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食品安全抽检
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检机构及时通知相关企业。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通知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不在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但在同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通报。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在其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应当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抽检地与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抽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及时通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
Ⅱ 食品抽检不合格怎么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上述义务的履行。
第四十条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必要时,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2)陕西食品安全抽检扩展阅读: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结论表明相关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控制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告知书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Ⅲ 食品安全抽检处罚严重吗
直接套用对应的法来律法规不就成了吗?自关键是你怎么取证。从抽检到送检到检验结果出来,到通知被抽检单位,总之整个过程都要保证证据链完整,依法依据,不被监管对象抓住把柄就行了。写执法文书的时候要注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Ⅳ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对省局抽检是否有约束力
1 附件5: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产品质量年度抽检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版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绿色食品生权产资料质量年度抽检(以下简称绿色生资抽检)工作,加强对绿色生资抽检工作的管理,提高绿色生资抽检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依据《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生资抽检是指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已获得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产品(以下简称获证产品)采取的监督性抽查检验,是企业年度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所有获得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必须接受绿色生资抽检。 第四条 申请续展的绿色生资产品,其当年的抽检检验报告可作为绿色生资标志使用续展审核的依据。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绿色生资抽检工作由协会负责制定抽检计划,委托相关绿色生资质量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按计划实施,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绿办)予以配合。 (一)协会的绿色生资抽检工作职责: 1.制定全国抽检工作的有关规定; 2.确定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测单位承担绿色生资产品抽检工作
Ⅳ 食品安全抽检程序不规范可以行政复议吗
可以,不过不叫行政复议,根据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第88条第一款: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个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式。
Ⅵ 陕西红旗乳业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2015年11月30日—12月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食品安全审计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以下简称《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3790—2010)等技术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陕西红旗乳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的追溯、召回、处置情况进行了食品安全审计。审计工作组对陕西红旗乳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审计时,该企业的生产车间正在升级改造,因此,本次审计未涉及生产车间布局、环境等情况。审计发现,陕西红旗乳业科技有限公司在生产许可条件保持、原辅料采购验收、岗位人员培训、生产过程控制、物料储存防护、检验管理等方面存在下列问题:一、部分场所、设备设施未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一)仓库环境条件较差,原料仓库房顶霉变、漏水,不符合《细则》中物料储存和分发制度关于物料储存的要求。(二)酒精库无防爆灯、防鼠板等,不符合GB23790—2010中5.1.1条款关于照明、防止动物侵入的要求。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一)生鲜乳的部分检验项目没有进行批批检验,不符合《细则》中主要生产原料管理制度关于主要原料检测的要求。(二)未能提供营养素包(编号A141131A)的成分说明、合格证明,不符合《细则》中原辅料采购制度关于原料查验的要求。(三)检验人员上岗安全培训有缺陷;提供的培训记录与考核记录内容不一致,对不同岗位人员的岗前培训内容一样,不符合GB23790—2010中第13条款关于人员培训的要求。三、检验能力不足现场检验能力考核显示,硒、钠、维生素B2、维生素D、硝酸盐、泛酸检验能力不足,不符合GB23790—2010中10.1条款关于检验能力的要求。四、生产记录不完整进货记录缺少全脂乳粉、乳铁蛋白等信息;个别批次的食用植物油进货记录与库存记录显示数量不一致。不符合GB23790—2010中15.1条款关于对采购、检验等环节详细记录的要求。审计工作组已在审计过程中将本次食品安全审计发现的问题反馈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令陕西红旗乳业科技有限公司停产整改。陕西红旗乳业科技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整改要求,根据相关规定,持续、系统排查治理风险隐患,确保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陕西红旗乳业科技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于2016年3月15日前将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布。特此通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2月26日
法定代表人:郭继荣
成立时间:2009-07-07
注册资本:236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61042310000402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永乐镇泾永路中段
Ⅶ 请问,在食品安全抽检抽样时,抽检方需要给对方出具什么东西吗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抽检通知书、委托书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不得少于2人。
Ⅷ 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单通知不合格怎么处理
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单,通知食品安全不合格的,将依法处以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2、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6、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8、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9、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10、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8)陕西食品安全抽检扩展阅读:
规定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1.行业协会要当好引导者。新法明确,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2.消费者协会要当好监督者。新法明确,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3.举报者有奖还受保护。新法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政府和监管部门要予以保密。同时,参照国外的“吹哨人”制度和公益告发制度,明确规定企业不得通过解除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内部举报人给予特别保护。
4.新闻媒体要当好公益宣传员。新法明确,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规定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