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职责,工作由河南省执业药师协会承担。
2.取消第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试用、临床验证审批职责。
3.取消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境外委托生产备案职责。
4.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将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
1.将药品生产行政许可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3.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4.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强制检验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整合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职能、机构和设备,推进管办分离,实现资源共享,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食品药品市场监督管理,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落实药品标准体系、质量管理规范,优化药品注册和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机制。
3.加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综合利用检验检测资源,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学化水平。
4.加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五)承接的职责。
1.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2.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
3.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
4.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
5.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6.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下放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职责。

2. 求 食品安全办公室的规章制度

总则

1.1编制目的

给你个范文

进一步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河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在食品(食物)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群防群控。提高全社会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加强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及时分析预警,对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控制。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省政府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省辖市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县(市、区)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3)统一指挥,联合行动。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要快速响应,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善后处置及整改督查等应急处置工作。

(4)依靠科技,社会参与。加强食品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在监测与预警、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方面积极开展先进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加强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宣传,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动员公众支持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2 事故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境(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国务院认为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处置的。

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涉及2个以上省辖市行政区域的;(2)一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3)一次食品安全事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1)影响涉及省辖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较大危害的;(2)一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3)省辖市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1)影响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一定危害的;(2)一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县级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3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3.1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3.1.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省政府立即成立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省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必要时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省卫生厅、农业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监察厅、商务厅、环保厅、粮食局、畜牧局、林业厅、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等为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是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

3.1.2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1)研究确定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与指导意见。(2)领导、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省辖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3)负责发布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4)审议批准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的重要事宜。(5)向省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3.1.3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贯彻落实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负责发布或取消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2)组织、协调跨省辖市、跨部门或职责不明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对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核查;指导省辖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工作准备和落实情况。(3)组织制定和修订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4)组织建立和管理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5)组织召开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专家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会议,分析、研究全省食品安全形势。(6)组织、协调查处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7)完成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1.4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政府有关部门作为全省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报告、预警、应急响应、善后处置和应急保障等应急处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工作任务。

(1)省卫生厅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拟订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病员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组织查处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和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置信息。

(2)省农业厅负责组织特别重大、重大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开展特别重大、重大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3)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4)省工商局负责流通环节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5)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6)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生产保障工作。

(7)省教育厅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

(8)省公安厅负责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保护、治安维护,协助有关部门现场调查取证。

(9)省监察厅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造成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以及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10)省商务厅负责组织、供应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参与畜禽屠宰加工环节及流通领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11)省环保厅负责造成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市、县级政府进行环境污染处置工作。

(12)省粮食局负责粮油收购、销售、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3)省畜牧局负责畜产品造成的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4)省林业厅负责经济林产品(干果、调香料和木本药材)、森林食品(森林蔬菜)、野生动植物等造成的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5)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造成的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6)省财政厅负责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工作。

(17)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救援通信保障工作。

(18)省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与互联网信息的管理工作。

3.2省辖市、县(市、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分别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地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需要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可参照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确定,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辖市、县(市、区)卫生局。

3.3专家咨询委员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其具体职责是:(1)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2)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监测

建立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

省卫生厅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县级以上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食物)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在日常监管中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部门通报。 5信息举报、报告、通报与发布

5.1信息举报

县级以上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咨询电话,受理食品安全举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信息,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根据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5.2信息报告

5.2.1责任报告单位。(1)食品(食物)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单位以及其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2)县级以上卫生、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县级以上政府。(4)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检验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其他专业防治机构。(5)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托幼机构等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5.2.2责任报告人。(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单位的负责人。(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4)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人员、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卫生监督人员或者其他专业防治机构防治人员(包括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医务工作者、检疫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5)消费者。

5.2.3报告方式、时限与程序。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以电话、传真等方式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实难以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告的,应在接报后立即报告,并在续报中说明原因。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书面报告的,可先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部门应当尽快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根据不同的级别,果断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省辖市政府或者省政府报告;省辖市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省政府报告。

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食品安全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人群、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实行信息直报,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及卫生部门应分别直接向省政府、省卫生厅报告信息,并向所在省辖市政府、卫生局报告事故信息。

5.2.4报告内容

(1)首报内容。

报告的主要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等,如有可能要报告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2)续报内容。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控制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内容。

Ⅰ、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至少按日进行续报。(3)终报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3信息通报

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部门通报。

县级以上卫生、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向毗邻行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

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应报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省卫生厅在上报省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省政府新闻办公室通报,以便及时开展舆论引导工作。

5.4信息发布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

省卫生部门应根据国务院卫生部门授权,准确、及时、客观发布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置信息。

县级以上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发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获知需要由国务院卫生部门统一发布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部门报告。

6预警

各级政府根据其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报告,或者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预警。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为标志,分四级预警。

蓝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7应急响应

7.1分级响应

7.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Ⅰ级应急响应报请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当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政府应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部署以及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进展等情况。

7.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政府决定。(1)省政府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省政府立即成立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我省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启动应急预案。(2)省卫生厅应急响应。在省政府领导下,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省卫生厅立即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规定向国务院卫生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区、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指导、督促省辖市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3)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通报后,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依据职责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的督导,保持与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联系,根据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积极开展工作。(4)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应急响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政府或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7.1.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Ⅲ级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由省辖市政府决定。(1)省辖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2)省辖市卫生局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应立即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规定向省卫生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辖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指导、督促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3)省辖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服从省辖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省辖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省辖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将有关事故处置情况及时报告省卫生厅和省辖市政府。(4)省卫生厅应加强对省辖市卫生局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协助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问题。

