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现在食品安全法已经实施,针对机构改革如何确定职能

《食品安全法》到底能保护我们多少?的质疑仍然屡见不鲜,很明显,法律的颁布只是第一步,实施、执行、完善……我们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过渡期”有多长? 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使得公众对《食品安全法》寄予了厚望。然而根据记者了解的情况来看,《食品安全法》要能够有效实施,尚需“实施环境”的配套建设。 一方面,级别高于国务院各部门的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尚未组建完成,参与“分段监管”的多部门之间的协调,还面临阻力;另一方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文件未出台,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未完成,基层政府的卫生监督、药监、质检等有关机构如何分工合作、执法监督,还有不明确之处。 法已实施,但机构改革和职权下放尚未到位,这不禁让人对《食品安全法》的有效性产生质疑。6月1日,食品安全监管各相关部门官员答网友问时,就有网友问:“6月1日后,卫生监督所无执法依据,质监工商、药监无证执法,怎么办?”。而某县级卫生监督局也有人士反映,至今未接到任何有关通知,不知“明天该怎么办?” 对此,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副局长苏志表示,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还在制定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处理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的建议,“这需要时间”;一些管理办法的出台也要等条例公布后再发布,以便和条例做好衔接。而中央各部门分段管理的职责明确以后,地方政府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有些文件正在报批”。这便导致《食品安全法》的实施,“需要相当长的一个过程”。 苏志称,卫生部近期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的文件,对过渡期的工作做出了安排,给地方各有关部门提出了指导要求。 目前,各地政府根据中央意见,也相继出台了针对“过渡期”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人士表示,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5月初就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法宣传实施工作的通知》,对于过渡期工作做了安排。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农业、工商、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在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以前,各部门要继续按照原有的职责分工,做好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过渡期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松、不断、不乱,防止出现因职能交接而出现监管空白、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 然而,即使“过渡期”职责分工清楚明确,老百姓仍希望有关部门能准确给出一个“截止日期”。对此,苏志给出的期限是“两年”,他表示:“在实施这样一部影响国计民生的法律中,肯定需要相当长的一个过程。要真正实现《食品安全法》要求的话,要靠这两年的整顿时间。”现在国务院已要求开展为期两年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以更好地规范各项工作。 “两年”,这个期限不长但也不短。《食品安全法》让公众殷殷期待,然而这样一部新法,到底要经过多长的过渡期才能走上“正轨”?做为老百姓的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监管“微调”的诟病 从立法到实施,“监管体制”是最受人们关注的部分。因为长期以来,我国食品体系“多头分段管理”的特点被认为是造成如今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祸首。 “农业、工商、卫生、质监等十几个部门均涉及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之间或者争夺监管权,或者相互推诿监管责任,最终造成监管不力,问题难究。”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律师施杰谈及多头管理和分段管理的问题时感叹,“有些食品安全问题,在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中都有可能出现,每个部门都要进行管理;有些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明显属于哪个环节,每个部门都认为不属于自己的范围而不去监管!” 那么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于监管体制是否有明显突破?对此,十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研究所陈君石教授一语定调:“《食品安全法》没有对食品监管体制作根本性的改革是最大的遗憾。” 陈君石教授口中的“最大遗憾”,就是《食品安全法》并未就多头分段管理体制做出实质改变,而只是选择在既有框架内“微调”。 根据新法,国务院将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是“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目的在于从一定程度上消解“多头分段管理”的弊端。但事实上,这也再次确认了“多头分段管理”体制的继续实施。 “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往前走了一步,但只能算是目前体制下的一种变通,问题依然没有解决。”成都市政协副大大、全国政协委员李铀直言,“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就得建立强有力的统一监管机制,把现在的多部门分段监管改为少部门集中全程监管。” 除了多头分段监管体制的弊病,国内著名打假专家方舟子则提出了监管部门“执法不力”的问题。方舟子认为,“食品安全领域的问题不在于是否有法可依,而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力,甚至根本就无意执法。” 他表示,防止不良企业欺骗、危害公众,本是监管部门的责任。但我们经常看到的却是监管部门没有履行其职责,互相扯皮,甚至成为不良企业的同党。有的部门说人手不够,所以只能做到被媒体曝光才进行“被动执法”,但实际上往往连被动执法都做不到,越是大型的企业,越容易得到监管部门的保护,暴露出来的问题大多也就不了了之。 此次《食品安全法》的一个亮点是成立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协调各个监管部门的工作。但方舟子对这个部门发挥的作用并不看好,“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只会管重大的突发事件,不太可能监管日常的事件。而且,如果食品安全委员会自己也监管不到位怎么办?谁来管它?靠自上而下的问责是不会很有效的,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统一标准的制定之难 陈君石在谈到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时提到,“两套食品国家标准”是造成多机构参与食品监管的主要原因。他说,“我们是世界上惟一一个有两套食品国家标准的国家。这两套标准一套为‘食品质量标准’,法律依据是《食品质量法》,制订的单位是国家质检总局;另外一套是‘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依据的法律是《食品卫生法》,执行的单位是国家卫生部。” 同时实施两套标准的害处不容置疑,比如同样规定的铅含量,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不一样,在同样的食品里面安全标准含量不一样,两个监督员都跑到同一个企业检查同一个产品,执行的却是不同的标准。有的按照这个标准可能合格,按照那个标准就不合格了。 然而,除却两套国家标准的“平行打架”,目前我国食品相关标准还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林业(LY)、农业(NY)、商检(SN)、商业(SB)、供销(CH)、轻工(QB)等,标准政出多门、互相矛盾、交叉重复、指标不统一的现象在所难免。 针对这些情况,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第三章共九条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但对于“统一标准”这件事,业界人士都认为“任务繁重,过程艰巨”。 中国目前的食品标准与国际标准存在着很大差距。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食品与农业标准化研究所所长刘文说,国外一般是按产品定标准,标准与产品一一对应;中国则是按类别划分,如各种蔬菜只有一个标准—蔬菜类。因此同样一个农药残留物,国外有2000多项标准,中国只有100多项。 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郑新立说,国外技术标准的修改周期一般是3到5年,因为科技发展快,标准也随之更新。而包括食品在内的中国技术标准更新速度较慢,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的国家标准更为缺乏。如目前20000项国家标准中,其中700多项属于“服役”超过10年而未变。 而即使从现在开始着手制定,完成时间也似乎“遥遥无期”。据了解,一项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时间较长。先是基础研究,再做流行病学的调查,这涉及到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而这一块,我们才刚刚起步,十一五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将是重点。”一位农业专家表示。

