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法律上“中止”来与“终止”的区别:源

1.两者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暂时终结了本次程序,并不是对案件的终结,相反,终止后,当事人申请执行权利的消灭。

2.结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终止是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复。

3.产生条件不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人民法院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终止是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

在司法实践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终止区别于合同的转移以及合同的中止:

1、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同于合同的转移。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内容客观上不复存在,它已经不须再履行或者无法再履行;而合同的转移只是合同主体的变化,它仍然须履行,而且应当继续履行。所以,合同的转移并不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2、合同的终止也不同于合同的中止。

合同的中止是指合同的效力因某种原因的发生而暂时停止,而合同的终止为合同效力的完全终结。

2.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有什么区别

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版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权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在于
(1)发生的时间不同。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2)法定事由不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起诉、请求;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等。
(3)法律后果不同。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实际是前后两个时效;时效中止是将中止的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3. 诉讼时效中断的与中止的区别

第一,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版使请求权,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4. 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区别

区别如抄下:

1,发生的时袭间不同。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2,法定事由不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起诉、请求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等。

3,法律后果不同。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

(4)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扩展阅读:

诉讼时效终止是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律事由的发生阻碍权利人提起诉讼,而暂时停止时效期间的进行的一种状况。在诉讼时效终止的情况下,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当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事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时效暂停时间不计人诉讼时效期间内,以保证权利人享有行使其诉讼权的必要时间。造成诉讼时效终止的法定事由是权利人无法预知和无力克服的阻碍其行使权利的事实,如天灾、战争等。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处于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而又无法定代理人等状态。

5.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法律上“中止”与“终止”的区别:

1.两者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暂时终结了本次程序,并不是对案件的终结,相反,终止后,当事人申请执行权利的消灭。

2.结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终止是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复。

3.产生条件不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人民法院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终止是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

在司法实践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终止区别于合同的转移以及合同的中止:

1、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同于合同的转移。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内容客观上不复存在,它已经不须再履行或者无法再履行;而合同的转移只是合同主体的变化,它仍然须履行,而且应当继续履行。所以,合同的转移并不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2、合同的终止也不同于合同的中止。

合同的中止是指合同的效力因某种原因的发生而暂时停止,而合同的终止为合同效力的完全终结。

6.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各举一案例,多谢!!

1、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案例:

甲于2010年6月1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诉讼时效为一年),欲起诉侵权人赔偿人身损失。诉讼时效至2011年5月31日届满。

5月29日当地发生水灾,全县道路被水浸,无法通行,直至6月2日才恢复正常,那么5月29日至6月2日(共5天)诉讼时效中断,从6月3日开始继续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6月3日起计多5天,即至6月7日。

2、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案例:

在你提起诉讼之后的两年内的任何时候,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的事由,例如你起诉张三给你还钱。张三在你提起诉讼之后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明确表示给你还钱,这时诉讼时效中断。

但事后张三又反悔,不给你还钱了,这时候你又向法院起诉,那么诉讼时效从张三第二次表示不还钱时重新计算,仍然为两年。

3、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能够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具体由人民法院判定;延长的期间,也是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这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一种自由裁量权。

案例:

2010年12月14日甲与乙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期为一年。后借款期限届满甲未归还借款,乙也未向甲催讨借款。根据规定,至2013年12月14日该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完成,但由于特殊情况可以依法延长。

(6)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扩展阅读: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相关法律条例: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参考资料:网络——诉讼时效

7. 民法中--------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与终止三者区别

法律上抄“中止”与“终止袭”的区别:

1.两者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暂时终结了本次程序,并不是对案件的终结,相反,终止后,当事人申请执行权利的消灭。

2.结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终止是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复。

3.产生条件不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人民法院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终止是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

在司法实践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终止区别于合同的转移以及合同的中止:

1、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同于合同的转移。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内容客观上不复存在,它已经不须再履行或者无法再履行;而合同的转移只是合同主体的变化,它仍然须履行,而且应当继续履行。所以,合同的转移并不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2、合同的终止也不同于合同的中止。

合同的中止是指合同的效力因某种原因的发生而暂时停止,而合同的终止为合同效力的完全终结。

8. 简述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一、发生的时间不同

1、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2、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

二、法定事由不同

1、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等。

2、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提起诉讼或仲裁;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法律后果不同

1、时效中止是将中止的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2、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实际是前后两个时效。

(8)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7月18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妥善处理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主要不同规定的衔接问题。

该司法解释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表示,诉讼时效制度是民商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由于两法的规定存在不同,导致在司法实务中,对如何正确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存在较大争议,亟需统一司法裁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