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犯罪案例
㈠ 食品安全的事例有哪些
保尔?柯察金曾经说过:“人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只有一次。”而我们少年儿童的生命更像一朵含苞欲放的花儿,娇嫩纤弱,应该珍爱。然而,在我们身边,随时都可能因为某些举动而发生危及我们生命的事,所以,我们从小就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提高安全意识。
食物是我们人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但食物的质量问题和人在饮食时的不注意也会导致一些疾病甚至食物中毒,而我们小学生由于幼稚无知可能是最大的受害者。
在校园生活中,我们时常会与老师、同学一起开展一些户外活动,而在活动中有时会带一些零食,为了求方便,有些同学会从路边的小摊随意买一些。却不知这些食品有些是“三无”产品:过期食品、含有色素和防腐剂的食品,甚至是地下工厂生产的食品。一些同学因买了这一类食品,吃过后轻则腹痛,重则呕吐、腹泻、以至食物中毒。另外,有的同学刚玩过,手弄得脏兮兮的,便吃东西;有的同学吃东西的时候不注意节制,暴饮暴食。这样都可能会危害我们的健康。
所以,我们首先就应该注意食品安全。
㈡ 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有哪些
1.双汇瘦肉精
2.染色馒头
3.肉类“变身”事件
4.沈阳查获25吨“毒豆芽”
5.回炉面包
6.台湾塑化剂风波
7.“地沟油”事件
8.浙江检出20万克“问题血燕”
9.速冻食品病菌门
10.立顿铁观音稀土超标
11.可口可乐中毒
12.快餐业勾兑事件
㈢ 中国近十年食品安全事件案例
1、“矿物油风波”
简介:
2017年3月份,某网络公司发布了一份检测报告,其大意是在德芙、老干妈等相关品牌的巧克力和辣椒酱中检测了矿物油成分,同时还引用欧盟食品安全局的评估报道,称该种矿物油能在动物体内积聚,可能在某些脏器中产生微肉芽肿。
此后,包括陈君石院士在内的众多业内专家对此澄清,这些食品中的矿物油总量极低,根本不构成安全问题。
2.“脚臭盐”事件
简介:
2017年4月中旬,从山东率先查处一种闻起来有异味的食盐开始,所谓的“脚臭盐”新闻短时间内席卷全国,各地纷纷查处产自河南平顶山的相关食盐,央视《新闻1+1》也专门做了节目。
最后,工信部带队督查企业,样品送国家盐产品质检中心进行检测,结果是两家合格,一家现场认定有异味。
3.麦当劳冰淇淋机风波
简介:
2017年7月26日,美国麦当劳某门店员工在其社交网站上传了麦当劳门店的一组图片,图片显示冰淇淋机内部看起来“已经发霉”。此照片随后传遍全球,也惊动了中国媒体,还有中国的食品安全执法部门。
但一天后事情就反转,该“发霉零件”是冰淇淋机的清洁滴漏盘,用于承接可能滴落的零件润滑剂,并不和食品接触。
4.2009年2月27日,“咯咯哒”问题鸡蛋所用饲料厂的法人代表获刑,该厂于08年9月两次向饲料中加入三聚氰胺。在08年10月,在香港对从内地进口的鸡蛋中检测出三聚氰胺后,引起了广泛关注,所以问题饲料被查出,但鸡蛋价格出现下跌。
5.2008年8月,人造“新鲜红枣”流入乌鲁木齐市场。主要经过两道工序,铁锅里放进酱油,使青枣变成红色,并保持光泽。再次放进加入大量糖精钠和甜蜜素的水池中浸泡,使其口感泛甜。过量食用会造成血小板减少,酿成急性大出血等直接身体危害。
6.2008年6月1日,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在5月22日至28日之间,先后有6名在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就诊的患者,在使用江西博雅生物制药公司生产的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后死亡。
7.2006年11月12日,由河北某禽蛋加工厂生产的一些“红心咸鸭蛋”在北京被检测出含有致癌物质苏丹红。部分河北农户用添加了工业染料苏丹红的饲料喂养鸭子,导致蛋黄内含有苏丹红,以致全北京市范围内停售河北产“红心”咸鸭蛋。
(3)食品安全犯罪案例扩展阅读
农业部日前发布的2015年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信息显示,2015年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继续保持稳定,“十二五”期间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合格率分别上升3.0、0.3和4.2个百分点,均为历史最好水平。
监测信息显示,2015年全年农产品质量总体合格率为97.1%,蔬菜、水果、茶叶、畜禽产品和水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分别为96.1%、95.6%、97.6%、99.4%和95.5%。农业部已将结果通报各地,督促有关地区加强监管,跟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单位。
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表示,要力争“十三五”末主要农产品的合格率达到97%以上,要全面提升源头控制能力、标准化生产能力、风险防控能力、质量追溯管理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完善监管制度和工作机制。推动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农药、畜禽屠宰等配套法规,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据悉,今年农业部将继续以违规滥用兽用抗生素、非法屠宰病死畜禽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
