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布食品安全三年行动计划
Ⅰ 市政府将采取什么措施,确保《三年行动计划》顺利实施
在组织领导方面,
由市政府牵头,各相关委、办、局参加,建立市住宅小区综合管内理容联席会议制度(具体部门和相关职责详见附件),明确分工、落实职责、加强协调。联系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房资源局。区(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相应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办公室,定期研究本行动计划的推进工作,切实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化管理”的工作机制落到实处。
在资金保障方面,
为了全面完成本行动计划制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三年内市、区(县)两级政府、区房地集团和相关业主要筹措相应资金,投入旧住房综合改造、直管公房全项目维修、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物业管理应急反映等方面。
在信息化建设方面,
以推行物业服务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和物业服务收费票据联网打印为抓手,加快完善
上海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强化对住宅小区基础信息、物业管理市场监督、住宅小区综合管理、物业服务电子票据和房屋维修等方面的动态管理。
在政策支撑方面,
组织制定《加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管理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颁布《上海市居住房屋完损评定标准》、《上海市居住房屋修缮标准》等地方标准。
Ⅱ 论文当中引用了上海市教委三年行动计划参考文献怎么手写
他们引用了上海市教委三年行动计划,参考文献你就根据文献中的内容来写。
Ⅲ 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即将实施吗
赵英民表示复,《三制年行动计划》的总体思路是“四个四”,即突出四个重点、优化四大结构、强化四项支撑、实现四个明显。突出“四个重点”,即重点防控污染因子是PM2.5,重点区域是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和汾渭平原,重点时段是秋冬季,重点行业和领域是钢铁、火电、建材等行业以及“散乱污”企业、散煤、柴油货车、扬尘治理等领域;优化“四大结构”,就是要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强化“四项支撑”,就是要强化环保执法督察、区域联防联控、科技创新和宣传引导;实现“四个明显”,就是要进一步明显降低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Ⅳ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的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对消费量较大、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和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进行重点抽样检验。
第四十条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现场巡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重点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处理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加强整改指导。
第四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制售食品的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其生产场所销售食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监督管理。食品经营企业在商场、超市等流通领域现场制售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服务场所现场制售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需要进一步明确现场制售食品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四条取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以及取得准许生产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相关许可有效期内连续停产一年以上的,在恢复生产之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相关生产企业或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生产要求的,应当责令其采取整改措施;经整改达到生产要求的,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可能影响儿童、中小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第四十六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设立统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统一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也可以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受理,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置。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十七条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公布下列与公众健康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信息:
(一)本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二)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三)本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重要食品安全信息。
市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获知前款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公布。
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第四十八条对涉嫌构成食品安全犯罪的,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