7.1.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Ⅳ级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由县(市、区)政府决定。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市、区)卫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县(市、区)卫生局或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要按规定向同级政府报告,并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有关事故情况应立即向上一级政府、卫生局和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报告。

省辖市卫生局应当对县(市、区)卫生局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7.1.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报请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高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7.2指挥协调

实施Ⅰ、Ⅱ级响应后,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毗邻省辖市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等相关机构人员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省辖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者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地区、影响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可指派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上一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政府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也可以委托下一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7.3现场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当地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实行省、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三级联动,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接受统一指挥调遣,积极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置,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卫生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卫生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要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省辖市、影响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省辖市以上卫生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政府提交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7.4应急响应

终止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应急响应、谁宣布应急终止"的原则执行。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8后期处置

8.1善后处置(1)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地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恢复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保险受理,开展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3)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8.2责任追究按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8.3评估总结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报告,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部门。

9保障措施

9.1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省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检查省内电信运营企业应急通信工作的落实情况。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3.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依法组织实施食品行政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省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建立并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质量安全监管。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并监督检查。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贯彻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参与制定河南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配合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
(四)负责制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省辖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省政府及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4. 河南锅小递食品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锅小递是集加工基地、呼叫中心、专业配送、电商平台、实体专门店为一体的生鲜食材连锁超属市,公司创立于2012年,现在郑州市区分部数十家门店。锅小递提供生鲜食材(含锅具和配套餐具)的配送服务,每种食材都是经过精心挑选,经中央厨房加工后配送至各门店,食品安全绿色,可放心使用。
法定代表人:高毅
成立时间:2015-06-11
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1010800005631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郑州市惠济区石桐路139号

5. 10月1日起,辣条的“河南标准”将废止,取而代之的国家标准将会是什么

8月1日,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废止有关食品地方标准的公告,决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河南省地方标准调味面制食品》(DB41/T 515-2007)。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几年调味面制品行业快速发展,标准不统一、集中度不高、缺乏创新力等问题也随之而出,这些问题不仅阻碍了行业的发展,还衍生出食品添加剂问题。为了规范市场,在2007年之后,我国各个省市根据地域特性,都发布了不同的地方标准,然而,这样各自为政的局面,在辣条行业迅速发展以及便捷跨省渠道流通的背景下产生了更大的难题,这些地方标准的内容由于不统一,会经常出现“打架”的情况。

面对这一态势,国家也开始做出相关整治,将市场标准更加标准化、统一化。据了解,2018年5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味面制品》等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国家标准进入征求意见阶段,目前仍在制定中。未来,调味面制食品将出台国家标准。

6.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其他事项

(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与省农业厅的有关职责分工。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省畜牧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和生鲜乳收购环节,以及上述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养殖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畜禽产品和生鲜乳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四)与省卫生厅的有关职责分工。
1.省卫生厅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省卫生厅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省卫生厅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省卫生厅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省卫生厅应当尽快制定、修订。完善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理事会制度。
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厅监督实施国家药典。
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厅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五)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当及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六)与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省造成影响,或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控制措施,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七)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八)与省商务厅的有关职责分工。
1.省商务厅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2.省商务厅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九)与省公安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办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省公安厅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部门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十)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7. 食品安全三防是什么

食品安全中三防是:防鼠、防蝇、防尘。

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储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章附则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根据倍诺食品安全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也是一门专门探讨在食品加工、存储、销售等过程中确保食品卫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隐患,防范食物中毒的一个跨学科领域,所以食品安全很重要。

(7)河南省食品安全法扩展阅读:

食品安全标准:

1、食品相关产品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于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5、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6、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7、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8、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剂必须详细列出。

9、食品中禁止使用的非法添加的化学物质。

8. 平顶山市副市长李哲调什么地方

副市长:李哲

工作分工
负责工业发展、信息化、环境保护、工业重点项目建设(产业集聚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服务业发展相关业务、安全生产、经营性国资监管及民营经济发展、商务及对外开放、市场监管、外事侨务、对台、食品安全、质量技术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协助王丽同志负责经济运行和服务业发展工作。
分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经济运行、工业重点项目、产业集聚区、国企改革和服务业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盐业管理局、平顶山化工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中原公司、市物资集团。
联系河南煤矿安监局豫南分局、中石化平顶山分公司、中石油平顶山分公司、平顶山无线电管理局、平顶山供电公司、中国移动平顶山分公司、中国联通平顶山市分公司、中国电信平顶山市分公司、中国铁塔平顶山市分公司。
联系市总工会、农工党平顶山市委、市工商联、市侨联、市台联、市台办。
个人简历
李哲,男,汉族,1970年10月出生,河南商水人,1993年7月参加工作,河南财经学院(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计统系计划专业毕业,硕士学历。现任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1989.09—1993.07河南财经学院计统系计划专业学习
1993.07—1996.07河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经济研究所干部
1996.07—1997.11河南省计划委员会国民经济综合处干部
1997.11—2000.08河南省计划委员会国民经济综合处副主任科员
2000.08—2001.06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国民经济综合处副主任科员
(1999.09—2001.06在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班学习,获管理学硕士学位)
2001.06—2002.05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综合处主任科员
(2001.04—2002.04在原阳县韩董庄乡韩董庄村驻村)
2002.05—2004.08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国民经济综合处副处长
2004.08—2008.11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民经济综合处副处长
2008.11—2009.07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持工作)
2009.07—2011.12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策研究室主任
2011.12—2012.09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主任
2012.09—2012.10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党组成员
2012.10—2013.12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党组成员
(2010.12—2012.12挂职任延津县委常委、副县长)
2013.12—2014.0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2014.03—至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