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近年来,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质量安全越来越引起社会关注,尤其是近年来多起恶性食品事件的发生,让消费者在警醒之余,对身边食品的安全提出更高的要求。如何让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着力建设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是当前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一、注重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

1.建立权责明晰的监管制度。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尽管类型各异。

2.监管职能趋于集中统一。发达国家已经注意到对食品实行“一元化管理”的必要性,以克服多部门分头管理、职能交叉冲突、责任不明的弊端。

二、完善社会监督,强化行业企业自律

总体上看,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是主体多元化的结构,形成了政府监管、消费者维权、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四位一体”合作机制。

1.民间消费者协会组织活跃。发达国家有许多专由消费者自发成立、自愿加入、自我管理的互助维权组织。这类消费者组织通常设有公众利益、追究企业责任等专门的委员会或咨询机构,为消费者提供帮助;通过收集相关消费信息情报、开展消费生活调查研究、对侵权后的消费者予以维权支持和诉讼救济等,维护消费者权益。

2.强化行业、企业的自律。发达国家行业、企业自律程度较高,很少会为了短期利益铤而走险。比如,欧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对农场主提出了“良好生产指南”,规定了农产品的生产原则和保障措施,农场主一般都会严格遵循“指南”的原则和措施,一旦发现或怀疑可能影响人类健康的问题,都会主动向主管当局报告。

3.重视公共传媒的监督。在发达国家,企业违法违规的风险,不仅来自政府的处分和法律制裁,也来自媒体和社会监督的强大压力。食品安全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② 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各主要食品安全监管回部门的分答工如下: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督,要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督,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督,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和审核,要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③ 浅谈如何做好食品质量安全 监管 工作

中图分类号院X924 文献标识码院A 文章编号院1673-0992(2011)02-0019-01
一、增强全民食品质量安全意识
一方面对全民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宣传食品营养知识、科学种植养殖知识等。另一方面加强社会主义道德的宣传教育。通过舆论呼唤人的良知,抨击丑恶现象。在食品企业大力开展道德教育,把食品行业的道德纳入到食品安全诚信范围中去。只有全民素质提高了,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二、建立权责明晰的监管体系
积极探索新的监管模式,尝试走“品种管理和划区管理”相结合的道路。对能够集中的管理链条和跨度不太大的品种、高危种类可由一两个部门管起来。深入调研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权相对应的责任体制。在划区管理中,针对“管到哪里、谁来管理”问题,要详细列出各类职责明细表,明确边界和衔接的方式方法,职能上尽可能避免重复,部门间职能既不交叉,又不脱节,彻底杜绝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黑洞和漏洞。在各部门、各区域统一协调中,抓好信息的沟通和共享。利用网络平台,及时通报、发布食品安全的信息,并依此调动整个社会的力量来实现监管目标,从而真正形成权责统一、科学、合理、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加强队伍建设,重点要落实好两个制度。
一是落实教育培训制度。强化政治思想教育,增强监管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切实贯彻“五公开、十不准”,自觉做到勤政廉政;强化业务教育培训,尽快打造一支综合型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人才,不仅要能识假辨假,还能了解食品生产工艺,为产品质量监督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寻找到直接的突破口和切入点,真正做到懂执法、会执法、能执法,切实有能力担负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任。
二是落实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制定严密的工作纪律和内部审批程序,完善监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大案、要案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制度,不断强化执法和执法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执法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重审批、轻监管以及少数监管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对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面对当前检测手段的滞后,政府要引起高度重视,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检测部门的硬件建设,不断完善食品质量检测和安全监测体系。引进一批高新的检测仪器,配备先进的测试手段,提高食品复杂项目的检测能力。同时要有一批具有较高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的高素质专业检测人员,不但精于检测工作,了解检测技术的发展趋势和动态,而且还要了解当前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树立检测结果的权威性。同时,要积极推行HACCP(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全国统一的食品认证体系,完善认证制度。建立和完善进口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制定科学合理、与国际接轨的准入程序。尤其要把HACCP 体系纳入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在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切实落实GMP (良好生产规范),从根本上减少病从口入的可能性,减少食源性疾病,最大限度地实现保障消费者健康的目标。

④ 我国现有的行政体制存在职责不清、权责不一的问题,导致监管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如在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上