⑵ 实施4年即修订 《食品安全法》将做哪些重大修改

刚刚实施了4年多的《食品安全法》正面临重大修订。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结束了公开征求意见工作。5个月前,国务院将《食品安全法》修订列入今年立法计划,并确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牵头修订。10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并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比较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此次“送审稿”从落实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成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创新监管机制方式、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6个方面对现行法律做了重大修改和补充,同时增加了食品网络交易监管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禁止婴幼儿配方食品委托贴牌生产等规定和责任约谈、突击性检查等监管方式。
为何4年即“修法”
一部千呼万唤始出来的《食品安全法》,为何在实施了仅仅4年多的时间就要做重大修改?
“《食品安全法》是2009年2月通过并于当年6月开始实施的,到现在不过4年多时间就被提上政府议事日程上进行修改,说明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已经相当严峻。食品安全问题跟环境污染一样,是当前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现在社会上流传着一种说法:吃荤防激素,吃素防毒素,喝水防元素。似乎不管吃什么都存在不安全因素,反映了老百姓的心理恐惧。”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巡视员扈纪华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
另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曹三明介绍,“我们现行的《食品安全法》是2009年2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在这之前我们实行的是1995年2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食品卫生法》。之所以将《食品卫生法》修改为《食品安全法》,应该说是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催生了这部法律。2000年以来,我国相继发生了数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先是南京冠生园陈馅月饼事件,接着是2003年的金华火腿敌敌畏事件、2004年的阜阳劣质奶粉事件、2005年的苏丹红事件,2006年的陈化粮及红心鸭蛋事件,到了2008年则发生了涉及范围最大、损失最惨重的三鹿奶粉事件。正是这些社会影响巨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促成了《食品安全法》的诞生。”
《食品安全法》规范了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规定了要建立统一权威和有强制力的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了食品检验制度、食品添加剂检验制度、保健产品管理制度、食品广告管理制度等,同时还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其中最值得称道的就是“假一罚十”,即在原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假一赔一”的基础上提出“假一赔十”。总之,《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就是要形成一个从田间到餐桌的统一的全程监管体系,以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颁布以后,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仍然层出不穷。比如2011年爆发的瘦肉精事件,当时发现河南部分地区用瘦肉精喂猪,生产出来的猪肉可对人体造成损害。从2012年开始,死猪肉事件在广东、浙江、山东等地不断出现,其中仅山东平度的一个农户在几年时间里处置的死猪肉总量就高达107万斤;深圳一个黑屠宰点每天销售出死猪肉达万斤以上。另外一个影响面较广的食品安全事件就是地沟油事件,地沟油有的从食堂收回后进行废油加工,有的是用屠宰场的废料自行加工。”
“问题究竟出在了什么地方?法律已经有了严厉的规定,为什么仍然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监管不力,还是我们的管理体制和行政监管体制有问题?抑或是我们的法律责任规定的惩罚力度不够?如今,国务院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已经做了适当的调整,还需要时间来检验。我们在法律制度上的一些漏洞也需要弥补了。也就是说,在法律责任方面我们应该如何加大惩罚的力度。” 曹三明表示。
谈到此次《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处处长冯源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食品安全的“核心问题没有突出出来”,他提出,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跟国外有所差异,国外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引发基本都是生物性的,而我国的问题是,有些人受利益的驱使在昧着良心从事非法添加的勾当,这个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我们的食品安全问题实际上是没有充分进行管理,这次随着国务院机构体制的改革,将食品业多元化分类分层的管理,改为了一元化管理,但是,从地方的角度看是否从多元管理划为一元化管理就会发生效用,我们还要画个问号。目前世界上先进国家既有采取一元化管理的,也有实行多元化管理的。比如对鸡蛋的管理,就可分为进口的谁来管?国产的带壳鸡蛋谁来管?打成蛋液后又由谁来管?因此,关键不在于谁来管,而在于我们如何进行协调统一、明确事权,如何把责任落实到实处。所以,这次修改《食品安全法》,我们也总体性地提出了一些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冯源表示。
“送审稿”缺陷仍不少
另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李伟民介绍,此次“送审稿”在原有法律的104条基础上增加了30条,可以说是对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做了一个很大的调整,但是,从法律条款的解读来看,目前“送审稿”尚不是非常规范,在规范性和准确性上还存在一些缺陷。
李伟民提出,现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章是阐述调整范围的,但是,它只是将生产环节和经营环节纳入调整范围,没有将食品安全的源头环节纳入进去。而“送审稿”所列举的五个方面,仍不能涵盖食品科学发展所带来的日新月异的变化,比如转基因食品等新的食品品种,还不能被这部法律所调整。“所以我对第一章的修改意见是,关于法律调整范围最好使用原则性的条款,而不是目前这种列举性条款。因为与食品有关的原料生产和经营太烦琐了,不能够囊括所有的调整范围。”
李伟民还认为,“送审稿”第三章的标题虽然是食品安全标准,但实际上是制定食品安全的原则和规范。食品标准是要量化到具体指标的,因此,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应该改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规范或原则。此外,在生产经营这一章有这样的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饮店、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李伟民认为,其中的“小”字应该去掉,小作坊、小食品店的“小”并没有标准,实践中不好把握,无法量化,容易产生歧义。
“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饮店这样的表述,实际上是在语言逻辑上存在歧视。不能因为企业小,就断定它不具备《食品安全法》要求的设备和条件,法律不该把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饮店放到一个单独的区域当中,这种做法违反了我们现在要求食品整体安全的基本原则。”
关于食品检验机构,“送审稿”规定只有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李伟民对此表示异议:“只要取得资质的食品检疫部门就可以做食品检验,这是一个缺陷。我的建议是,食品的检验必须统一到由政府设立的检验部门,但是可以分级送检。如果出了问题后大家都可以去送检,将会产生很多不同的检验结果,同时滋生腐败,无形之中为食品企业增加了巨大负担。因此,食品检验必须统一在政府的权威规范上,而不是只要取得资质就可以进行检验和处罚。”
