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年报
⑴ 中国农产品统计年报中的薯类包括哪些
中国农产品统计年报中薯类:包括甘薯和马铃薯,不包括芋头和木薯。从1964年开始按内5公斤鲜薯折容1公斤粮食计算。城市郊区作为蔬菜的薯类(如马铃薯等)按鲜品计算,并且不作粮食统计。其他粮食一律按脱粒后的原粮计算。
⑵ 为什么投资者分析年报时较难找到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第二节 收 入
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节 扣 除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六十一条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十二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第六十三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第六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第七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第七十三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第七十五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⑶ 艾格农业网的产品与服务
研究报告
涵盖粮食、油料、棉花、乳品、木材、饲料、糖料、化肥、饮料、蔬菜、水果、农药等大农业及食品范畴各个领域。具体有如下常规报告: 报告名称周期及版本中国粮食市场周报周报,中英文版中国油料市场周报 周报,中英文版中国畜产品与饲料市场周报 周报,中英文版中国农业产业与资本市场月报 月报,中文版中国大宗农产品研究月报 月报,中文版中国玉米市场回顾与展望 年报,中英文版中国粮食市场回顾与展望 年报,中英文版中国油脂油料市场回顾与展望 年报,中英文版中国畜产品市场回顾与展望 年报,中英文版中国饲料市场回顾与展望 年报,中英文版中国天胶市场回顾与展望 年报,中英文版中国农产品商品年鉴世纪乳业周刊周报,中文版中国糖料市场月报 月报,中英文版中国乳业市场月报 月报,中英文版中国饮料市场月报 月报,中英文版中国果蔬市场月报月报,中英文版中国添加剂市场月报 月报,中英文版中国食糖市场回顾与展望 年报,中英文版中国乳品市场回顾与展望; 年报,中英文版中国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行业回顾与展望 年报,中英文版中国化肥市场周报周报,中英文版中国棉花市场报双周报 双周报,中英文版中国农药市场月报 月报,中英文版中国木材市场月报 月报,中英文版中国化肥投资研究 季报,中英文版中国农药投资研究 季报,中英文版中国化肥市场回顾与展望 年报,中英文版§数据库
艾格农业数据库(CnAgri-DB)致力于打造专业、系统的农业数据分析服务平台。据此,艾格农业数据库将从特色平衡表的制定,进出口数据、行业数据、企业数据的分析及AG-Market等多方面为数据库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数据服务。 具体细分为以下八大模块: 分类 行业细分 粮油版 粮食、油料 农资版 农药、化肥 乳业版 乳品、添加剂 食品版 糖、果蔬、软饮料、添加剂 畜牧版 畜牧、饲料 木材纤维版 木材、棉花、化纤 水产版 水产、饲料 期货版 小麦、玉米、大豆、白糖、橡胶、棉花6个大宗商品 综合版 含全部数据 艾格农业数据库投研版是由北京东方艾格农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农业金融产品,专注服务于国内外各类农业企业、投资及研究机构等,帮助客户高效准确研究农业市场、寻找投资机会。包含艾格农业全部常规报告, 年报及数据, 信息量十分大。主要涵盖农业数据、商业情报、 研究报告, 农业项目,农业机构、农业政策等六大模块。又具体划分为以下几个子模块:
1.
行业数据:农业16个子行业的生产及消费数据、价格、库存、平衡表、期货市场及国际市场数据。
2.
贸易数据:涉及各行业农产品,包含将近260个海关编码的进出口数据。(含分国别、分关别、分地区、分企业的数量和金额),每月23号左右准时提供上月数据。
3.
研究报告:艾格农业30余位农业分析师自1996年成立以来每年原创的数百份市场及行业分析报告+其他券商、非券商等机构报告,价值至少30万,可无限量查看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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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情报:农业类企业融资事件、并购事件及上市事件跟踪。
5.
企业数据:各农业行业规模以上企业的基本资料、产品及财务信息,协助用户掌握目标公司经营情况。
6.
