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预告规定
A. 上市公司业绩预增或预减怎样公告,公告时间有何规定
业绩预告:每年11月1日至来年1月31日之间,上市公司若复合下列两项条件之一,要对全年业绩进行预告。
条件一:预计全年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条件二: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经上市公司财务核算或初步审计确认,公司全年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如果规定时间内没有预告,说明该公司全年业绩很可能同比增幅或降幅不会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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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业绩预减的几点思考 1 不是预亏,还有盈利, 2 预减的一个原因是,订单不及预期,订单有波动很正常。
前段时间,已经预告中标中移动大单,中标名次为第二名。至于中标单价,因为是带量采购,中标单价下降 很正常,谁会做亏本的买卖。
带量采购省掉很多中间环节,利于企业组织生产,就是企业你只管生产。不用管销售。采购也一样,对上游供应商,一样会把价格降下来。
所以带量采购是对整个供应链的一次改革,省掉很多中间环节,提高效率。3 业绩预减的另一个原因是财政补贴及确认的投资收益较去年同期下降。财政补贴,这个有时候跟政府办事效率有关,有可能二季度就下来了。
至于投资收益,通鼎两个投中的企业上科创板,这不是传闻吧,都有见到上交所正式的公告。有几个公司可以投中两个科创板的。
而通鼎一下投中两个,也可以看出大股东确实是有眼光,有远见。 企业的环境确实在改善,央视网消息:国家发改委昨天(29日)下发通知,自4月1日起将降低成品油价格、一般工商业电价、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
B. 公司业绩预告制度的强制性要求,中小板和创业板也要满足吗
中小板和创业板都有这个要求。
深交所和上交所在《上市规则》的“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中都规定: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创业板的要求甚至更加复杂和严格,深交所为此发布了《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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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相关规定
以下比较基数较小的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第11.3.1条第(二)项情形的,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1、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
2、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
3、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4元。
上市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按本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
C. 上市公司年报必须进行预告吗还是满足什么条件才要进行年报预告
上市年报预报是有条件的,第一种情况是由亏转盈或者由盈转亏,第二种就是业绩出现50%的涨幅和跌幅,都要进行上市公司年报预告啊!
D. 年报,中报,季报的法定披露时间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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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E. 什么情况下应该发布业绩预告
根据深圳交易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第一节第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如预计公司本公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不应超过12个月)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5)年度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根据深圳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2019年3月修订)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如预计公司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全年度经营业绩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
(5)年报预告规定扩展阅读:
一般而言,业绩预告有两种披露形式:一种叫做业绩预告,另一种叫做业绩快报。根据上交所和深交所有关规则有一定的不同,H股更是有不同。
业绩预告主要是对公司当期净利润情况的预计;业绩快报更加全面,一般应披露公司主要的财务数据。
业绩预告披露的时间规定为:一季度业绩预告 : 报告期当年的 4 月 15 日前;半年度业绩预告 : 报告期当年的 7 月 15 日前;三季度业绩预告 : 报告期当年的 10 月 15 日前;年度业绩预告 : 报告期次年的 1 月 31 日前
F. 中报预盈的预告时间有规定吗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一、业绩预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于进行年报时候,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出现亏损、扭转为盈或者净利润比上一年下降或者上涨50%的情况,应该在本年度结束后的1月31日进行业绩预告。没有上面的三种情况,可以不进行年报的预告披露。半年报和季报没有强制规定。
二、业绩快报
在年报没有进行编制好之前,可以对外进行业绩快报的披露。不做强制性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一、主板市场
在净利润为负、扭亏为盈、实现盈利并且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出现增长或者下降50%的情况、期末净资产为负以及年度营收低于1千万元,应该进行业绩预告,适用于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和年报。不存在上述情况的,可以不进行披露。一季报预告应在当年的4月15日前;半年报预告应在当年7月15日前;三季报预告应在当年10月15日前;年报预告应在次年的1月31日前。
对于业绩快报,原则是鼓励上市公司进行定期披露,不进行强制性披露。
二、中小板市场
公司应该在一季度、半年度和三季度时候对于披露年初到下一季报告末的业绩预告。如果公司在一季度出现转盈为亏、净利润与上年同期上涨或者下降50%和扭亏为盈的情况应在不晚于3月31日前发布业绩预告。
对于中小板市场的上市公司披露是强制性,全部上市公司全需要进行披露。对于年报披露一季度的未做规定。年报应该3-4月份进行披露的,在2月底完成年报披露业绩快报;年报披露在3月份之前的,不进行业绩快报披露;半年报和季报不进行强制规定,只是鼓励。
三、创业板
创业板上市公司为在上一次定期报告中对于本期报告预期的,因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实行强制性披露,包含所有上市公司。
一季报预告:年报在3月31日前公布的,应该在最晚的年报披露时间进行一季度的业绩预告披露;年报在4月份的,应该在4月10日完成一季度预告。
半年报预告:在7月15日前。
创业板的业绩快报也是如此。对于在3-4月进行年报披露的,在2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这一点和中小板相同
G. 上市公司季报,年报什么情况下必须提前预告
不管什么情况都要提前预告,这是交易所规定,要披露业绩快报的。
版2001年4月,权中国证监会推出《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其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发布通知,对上市公司实施季报制提出具体要求。通知规定,2001年第一季度结束后,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应尽量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同时鼓励其他上市公司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2001年第三季度结束后,将对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提出强制性披露要求,必须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其他上市公司尽量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从2002年第一季度起,将在所有上市公司实行编制披露季度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