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与发达国家差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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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科院农产品加工研究室的王强博士是国家“十五”科技攻关项目中建立农产品加工安全体系的负责人之一。日前,笔者就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与国外存在的差距这一话题采访了他。王强博士认为,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与发达国家相比,主要存在五大差距。

1系统监测与评价资料缺乏

食源性(生物性与化学性)危害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的主要问题,而我国现在缺乏食源性危害的系统监测与评价背景资料。在微生物造成的食源性危害方面,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通过主动监测网络对其进行监测和评价;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积极开展禽肉制品中沙门氏菌以及乳制品中李斯特菌的动态监测和定量危险性评估;而我国目前尚缺 乏定点主动监测网络,没有对引起中毒事件中常见的重要致病菌,如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肉毒梭菌、李斯特单核细胞增生菌和大肠杆菌O157∶H7等进行危险性评价的背景资料。在化学污染方面,早在20世纪70年代,WHO就与联合国环境保护署(UNEP)共同启动了“全球环境监测规划/食品污染与监测项目”,其主要目的是监测全球食品中主要污染物的污染水平及其变化趋势,一些发达国家也相继建立了固定的监测网络和比较齐全的污染物和食品监测数据,比如,美国建立了近20年来动物性食品中农药DDT等残留量资料;而我国在一些重要污染物,如农兽药、重金属、真菌毒素等方面仅开展了一些零星的工作,缺乏系统的监测数据。

2关键检测技术与设备落后

我国目前缺乏对人体健康危害大而在国际贸易中又十分敏感的污染物,如二恶英及其类似物、氯丙醇和某些真菌毒素的关键检测技术。在农药残留检测方面,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的多残留方法可检测 360多种农药,德国可检测325种农药,加拿大多残留检测方法可检测251 种农药;而我国缺乏同时测定上百种农药的多残留分析技术。在环境污染物检测方面,发达国家拥有针对二恶英及其类似物的超痕量检测及对 “瘦肉精”、激素、氯丙醇的痕量检测技术和大型精密仪器,而我国尚缺乏对这些污染物的有效快速检测方法、技术和设备。此外,一些发达国家投入大量资金研究食品中疯牛病朊蛋白和禽流感病毒的检测方法,我国也尚无可供监督检测用的实用方法和技术。举一个实例,目前我国 食用河豚鱼中毒死亡人数占食物中毒总死亡人数的33%,居食物中毒死亡人数之首,但我们却没有河豚鱼毒素TTX的监督检验的快速检测方法。

3危险性评估控制技术未广泛采用

危险性评估是WTO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用于制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必要技术措施,也是评估食品安全技术措施有效性的重要手段,而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技术措施与国际水平不接轨的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广泛采用危险性评估技术,特别是对化学性和生物性危害的暴露评估和定量危险性评估,如沙门氏菌、大肠杆菌O157∶H 7、疯牛病等均未进行暴露评估和定量危险性评估。近年来,发达国家纷纷建立了从源头治理到最终消费的监控体系以保障食品的安全,广泛采用“良好农业规范”(GAP)、“良好兽医规范”(GVP)、“良好生产规范” (GMP)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分析(HACCP)等先进的安全控制技术,对提高食品质量安全十分有效。而在实施GAP、GV P的源头治理方面,我国目前所掌握的科学数据尚不充分,在采用HACCP方面,食品企业才刚刚开始,缺少覆盖全行业的HACCP指导原则和评价标准。

4新产品安全性评估欠缺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资源加工食品的安全性研究与评估方面存在较大差距。目前,美国已投入巨资开始对批准登记的农药进行内分泌干扰活性的筛选,并将于2008年根据筛选结果重新确定农药的最高残留限量,而我国对目前大量使用的农药未进行内分泌干扰活性的筛选,对实际生产中广泛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也未进 行安全性研究与评估。国外的功能食品多以营养素单一植物成分为原料,功能因子结构、作用明确,含量准确,质量有保证,而我国保健食品原料往往是多种植物的混合物,有效因子含量不准确,功效不明确,缺乏安全性评价。欧美发达国家对食品工业用菌的管理和审批非常严格,对菌种的使用历史、分类鉴定、耐药性、遗传稳定性、有效性等都有明确的要求并建立了数据库,建立了完善的菌种档案和安全性评价、检验方法,而我国多年来传统食品发酵中使用的一直是大量未经检验和科学性评价的菌种。另外,我国对一些新型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酶制剂以及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缺乏研究与评估。