企业榜单:农业各行业的企业排行榜(按企业产量、销售额、市场份额排名)。
7.
农业投融资项目:农业类农业投融资项目汇总(项目简介、详细资料及联系人)
8.
现货市场价格:农业类主要品种的实时价格信息监测。
9.
会议资讯:各农业行业会议会展信息
10.
农业新闻:农业投资速递+农业各行业动态
11.
政策法规:国家及地方(含各主要农业大省)发布的农业政策信息。
12.
国家农业补贴政策:国家及地方发布的农业补贴项目。 根据客户的要求,设计研究课题、提供研究报告。内容包括行业调查、策略建议、品牌推广、战略咨询、市场研究、产品调查、投资咨询、财务顾问以及大农业范畴的各重要行业的产业政策、产业环境、产业结构、产业组织、产业重组、产业竞争的现状及趋势研究。
⑷ 2010年粮油加工业半年报统计调查新增企业名单
2006年度山东省粮油工业统计分析报告
食品商务网 2007-09-04 16:43:00
2006年,在国家局和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在省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东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创新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统计工作任务。在上报程序、上报办法上,有了新的突破;在数据质量、统计分析上有了很大提高;在工作考核、表彰奖励上,有了明确规定;各市县粮食局和基层企业,在认识程度和重视程度上有了明显提高。各项经济指标和生产指标较上年又有很大增长。其中多数指标名列全国前茅。具体分析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管理情况。2006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报表汇总工作仍按照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制定的《2005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报表填报汇总办法》执行,省局将工作任务布置到市局,市局再层层布置到下级汇总单位和基层填报单位。所有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业都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市粮油工业统计汇总单位报送本企业粮油加工能力和产量等数据,县、市层层汇总,逐级上报。对年生产量10万吨以上(含10万吨)的大型粮油加工企业集团,在其成员企业按属地原则单独向所在县、市粮油工业统计汇总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的同时,集团另行汇总一套全集团的合并报表(按“国粮14表”格式),并连同各成员企业(包括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不包括未控股的参股企业和协作企业)的单独报表,报送省局。中央企业(集团)的合并报表和各成员企业的单独报表直接报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合并报表的数据与成员企业单独报表汇总数完全相符。多数市县局,对粮油工业统计工作非常重视,能够严格按照省局规定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审核、汇总上报。特别是2005年度对各地统计工作进行表彰以来,各市县局重视程度普遍提高。特别是报表质量、上报速度、分析水平等有了较大提高。2006年度全省各市全部采用微机汇总、电子邮件传递上报,提高了报表质量。部分市县局新上或更换了微机,硬件设施大大改善。
(二)指标情况。根据2006年度全省粮油工业统计年报数字显示,全省纳入统计(以下简称入统)的粮油加工企业541家,比去年增加101家,其中:大米加工企业22家,比去年减少5家,年生产能力45.06万吨;小麦粉加工企业451家,比去年增加110家,年生产能力1827.10万吨;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68家,比去年减少4家,年生产能力868.95万吨,精炼能力227.98万吨。
1.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2006年,完成大米总产量13.23万吨,其中:特等米4.48万吨,标准一等米7.38万吨;小麦粉总产量886.68万吨,其中:特一粉389.23万吨,占43.9%,特二粉256.23万吨,占28.9%,标准粉88.72万吨,占10%,专用粉91.74万吨,占10.4%;食用植物油总产量224.50万吨,从食用植物油的品种看,大豆油126.88万吨,占56.5%;花生油46.52万吨,占20.7%,其他51.1万吨,占22.8%。从食用油的等级结构看,一级油150.95万吨,占67.2%,二级油21.5万吨,占9.6%,其他52.05万吨,占23.2%。
2006年,完成现价工业总产值545.53亿元,其中:大米加工业2.05亿元,小麦粉加工业185.06亿元,食用植物油加工业358.42亿元;产品销售收入542.91亿元,其中:大米加工业2.05亿元,小麦粉加工业180.69亿元,食用植物油加工业360.16亿元;利润总额15.94亿元,其中:小麦粉加工业2.66亿元,食用植物油加工业13.20亿元;出口交货值12.82亿元,其中:小麦粉加工业2.14亿元,食用植物油加工业10.66亿元。
2006年,粮油加工企业资产总计320.58亿元,其中:大米加工业1.0亿元,小麦粉加工业84.60亿元,食用植物油加工业235.00亿元;负债合计197.64亿元,资产负债率61.7%,其中:大米加工业0.58亿元,资产负债率58%;小麦粉加工业49.75亿元,资产负债率58.8%;食用植物油加工业147.31元,资产负债率62.7%;年末从业人数57033人,其中:大米加工业728人,小麦粉加工业32983人,食用植物油加工业23322人。
2.指标分析