(1)①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和水平。②推进大部门制改革有利于做到权责统一,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做到严格执法,提高监管效能。③推进大部门制改革有利于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建设廉洁高效的政府,提高行政效能。④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有利于促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更好地坚持对人民负责的原则,提高政府权威和公信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2)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②切实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一方面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微观事务管理,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整合的整合,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另一方面要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注重完善制度机制,真正做到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不管不干预。
(3)①辩证否定的实质是“扬弃”,是既肯定又否定,既克服又保留。行政体制改革要对我国现有的行政体制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部分肯定和保留,对其中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部分否定和克服。②行政体制改革要有创新精神,通过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③行政体制改革是我国行政体制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要在坚持现有的行政体制的框架内不断加以完善,而不是彻底变革现有的行政体制。

⑤ 中国食品安全监督体制是什么

国务院综合监管并由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协调工作。
建立责权明确,协调一致,高效运转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提高食品安全控制水平的基础。主要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协调工作。
2004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要求,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并对农业,质检,卫生,工商,食品药品,发展改革和商务等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划分,对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以及强化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但是,从总体来看,目前的体制仍然存在协调性不够,部门交叉,权责不明,行业组织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还需要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的完善。

⑥ 如何健全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近年来,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质量安全越来越引起社会关注,尤其是近年来多起恶性食品事件的发生,让消费者在警醒之余,对身边食品的安全提出更高的要求。如何让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着力建设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是当前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呢?一、注重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 1.建立权责明晰的监管制度。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尽管类型各异。其基本类型大致有三种。第一种是附属型,即由政府现有的某个部门负责食品监管,并协调其他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管,加拿大是这种模式的代表。第二种是独立型,即中央政府新建立或将原有分散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能整合到一个专门的、独立的监管机构,以丹麦等欧盟国家为代表。第三种为多部门联合型,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府部门共同负责食品安全监管,这种模式对食品实行专业化监管,提高了科学性,日本是多部门联合监管模式的典型。 2.监管职能趋于集中统一。发达国家已经注意到对食品实行“一元化管理”的必要性,以克服多部门分头管理、职能交叉冲突、责任不明的弊端。美国食品监管分为联邦、州和地区3个层次。在联邦层面,涉及食品安全的机构有12个。它们涵盖食品监管的全过程,形成一个完整、有机的监管体系。美国在多部门监管的架构之上,设置了具有独立地位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集监管权于一身,负责协调国家食品安全计划和战略、监管的项目评估、政策分析及问责,是具有实质性领导地位的最高监管权力机构。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食品安全监管顺利推行的基础。发达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系具有统一协调、配套性强、便于实施、更新及时等特点。 从1906年第一部有关食品安全的法规《食品和药品法》开始,美国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相继制定和修订了规范企业、团体和个人行为的联邦法律法规35部。这些法律法规覆盖了所有食品和相关产品,构成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大致可分为四个层次:综合性法律,即《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针对不同产品制定的法律,如《联邦肉品检查法》等;针对不同流通环节制定的法律,如《食品运输卫生法》等;针对生产投入品的法律,如针对农药的《食品质量保护法》。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更为详细的机构或部门法规,内容进行季度性的实时更新。此外,政府和私营机构还制定了各种标准:政府主要制定强制性标准,以技术法规的形式出现;私营标准机构、专业学会、行业协会等以自愿性标准为主,迄今已制定了4万多项。 欧盟实现食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指导原则是“以法为先导”,构建食品安全的战略框架,有法可依、有法必行、行法必果,并通过严格的法律法规将食品安全战略落到实处。欧盟陆续制定了《通用食品法》、《食品卫生法》等20多部法律法规和一系列食品安全规范要求。2002年生效的《欧盟新食品法》的核心,是对食品安全采取统一管理措施,将食品安全监管明确延伸到食物链的全过程,覆盖所有的生产与经营环节,对整个食物链进行全面控制和严格监督。 三、健全食品安全保证体系 1.覆盖整个食物链的全程监管制度。2000年,欧盟委员会发布《食品安全白皮书》,首次把覆盖“从农田到餐桌”整个食物链的全过程管理原则纳入食品安全监管视野,对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进行全面监控,防范可能会对消费者健康构成潜在危害的风险。2006年,欧盟实施新的《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对食品添加剂、食品链污染等易发生问题的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实现了监管从初级原料生产、加工、销售及进出口各环节的无缝隙衔接。 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预警制度。目前,发达国家普遍设立专门机构对食品进行风险评估,通过对主要的食品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大力降低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危害。 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发达国家建立了食品快速预警系统。通过收集信息、信息通报、信息反馈及再评估等流程,及时评估食品安全事件的风险并向公众发布信息,避免食品安全事故蔓延。如果发现来自成员国或者第三方国家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欧盟将启动快速预警系统,采取终止或限定有问题食品的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成员国获取预警信息后,会采取相应的举措,并将危害情况通知公众。 3.食品信息可追溯制度。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欧盟、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开展食品信息追溯工作,通过建立食品信息可追溯制度来推进食品监管。食品信息可追溯制度是指对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都建有档案,记录生产等各环节的公共追溯要素,如产地、生产者、化肥及农药使用等详细信息,从而实现全面、科学地监控食品移动全过程。一旦发现异常,可根据溯源信息追溯到源头,快速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欧盟明确规定,凡是在欧盟国家销售的食品必须具备可追溯功能,否则不允许上市销售,不具备可追溯性的食品禁止进口。 四、完善社会监督,强化行业企业自律 总体上看,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是主体多元化的结构,形成了政府监管、消费者维权、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四位一体”合作机制。 1.民间消费者协会组织活跃。发达国家有许多专由消费者自发成立、自愿加入、自我管理的互助维权组织。这类消费者组织通常设有公众利益、追究企业责任等专门的委员会或咨询机构,为消费者提供帮助;通过收集相关消费信息情报、开展消费生活调查研究、对侵权后的消费者予以维权支持和诉讼救济等,维护消费者权益。 2.强化行业、企业的自律。发达国家行业、企业自律程度较高,很少会为了短期利益铤而走险。比如,欧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对农场主提出了“良好生产指南”,规定了农产品的生产原则和保障措施,农场主一般都会严格遵循“指南”的原则和措施,一旦发现或怀疑可能影响人类健康的问题,都会主动向主管当局报告。 3.重视公共传媒的监督。在发达国家,企业违法违规的风险,不仅来自政府的处分和法律制裁,也来自媒体和社会监督的强大压力。 食品安全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⑦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最新构架是及各部门的职能是什么

