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出后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出后的有效期分为领购后和开具后两种情况:

1、增值税普通发票领购后的有效期:

纳税人领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规定在什么期限内必须开完,只要不是更换发票版本,可一直使用。

如果期间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更换发票的版本,则按照通知要求,未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缴销处理。

2、已经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有效期:

已经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当年必须入账。

当年如果未入账,最后期限不得超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最后期限(次年5月31日前)。


(1)开出时效扩展阅读:

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出后的有效期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第六条规定了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1、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但在汇算清缴时(次年5月31日前),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 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4、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的180天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增值税普通发票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Ⅱ 发票开出后参与兑奖的时效是多少

发票背面都有说明的,一般的有奖发票兑奖期限为开票日之后45天。

Ⅲ 公司对员工开出的处罚记录时间有误是否有效如果有效时效有多长

2010年1月2日发生的事,用人单位出具的1月1日处理通知当然是无效的。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查到员工的违纪行为,只是处理通知错误,可以撤销该通知单,然后重新开具,没有时间限制。

Ⅳ 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开出之日多少时间过期

不是过期,而是逾期不能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抵扣时效为开具日起的360日之内。

国税总局2017第11号公告: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4)开出时效扩展阅读:

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后,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取得了相关抵扣凭证,但这部分进项税额并不能全部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

所以先将此部分销项税额记入“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然后按有关规定,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借方,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的已作进项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非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转型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发生中途转让行为,应作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

如果“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有余额,也应等量将这部分销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

Ⅳ 增值税发票开出后,有效期是多长时间3个月还是6个月过期就失效不能用需要重开了是吗

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抵扣凭证,认证期由原来的90天延长至180天。
过期视同放弃抵扣,能重开,单销货方肯定不干。因为这样重开销售方就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了,就是触犯税法了!

Ⅵ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期是180天。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发票开具日期起180天之内认证,可以抵扣进项税,当期够抵扣不完的,可以留抵。

留抵没有期限规定,只要企业持续经营,就能在以后各期抵扣。

(6)开出时效扩展阅读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

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第二十六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第二十七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重复认证。

本规定所称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二)密文有误。

本规定所称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三)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本项所称认证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

(四)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本规定所称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参考资料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