另有专家提出,“送审稿”在法律责任方面提出分头管理,即出了食品安全事故后,质检、监测、工商、卫生等部门都可以去管,这种方法容易造成处罚上的混乱局面。“目前在立法上已经确定了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监管,国家要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那还有什么必要让各个部门都参与监管呢?正是因为食品安全出事后什么部门都可以管,什么部门又都可以不管,所以才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屡禁不止。建议凡是涉及到食品安全的相关监督检查和处罚,应该统一到国务院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杜绝踢皮球。”李伟民这样表示。
法律衔接是个大问题
记者注意到,刚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明年3月15日实施,而此次《食品安全法》送审稿里面的修改内容,有一些地方与新“消法”的规定发生重合。另外,关于法律的衔接协调、整合统一的问题,目前实行的《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动植物检疫法》等等,这些存在大量交叉重叠关系的法律之间又将如何衔接呢?
参与修订《食品安全法》的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巡视员扈纪华对此表示,目前《食品安全法》关于网络销售平台的规范与“消法”不是很一致。“消法”规定网络平台销售商品的时候,它和租赁柜台、展销柜台负有同样的责任,都要先行赔付。我们考虑到网络销售平台的特殊性,“送审稿”把网络平台的销售单独列了一条规范,即网络平台应尽审查的义务,如果尽了审查义务,销售商提供了真实地址、姓名、厂址等,平台就可以让消费者找店家索赔,当然如果店家提供了不真实的信息时,消费者可以找网络平台索要赔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络销售规定了无理由退货的原则,此次《食品安全法》送审稿里没有类似规定,这是因为食品有特殊性,如欧盟对食品中的软包装产品就规定不可以无理由退货。另外,我注意到了送审稿提出的警示召回制度,这些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上是一致的。而关于举证责任倒置这个问题我没有在送审稿中看到,取证对于消费者来是很难的,《食品安全法》要不要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在哪些食品领域可以给消费者一定的能够解脱举证责任的权利,这个问题还要慎重考虑。”
扈纪华还谈道,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法》送审稿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比较,处罚明显轻了很多——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处处长冯源强调,在《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当中,有一个问题总感觉没有说清楚,就是食品和农业的划分问题,现行《食品安全法》当中引入了两个概念,一个叫食品,一个叫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是不是食品,目前有两个法律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范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法》规范食品,“两者到底是什么关系,哪部法律也没说清楚。此次的修改仍然没有对事权划分进行更明确的规定。今后我们和农业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就会发生职责交叉。目前北京市正在跟农业部门协商职责划分,特别是在食用农产品入市和入市之前的管理上。因为如果一旦进入到食品市场的流通消费过程中,如果按食品来讲,就要按国家规定实行许可制度,而农业生产是不实行许可制度的。那么,不实行许可制度的产品,进入实行许可制度的市场后怎么办?谁来监管?在现行的执法和行政管理当中,这种矛盾已经大量积压。”
为此,冯源建议要把《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两者之间的衔接工作做好,两法的衔接要细化,如果不细化,在现实工作当中操作起来肯定非常难,容易造成“扯皮”现象。
“从1982年起开始实行《食品卫生法》以来,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分散的法律框架,再加上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可以想见法官们在工作当中会碰到多少为难的问题。这些法律法规的主体涉及到了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主体和消费主体,目前还提出了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主体,应该说是相当复杂的。我认为,这里面存在一个多法统一、多法整合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原主任魏耀荣这样表示。
他还提出,美国有一部《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统一监管起来,而我们是否也考虑将食品和药品监管进行整合,形成一部《食品药品法》呢?实际上,二者目前的监管机构就是一家,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法律的实施和法律的建构来讲,未来将从哪个方向去整合,使我们的法制更加统一、资源配置更加合理,这个问题有很大的探讨空间。
(记者 李远方)
观 点
交叉管理需尽快解决
“从《食品安全法》的资源整合上看,必须按照我们现在的体制要求,对整个事权进行资源整合。我们这次整合包括:北京市食品研究或由过去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管理,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综合监督,然后各个部门各负其责。由5个部门组建形成了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改为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综合协调的部门。”
据冯源介绍:“之前我们的监管力量5个部门加起来可以达到上万人甚至几万人。我们现在的行政执法人员总编制才2500人。在这种情况下,多元化管理还是一元化管理其实已不是关键问题了,关键在于我们整合资源后职责的明确和责任的划分。”
关于法律的可操作性,冯源还提出,“送审稿要求对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评价制度,试问与食品相关的产品多达成千上万,如果都实行评价,可想而知会是一个什么结果?我觉得应该是与食品相关的关键性产品、关键性生产工艺流程等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有重要关系的,可以进行安全评价,并且实行目录管理,没有目录的话对什么都去管,将会陷入盲从的误区。”
冯源还提出,《食品安全法》实施4年多了,企业标准备案问题仍未得到很好解决。目前是由食品生产企业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并且食品生产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已由过去的质监局负责变成现在的由食药监局负责,“我们现在要求企业将它的标准备案,并且不承担对备案内容的实质性审查,那么在生产许可状态之下,审核是由备案部门来审,还是由监管部门来审,这里面就存在着一个不统一性;此外,还有信息之间互通的不及时性,导致生产企业开不了工。生产企业的标准在部门之间打架,卫生部门是从卫生的角度切入,食药部门是从安全的角度切入,两个标准之间就会产生矛盾。企业的标准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的部门去备案,也就是说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去备案,然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再把备案相应的内容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通报,这样也有利于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制定,这实际上也是一个事权划分的问题。”
舆论普遍注意到,在食品安全事件中,被监管部门“抓现行”的案例非常少见,一些食品安全事件往往最先是由新闻媒体揭示出来的。冯源对此认为,这里面涉及到一个证据取得的问题。“对于没有抓到现行的行为,监管部门可不可以处理。就是说,企业在生产产品的过程中进行了非法添加,监管部门在检验时检出了非法添加,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可否依据检测结果来处理?目前的法律条款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
关于保健食品如何规范的问题,冯源认为,目前大多数国家没有这个概念,但在我国食品、非食品、药品中间有一个过渡,可能既不是食品又不是药品,但是我们把入口的东西归为非食品类的不具备药物作用的物质来对待,比如VC,它不是药品,但是它也绝对不是保健食品,我们应该把它怎么对待?我们现在给保健食品下了一个定义,叫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如果添加了药物您就按药品对待,如果没有药物成分就按食品对待。
“那么,为了保健食品我们花了多大的监管资源呢?又要审批、又要管理,还要制定政策,这实际上是一种资源浪费,是对政府监管成本的浪费,所以我不建议对保健食品进行单独的监管。”冯源表示,食品安全的管理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系统,不同食品品种、不同环节都有不同的部门在管理。甚至不同地方的监管体系都有所差别。在监管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职能交叉、模糊与空白地带。希望此次修法能最大程度地解决好职能交叉管理的问题。

