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食品安全监管
1.掌控综合监管信息还有差距
实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息化动态监管,需要全面掌控流通领域食品经营主体及经营各环节基础信息。就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而言,目前尚未形成具体食品质量及真伪查证、食品流通追溯体系、食品经营重点场所及重点环节、下架退市及召回食品等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以及实施食品经营主体网上教育培训、督促引导食品经营主体自律的信息系统。这种综合监管信息掌控不足、尚未建成完善信息平台的现状,离实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息化动态监管的要求尚有差距。
2.信息化动态监管措施还不完善
目前各地工商机关大力强化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注重工作创新,如突出食品流通源头监管、开发网上教育培训考试系统、建设食品经营监管网络,引导食品经营主体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等值得肯定和推广。但从适应未来发展角度看,信息化动态监管措施还不够完善,应以信息化动态监管为手段强化食品流通重点主体和重点环节监管,深化流通领域食品溯源监管,深化食品经营主体诚信监管,提升市场清查、抽样检测、案件查办、突发事件处置效能等,打造信息化动态监管模式,促进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程序化、规范化、高效化运作。
3.打造食品安全信息化动态监管信息平台非常重要
加强调研,整合各地经验,统一开发信息化动态监管应用软件,既适当兼容各地已有的软件及系统,又能针对食品经营主体和经营场所、仓储场所、运输工具,具体经营食品的品种、批次、数量、流向,以及问题食品下架、退市、召回等,加强综合信息的收集、查询,为提高监管效能创造有利条件。
流通领域食品源头主体和商场、超市等重点主体,以及其他食品经营重点场所,是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因此,应着力强化食品经营重点主体和重点场所信息化掌控,全面掌控食品流通各重点环节动态信息并配套建立有效的监管模式,由此全面推进信息化动态监管。
在运输环节监管上,应实施食品经营运输车辆备案登记管理,将食品流动送货车辆纳入信息化动态监管范畴,要求流通源头经营主体流动送货的食品送货车辆随车携带营业执照、流通许可证、进货登记本、流通领域食品运输车辆登记卡及标识。
在仓储环节监管上,应对食品经营主体仓储场所实行备案登记管理,配套推出食品经营仓储环节监管巡查制度,要求食品经营者在仓储场所建立“三区三账”。
2. 您对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哪些建议
一、是进一步深化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监管专责任。
二、是进一步加强属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切实提升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三、是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切实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严守食品安全底线。
加大投入,政策补贴。提高管理部门人力物力,提高法律力度。
找人才,去基层找,干的好要重用,干的不好要换人。
多了解过程,分析出问题根源。不要看结果。
3. 食品安全如何监管
食品安全监管就抄是要让政府、市场、袭第三部门和社会。这四个部门之间发挥各自优势,取长补短,以最大的合力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服务。措施如下: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4. 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方法介绍如下:
一、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严格开展日常巡查,共完辖区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量化分级巡查任务
二、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关
该局强化食品生产许可,同时组织开展证后审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餐饮环节许可事权下沉监管所。组织开展“清零行动”,清理过期经营许可证,指导企业换证或注销。
三、抓整治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组织开展了打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虚假宣传、食品清理清查百日行动、校园及周边治理百日行动
5. 采取哪些措施来实现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全覆盖
最有效的实现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全覆盖是"食品源头全面履历制",就可杜绝食物链问题发生;
6. 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有哪些
食品安全涉及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我国已开始对食品药品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农业部负责农产品种(养)殖环节的监管;而将原来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责、质检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工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
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的食品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管。经过此次机构调整,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能将高度集中到两个部门,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2010年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有15个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是: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同时,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6)化食品安全监管扩展阅读:
食品安全问题处理如下:
1、生产者与销售者必须保证食品质量与安全,讲究诚信,凭良心办事,把食品企业对社会的食品安全责任化为自己的自觉意识,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2、良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保证,各部门应该互相协作,层层落实,并应该随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行政执法的结果应该向人民群众公开。
3、尽快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完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从严要求,约束企业保障食品的合格。
