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案例分析
① 有关买卖行为及诉讼时效的案例分析题
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抄事行为,因为我国民法规定了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上述事例中对方明知牛有病,还要卖掉,显然是欺诈,因此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至于合同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不成立的,因为我国诉讼时效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其约定无效,因此你们约定的三个月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② 诉讼时效的案例
法定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从81到至今已超出时效,法院不予受理。
从本案来看,内(先不论无证据证明甲乙二人容之间的协议)此房虽为国有,但也有户主(即甲的使用权),而从时间上推算,甲为80年获得此房的使用权,也就是说从80年他就知道该房“属于”他所有,直至97年他去世,历时17年整,如果他要提起诉讼的话,离最长诉讼时效还有3年,可是他并未提出,况且还是他将此房作为偿还乙的欠款。
另外,甲一天也没在此房内住过,虽然他房屋的使用权,却是名义上的,而乙妻从81年起今都有实际上的使用权。
所以,综上所述,个人认为该房应为乙方所有。
P.S
1.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达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归于消灭(即胜诉权消灭)的时效。
2.普通诉讼时效:2年
3.短期诉讼时效:1年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d.寄存的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4.特殊诉讼时效:
a.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b.3年:环保法规定的
c.180天: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③ 刑事诉讼时效案例
关于具体案例无法随便获悉,但是关于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是有严格的法律依据的。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④ 关于民法时效的案例分析
民法时效是指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的一定期限内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间,如果在此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则丧失了权利获得司法保护的机会。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促使当事人及时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解决相关纠纷,使社会及时恢复至有序状态。
诉讼时效期间按其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两种。《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亦即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有些特殊情况法律另有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按其规定。
案例如下:
我于1997年将我的股票账户委托给一好朋友进行交易,但是证件没有给他,2004年3月份我发现他已在2002年1月份将我账户上的部分资金和股票转出,但是并没有告诉我,证券公司也承认在此问题上有过失,请问我可以用什么方法要求他归还?
答:
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在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因为不了解相关的诉讼时效而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机会,致使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从提供的案件材料分析,该股民与其朋友之间已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并且其作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已受到其朋友的侵害。另外由于证券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未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因此,与该股民的朋友一起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当对该股民的连带赔偿责任。对该共同侵权行为,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中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2年。如能提供证据证明证券公司承认在此问题上存在过失并同意进行赔偿,则属于诉讼时效中断之情形,该股民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证券公司承认其过失并同意进行赔偿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否则,则丧失了权利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该事件教育广大股民,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对自身财产应定时进行核查。一旦发现自身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则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免超过诉讼时效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这是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所作出的规定。但由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权利人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时间也不尽相同,诉讼时效期间具体开始的日期也就不同。
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但权利人如有不能行使权利的情形,法律就应给予期限的宽容,使并非由于主观原因不行使权利或积极行使权利的权利人能获得时效期间的特殊待遇。而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及延长制度,则是为了满足这些特殊情形而设置的期间优惠法律制度。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一般包括不可抗力、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行为能力以及其他事由。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权利人的请求、义务人的同意、提起诉讼以及申请调解或仲裁。诉讼时效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延展。
⑤ 民法案例分析,问:1.李某起诉是否过了诉讼时效为什么 2.法院是否会支持李某主张,为什么
A: 没有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起算,题目中直到97年才知道电视机有问题,故没过诉讼时效
B:从2005年1月,诉讼时效中断。
⑥ 急~案例分析!问:2006,4,15诉讼时效时期是否已届满为什么!(共两问)
你自接到判决书来15天双方没有上诉而自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你败诉,因你没有上诉而失去申诉的机会, 该案结束;如果你胜诉,一年内(现为二年)没申请执行,错过执行机会。只好重新起诉,获取执行权,争取自已的权利。
⑦ 诉讼时效案例
这是96年律考的原题啊,从网上可以找到答案的。
分析方法:对于普通诉讼时效方面的案例,第一步先要确定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时间,一般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步要看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如果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超过2年不行使权利的,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如果发生了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法定事由的,则应按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应当注意的是,诉讼时效为1年的特殊诉讼时效,也可以适用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有关规定。
1、上述案例中,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付清余款截止时间为1991年1月10日,在此日期前,乙未向甲付款,诉讼时效开始计算为2年,截止时间应为1993年1月10日。
2、本案的诉讼时效在甲提起诉讼时已经超过,但是,作为权利人甲,丧失的仅仅是程度上的诉权,实体上的权利并不因此消灭,甲仍然有权要求乙清偿债权,乙也有义务清偿。
3、双方在诉讼时效之外的时间内达成还款协议,应视为是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宽限,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⑧ 民事责任与诉讼时效案例分析题
民法的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于各国保护民事权利的需要和条件不同,立法规定差距很大,法国和德国为30年,我国台湾地区规定为15年,日本规定为10年或者20年,【苏俄民法典】规定为3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为2年。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作为立法的选择,是比较短的,其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及时了解债券和债务关系,保护其民事权利。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lifaguiding的只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刑法的追诉时效通常来说,只要行为在追诉期内没有被发现,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不满1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对于“法定最高刑”的确定,应根据刑法规定的条款和量刑幅度,按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按其罪应适用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期限。
⑨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各举一案例,多谢!!
1、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案例:
甲于2010年6月1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诉讼时效为一年),欲起诉侵权人赔偿人身损失。诉讼时效至2011年5月31日届满。
5月29日当地发生水灾,全县道路被水浸,无法通行,直至6月2日才恢复正常,那么5月29日至6月2日(共5天)诉讼时效中断,从6月3日开始继续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6月3日起计多5天,即至6月7日。
2、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案例:
在你提起诉讼之后的两年内的任何时候,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的事由,例如你起诉张三给你还钱。张三在你提起诉讼之后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明确表示给你还钱,这时诉讼时效中断。
但事后张三又反悔,不给你还钱了,这时候你又向法院起诉,那么诉讼时效从张三第二次表示不还钱时重新计算,仍然为两年。
3、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能够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具体由人民法院判定;延长的期间,也是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这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一种自由裁量权。
案例:
2010年12月14日甲与乙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期为一年。后借款期限届满甲未归还借款,乙也未向甲催讨借款。根据规定,至2013年12月14日该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完成,但由于特殊情况可以依法延长。
(9)诉讼时效案例分析扩展阅读: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相关法律条例: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参考资料:网络——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