5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不健全

法律、法规和标准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证。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十分重视标准的研究与制定工作,把基于健康保护为目的的食品安全标准作为标准化战略的重点领域,如:美国政府每年以7亿美元的经费支持标准的研究与制定;日本1999年6月至2001年9月投资数亿日元,历时 2年3个月完成了日本标准化发展战略的制定任务。我国虽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食品安全的标准,但许多标准标龄过长,缺乏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在技术内容方面与WTO有关协定和C AC标准存在较大差距。早在20世纪80 年代初,英、法、德等国家采用国际标准已达80%,日本国家标准有90 %以上采用国际标准,发达国家目前采用国家标准的面更广,某些标准甚至高于现行的CAC标准水平。而我国国家标准只有 40%左右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了国际标准,食品行业国家标准的采标率只有14.63%。
如何针对五大差距加强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王强博士认为,首先要提高食品安全领域的科技水平,重点从关键检测技术、危险性评估技术、关键控制技术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方面进行攻关研究;其次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建设,认真研究、修订、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加快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步伐;第三要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食品安全管理控制体系,将监督管理的重点从最终产品的检测过渡到生产经营的全程控制;第四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与监测体系,系统、全面地收集、整理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各种信息资料,建立国家食品安全信息与监测网络体系;第五要加大食品市场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力度,通过多部门行政执法和与公安、司法部门联合,从源头、生产、流通、销售各环节控制食品的污染,加大对涉及食品安全事件责任企业和责任人的惩罚和打击力度,健全市场管理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产成品市场准入制度和不安全食品的强制召回制度。(高泓娟)

『贰』 我国的食品监管体系是什么样的

借鉴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经验,结合我国和北京市实际情况,从长远考虑,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应由综合协调多部门分段监管向综合协调多部门品种监管转变。在国家现有体制下,北京要进一步完善以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多部门分段监管模式,以市场准入制为核心,以综合协调为依托,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保障,通过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手段,进一步强化源头管理,风险管理,全程监管,从而全面提高食品安全控制能力和监管能力,构建与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1、以法律的完善保障食品安全的市场准入。食品安全的市场准入是包括主体准入和客体(商品或服务)准入。即通过在进入市场环节实施市场准入,在市场交易环节实施动态监管,对不合格食品或违法经营者实施市场退出的机制,对食品安全实施从农场到餐桌的全程监管。目前,北京的一些食品市场准入管理,需要修改完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加以保证。具体来说:一是加强市场准入管理,明确食品批发市场开办条件、开办者责任义务;明确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要求,重大活动主办单位、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部门法律责任;加强专门从事食品仓储、物流、运输等经营活动的监管等。二是要强化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食品安全职责,以利于承担其区域内对小作坊、食品摊贩、非法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等行为的监管。三是要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就食品现场制售,包装、储运等食品相关行为,送餐企业、餐饮器具集中消毒企业、民俗旅游户、庙会餐饮服务提供者等特殊经营主体,细化和明确监管部门及职责,解决监管空白与职责交叉问题,实现食品安全全程和无缝隙监管。

2、建立完善协调有力的综合协调平台。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的框架下,建立协调有力的综合协调和决策的指挥平台,实现监管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比如对食品安全应急事件的处置问题上,需要明确统一指挥调度程序,区县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食品办、市应急办的职责,谁牵头,谁调度应重新加以明确,避免处置现场的混乱。进一步完善日常监督协调。完善市场准入、统一监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归集与发布等工作机制。建立全面的食品安全督导检查机制,督促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区县政府及各街、乡、镇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切实发挥风险管理在食品安全科学监管的作用。食品污染涉及多因素、多环节、多主体,要逐步实现从最终产品监管到全过程的预防性监管。科学引导舆论,增强食品安全公共事件媒体应对能力,营造良好食品安全消费环境。提高居民食品安全知识素养。

