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诉讼时效期间计算起点应该怎么定 袁婉珺

交通事故人身来损害赔偿纠纷源诉讼时效起点计算的几种情形

1、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对于因交通事故受伤害的,当事人申请交警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取得调解终结书之次日起算;当事人就损失达成赔偿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对于伤害不明显或受伤害时未曾发现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超过诉讼时效,但双方当事人对损害赔偿又达成协议的,应否保护。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院有关“诉讼时效”批复的精神,笔者认为应予保护。
3、“后继损失”诉讼时效的计算。受害人因事故身体收到伤害需要长期治疗的,由于诉讼时效的限制,其不可能在一个时效期间内主张全部损失。权利人应当在损失发生或可以计算损失的依据取得后1年内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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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求问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实践中由于客观情况复杂多变,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也各不相同。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1)规定了履行期限的债权关系,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因为履行期限未满,债权人利益不会受到侵害,也就无所谓诉讼时效的计算。
(2)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关系, 应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或者知道债务人表示不再向他履行义务之时开始计算。由于债权关系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只要权利人没主张权利就可以认为其权利没有被侵害, 所以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开始计算,但是不得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
(3)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时效应从条件成就之时或期限到来之时开始计算。
(4)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开始计算。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由此可见,20年是我国法律对权利保护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并且这一期间不以权利人主观上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为开端, 其目的是为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㈢ 诉讼时效的期间如何起算

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㈣ 诉讼时效的时间是怎么计算的

一般从当事人知道或是应当知道的时间开始。

不同的诉讼,规定的时间长度一样。

㈤ 民事诉讼时效期间计算方法如何计算

第七章 诉讼复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制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