2006年,全省粮油工业总体发展平稳,呈上升趋势。从粮油工业统计企业数量来看,同比增加101家。从行业来看,小麦粉增长较快,同比增加122.89万吨;油脂加工比较平稳,没有多大变化,其产量与去年基本持平。从收入、利润效益指标看,均有增长,其中收入增长5.9%,利润增长35.9%。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物价升高。同比,特一粉价格升高了0.28元/公斤,豆油价格升高了近1元/公斤。二是产品产量提高。从生产能力来看,产能过剩现象仍比较突出。小麦产能利用率48.5%,食用植物油产能利用率25.8%。从发展形势来看, 2006年,受小麦涨价因素影响,部分小规模面粉企业,受资金、工艺、规模限制,已处于强力支撑阶段。预计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期间,面粉企业在地域布局、规模建设、产品结构上,将会有一次大的整合。受国家政策、金融政策和市场影响,一批小企业将会被市场淘汰、关闭;部分强势企业,将会进一步扩大规模,抢占市场,发展成为当地龙头企业。大豆加工,受大豆市场和沿海企业发展影响,内陆企业将不再占据优势。特别是低档次产品加工企业,以及非深加工企业,在将来的1—2年内,极有可能出现滑坡。
2006年度山东省粮油工业统计分析报告
食品商务网 2007-09-04 16:43:00
3.主要特点
一是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品种不断增加。各类粮油产品在质量、档次、品种、功能以及包装等方面基本上适应了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不同消费层次的需要。小麦粉产品从以标准粉为主,发展到以特制粉、专用粉为主,小麦粉总产量中,特等粉(含特一粉和特二粉)所占比重达到72.8%。食用植物油总产量中,一级油、二级油所占比重达到76.8%。二是企业规模不断扩大。有日处理小麦1000吨以上的大型小麦粉加工企业9家;日处理油料1000吨以上的大型植物油加工企业16家,产业规模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三是粮油加工企业产权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对粮油工业,采取改组联合、整体转制、股份合作、分离重组、国有民营等多种形式,优化产权结构,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局面。特别是民营企业、港澳台商企业的快速发展,已成为粮油加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省541家粮油加工企业中,外商及港澳台商、民营企业数占93.2%。四是“放心粮油”和名牌产品不断增多。在粮油产品中,青岛白樱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白樱花牌小麦粉、德州巨嘴鸟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巨嘴鸟牌小麦粉荣获国家名牌称号;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鲁花”牌花生油、青岛嘉里植物油有限公司生产的“胡姬花”牌花生油荣获国家名牌产品称号。有36个粮油产品荣获山东名牌,有26个粮油产品获国家质量免检。我省共有82家企业、131个品种获国家“放心粮油”命名、9个单位获国家“粮油(食品)销售放心店”命名。有55家企业、97个品种获省“放心粮油”命名、17个单位获省“粮油(食品)销售放心店”命名。
二、加快粮油工业发展的建议
1.大力推广高新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步伐,推进粮油工业的科技进步。一是积极采用现代高新技术,开发生产优质粮油名牌产品、专用产品、高附加值产品。二是加速技术和设备更新改造。鼓励引导企业走技术挖潜和内涵扩大再生产的路子,消化吸收,开发研制一批新的先进技术装备,提高企业技术水平,限制低水平重复建设。三是加强产学研联合协作。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建立企业技术研究中心,加强与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合作关系,充分利用现有科技成果,大力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加速科技创新和产业化步伐。四是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把自主研究与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相结合。五是充分发挥行业学会、协会在学术交流和科技成果推广中的作用,积极开展技术培训、科技咨询、科技成果推广服务。
2.延长产业链,实施粮油加工产业化经营。一是向上游的种植业延伸,优化粮油品种,建立粮食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和无公害生产示范基地,形成基地化、规模化、良种化、专用化。二是与广大农民联合起来,推广公司加农户、订单农业等多种方法,实行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提高粮食生产经营的市场化和组织化程度。三是向粮油精深加工领域延伸,提高产品附加值。四是向运销领域延伸,开展产业化经营,形成从田间到餐桌的完整的产业链。
3.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提高粮油生产加工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鼓励和引导粮油加工企业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进行企业的改造和重组,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培育有竞争优势的产品、产业和企业。支持骨干粮油加工企业实行优质粮油基地建设、科研开发、生产加工、营销服务一体化经营。重点培育一批资本结构多元化、各项经济指标名列前茅、产品科技含量高、具有名牌产品和已形成技术创新体系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实现规模效益。