⑶ 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何时休

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何时休
食药监改革,可谓近年从中央到地方最为关注的行政体制改革之一。自1998年启动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一次行政体制改革,原国家经贸委下属的国家医药管理局,合并卫生部的药政司,再吸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部分机构,成立了国家药监局开始。17年经历4次改革,每届人代会都涉及。
这次改革,国家药监局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目的是打破地方保护,形成全国统一监管,取得了一定成效。需要补充的是,其时的国家药监局尚未负责食品安全。本轮改革最彻底,也最迅速,从上自下都形成了统一权威的药监局。
2003年启动的机构改革方案,国家药监局加挂“食品”二字,变身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务院直属单位。值得注意的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虽加了“食品”两字,但是这次只负责协调卫生、质监、工商及农业的食品监管,并不具体参与食品监管。
2007年,因国家食药监局首任局长原局长郑筱萸案及前后一系列的药害事件,在2008年3月的大部制改革中,国家药监局被划入卫生部,成为卫生部管理的国家局。
这次改革带来的重要影响是,当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取消了推行八年之久的食品药品垂直监管体系,调整为属地分级管理负责,业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这次改革各地五花八门,有取消药监局并入卫生局的,有单立的,时间开始拖得比较长,直到2012年有些地方也没有改,仍然垂管,而一些地方已经在开始探索“市场监管局等三局合一”模式了。
2008年发生的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则酝酿成全国性的食品安全危机,其后续影响是2009年2月,几易其稿的《食品安全法》发布,从法律上明确了分段监管和综合协调相结合的体制。在当时的一些业内人士看来,出台《食品安全法》是领导层希望通过更为严厉的法律以缓解食品安全问题,但是形势并未得到彻底扭转。
此后,食药监管走上集中权力之路,2010年国务院发文宣布,成立食品安全监管总协调机构,名为国务院食安委,下设办公室,正部级,具体承担日常工作。但是这次改革基层就更乱了,如北京市餐饮监管并没有划入食药监部门,湖南长沙市也是如此。
此后,中国仍频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食品这一烫手山芋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一些专家认为原因在于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不合理,即多部门、多环节管理的“5+1”模式,参与监管的主要涉及6个部门:农业部负责农产品的种植,质检总局负责生产环节,工商总局负责流通环节,而食药监局负责消费环节,卫生部则管标准制定和风险评估。还有诸如商务负责酒类监管,盐业负责盐务管理,国务院食安办负责综合协调。
“分段监管造成的结果是责任界定模糊不清,导致在一些领域需要真正负责任时却相互推诿。”来自食药监系统的一位资深人士透露。
2013年的一次行政体制改革,国家食药监局从卫生部门划出,升格为国家食药监总局,从副部级升为正部级,是国务院直属部级机构。
这次调整,质检总局的生产环节监管、工商总局的流通环节监管职责被整合进食药监总局,上述两局相应的监督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也随之划转食药监总局。重新回到三局分段管理前由卫生部门下属的防疫站监管食品卫生的模式,十五年改革一切回到原点,我有幸全部经历。调整后,国内具体涉及食品安全的主要部门是:农业部、卫计委和食药监总局,监管权力变得更为集中统一。当然这次食安法仍没有将盐务纳入监管。
值得一提的是,自1998年以来的四轮食药监体制改革,均是自上而下的运行轨迹,国家层面最先启动,接着是省级,再到市、县。每轮改革五年一次,往往上一轮的举措在一些基层还未完全实施到位,下一轮改革在上层又已开始。
“1998年国家药监局组建以来,食药监管始终在改革,也始终有反复,而改革中的反复,对监管影响比较大。”这轮改革全国变得更加“异彩纷呈”,突出的是县级“三合一”、“二合一”“五合一”等综合执法改革,这种改革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食品药品监管能力。2016年2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局长毕井泉曾介绍:“全国有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70%的市和30%的县整合了食品和药品监管职能,成立了独立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这意味着,有30%的市和70%的县未成立独立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而合并在市场监管部门中。
目前,我国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主要是在县一级食品药品、工商、质监部门进行整合,组建市场监管局(或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并在乡镇(街道)建立了市场监管所,或独立设置食品药品监管所。但中央、省、市三级机构设置仍然是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三个部门分设,这带来了两方面问题:一是基层食品药品监管人员不足,食品药品监管力量被削弱。当前,全国各地在精简行政部门数量时,对县一级食品药品、工商、质监部门进行简单的“三合一”。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人员编制并未加强,个别地区还限制用编,造成基层“有编缺人”,人员整体力量不足。另一方面,基层监管人员结构不合理,尤其缺乏食品药品专业人员,即使有专业人员,也没有任何监管经验。在食品药品监管时,出现“不敢进门,进门不开嘴”现象,造成一定程度的监管缺位。二是争抢监管资源,互相挤压。“三合一”改革后,县级市场监管局上头有三个“婆婆”管理。三个部门三套执法程序、三类执法文书、执法主体、执法证件、执法服装、投诉举报系统亟待整合。四是食品监管最复杂、追责最严,“三合一”后,很多人都不愿参与食品监管中,能躲就躲,怕麻烦,药品稍好一些。县级市场监管局中的食药监、工商和质监争抢基层监管所资源现象严重,有的基层市场监管所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受到严重挤压。更为严重的是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也受到严重挤压,食品监管出现“三无”现象:无人员、无技术、无装备。
2016年3月,湖南省食药监局副局长李赤群在全国两会期间曾表示:“2008年国务院决定取消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后,地方保护主义出现反弹,又因监管队伍入口把关不严,专业化水平从70%直降至50%左右,本轮改革一些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的地方降幅更大,监管效能大打折扣。”“三局合一”这一做法表面上增加了人力、财力等监管资源,实际监管能力并未提升。尤其是专业监管被综合执法冲淡后,各地食品药品监管业务量持续下降,部分地区专业化水平基本可以忽略不计。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胡颖廉统计了近年全国查处食品药品案件数量,发现2012年为40万件,2013年机构改革后为38.7万件,2014年降至34万件,2015年进一步降至33万件,这显然与问题导向的监管理念相去甚远。案件数量的下降并非食品药品更加让人们放心了,而目前突出的问题是,人们越来越对食品药品安全不满意了。近期的山东非法经营3.2亿元疫苗案和上海1.7万罐假冒奶粉案,让百姓感觉“无法安生”。
频繁的改革,没有章法的改革,让食品药品监管队伍“无法安生”,人员流失、资料流失、设施设备流失,人心涣散。监管体制是食品安全战略的载体,要真正释放体制改革红利,必须严格按照中央既定精神独立设置食药监管机构。因此建议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的地方,要进一步收缩一般市场秩序管理职能,根据国务院要求将食品安全作为综合执法首要职责。应当秉持“最小折腾,最大完善”的原则,将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剥离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哪怕是像畜牧兽医水产局一样农业局管理的二级局也好,实现简政放权和加强监管的有机结合。健全从中央到地方直至基层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实现职能统一、机构统一,维护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专业性和系统性。强化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责任体系,发挥其统筹协调作用,明确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调动农业、卫生、公安等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积极性。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学习环保部门经验,试点食品药品监管省以下监督抽检垂直管理体制,调整人、财、物管理权限,解决抽检工作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特点,又强化地方负总责,打破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问题。