4、加大对食品检测检验研究和应用的投入,控制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并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制,减轻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5、建立安全教育宣传体系,让作为食品安全的终端受众的消费者加强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和认识水平,并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 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在食品安全监管,至少应包括四个方面的监管,即行业组织的自我监管、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消费者的自我救济。笔者从事法学实践工作近十年,从基层法律工作者角度,结合《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规定,提出新的思路和建议,希望能对我市各职能部门如何更好履行职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监督管理有所裨益。
一、加大对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政府官员的行政和刑事责任追究力度。
近几年各地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使政府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督失职问题一直备受社会苛责。某些职能部门的不作为让食品安全监管形同虚设,一些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尽管涉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却很少被追究刑事责任。确保百姓的餐桌安全,单靠处罚相关企业显然不够,必须把失职的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一并纳入处罚范围,对监管失职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出于各种目的,玩忽职守、怠于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净化食品市场秩序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惟利是图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有恃无恐地制造食品安全问题,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屡屡发生。甚至某些职能部门还为不具备法定食品生产经营资质的经营者开绿灯,违法行政许可等等。《食品安全法》授予行政机关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对被监管者而言是行政权、国家公权力,对广大消费者与社会公众而言则是沉甸甸的责任。为督促行政权执掌者各司其职,《食品安全法》从法律责任方面各职能部门拒绝或怠于行使监管职责、以及滥用职权监管职责的法律责任。此种法律责任既包括国家对政府官员给予的行政处分,也包括国家对受害消费者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同时《刑法修正案》(八)新增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根据本条规定,构成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的,对行为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宜昌目前还没有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所以应更加突出宣传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
笔者同时认为,若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监管部门的负责人应主动引咎辞职,地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也应被撤职。这种问责机制对于牢固树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的新理念,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了积极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为将此种问责机制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食品安全法》第95条分别规定了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和监管部门主要领导的行政处分措施。虽然只有一个法条,但从该法条中可以明确,政府的“一把手”和职能部门的“一把手”,都有可能由于本地、本部门违反法定食品监管职责而被摘掉“乌纱帽”。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5条第1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违反该法规定、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此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既包括地方政府主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副职领导(如副县长、副区长),也包括地方政府的正职领导。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5条第2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违反该法规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二、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强化食品安全全程监管。
由于食品安全涉及食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流通和消费等诸多环节,任何一家监管部门都难以单独承担安全监管的重责大任。在“一个部门管不了”的情况下,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被迫选择了多家部门分段监管的思路。其中,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事故。
分段监管体制虽然有助于督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避免“一个部门管不了”的现象,但也出现了“多个部门管不好”的弊端:监管部门之间既存在着监管重复,也存在着监管盲区。在“田头”到“餐桌”的各个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似乎都有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重兵把守”,但有毒有害食品仍在市场上泛滥成灾。在消费者投诉产品质量问题后,相关部门之间要么缺乏信息互通,要么相互推诿。再如,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等不属于任何一个环节的事项,由哪个部门负责并不明确,客观上又产生了部门职能交叉、问责不清的严重问题。由于职责分工不清,有些部门在小集团利益的驱使下,采取了“有利就抢着管,无利就让着管”的实用主义思维,必然削弱监管部门的监管效率,甚至贻误最佳监管时机。
为彻底打破“一个部门管不了、多个部门管不好”的恶性循环,应建立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的全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特别是我市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应建立沟通平台,保障信息畅通。就地方层面的监管职责分工而言,该法第5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为消除监管空隙,提高监管效率,《食品安全法》第6条还要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为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对当地食品企业的监管资源优势,要求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食品安全法》第5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因此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全程管理过程中应由地方政府统一协调。