4、提高监测能力,建立科学监测体系。一是开展食品安全科学的基础性研究、高技术研究、关键技术前瞻性研究和相关战略研究。二是紧跟国际先进水平,围绕我市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及难点,重点开展涉及非食用物质、食品添加剂、食品接触材料、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辐照食品的分析测试、风险评估等技术研究。如当前发生的有餐饮企业使用“一滴香”问题,在大量实验数据的基础上,通过专家分析评估证明是安全的。

5、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监管。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者实行公开预警、警告、通告,达到守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目的。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严格的信用管理制度,凡在食品生产、销售方面有过严重劣迹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行业。推行信用评价措施并以此作为食品安全管理中监管依据。通过建立统一的企业和食品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信用信息记录,对食品和企业实施信用监管。总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是食品安全有效监管的保障。

『叁』 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一)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

(二)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制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四)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的审批工作。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拟订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七)负责制定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中药、民族药质量标准,组织制定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八)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九)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十)指导地方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一)拟订并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二)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及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肆』 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政府部门该怎么做

监管要切实负起责任

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涉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这些部门是按照从原材料到产品、市场、餐桌的顺序进行分段监管。从田间地头到餐桌,每个阶段都有相应的监管部门把关,为公众的食品安全构筑屏障。

然而,这个安全屏障却屡屡被突破。

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人们都在质问,有关部门为何在媒体曝光后才加大监管和执法,我们的监管为何不能“未雨绸缪”。这就说明目前我们的监管体系存在很多问题。

今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文件,对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安排。这个文件指出,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基础薄弱的状况尚未根本转变,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监管工作不到位等问题还比较突出。

“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翁士洪博士认为:“这种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还存在缺乏有效的决策中心、垂直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关系不顺、部门利益导致监管碎片化等许多深层的体制性障碍。”

在此次上海馒头事件中,违规加工生产馒头的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并非没有监管,监管部门一个月会抽查一次。当监管部门来检查的时候,公司就把东西拿到办公室给他们检查,不让他们去车间,“他们一来我们就把车间的门关上,不让他们进去。”

“这么多年的经验证明,一个事情如果一个部门管不了,多个部门必然也管不好。”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说,消除监管真空地带、建立无缝对接的监管理念已经提了很多年,但在执行上依然不到位。在刘俊海看来,对食品安全应该是零容忍,对监管不力的政府部门与相关责任人都要做出严厉处罚,该撤职的要撤职,该降职的要降职,不能总是无人为监管缺位负责。现有的监管队伍已经足够了,却总是监管不好,总要有人为此负责。

“不少政府部门依旧将发展放在第一位,认为企业发展起来了,其他问题都是小问题。”刘俊海说,这样的观念是错误的,发展必须是在规范中的发展,不能总是无规范地乱发展。

『伍』 我国对于食品安全有哪些措施

1、行政监管。国家抄对食品生产经营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具体见《食品安全法》
2、民事制度。食品在民事上存在买卖和侵权法律关系。具体可参考《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法》。《食品安全法》中有10倍赔偿制度。
3、刑事监管。生产不合格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可能涉嫌犯罪。具体见《刑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章节。

