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2009年2月28日第十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高票通过《食品安全法》

(1)矿物质、脂类、蛋白质、维生素、糖类、水为人体需要的六大营养素,专题目列举时少了维属生素;
故答:维生素;
(2)①蛋氨酸(化学式为C5H11O2NS)由C、H、O、N、S五种元素组成,每个蛋氨酸分子中各元素的原子个数比为5:11:2:1:1;丙氨酸(化学式为C3H7O2N)由C、H、O、N四种元素组成,每个蛋氨酸分子中各元素的原子个数比为3:7:2:1;对比可得到:组成元素不同,分子构成不同;
故答:元素,分子构成;
②尿素[CO(NH22]含N元素可用途氮肥;氨基酸在体内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该反应把物质的化学能转化为了热能;
故答:氮,化学;
(3)设蛋白质的质量为x
1g×

14×6
126
×100%=x×16%
解之得 x≈4.2g
故答:4.2g.

② 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是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表决通

答案C
本题考复查学生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制的认识。在我国,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其常设机关,代行其闭会期间的部分职权,同样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但从材料看,涉及立法问题,故其行使的是立法权,据此可知,②③符合题意。

③ 食品安全法什么时候出台的

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相较于食品安全法内草容案二审稿,不难发现,食品安全法多处修改意见直接针对三鹿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和漏洞。

这项为取代1995年制定的《食品卫生法》的立法议案,2007年12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今年8月进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已经进行了两次审议。

短短两个月就对法律议案进行再审议,其主要原因就是三鹿奶粉事件的爆发。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在23日下午对草案的修改进行说明时也明确表示,法工委、法律委对三鹿事件进行了研究,并做了一些有针对性的修改,形成了三审稿。

综观之,本次修改主要涉及监管体制、举报制度、安全标准、添加剂监管、召回制度等八个方面,其中六个方面与三鹿事件相关。

④ 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4次审议,于2009年2月28日表决通过了《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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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国务院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有什么政治依据和意义

《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卫生、农业、质监工商和食品药监部门依法各司其职,责权分明。 草案中规定生产经营者负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的同时,明确规定了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监管负总责。如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多次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草案中明确强化了生产经营者和政府部门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不过业内人士提出,还有待于出台相关的条例细则,上下应该对应起来,建立一个纵向监管到底、横向监管到边的全方位、广覆盖的管理体系。还有网友指出,必须建立一支食品安全特别执法督察队,协调督促各执法部门,查办危害全国或范围较大的恶性食品违法事件,发现一起,严办一起。依法严办,邪恶势力自危,百姓利益方可保证。强化风险监测和评估 9月18日,三鹿奶粉事件曝光后不久,国务院决定废止1999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内容。此次草案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有关人士表示,食品检验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监管部门不能放弃自己的责任。在质量安全面前,大小品牌应该一视同仁,对大品牌的监管甚至应更严,因为品牌产品影响力越大,受影响的人也就越多。 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的检测和评估也是此次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的重要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援认为,对风险的检测和评估是预防风险发生的一种技术性、基础性制度。在三鹿奶粉事件中,如果预警制度起到有效作用的话,问题可能就不会蔓延到这么严重的程度,造成这么大的损失。所以,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这种前瞻性的监控制度,应该和后续的检验制度、风险监测制度之间有一个对接。 草案中专门增加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同时草案还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依法进行检验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加大处罚力度 草案规定,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及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等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有关人士指出,草案的法律责任偏轻,难以对违法者起到威慑作用。参与审议该草案的朱永新委员说,目前草案中绝大多数的条款规定的处罚力度太轻,比如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只是“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而不是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于拒不改正的,处罚也太轻。 品牌营销专家李志起认为,这样的经济制裁力度,谈不上从严、从重,而且也没有根据企业的大小不同区分对待。现在中国食品注册企业几十万家,年销售额从几十万元到数亿元都有,如处罚太轻,就失去警世意义。 参与审议的委员建议提高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加大处罚的力度,加重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使其得不偿失。犯一次法不仅仅是吊销营业执照,还要让其倾家荡产,这样才能对违法者产生威慑作用。完善食品召回制度正在进行三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规定,强调政府在食品召回中的责任,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召回制度。 审议过程中,一些委员提出,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要强调政府的责任,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同时,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一章中也对召回制度作了相关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据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该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针对食品添加剂问题,草案立出新规,只有被卫生部门证明是必要的,并且对人体无害的添加剂,才能加入食品中,卫生部门还会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范围和用量标准适时做出调整。举报制度在草案中也得到肯定,卫生、质检、工商等部门要对举报人及时回应。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中,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草案还透露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将会出台,该标准将由国家卫生部门制定。此前农产品、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等诸多行业各自的标准将被整合。

⑥ 审议通过食品安全法有什么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法》的意义:
食品安全问题事关国计民生,制定食品安全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依法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生命健康。
《食品安全法》的认识:
参见:http://www.chinanews.com.cn/cj/kong/news/2008/04-29/1235362.shtml

谷类的营养价值
参见:http://218.247.228.212:8050/YINGYANG/glyy.htm

储存、加工、烹调对谷类营养价值的影响:
谷类在适宜条件下可较长时间地储存,其蛋白质、维生素、矿物质含量变化不大。
谷类加工精细程度与谷类营养素的保留程度有很大关系。加工精度越高,营养素的损失就越大,尤以B族维生素的损失为显著。谷类在淘洗过程中可使水溶性维生素和无机盐发生损失,营养素损失的程度与淘洗次数、浸泡时间、用水温度密切相关。一般随着烹调时间的延长,一些B族维生素的损失也越来越多。

贮存谷类食物对营养的影响:
在干燥、温度和湿度均适宜的条件下,谷类中的蛋白质、氨基酸组成及含量、淀粉和无机盐的含量都不会发生太大的变化,但谷类中的脂类物质在贮存期间会因为氧化作用,尤其在各种解脂酶的作用下发生分解而丢失。随着贮存条件和食物本身的水分含量不同,各类维生素的变化也不相同,一般来讲,高温、高湿可以促进维生素B1的破坏,在不良条件下维生素E的损失也较大。另外,玉米及其加工品中的类胡萝卜素在贮存中损失较大,存放一年可损失70%。因此谷类应当存放在避光、通风、干燥和阴凉的环境中,并且存放时间不宜太长。
具体参见:http://gengyupin.a.skpay.net/rsaids/zl-yj/rsaids-zl-yj-36.htm

加工对谷类食物营养价值的影响:
由于谷类中所含有的维生素、无机盐和优质蛋白质等人体所需的营养物质都集中在谷粒的周围部分和胚芽中,随着碾磨程度的增高,这些营养物质的丢失程度也随之增高,例如,碾磨可使谷物中硒的含量降低13.6%。因此,为保留各种营养成分,谷物的加工精度不宜过高。
具体参见:http://gengyupin.a.skpay.net/rsaids/zl-yj/rsaids-zl-yj-3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