笔者认为,建立信息共享,加强沟通平台建设,应该一手抓监管的分工,一手抓监管的合作。换言之,既强调每家监管部门依法勤勉、权威高效地履行各自法定职责;又强调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监管联动、无缝对接,最终全面建立360度全方位、24小时全天候地覆盖各种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的合作监管体制。与监管分工相比,监管合作更具挑战性与艰巨性。
三、在民事赔偿诉讼中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该条就产品缺陷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我国《食品安全法》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依《食品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据此,食品既包括未经加工的原料,也包括经过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侵权责任法》第五章规定的“产品责任”中的产品,则为《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而依《产品质量法》第2条的规定,“产品”指的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若食品符合“经过加工、制作”和“用于销售”要件,亦构成产品,食品类产品就既属于《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所辖范围,亦在《食品安全法》所调整的食品范畴之内。因此,因食品类产品的缺陷而遭受损害的消费者,既可根据《食品安全法》96条第2款,亦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7条请求惩罚性赔偿。
但是《食品安全法》96条第2款针对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侵权责任法》第47条针对的是缺陷产品,就食品领域而言,针对的是存在缺陷的食品类产品。但《侵权责任法》本身没有明确规定产品缺陷的概念,需要参照特别法。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仅从文义而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当然属于缺陷产品;若符合了食品安全标准,则不属于缺陷产品。《食品安全法》96条第2款和《侵权责任法》第47条在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的产品类型上并不会产生不一致。但有学说认为,应当以不合理危险为标准认定产品是否具有缺陷,即便产品的各项性能指标都符合该产品的强制性标准,该产品仍然可能存在缺陷;司法实践中亦有案例予以支持。因此,即便某食品类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虽不能请求《食品安全法》96条第2款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但若存在不合理危险,依然构成缺陷产品,被侵权人仍可以请求《侵权责任法》第47条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
笔者要强调的是,依《食品安全法》96条第2款的规定,只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消费者就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而《侵权责任法》第47条其适用范围较之前者明显缩小,只有在致人死亡、健康严重受损的人身损害情形,被侵权人才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也就是说,生产某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类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类产品,构成《食品安全法》96条第2款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但若没有发生严重的人身损害,则不构成《侵权责任法》第47条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因此,笔者认为在民事赔偿诉讼中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但是,从维权成本角度讲,没有人会为十倍惩罚性赔偿而维权。但《食品安全法》尽管引入了惩罚性赔偿,但数额仅有十倍的赔偿。这个赔偿太低了,既然是惩罚性赔偿就不应该封顶,设立这个制度的目的,就是要让制假企业知道,一万个人买了产品,哪怕只有一个消费者提出来要赔偿,整个企业可能就倒掉了。对於那种故意的、恶意的行为,应当在经济上给予致命的惩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还应更广泛地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以弥补其规定的不足,当然笔者也期待法律的完善。
8. 浅谈基层监管人员如何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西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杨金富
一、目前食品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有70%以上的人口居住在农村,农村消费者对法律的认识程度普遍较低,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防范意识很弱。在购买食品时,缺乏查看所购食品的生产日期、合格证、认证标志的意识。一些食品经营业主法律意识淡薄,素质偏低。不少食品生产从业人员既使签定了承诺书,在利润的驱动下,无视肩头所担负的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依然说一套做一套,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二)自律意识偏低
按现有企业几乎都是股份制企业和个人企业,员工大都是自家人及亲戚,尤其是小作坊,基本都是一家一户,个别小作坊业主甚至连台帐都记不了,更谈不上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了。
(三)责任意识不强
尤其小作坊生产的产品,有一定市场。因为小作坊规模小、设备简陋,造成成本较低,价格低廉。加之其主要集中在居民区、城郊、农村、偏远地区,有就近优势,能方便一部分群众生活需要,始终占有一定市场。如果改善环境卫生、提高规模和设备,必将增加成本,不少小作坊将丧失低价优势难以运作、经营。因此不管质监部门如何三令五申,少数小作坊业主仍不理不睬,甚至打起游击战。大多数企业在日常监管和巡查时,赶紧搞卫生,记台帐,偶尔抽查时就会发现,卫生条件不好、台帐记不全、工作服不穿等现象发生,要求的索证索票、添加剂备案等都不完善。
一是要转变监管理念,建立建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从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得出的经验教训,都要求我们必须转变原有监管模式。要从过去侧重于事前审批、许可,事中进行抽检、检验,发现问题进行处罚、处置转变到以食品的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为主,并建立食品从生产到餐桌的一个全过程监管体系上来。各级监管部门应按照科学监管,关口前移,打防结合的工作方针,针对地方特色产业、块状产业和高风险产业,加强风险评估体系建设,大力提高食品检验检测、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评估和预警等技术能力。通过对产品的信息收集、分析,实施风险安全预测预报,做到对质量隐患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理,及时预防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的发生,切实提高质量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实现由以往的“事后监督”向“事前预防”,“被动应对”向“主动出击”转变,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的内在隐患。