『陆』 求一篇试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论文 急需

摘要〕食品安全问题举国关注,世界各国政府大多将食品安全视为国家公共安全,并纷纷加大监管力度。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决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当前来看,应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中介及研究单位的推动体系等九大体系,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
〔关键词〕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监管
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根据有关资料显示,1993年至1998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由3430亿元增至6000亿元,平均每年递增12%。2003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更是首破12000亿元,远远超过汽车工业总产值9400亿元的水平。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
2003年4月16日,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牌,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工作迈入了综合监管与具体监管相结合的新阶段,也表明了我国政府与时俱进、切实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然而,此后有关食品安全的负面消息依然不断,通过新闻媒体的深入追踪报道,我们知道了阜阳劣质奶粉、重庆火锅石蜡底料、太仓劣质肉松、山东"掺肥"龙口粉丝……。据媒体报道,《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新近完成的一项有关食品安全的调查显示,近期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82%的公众表示,这些事件"肯定会"引发自己对周围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心,13%的人表示"可能会"。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问题较多,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我们认为,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应当把在整体上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战略目标来实现。
一、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据我们初步统计,1949年至今,我国部级以上机关所颁布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等多达840篇。其中基本法律法规107篇、专项法律法规683篇、相关法律法规50篇;文革前(1966年5月前)7篇、改革开放前(1978年12月前)1篇、改革开放后(1978年12月后)832篇。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11月1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发布了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这3个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相继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包括:
第一,《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从此条可以看出,《食品卫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狭义的,并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而食品安全问题本身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法律应当反映出食品在这个过程中的整个生物链条,仅对食品生产经营阶段中发生的食品安全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使得该法出现了较大的法律监管盲区,从而造成了政府部门对饲料中加入瘦肉精、农药大量残留、滥用抗生素、食品储存污染等诸多问题的监管滞后和监管不力。
第二,《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而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2004年9月1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再次对有关部委的职责分工加以调整和明确。《食品卫生法》关于执法主体职责的内容应当顺应现实的改变做出相应的调整。
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第四,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规定不严、衔接不顺、内容不全。以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为例,对违反该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是食品安全最基本的要求,对违反卫生规定的当予重罚。然而根据该法,在一般违法情况下,除了责令改正和警告之外,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落在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之内,且不说罚款的上限太低,如此"可以"也为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创造了迂回的空间,极有可能连区区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也不了了之。类似的规定总和起来,执法不力也就难免了。
再如,《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只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即构成犯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两者相比较可以看出,在同一罪名上,《食品卫生法》要求违法行为具有人身伤害后果才构成犯罪,而《刑法》则强调当违法行为具有危害人身健康的危险性时即构成犯罪。两者尺度的不统一,往往会造成行政执法部门在对待"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上述违法行为时,仅仅因为危害结果尚未发生,就依据《食品卫生法》做出不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决定,用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法律衔接的不统一给了违法食品业主以喘息的可能,削减了法律的惩处力度,也为司法机关再度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造成了时间上的拖延。其主要原因是《食品卫生法》修订在前,《刑法》修订在后,这段时期内无论是食品安全问题还是国家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均有加重之势,《刑法》的修订是顺应了当时食品安全的要求。可见《食品卫生法》的滞后性已经显现。
第五,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
综上,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在是否将《食品卫生法》修改为《食品安全法》的问题上,还有不同意见。我们认为,食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建议方法有二:一种是把《食品卫生法》更名为《食品安全法》,作一次全面修订和补充;另一种是重新制订一部《食品安全基本法》,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母法",其基本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如下方面:(1)目的:综合促进和保障食品安全。(2)定义:明确"食品"、"食品安全"等名词的法律涵义。(3)食品安全监管范围:国家对食品安全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4)监管体制:以法律的形式提出我国食品安全基本监管框架和各方职能。(5)食品安全监管原则:确保人民身体健康,注重科学依据,控制和预防并重,公开、客观、公正,等等。(6)社会其他各阶层的食品安全责任。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主,还包括与食品相关的行业、食品行业协会以及消费者等。(7)应急处理。(8)标准检测,含市场准入。(9)安全风险评价。(10)信用体系。(11)食品安全信息网络。(12)宣传教育。(13)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的推动。(14)法律责任。强调监管主体的违法责任、做好与《刑法》的衔接、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设置严厉罚则。
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在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力的问题不容回避。从我们了解并研究的一些案例看,有不少食品安全事故是由于失职或渎职等执法不力造成的,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也就不足为怪了。因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中的一个顽症,究其原因,不外乎是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不强、碍于情面和各方压力办"人情案"以及部分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地方保护等等。要做到依法行政,就必须注重对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和思想道德教育、制订严密的工作纪律和内部审批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大案要案领导集体决定制度,不断强化执法和执法监督,使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柒』 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1、法制不健全.
立法滞后、执法软弱、守法淡漠.
2、经济欠发达.
消费者处于温饱阶段,经营者的违法经营有生存空间.
3、信息很畅通.
媒体、网民的关注程度、传播能力超前.
4、手段显软弱.
无证驾驶拘留、醉酒驾驶判刑.但无照经营食品,只没收工具、违法所得,罚款若干;违法添加化学物质,仅追究行政责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