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工作原则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专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属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㈡ 谁有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紧急报告及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缓解、控制和消除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根据本厂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
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处理紧急安全事故;负责对突发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工作;研究制定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定期分析安全形势。
领导小组的组员为:

长:XXX
副组长:XXX

员:XXX
XXX
XXX
XXX
二、
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分级
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是指生产加工过程、原辅材料使用上的产品因严重食品安全问题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危害人员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事件。
三、
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监测和报告
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监测,对产品质量定期不定期的跟踪监督检查,检查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发现产品安全项目不合格的,由质检科进行纠正、处罚。如果发现大批量产品超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致使产品具有毒性或卫生指标超标时,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
四、
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置办法
对已进入市场流通的问题产品,责令立即追回,并及时报告追回情况。对未售出的产品应按照领导小组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不能私自挪用和处理。

㈢ 如何定义“重大”和“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例如: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食品安全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范围跨越省级行政辖区,并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
(2)超出我省处置范围的;
(3)需要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5)在全国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6)省级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江苏省卫生厅 食物中毒事件的分级:
食物中毒事件的中毒人数达到30人及以上时,或造成严重影响时,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处理,具体分级如下:
一、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I级)
影响特别重大的食物中毒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可确定。
二、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发生在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三、较大食物中毒事件(Ⅲ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
四、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Ⅳ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对影响特别重大的食物中毒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可确定为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I级)省卫生行政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特殊环境和场所的食物中毒事件分级标准进行调整和补充。

㈣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介绍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出台是为了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版食品安全事权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㈤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㈥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1)通报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b.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a.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b.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必要时及时上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及时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及时对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食品药品监管局或者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 下级向上级报告
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和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相关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3.3.4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3.3.5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7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8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 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㈦ 如何进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1、适用范围:本单位在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整个过程中突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出准备和响应。
2、组织领导:本单位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办公室、生产、质检、销售、采购、检验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部门根据各自分工负责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具体实施。
3、各部门要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加强对原辅材料的检测分析,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管理,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测,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学习。
4、各部门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5、生产、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有:
①因设备故障使生产无法正常进行;
②突发的停电、停汽、停水等情况导致生产资源供应不上;
③原辅料检测结果显示受到严重污染,会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伤害;④政府部门监督检查显示产品安全指标不合格;
⑤国家产品标准或者进口国产品标准中安全指标发生变化,导致产品检测不合格;
⑥由权威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表明产品可能存在严重安全危害;⑦有人为的恶意行为导致公司产品不安全,或者对公司产品、声誉恶意造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⑧其他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紧急情况。
6、处置措施:
①当有信息显示企业突然发生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立即召开应急处置 小组会议,首先调查突发事件的真实性、严重性,协调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防止事故扩大,对不同的紧急情况做出相应的应急处置。同时向县卫生局和质监局报告。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②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对其他产品、半成品、相关原料,进行抽样和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要求检验机构立即检验,并及时出具检验报告。
③对已进入市场流通的涉嫌质量问题的食品,立即通知销售方停止销售,追回已销售的食品,对依法需要召回的食品,迅速采取召回措施。属于原料带入质量安全问题的,要追查其来源,并立即通知供货方采取相应措施。
④在后续的事故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将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向县卫生局和质监局报告。
⑤存在人为投毒的可能时,要控制可疑人员,必要时报请公安部门介入。
⑥对封存和召回的问题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措施。对有问题的原料,采取退回或销毁等措施。妥善处理好相关问题。所有处理过程必须留有记录和图片,有见证人,有退回凭证,必要时可联系相关监管部门现场进行监督处理,坚决避免问题食品和问题原辅材料重新流入市场和使用。
⑦配合当地监管部门进行调查,落实当地监管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各 项措施。
⑧ 信息发布: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散布任何突发事件和食品安全不良信息,应急处置的信息统一由总指挥或委托人予以发布。发布人在接受新闻媒体和记者采访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正确引导舆论报道事件,避免引发社会恐慌,对造谣和歪曲性报道,要及时组织驳斥澄清,要把握信息的政策性等尺度。
⑨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领导小组要向当地监管部门进行报告,经核查确无危害和风险后,企业方可恢复生产,终止应急响应状态。
⑩对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的人为故意、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