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反诉的时效
① 民诉中,反诉提出期限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还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反诉最晚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的“版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权释”中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由此可知,在新《民诉解释》实行后,反诉提出期限为法庭辩论结束前。
(1)提反诉的时效扩展阅读: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反诉 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其存在的目的在于:通过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减少当事人讼累,降低诉讼成本,便于判决的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本诉的被告可以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
② 新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反诉状提交的期限有没有规定多长时间内提交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告提出反诉,期限是必须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也就是说在法庭辩论当时就要提出反诉。请参考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提反诉的时效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同时指出关于反诉的若干问题: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第二百五十二条 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③ 反诉诉讼时效和本诉诉讼时效的关系是怎样的可能本诉诉讼时效已过,而反诉的未过吗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据此是可知本诉和反诉是2个诉,只不过是在一案中审理。
有可能会存在本诉诉讼时效已经,而反诉的诉讼时效为过的情况。
④ 反诉提出的时间是什么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反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4)提反诉的时效扩展阅读:
提起反诉的条件如下: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6、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7、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⑤ 反诉请求以过诉讼时效
根据民诉意见第156条,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是: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
根据证据规则第34条第3款,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是:举证期限届满前。
从理论上说,民诉意见与证据规则属于同位法,对于同位法,当然是新法优先与旧法,当然适用证据规则。
从法条上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2条规定 “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从现实上说,现在法院一般都事先通知举证期限,且举证期限通常在开庭之前,此时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请求。
简易程序不给举证期限的情况下,应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你的案子立案后,不知道适用的是否是简易程序,是否给了举证期间,所以无法判断是否已过时效。
如果是不能提起反诉,我认为法官会释明。
⑥ 一般提交反诉状的期限是多久
根据民诉意见第156条,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是:案件受理后,法内庭辩论结束前。
根据证据规容定第34条第3款,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是:举证期限届满前。
从理论上说,民诉意见与证据规则属于同位法,对于同位法,当然是新法优先与旧法,当然适用证据规则。
从法条上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2条规定 “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从现实上说,现在法院一般都事先通知举证期限,且举证期限通常在开庭之前,此时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请求。
⑦ 反诉的具体期限是多久
根据民来诉意见第156条,反诉源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是: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
根据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是:举证期限届满前。
从理论上说,民诉意见与证据规则属于同位法,对于同位法,当然是新法优先与旧法,当然适用证据规则。
从法条上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2条规定 “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从现实上说,现在法院一般都事先通知举证期限,且举证期限通常在开庭之前,此时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请求。
⑧ 在民事诉讼中,反诉的时间期限是多久,已开庭双方辩论后,还可以提出反诉吗
举证期限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一般如果按证据交换的规则给的话,是一个月。
反诉应该在法庭辨论结束前提出。
如果给了举证期限,就要在举证期限界满前提出。
⑨ 民事诉讼的反诉在什么阶段提出
民事诉讼中反诉的时间应当在证明期限届满之前。
一,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反诉的时间和诉讼请求的增加是:案件受理后,法院辩论结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四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第三款,反诉的时间和请求权的增加是:在证明书期满前。
从理论上讲,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证据规则属于同一法律,对于同一法律,当然,新的法律优先原则和旧的法律,当然适用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第八十二条规定:“法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的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二,司法实践:
事实上,法院通常事先被告知证据的期限,证明的期限通常是在法院之前,而在诉讼期满前提出反请求的请求。有时在法庭上作出反诉,法官也被承认。
(9)提反诉的时效扩展阅读:
反诉特征
(1)当事人特定性及双重性
由于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因此反诉的原告即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即是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当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具有双重性。
(2)请求具有独立性
反诉具备诉成立的要件,是一种独立的诉。反诉虽然是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但是它并不因此必然地依赖本诉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诉本身具备着起诉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诉撤回,反诉也能够独立存在,也能够作为独立的案件由法院审理裁判。
(3)目的具有对抗性
反诉的起诉能使本诉失去意义 ,吞并或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
(4)反诉的时间具有限定性
提起反诉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对于反诉,我国学者较有代表性的表述有“在已经开始的本诉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其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就是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通过法院向原告提出的相反的民事权利请求”。“本诉是原告提起的诉讼,反诉是在本诉的基础上产生的诉讼。
反诉与本诉有牵连,但与本诉不同,在已经提出的诉讼中,本诉被告以原诉(或称本诉)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与原诉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以达到抵消、动摇或吞并原诉的目的,这种反守为攻的诉讼称之为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