿权申请由探矿权申请人向所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
探矿权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探矿权(新立)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3)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公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并经年检(复印件);
(5)勘查计划或勘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7)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8)工作区交通位置图(复印件);
(9)区(县)地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2、探矿权延续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5)勘查工作年度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6)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7)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3、探矿权变更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5)按变更类型不同,提交如下资料:
扩大或缩小勘查范围的,应提交:
①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②区(县)地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变更勘查主矿种的,应提交勘查年度报告或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
(6)探矿权人改变名称(包括法人代表易人)或改变地址的,应提交:
①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变更前原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转让探矿权的,应提交:
a.转让审批机关出具的探矿权转让批准书(原件);
b.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c.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d.勘查计划或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e.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4、探矿权保留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首次设立保留的,还应提交:
①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②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5、探矿权注销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3)勘查项目成果资料汇交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4)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探矿权申请程序:
申请人通过行政许可中心进件。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依法申领、报送相关申报表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窗口预审合格后受理;
3、准予受理的,经办处室对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
4、需要听证的,组织听证会;
5、会审审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6、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准予办理勘查登记的通知》或者《不予办理勘查登记的通知》,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依法缴纳相关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探矿权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听证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申请探矿权时限划分:
1、经办处室审查、现场踏勘8天;
2、会审审定,做出决定7天;
3、核发通知、缴纳相关费用4天;
4、领取勘查许可证1天。
探矿权申请收费标准:
1、探矿权使用费
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探矿权价款: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3、勘查登记手续费:
收费标准:每项勘查许可收费50元。
探矿权申请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4、《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Ⅲ 探矿权不年检也不注销有何影响
探矿权不年检的,省国土资源厅会要求补检的,一般连续2年没有通过年检的,省国土资源厅会公告注销的。
Ⅳ 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
( 国土资发 [2003]14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 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
为了加强探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人勘查行为,保护探矿权人合法权益,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省 ( 区、市) 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省发证的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每年 10 至 11 月对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探矿权统一进行年度检查,编写本行政区域内探矿权年度检查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探矿权人履行义务情况、年度检查结果、问题及建议,并于次年 1 月底前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三、市 ( 地) 县 ( 市)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省 ( 区、市) 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的统一部署,实施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按本通知附件格式填写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 检查探矿权人在勘查工作期间的勘查工作量完成情况、资金投入情况、探矿权使用费缴费情况及勘查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可到勘查作业区现场进行调查。在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上签署意见后连同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上报省 ( 区、市) 登记管理机关。
四、在探矿权年度检查时,应要求探矿权人提交下列资料:
( 一)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
( 二)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
( 三) 本年度勘查工作项目支出的会计核算报表;
( 四) 本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缴费收据复印件。
五、在年度检查期间或在年度检查之前 6 个月颁发的勘查可证且尚未开工的勘查项目,不参加本年度的年度检查工作。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足一年且在年度检查时间之前有效期届的勘查项目,应该要求其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时,根据通知的要求,接受探矿权年度检查。
六、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中资料起止时间为上一年 10 月 1 日至本年度 9月 30 日。
七、年度检查合格的,省 ( 区、市) 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在勘查许可证中勘查登记区块图上加盖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专用章,并签写年度检查日期。
八、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省 ( 区、市) 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应于每年12 月底之前,将探矿权年度检查结果进行通 报,并在国土资源部发证的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上签署检查结论后,将原件报送国土资源部。
九、国土资源部根据探矿权年度检查的实际情况,组织对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抽查。
十、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度报告检查或在年度报告检查期间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探矿权人,按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石油、天然气 ( 含煤层气) 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按照 “关于开展石油天然气 ( 含煤层气) 勘查开采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 [2003]18 号) 执行。
请各省 ( 区、市) 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自 2003 年起,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已建立本行政区域探矿权年检或探矿权年度注册制度的省 ( 区、市) 应统一遵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
国土资源部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Ⅳ 现在探矿权年检是年检什么时候的
每年6月份之前,如果满意,请点赞,谢谢!
Ⅵ 已支付探矿权年检费会计分录
已支付探矿权年检费入管理费用,进入到当期损益中。
借:管理费用-年检费
贷:银行存款
Ⅶ 探矿权未年检怎么处罚
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年检或在年检期间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探矿权人,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8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Ⅷ 探矿权保留期间还年检吗
探矿权有期限限制,一般两年后要申请续期。
Ⅸ 探矿权年检勘查投入必须完成多少
探矿权的年检是按照年度检查的,最低勘查经费的投入是探矿权内投入到勘查经回费;探矿权答包括预查阶段(1年,预查结束转普查)、普查阶段(2年、可以延续2次,每次2年,可以申请保留1次,2年)、详查阶段(2年、可以延续1次、2年、可以申请保留1次,2年),关于最低勘查投入的要求,各省市自治区的规定是不一样,2005年以前,每平方公里每年的勘查费要求很低(普查阶段400元、详查阶段500元),2005年以后大幅提高了,很多地方都要求每平方公里2万元,有些地方要求详查阶段每平方公里10万元,完不成的一般要求整改和补充开展勘查工作,如果不整改的,可以不予年检,但是在探矿权申请保留期间,可以不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