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时效中断
⑴ 请问此种情况是否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不能构成。
具体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可参考《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主体。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⑵ 申请再审是不是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2年7月14日 法发〔1992〕22号第21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的二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注:民诉法修订后,原182条变为184条,但并未改变申请再审期间的性质,是不变期间。】
法院只对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才可能启动再审程序。
如修订后的民诉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⑶ 申请再审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2年7月日 法发〔1992〕22号第21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的二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注:民诉法修订后,原182条变为184条,但并未改变申请再审期间的性质,是不变期间。】
法院只对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才可能启动再审程序。
如修订后的民诉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⑷ 申请执行异议是否视为申请再审诉讼时效中断
1、两个程序可以一并提起。
2、再审六个月期限为除斥期间,不能中断、中止。
⑸ 申请再审是否引起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
不会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申请再审(再审期间)不停止执行,如果再审撤销了原判决,即执行依据的,会启动执行回转程序。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⑹ 仅申请再审忘了申请强制执行怎么办可以中断申请强制执行的诉讼时效嘛
你看来申请再审没有成功,法院没有再审。转回来申请执行过了期限。现在回真的很不答好办。建议你无论如何要通过再审取得新的执行根据,否则原来的执行根据再申请执行已经不受法律保护了。而如果再审改判就是新的执行根据,就可以申请执行。你所称申请再审导致申请执行时效中断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⑺ 提出了重新起诉没有提出再审受6个月的中断吗
更高一级的法院
⑻ 申请民事监督的时间可以算执行时效中断吗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即民事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它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裁决的执行。
⑼ 最高院对诉讼时效问题的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一直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论颇多但又急需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该问题起草了《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该司法解释,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现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及法制日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意见请发至邮箱[email protected]。截止日期为 2010年12月31日。
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适用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无效合同所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当事人对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可以对作为债权请求权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第二条(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方案一、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当事人一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方案二、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方案三、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前款之外其他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三条(因保证合同无效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
方案一、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保证人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一的思路相衔接)。
方案二、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保证人赔偿损失,其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未主张过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在保证期间内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未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二的思路相衔接)。
方案三、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保证人赔偿损失,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情形下,其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款之外其他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从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三的思路相衔接)。
第四条(因抵押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
方案一、抵押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抵押人赔偿损失,诉讼时效期间从抵押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其未在抵押权行使期间内向抵押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一的思路相衔接)。
方案二、抵押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抵押人赔偿损失,抵押权人在抵押权行使期间内向抵押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未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二的思路相衔接)。
方案三、抵押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抵押人赔偿损失,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情形下,抵押权人在抵押权行使期间内向抵押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未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前款之外其他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从抵押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抵押权人未在抵押权行使期间内主张过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三的思路相衔接)。
第五条(因质押合同、留置合同无效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
方案一、质押合同、留置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担保人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对当事人一方的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点赞同第二条方案一的思路,此条无必要)。
方案二、质押合同、留置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担保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同第二条方案二的思路相衔接)。
方案三、质押合同、留置合同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担保人赔偿损失责任的,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前款之外其他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从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对当事人一方的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三的思路相衔接)。
第六条(溯及力问题)本规定施行后,案件仍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已审结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的,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