㈣ 食品安全怎么才构成刑事案件
这位知道网友您好!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精神,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规回定了远高于其他答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罚金标准,明确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判处罚金,且上不封顶。
明确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应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定罪处罚,不得适用法定刑较轻的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处理;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商检徇私舞弊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应当依照相关犯罪定罪处罚。
根据你得描述相关的食品检查部门没有宣传到位负一定的责任,但是您父亲确实使用泡打粉,也应该负一定责任,具体还要看有没有人员伤害、伤亡状况,具体还需相关律师做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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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及时报警处理或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㈥ 关于食品安全法,2015年所发生的违法犯罪事例
达到犯罪程度的不知道,违法的随便找一个省的食药监网站上查查抽检公告就有,只是媒体没怎么报道而已。
㈦ 食品安全事例有哪些
1、豆腐中的“吊白块”。个别不良商家为了让豆腐颜色好看提高韧性,会在豆腐中加入吊白块,导致二氧化硫超标,危害人体健康。通过调查记者了解到,这种情况出现概率很低。
2、水饺中的“毒青菜”。“毒青菜”时候含甲胺磷的青菜一般看不出,也闻不出味道,但人吃了后极有可能出现中毒症状,严重的会危及生命。
3、含敌敌畏的金华火腿。2003年11月16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的《每周质量报告》揭露,拥有1200年历史的浙江金华火腿在生产过程中,个别企业不但毫不注意卫生把关,专门有人收死猪、母猪、公猪来做火腿,特别是为了驱赶苍蝇,防止火腿生虫生蛆,金华火腿在泡制过程中竟大面积使用敌敌畏。
4、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2008年中国奶制品污染事件(或称2008年中国奶粉污染事故、2008年中国毒奶制品事故、2008年中国毒奶粉事故)是中国的一起食品安全事故。
5、水产品用福尔马林浸泡。水产品经甲醛浸泡后,不但膨胀定型、体积增大、重量增加,而且潜伏在水产品里的甲醛是健康的隐形杀手,其浓度虽低不太可能造成急性损害,但却会产生潜在性的毒作用。
(7)食品安全犯罪案例扩展阅读: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4日公布近期对全国液体乳产品抽检结果,蒙牛乳业(眉山)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批次产品被检出黄曲霉毒素M1超标140%,黄曲霉毒素M1为已知致癌物,具很强致癌性。
2、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据倍诺食品安全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3、对于食品特别是乳制品中的致病微生物的检测技术的应用具有现实的重要意义。国内外已将实时荧光定量PCR检测技术强制应用于相关行业并相继制定了国际、国家、及行业标准作为法律依据。
㈧ 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怎样从严量刑
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将适用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行定罪。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要求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从严量刑,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该司法解释自5月4日起施行。
食品犯罪认定情形首次细化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两个基本罪名。《解释》首次对这两个罪的定罪量刑情节和认定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其中,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这一构成犯罪的要件难以认定的问题,《解释》将实践中具有高度危险的一些典型情形予以类型化。《解释》明确规定,只要具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足以造成刑法规定的危险,增强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食品犯罪分子严格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