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起诉后又撤诉中断诉讼时效

第一,从诉讼时效的作用看,一方面诉讼时效可以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以维持业已形成良久的社会经济关系,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诉讼时效制度也是对“眠于权利者”的一种惩戒,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权利人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承受不到利益。从程序法意义上看,诉讼时效制度也可以避免当事人因日期久远而产生的举证困难,减少司法讼累。
这就是说,诉讼时效的主要作用是促使当事人及早行使权利,同时也是对怠于行使权利者的惩罚。起诉正是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的体现,但原告起诉后又撤诉的,则原告所主张的权利并未得到实际实现,这实际上也是原告对其权利行使的怠慢。本案原告数次起诉后又数次撤诉,其怠慢情形实属明显,法律并无再行保护之必要,否则诉讼时效将变得毫无意义。
第二,如果说起诉是当事人积极主张权利的体现并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那么撤诉就是对起诉的完全否定,包括对起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的否定。起诉表明当事人在行使权利,但撤诉又表达了相反的愿望,即不愿意行使权利。因此,起诉后又撤诉的,应视为诉讼时效不中断。起诉之所以能够中断诉讼时效,是因为起诉是原告通过法院向被告主张其权利,如果原告起诉后又撤诉,则其权利主张实际上已被其撤诉行为所否认,应视同原告未曾向被告主张权利,故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如果被告不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法院能否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应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这是法院依法行使释明权的表现,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另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只能由当事人主张,当事人不主张诉讼时效时,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主要理由是,诉讼时效的适用将使一方当事人获利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不利,法院如果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违背了法院中立裁判的原则。

2. 起诉后又撤诉的是否能中断诉讼时效呢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起诉时就已经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

3. 起诉后又撤诉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吗

三种观点和实践做法集中的焦点问题就是——如何界定“提起诉讼”的定义,对此,笔者还是倾向于认同第三种观点。
如果权利人不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义务人也没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就处在一种不明确、不稳定的状态。为了敦促当事人更好地遵守法律,积极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诉讼时效的立法规定就应运而生: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主张权利的,法律就认为当事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任务,权利人就丧失了胜诉权,其权利就成为了一种得不到公权力救济的自然权利。所以,一旦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就会中断,而作为权利人主张权利最强烈表示的提起诉讼行为,当然会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笔者认为,这里所谓的提起诉讼,应该理解为是一种较为完整的诉讼行为,有起诉、应诉、第三人参与诉讼等,言外之意,就是需要义务人知晓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事实,而民法通则之所以将提起诉讼作为中断诉讼时效的一种法定事由立法本意也在于——认为提起诉讼是一种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行为。所以,一旦义务人不知晓权利人向其主张权利的事实,即权利人在递交诉状被法院接收而没有向义务人送达起诉状副本之前又撤回起诉被法院准许的,能视为是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之“提起诉讼”吗?无论怎样理解,好像都是不行的。
笔者认为,上述第一种观点对“提起诉讼”的理解太武断,向法院提交诉状被法院接收,如果这个“起诉”行为不符合法院立案的标准要件,被法院作出“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处理的,在起诉状副本没有送达之前,依然应视为没有提起诉讼,不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
顺理成章地理解,起诉应视为权利人请求公权力救济权利的主张权利行为。起诉后又撤诉,应视为权利人又选择了放弃公权力救治途径,那么剩下就看他是否有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事实了。法院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给义务人的,证明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已到达义务人,会产生等同于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效果。根据关于民法的意思表示相关理论可知,权利人撤诉而被法院准许,法院也没有向义务人收回送达给其的起诉状副本,因而即使诉讼行为归于无效,权利人在没有许诺放弃自己对义务人的权利的前提下,起诉状副本所蕴含的“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依然是不会凭空消失的。所以,当然地认为“权利人起诉后又自动撤诉的,则视为未起诉,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的第二种观点也是失之偏颇的。
从对以上两种观点的分析可知,第三种观点是比较合理的,在对起诉后又撤诉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采取了排除法,即排除开起诉这个寻求公权力救济的途径,以义务人是否知道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事实作为判断标准——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的,视为义务人知道权利人向其主张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中断;反之,没有送达起诉状副本的,不能认为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了权利,诉讼时效不中断。
综上,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一旦起诉状副本送达给了义务人或者将口头起诉内容告知了义务人后,视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是诉讼时效中断的三个法定事由之一,应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因为权利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要求而被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权利人在法院还没有向义务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前又申请撤诉而被法院准许的,因为起诉状副本还没有送达权利人,没有发生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事实,当然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4. 起诉后有撤诉是否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
1.提起诉讼(起诉)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
3.同意履行义务(承诺)
可见只要发起诉讼就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5. 撤诉后的诉讼时效几年