现在又统一了,国内全部归市场监管总局管理,进口食品归海关总署管理

⑧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什么样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是对实行分段监管的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进一步明确。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部门主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监管,但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则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是在分段监管基础上,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是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价、考核。此外,为了确保责任对口、政令畅通,地方政府还要依法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供参考。

⑨ 求一篇法律论文提纲: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探索

(摘要〕食品安全问题举国关注,世界各国政府大多将食品安全视为国家公共安全,并纷纷加大监管力度。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决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当前来看,应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中介及研究单位的推动体系等九大体系,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
〔关键词〕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监管
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问题较多,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我们认为,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应当把在整体上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战略目标来实现。
一、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11月1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发布了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这3个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相继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包括:
第一,《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从此条可以看出,《食品卫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狭义的,并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而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
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第四,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
综上,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我们认为,食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
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在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力的问题不容回避。
二、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我国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延续历史做法的同时,更要向管理体制卓有成效的国家学习,使监管体制相对协调集中,逐渐开创我国科学、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第一,可以考虑在现行的部际食品安全联席协调会议的管理架构上有所突破,如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统一协调、管理涉及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部门,彻底改变目前相关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协调不力、重复管理、执法软弱的局面。第二,进一步探索多种管理模式,将对品种的管理和"划段"管理结合起来,对能够集中的管理链条和跨度不太大的品种可由一、二部门管理起来。对于需要"划段"的管理,要明确边界和衔接的方式方法,特别是信息的沟通和共享,职能上尽可能避免交叉。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
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
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从现实来看,一旦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往往是监管部门事后仓促应对,相关部门匆匆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彼此的职责、工作分工和工作步骤。这种事后的应急处理方式已经不能及时控制原因日趋复杂的食品安全事故,也不能满足公众对政府高效处理此等事故的期望,更可能发生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以及信息沟通的迟缓与不力。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不仅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还可以加强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事故发生前的管理活动要努力将事故化解在爆发前。事故发生中的管理活动要注意将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事故发生后的管理活动重在恢复原状,汲取教训。目前,北京、安徽、淮南、沈阳等地纷纷出台了或即将出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不可否认,应急预案在及时控制和减轻消除食品突发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方面能够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不同于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结合前面分析,它们的主要区别是:"预案"应对事后,"机制"管理事前、事中以及事后,成一系统;"预案"具有可变性,"机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预案"以事先沟通为保障,"机制"以制度建设为保障;"预案"强调分工和职能,"机制"强调协作和职责;"预案"各地做法不一,"机制"则应全国统一,便于上令下达,下情上报。建议在各地现有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逐步总结国内外相关经验,在国家层面上形成较为完善的、系统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在全国统一执行。
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⑩ 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有哪些

主要监管部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与农业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2、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

3、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4、与商务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商务部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5、与公安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公安部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10)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扩展阅读:

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规定: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