⑷ 分析《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上是怎样进行改革的。

一、《食品安全法》的出台

2009年2月28日,历时三年,跨越两届,社会各界广泛建言的《食品安全法》终于出台,该法共十章104条,今年6月1日起施行,届时《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1995年10月30日施行的《食品卫生法》,对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食品检验不够规范、责任不够明确,以及食品监管方面存在空白等问题,食品安全事件接二连三地发生。
该法从“卫生”到“安全”,不只是两个字的改变,更是监管观念上的转变,即从注重食品干净、卫生,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外在为主,转变为深入到食品生产经营的内部进行监管,这个转变的目的就是要解决食品生产经营等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
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机制,人们笑称“五龙治水,等于无龙治水”。为何该法律最终仍确定几个部门分段监管的模式?我国的监管模式原来是食品卫生部门一家负责,但是由于食品生产的链条比较长,从农田到餐桌,一个部门管力不从心,所以形成了多部门管理的监管体制,但多部门管理易出现管理空白等问题。三鹿奶粉事件就充分暴露了监管脱节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食品安全法》重新明确了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确立了分段监管体制,主要是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药监各司其职,分别负责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食品标准的制定,对初期农产品,对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方面的监管,即从原料到产品、从生产到流通、餐饮的全程监管,在此基础上,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加强对各个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该法明确了工商部门的监管职责是对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二、农村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现状和问题

分宜县,地处赣西中部,面积1392平方公里,人口30.87万,10个乡镇,其中农业人口22.97万,占总人口74.4%。根据笔者在分宜从事工商工作多年以来的积累和掌握,结合其他各地方的情况分析,在食品流通环节,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的一些个体经营户,因经营规模小,品种少,对索证索票认识肤浅,日常进货只论价格不重质量,不法商贩利用农村消费水平相对较低,农民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的特点,将一些过期、变质食品低价倾销到农村市场,给农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带来较大隐患。特别是农村食品店,其特点:一是受经济条件的限制,经营场地和经营设施比较简陋,经不起经营责任风险或赔偿责任风险;二是经营者年龄偏大,农村小食品店的经营者年龄普遍在40岁以上,文化偏低,小学文化的占半数以上,文盲也占了相当比例。由于受年龄、文化的影响,经营者们的法律意识、食品安全意识、经营责任意识、自我保护意识、食品卫生知识等严重缺乏;三是经营投资少、规模小,经营品种仅限于农村村民必需的生活日用品,大部分小食品店,整个店的商品价值超不过千元;四是进货、配货渠道随便、自由,由于农村小食品店进货配货品种少,数量小,档次低,基本以就近、就便为主,因此,为一些非法食品加工企业和违法食品进入农村市场创造了条件;五是经营环境和经营监督缺失,首先是消费者的监督,农村小食品店面对的消费群体是农民、是本乡本土的熟人,同时,农民消费维权的意识比城镇要薄弱的多,加之乡里乡亲的,很难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六是农村面广量大,基层工商所限于人力物力,也难以做到经常监督,由于人员少,事务多,对农村食品市场的日常监管也仅仅限于对镇政府所在地、集贸市场、交通比较方便的村组的食品经营户进行监管,而对于一部分散见于各村小组的食品经营户却很难纳入监管范围,鞭长莫及。

三、工商部门如何做好农村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在总结分析分宜县工商局历年来的工作情况,学习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尤其是今年大量农民工返乡创业,办企业、搞农民合作社和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其中就有一些是经营食品的),对于《食品安全法》即将实施,实施条例也正在制定中,届时工商部门该如何做好农村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我有以下陋见:

(一)把好准入关,全面推行食品准入制度

要做好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必须把好食品准入关。分宜县工商局在全县各食品经营批零门店和农贸市场全面推行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建立商品进货台帐和索证索票制度。在对各类上市食品实施准入管理过程中,把粮食、肉、禽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和饮料作为重点准入管理品种确保在市场中流通的食品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建立食品经营户经济户口和档案,全面详细地掌握食品经营户的信息。
1、分类实施标准准入管理。对国家、地方和行业已经制定强制性生产加工标准的食品,凭有效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入市经流通;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以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2、严格实施检测检疫准入管理。对国家法津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检测检疫的食品(如肉食),凭检测检疫证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经营户凭有效检测检疫证明才能入市经营相关产品。
3、全面实施食品备案制度。要求各农贸市场、超市、学校食堂和小型食品经营户对采购的各类食品必须索证、索票,重要食品要建立详细的购销台帐,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既可以向上溯源追究生产者的责任,又可以向下追查购买者,将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强化监管网络化的建设,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1、充分发挥12315层级网站和涉农维权站(点)的作用,建立农村消费维权监督点,设立农村监督员,充分发挥他们向村民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当好义务宣传员的作用,由监督员掌握本村食品消费信息,定期向职能部门反馈食品消费信息,使其真正成为农村食品安全监督的“前哨”,农村维权的“民兵”,从而将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引向深入。
2、经常性巡查结合重点检查,大力整顿农村食品市场。落实管片人员和职责,在巡查中努力做到“四清”即管辖户数清,业户字号清,业主姓名清,经营地址清。在“四清”的基础上做到“三勤”,对片内范围的食品店,做到嘴勤,多向业户讲解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有关法规政策;腿勤,就是坚持经常性的巡查,把食品安全监管巡查融入日常监管当中,全面覆盖不留死角;手勤,就是认真检查各类食品经营情况,发现过期、变质食品督促业户及时下架,手把手帮助业户做好登记台帐,做到有据可查。对性质严重的要严肃查处,并将案件曝光。
3、对农村食品店的监管要树立检查服务的理念,改变检查处罚的做法。在农村对一些普遍的违法经营行为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经营者经不住利益的诱惑、恶意或单纯地为了逃避监管而违法经营,大部分都为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卫生知识、食品安全意识的缺乏而发生的。因此需要基层工商分局,在经常检查的同时开展经常性的教育、引导、帮助、督促,使其走上我们职能部门所要求的守法、规范的经营道路。
4、加强对农村食品经营业主的培训。实行定人、定时、定期、分人、分片经常地组织培训,利用小型会议等组织农村经营者、经营示范户进行座谈、交流,征求意见和建议,从而提高经营者的自身素质和改进工商部门的监管方式,达到监管目的。
(三)强化与卫生、农业、质检和食药监部门的相互配合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面广,涉及部门多。在监管工作链条中每个环节都至关重要,需要各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依法行政,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相互推诿等现象,确保工商部门在流通环节的监管坚强有力,成为监管工作链条最坚固的环节之一。
(四)依法行政,全面落实
有了法律的出台实施,和健全的制度、有效的措施,还远远不够,重要的是措施的落实、制度的落实。只有落实到位,才能达到预期效果。这就要求我们狠抓落实,以高度的责任心、扎实的工作作风,搞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五)强化宣传、增强农村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积极担当宣传教育责任。进一步增强经营户食品安全意识,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专门制度,采取“五进”(即进乡村、进市场、进超市、进学校、进企业)方式,当好“三员”,努力当好食品安全的宣传员、食品安全监督员和食品安全纠纷的调解员。开展口头、板报、广播、资料等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宣传,增强了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使食品安全工作深入人心,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不断增强。大力宣传实施农村食品安全放心店工程和开展农村食品放心店的重要意义,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食品的安全常识,增强广大农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保护能力。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提高农村消费的安全感,激活农村的市场竞争,促进农村流通领域的现代化和规范化,增进农村农民增长见识、学习消费知识,以改善农村的经营消费环境。
《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是监管体制的一个很大的进步,是对分段监管的肯定,当然,具体操作性、具体措施还需要实施细则加以细化。我相信,工商部门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实行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食品市场巡查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及食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密切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责,通力合作,一定能促进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到位。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我们就一定能确保农村食品流通的监管坚强有力,保障农村居民的食品安全。
李冬生

⑸ 新政办[2015]48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和职能移交工作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和职能移交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28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14〕12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理顺权责关系,促进食品药品行业科学发展,现就机构改革中职能移交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移交
市级层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移交已于2013年完成。各县(市)、区2015年5月底前要整合监管资源,组建监管队伍,全部完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职能移交,为即将开始的工商、质监改革打好基础。其中高新区依托现有机构完成监管职能交接;平原示范区、经开区按照委托授权的办法明确对应的工作机构并完成职能移交。
二、食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监管职能移交
市级层面,按照《通知》要求,2015年5月底前将食品生产环节监管、检验检测这两项职能和食品流通环节监管职能及对应的编制、人员、设备、经费等事项同步移交,保障我市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确保我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顺利完成。红旗区、卫滨区、牧野区、凤泉区6月底前完成机构组建工作。县(市)、区层面监管职能移交7月底前全部完成。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的职能移交方式同上。
三、积极稳妥地做好职能移交工作
一要加强领导,迅速行动。各地、各单位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吃透中央和省、市关于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等文件实质,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工作进度,倒排时间表,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节点和责任人,确保职能移交工作顺利完成。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及时了解移交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要加强督导,强力推进。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张文惠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韩随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贾祥聚任副组长;市政府督查室主任,市编办、市政府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督导组,对各县(市)、区机构设置和完善工作开展情况、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中职能移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凡工作不力、消极应付,不按时完成机构设置和完善、职能移交工作的地方和单位,市政府将严肃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要严肃纪律,确保稳定。在体制调整和职能移交期间,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严禁超编进人、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超职数配备干部。要加强对部门资产和账户的管理,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各地、各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确保改革和职能移交期间队伍稳定,确保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不松、不断、不乱。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6日

⑹ 食品安全法修订前后对照 有什么不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月29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此次送审稿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等方面进行了修订。那么,送审稿具体修订了哪些方面的内容呢?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修订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修订的具体主要内容:
一、落实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成果。
第一,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调整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涉及30多个条文。
第二,将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三项许可整合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第31条)。
第三,强化对食品添加剂流通的监管,将食品添加剂经营纳入许可(第47条)。
第四,将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饮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办法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第31条)。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第一,明确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诚信自律”的义务(第4条)。
第二,为强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送审稿》提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35条)。
第三,为落实食品企业追溯义务,《送审稿》提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追溯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可追溯(第39条)。
第四,为加强食品网络交易监管,《送审稿》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第59条)。
第五,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送审稿》提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第65条)。
第六,借鉴有关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送审稿》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聘请食品安全社会专业机构,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价。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报告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60条)。
第七,为强化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严格监管,《送审稿》提出,国家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将生产原料、产品配方及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第57条)。
第八,为防止市场退出食品回流,《送审稿》提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召回、超过保质期等市场退出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第62条)。
三、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
第一,为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送审稿》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第6条);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宣传教育、能力建设等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第93条)。
第二,吸纳监察部牵头起草的《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规定(草案送审稿)》的相关内容,《送审稿》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125条)。
四、创新监管机制方式。
第一,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送审稿》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第3条)。
第二,为贯彻风险管理原则,《送审稿》提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制度。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频次等(第91条)。
第三,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地方政府落实食品安全责任,《送审稿》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第99条)。
第四,借鉴药品监管经验,增加突击性检查制度。《送审稿》提出,对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上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实施突击性现场检查(第100条)。
第五,借鉴《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送审稿》提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第101条)。
第六,为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送审稿》提出,新闻媒体应当客观、公正报道食品安全问题(第9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依法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第10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布可能对社会或食品产业造成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事先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食品安全信息,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第106条)。
五、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一,为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送审稿》提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第19条)。
第二,为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保护消费者权益,《送审稿》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有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第25条)。
第三,为进一步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送审稿》提出,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开展食品安全公益宣传(第9条)。
六、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一,为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送审稿》将对违法违规结果的惩戒改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第30条)。
第二,在刑事责任方面,完善了行刑衔接机制(第107条)。
第三,在行政责任方面,强化对违法违规食品生产经营者、技术机构的处罚。如在财产罚方面,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法中五至十倍罚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第110条);在资格罚方面,《送审稿》提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第119条)。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出具虚假监测、评估报告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20条);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有关部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三至五倍的罚款(第121条)。在人身罚方面,《送审稿》按照审慎的原则补充了行政拘留的处罚(第110条)。
第四,在民事责任方面,加大经济惩罚力度。
一是规定了最低额赔偿制度。《送审稿》提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赔偿一千元(第127条)。
二是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惩戒力度。《送审稿》提出,明知或者应知食品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的设计者、制作者、发布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63条)。
三是加大虚假检验报告或认证结论的惩戒。《送审稿》提出,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21条、第122条)。
四是强化对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者的民事责任。《送审稿》提出,编造、散布食品安全虚假信息,或者发布未经核实的食品安全信息,使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124条)。