一、诉讼时效抄一般诉讼袭时效:2年短期诉讼时效:1年(1)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2)
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3)
延付或拒付租金;(4)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超出诉讼时效,权利不再受法院保护。
二、诉讼时效中断《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据此,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即视为权利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至于法院立案后权利人是否撤诉,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只要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有主张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将因此而中断。而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是权利人主张权利最为强烈的表示。因此,即使权利人起诉后基于某种原因而撤诉,也不能抹煞其曾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仍然应当认定为中断。

6. 起诉后又撤诉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吗

不会造成时效中断。

7. 起诉后撤诉,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一、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2年短期诉讼时效:1年(1)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2) 出售版质量不合格商品未权声明;(3) 延付或拒付租金;(4)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超出诉讼时效,权利不再受法院保护。 二、诉讼时效中断《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据此,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即视为权利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至于法院立案后权利人是否撤诉,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只要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有主张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将因此而中断。而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是权利人主张权利最为强烈的表示。因此,即使权利人起诉后基于某种原因而撤诉,也不能抹煞其曾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仍然应当认定为中断。

8. 撤诉是否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不能笼统说撤诉能不能引起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按照有关规定,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制度设定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维护社会法律秩序的稳定,也考虑到诉讼效率和成本的问题,是公平正义和效率衡量的结果。在诉讼中,特别是民事诉讼中,债务人常常以债权人的主张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因而诉讼时效问题常成为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之一。但是我国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对于那些情形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规定却不是很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适用时效制度有着不少争议。因为时效问题涉及问题太多,在此仅对撤诉能否引起时效中断作简单分析: 撤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撤回其诉讼的行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撤诉包括两种情况即申请撤诉、按撤诉处理(民诉法129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和按自动撤诉处理(民诉意见143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法理常识,撤诉视为未起诉即“诉的撤回视为未起诉”,那么因起诉而产生的一切法律效果当然归于消灭,发生与未起诉相同的效果——权利义务状态恢复至诉前状态,当事人也就不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依据来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简言之,撤诉不当然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那么,是不是撤诉就一定不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呢,也不能如此笼统;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那么当事人撤诉后,因为视为未起诉而不能依据提起诉讼的理由主张时效中断,但是如果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原告撤诉前,法院已经将起诉书副本合法送达义务人,那么按照该条规定,也应当认为此时即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因为权利人通过法院已经将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要求送达义务人即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如果法院受理后原告撤诉前,法院并未将起诉书以及传票合法送达,那么因要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没有到达义务人而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也就是说,权利人向法院起诉,是通过法律的形式要求义务人履行相应的义务,法院收到当事人起诉书后,如果已经将起诉书副本合法送达义务人,那么义务人即应知道权利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事实,而且该事实无需权利人举证证明,法院的送达回证即是权利人主张过权利的最有利证据。因此,对于撤诉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应该以法院是否将起诉书送达义务人为界点,法院已经送达义务人的,时效中断,未送达即撤诉的,时效不中断。 综上,撤诉不必然引起时效的中断,只有撤诉前法院已经将起诉书副本送达义务人的,才可能引起时效的中断,相应的,诉讼时效亦应从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起中断。

9. 起诉后撤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只要当来事人提起诉讼,源诉讼时效就中断了。
从撤诉被法院批准并且收到法院的准予撤诉裁定书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