4.实施名牌战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粮油加工业要以中国名牌产品评价为契机,在全行业大力推进名牌战略,实施“粮油名牌工程”。一是做好名牌培育的基础工作,制定名牌培育计划,选择一批规模较大、产品质量较好、市场占有率较高、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和产品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加大服务力度和宣传力度;二是帮助企业搞好产品开发和市场开发,使之逐步发展成为国家级名牌或省级名牌,从而带动全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5.建立和完善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确保粮油制品质量和安全。一是抓紧建立和完善粮油质量标准体系。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研究和借鉴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安全监管的模式和措施,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从生产加工源头上确保粮油食品质量安全。二是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从生产加工各个环节上严格质量把关,严禁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三是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粮油生产加工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6.积极落实有关政策,促进粮油加工业发展。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农产品加工业的税收、金融、财政、出口、土地、培训教育等方面的政策。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农资金重点投向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基地建设、科研开发、技术服务、质量标准和信息网络体系建设;积极争取商业银行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贷款支持;积极争取国家各级政府对粮食科技的投入;积极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1.继续加强对各市粮油工业统计工作的管理和考核,调动统计人员的积极性,树立争先创优意识,狠抓数据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时效性,为各级领导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争取使2007年的全省粮油工业统计工作再上新台阶,继续保持全国领先位置。
2.狠抓吸收社会粮油加工企业纳入全省统计范围工作,使全省粮油加工业不断壮大,不断增加全省粮油工业的经济总量,以保持全省各项指标在全国的领先位置。
3.积极引导企业向产权多元化、产品系列化、企业规模化、加工精深化发展,以增强企业抗市场风险,抗资金风险,抗结构风险,抗规模风险的能力,努力保持全省粮油加工业发展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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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取得运输正规发票后,通过网上认证后,可按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的7%抵扣;收购小规模纳税人的初级农产品,可按小规模纳税人开的普遍发票金额的13%抵扣进项税。
值得说明的一点是,增值税扣除率与增值税税率的计税基础不一样,扣除率是按含税价计算,增值税税率是按无税价计算的。两的关系是:增值税扣除率/(1-增值税扣除率)=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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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第二节 收 入
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节 扣 除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六十一条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十二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第六十三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第六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第七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第七十三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第七十五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⑼ 企业年报中会有物流成本吗企业的物流成本应该去哪里查询
你好,如果是
物流行业
的企业年报是有成本单独填的,那么此时的成本就是
物流成本
,非物流行业的快递费,运费等不会单独列物流成本的。费物流行业承担的物流方面的
费用会计
入
销售费用
,
管理费用
中。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