⑺ 中国食品安全监督体制是什么

国务院综合监管并由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协调工作。
建立责权明确,协调一致,高效运转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提高食品安全控制水平的基础。主要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协调工作。
2004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要求,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并对农业,质检,卫生,工商,食品药品,发展改革和商务等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划分,对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以及强化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但是,从总体来看,目前的体制仍然存在协调性不够,部门交叉,权责不明,行业组织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还需要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的完善。

⑻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现状

在中国,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由中央、省级以及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在中央一级,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质检总局、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等。在中央政府下面,中国有3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333个地区/市/自治州、2861个县/市/自治县。大多数省、地区和县设有食品安全控制机构将当地的情况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报告。一般地,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直接向当地政府负责,并接受中央监管机构的监管与技术方面的指导。例如,卫生部门就是如此。但在有些情况下,当地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直接向中央监管机构负责,国家质检总局下面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局就是这样。在2003年以前,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主要由卫生、农业、质检、经贸、工商等部门负责,其基本的特征是一个部门负责食品链一个或者几个环节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性较差。2003年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后,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最大的一项举措是成立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赋予其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三个方面的职责,并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位为“抓手”的角色,直接向国务院报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2004年9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做出了新的安排。主要的措施包括:①进一步明确部门之间的分工,克服多头监管问题。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②强化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③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地方要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到人。这样,中国就形成了以部门按照食品链环节进行分工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框架。食品安全问题逐渐受到广泛关注,目前,商务、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宣传、公共安全等部门从不同角度参与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务院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负责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负责保健品的审批。在食品安全领域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国务院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国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部门,不代替具体监管部门的职能,但是负责监督各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作为其前身,原来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初步建立了统一的药品监管体制,国家、省、市、县药品监管网络基本形成。2003年7月,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共同制定了《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在2003年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过程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到了组织和综合协调的作用。从此后的情况来看,该部门将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充当了更为重要的角色。2卫生部卫生部主要负责国内市场的食品卫生政策和食品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牵头制定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并对地方执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报告;研究建立食品卫生安全控制信息系统。其具体负责机构包括以下几个。(1)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卫生法制与监督司总体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该司负责国家食品安全政策、食品法律和标准的起草工作,对相关法律的解释和实施提供指导以及地方官员的培训等负有重要责任。卫生部门在设立卫生监督所的同时,将原卫生防疫站改建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检验工作,并形成了从中央到省、市、县的全国食品安全监督检验体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成立后,进出口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由该局负责,而相关法律的起草、特殊产品的审批(如新式食品、功能食品、食品包装和添加剂)工作仍由卫生部负责。同时,卫生部还要负责监督食品抽样和分析工作以及食品安全信息的传递。(2)国家卫生监督中心。国家卫生监督中心是卫生部和地方卫生部门的技术支持机构,负责卫生标准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产品的评价、审核和批准(如功能食品和添加剂);生产场所的检查等规范卫生监督检验的事务性工作;卫生监督的咨询、投诉受理和执法稽查等。(3)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流行性和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下设众多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研究所和中心,包括传染病预防控制所、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病毒病预防控制所和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职能包括:食源性疾病的调查、监督工作;食品的实验室分析、研究和培训工作;向国家和地方卫生管理机关提供技术支持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了一个覆盖省、市、县的网络体系,其中大部分地方建有实验室。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实验室得到了卫生部和国家质检总局的认证。从以往的情况来看,卫生部门是与食品安全监管联系最为密切的一个部门。目前,卫生部已经制定了部门食品安全战略计划和部门食品安全行动计划,为今后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指南。目前,其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制定食品卫生法规和标准。②开展食品卫生监督。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④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食品中毒报告体系。
3农业部农业部主管种植养殖过程的安全,负责农田和屠宰场的监控以及相关法规的起草和实施工作,负责食用动植物产品中使用的农业化学物质(农药、兽药、鱼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审查、批准和控制工作,负责境内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在农业部门内部,几乎所有的业务部门都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主要包括市场与经济信息司、种植业司、畜牧业司、兽医局、渔业局、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科技教育司等。其中,市场与经济信息司是综合性协调部门,负责研究并提出农业质量标准工作的政策建议和措施,研究拟定农业标准体系和质量监测体系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管理农业投入品和农业各产业质量、标准、监督、认证、计量和新产品鉴定工作,组织实施农业质量振兴计划和农业名牌发展战略;承办农业部工业生产许可证和质量“打假”工作;负责农业部全国“菜篮子”工程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种植业司、畜牧业司、兽医局、渔业局则分别负责种植业产品、饲料和畜禽产品、水产品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具体业务。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与农产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面的工作。科技教育司负责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科技与教育工作。在农业部门内部,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农业部农产品安全管理重大事项的研究、协调、决策和重大工作的部署。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质量技术监督处),具体负责的内容包括:有关决定和知识的落实;食品放心工程部级联席会议和全国技术性贸易措施部级联席会议联络工作;其他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相关事宜。农业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主要是围绕“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展开的,基本思路是以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检验检测、认证体系建设为基础,以“菜篮子”产品为突破口,以市场准入为切入点,从产地和市场两个环节入手,全面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2001年4月,农业部启动了这一计划,并率先在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和深圳市试点。2002年7月,该计划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在实施该计划的过程中,重点解决的问题包括:蔬菜中农药残留超标问题;畜禽饲养过程中药物滥用和畜禽产品药物残留超标和动物疫病问题;水产品生产过程中药物滥用和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超标以及贝类产品的污染问题。具体工作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①加快立法进程,完善法律法规。②建立农业标准体系。③建设国家级和部级农产品质检中心。同时,指导全国地市县建立以速测为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④建设农产品安全认证体系。⑤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工作。⑥实施专项整治,强化污染源头管理。4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主要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和出口领域内的食品安全控制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的抽查、监管,并从企业保证食品安全的必备条件抓起,采取生产许可、出厂强制检验等监管措施对食品加工业进行监管,建立与食品有关的认证认可和产品标识制度。特别是监管出口食品加工厂的注册、出口动物和植物性食品检查、活体动物的进出口检疫、出口检验检疫证书的发放等。省级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和县级分支机构,都直接对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近年来,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加大了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快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步伐,大力增加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建设投入,不断强化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工作。目前,基本建设形成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包括国内和进出口食品)、进出口动植物检验检疫体系、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认证体系、食品安全进出口技术贸易壁垒体系等六大体系。其中,标准体系、检测体系、技术贸易壁垒体系共同构成确保中国食品质量安全的技术性支撑体系,是食品安全体系的基础;监督管理体系、检验检疫体系、认证体系是管理性支撑体系,是技术体系的具体实践和保障。国家质检总局在进出口食品和内销食品(各地技监局对食品加工企业实施的监督)的把关、服务中,积累了丰富的食品加工安全控制、食品风险分析、食品安全预警机制、食品安全卫生检测技术及其相关研究经验,并拥有一支相应的专业队伍。近年来,国家质检总局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①突出重点,不断加大国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力度。一是进行食品质量安全监督。二是组织开展重点食品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和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专项调查。三是开展食品专项打假。四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引导作用,扶优扶强,积极引导企业完善自律机制。②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检验检疫监管工作。二是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三是制定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四是建立和完善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③加强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④加强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5商务部商务部侧重于食品流通管理,主要职责是通过积极开展“争创绿色市场”活动,整顿和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监管上市销售食品和出口农产品的卫生安全质量。1999年,商务部会同财政、卫生、铁道、交通、工商、质检、和环保等八大部门实施了以保障食品安全为目的,以建立健全加工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为手段,以严格市场准入为核心,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对食品生产者、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审核其主体资格,执行卫生许可前置审批规定。同时,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和无证无照加工经营农副产品与食品等违法行为。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了10个重点监管的食品专业市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了一次普遍排查。开展了重点针对粮油、酒类、调料、肉及肉制品、蔬菜、水果、奶、豆制品、水产品、饮料等食品及节日消费食品的专项质量抽查。7科技部科技部主要负责食品安全科研工作,具体工作主要由农村与社会发展司负责。其基本思路是“反弹琵琶”,抓好市场准入安全这一关键环节,加强技术攻关与集成,应用示范与对策研究并重,落实“人才、标准、专利”三大战略。根据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需要,科技部设立了“食品安全关键技术”这一重大专项研究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共性技术研究,包括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病原微生物等检测、控制、监测技术研究;标准体系建设,包括食品安全标准总体设计、重要标准和技术措施的制定;综合示范,以市场为导向,政府、科技界、产业界紧密合作,实现“农田到餐桌”全程监管;进行食品安全战略和政策研究,制定《食品安全科技发展纲要》,出版《食品安全科技年度报告》。8其他部门除了以上部门外,还有一些政府机构也参与了食品检验和控制。例如,铁路和交通管理部的食品安全监督司参与自己职责领域内的食品安全检验工作;环保局参与产地环境、养殖场和食品加工流通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测与控制工作。