二是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体系,不断拓展监管能力。
当前质量监管的主要矛盾是监管职能的不断深化与监管工作人员缺乏的矛盾。由于人员少,监管地域广,造成对产品质量无法进行及时有效全面的动态监管。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早发现、早整改,预防和杜绝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充分利用乡镇质监员、农村公共安全员这批“地方军”熟悉当地自然和社会条件、监管就近、反映及时的优势,建立由乡镇质监员、食品安全专管人员、农村公共安全员组成的三级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体系。使他们在食品质量安全、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以及食品加工小作坊普查建档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通过三级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体系的建设,使食品安全监管的触角延伸至各个行政村,实现纵横交错、条块结合,使质量监管经常化,日常化,以解决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人少、事多、任务重的难题。”
三是要建立快速灵敏的应急反应机制,增强对突出事件的处置能力。
三鹿奶粉事件带给我们惨痛的经验教训,要求我们必须建立建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响应机制。应建立由卫生、质监、工商等部门组成的综合协调机构(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部门协调、信息互通、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切实做到“四个统一” 即1、统一检测品种。2、统一检测计划。3、统一检测经费。4、统一信息发布。四个统一可以防止以往各部门各自检验、标准不一、结果不一,各自发布造成相对人无所适从、政府公信力受损的不良后果。在处理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中,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协调各部门抽样检验,做到快速检测,快速处置,避免贻误处理时机,保证执法公平、公正、高效。
四是要加强检验机构体系建设,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检验机构检验能力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行政监管的执行与落实。各地要在原有检验能力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的发展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检验机构能力建设。省、市一级检验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人才优势,切实将检验机构做大、做全,对食品检验中出现的新问题、新难点要组织精干力量及时克坚攻难。例如:三鹿奶三聚氰胺危机爆发时,省、市检验机构应第一时间组织力量对三聚氰胺的检验方法进行研究探讨,将成熟的检验方法及时向县级机构推广。县一级检验机构则要根据当地特色产业、块状产业情况,将检验能力做专、做精,切实为当地食品安全的监管和当地经济的发展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9. 如何进行食品安全监管
各机关之间相互制约才是最有效的监管,不过,这种制约的前提是明确各专个机关的职能定位属。
还有就是监管者必须进行信息披露,监管的规则、程序、决策要公开透明,这样社会才能进行监督,老百姓才能放心。
各大媒体也可以关注食品安全,经常曝光一些黑心企业的话可以让企业有所顾忌,可能不会太猖獗。
10. 食品安全监管的监管体系
(一)“四位一体”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概念
“四位一体”即四个要素组成一个系统,四个要素之间紧密联系,共同起作用,依靠其合力发挥最大的效能。本文中的四个要素是指政府、市场、第三部门和社会。这四个要素之间发挥各自优势,取长补短,以最大的合力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支持服务。值得说明的是,体系的四个要素并不是孤立的物理组织,而是在逻辑和功能上都互相联系的主体。
(二)“四位一体”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必要性
食品监管是一个很复杂的论题,这是因为食品行业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行业。由于单个消费者不可能全面掌握有关食品质量的信息,有些食品企业就选择以次充好来牟取利益。当部分企业这样做时,它的竞争对手要是不同步跟进,就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于是,生产伪劣产品的企业可能赢得市场,真正生产优质产品的企业反倒会被淘汰,这就是所谓“逆向选择”现象。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上,这种情形会经常出现,经济学中经典的“劣币驱除良币”理论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在市场失灵时,通常情况下,需要政府实施强制性的规章制度,迫使企业提供安全的食品。就目前正在实施的监管制度体系而论,我国政府对食品质量的监管,制度不可谓不健全,手段不可谓不严厉。然而,事实却表明,这些制度的实际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其实,来自公共选择学派的研究早就证明了,如同市场失灵一样,政府监管也可能“失灵”。一方面,是因为政府也不可能掌握全面的企业生产信息;其次,我们常常以为政府会以实现公众利益为目标,但事实往往并非如此,具体的政府官员在监管过程中,出于自身私利的考虑,可能会和被监管者勾结起来,成为被管制者的保护者,甚至出台被监管者所要求的措施。同时第三部门也存在一些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导致了志愿失灵。这样一来,就迫切地需要建立起一个能弥补三个失灵,实现协调统一的监管体系,以达到监管效果最佳化。近年来,国内外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引起消费者极大不安,世界各国纷纷采取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各种措施,确保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有效性,维护消费者的健康利益,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世界各个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四位一体”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非常必要。第一,能有效的弥补食品安全监管中出现的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和志愿失灵。第二,整合各种资源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目前在监管的过程中过分地依靠政府,其它主体的力量都没有能够充分的发挥,而食品安全单靠政府是不够的,很多的食品安全事件就证明了这一点。第三,“四位一体”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仅强调监管的主体多元化,同时更加注重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合力,达成一致。目前虽然也是多部门监管,但只局限于相关的行政部门和准政府性的第三部门,而且很少达成一致,有好处的时候谁都想去争取,一旦出现问题了互相推卸责任。比如前面分析的三鹿奶粉事件,国家、企业以及检测部门就相互推卸责任。第四,是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利、提升政府执政能力和实现和谐社会构建的目标和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