⑼ 如何做好监管体制改革后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如何做好新时期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当前食品药品监管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从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部门自身来讲,一是制约科学监管的问题和思想障碍还比较多,依法行政的思想未得到全面落实,监管工作定位不够准确。二是经费不足问题困扰着基层,一些工作任务无法落实。三是监管队伍的监管能力、监管水平还不能适应监管工作的要求。从监管对象来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诚信经营机制和企业自律性还比较差,违法违规事件时有发生;医药产业和餐饮服务行业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没有完全形成;药品流通秩序不够规范,不合理用药现象仍然普遍。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当前,党和政府把食品药品安全提升到了一个新的战略高度,县委县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县“十二五”发展规划,专门进行部署。同时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列为乡镇政府日常工作重点,作为年终考核乡镇政府的工作绩效目标之一。这些变化,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创造了有利条件。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机构改革后,监管任务、监管体制发生了变化。监管部门负责消费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五大与公众健康紧密相关产品的监管,相关健康产品的监管相对集中,具体监管责任更重。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发生的变化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承担的具体监管责任没有淡化,改进和加强监管工作的要求没有弱化,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的根本任务没有变化。践行科学监管理念,提高食品药品监管水平濉溪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思路的核心就是坚持以人为本,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牢固树立科学监管思路,按照市场运行的客观规律,构建合理的监管机制和制度体系,最大限度地优化配置各项监管资源。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科学监管水平和能力。一方面要抓领导班子建设,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另一方面抓好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执法人员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牢固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理念,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结合起来。创新监管手段,建立长效监管模式。加强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加大培训教育力度,强化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观念。监管部门要增强监管责任意识,建立完善责任制。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及运行机制,优化诚信建设氛围,为企业发展做好服务。建立健全技术支撑体系,以科学技术和手段为依托,继续完善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建设,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网络实现对相对人的远程监管,力求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完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健全和监测工作运行模式、组织体系,努力构建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灵敏、协调配合的应急管理体系。健全监管机制,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和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内部监督,完善对认证发证、稽查处罚等重点领域人员的监督,实行权力分解、岗位轮换、集体审批,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防患于未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向社会公布药品监管法定依据、执法程序、办事期限及服务承诺,确保药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得到正确贯彻。把推行政务公开作为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让公众参与监管,推进效能建设,优化政务环境。

⑽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主要目的是以法律的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对吗

答: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主要目的是以法律的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事实应该是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