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财务凭证和工资表、考勤表应保存多少年

财务凭证最低保管期限已延长至年。一般工资表都是附在记账凭证后边,所以记账凭证保存几年,工资表就保存几年。

近年来,国家档案局对机关和企业文件材料的定期保管期限进行了调整,《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分别将企业管理类档案和机关文书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统一为10年、30年。

另外,会计档案在很多民事案件中都作为重要证据,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最长为20年,但大部分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都低于20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已延长至30年。

(1)时效考勤表扩展阅读:

财务凭证的基本内容要齐全:摘要,科目,金额,制证日期,当然还有借贷方向。

为便于单位档案的统一管理,并结合会计档案的实际利用需求。

我们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并将原附表1、2中保管期限为3年、5年、10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10年,将保管期限为15年、25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30年。

其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已延长至30年,其他辅助会计资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长至10年。

❷ 制定员工考勤制度和请假制度的目的和作用

目的:考勤,顾名思义,就是考查出勤,也是就通过某种方式来获得员工或者某些团体、个人在某个特定的场所及特定的时间段内的出勤情况,包括上下班、迟到、早退、病假、婚假、丧假、公休、工作时间、加班情况等。

意义:通过对以前阶段,本阶段内出勤情况的研究,进行以后阶段的统筹、安排等。

  1. 定义

    考勤是为维护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办事效率,严肃企业纪律,使员工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和劳动纪律。接前者的定义是能严谨、明晰地来定位考勤,让它能成为严格的规定,和一种制度体系来衡量考勤的标准,否则考勤就什么都不是了。

  2. 由来

    我国考勤制度起源很早,但是当时所谓的考勤,主要是对国家官吏而言。至于考勤表的使用,根据记载,应当不早于清代,国家官吏衽坐班制,每日办公都在衙署。到了乾隆时期,这种制度逐渐松弛下来了。后来许多官员也待在家里办公,不坐班了。于是,清政府在国家机构中设置“画到簿”考司考勤。这就是考勤的重要凭据之一,他与红本一起存入内阁大库,以备查验。但是由于它反映不出迟到、早退、所以没有多大约束力.到了清咸丰年间,成立了总理衙门,为了防止前朝的这个弊端,提高办事效率,就规定对官员考核官员的迟到早退现象来分别给予奖励和惩处。这就是历史上考勤的开始。

  3. 发展

    随着企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加强,考勤管理的重要性日益为人们所认识:通过考勤制度的完善,不仅可以增强员工的时间观念,提高工作效率,更重要的是,可以大大改善单位的精神风貌,提升单位的整体形象。考勤制度虽然很重要,但其重要性也不能无限夸大。因为光有制度的规范是不够的,原因很简单,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再严格的考勤制度也不可能没有弹性的部位,没有高度自觉的人,这些部位就可能成为一纸空文。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人是有限理性的,不是每一位员工都能理解考勤管理对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性。在这种情况下,要想真正实现考勤管理的目的,提高团队绩效,需要企业文化的引导。

  4. 意义

    企业文化建设过程恰恰考勤可以充当管理的调合剂,可以背视员工颇有争议的考勤管理制度,可以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防微杜渐,使员工逐渐认同并领悟企业文化的精髓,采取积极的心态遵守考勤管理,认为遵守考勤管理就是在为企业文化的精髓服务。泰戈尔有一句哲理名言:“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有着各自的不幸”。我们是否可以理解,问题员工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因素作用的结果,管理者需要做成的是加强与问题员工的沟通,找寻这部分员工的心理契约点,以企业文化为基础,正确的引导其行为符合文化要求。

❸ 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表,两个月,也没有

可以肯定的是,公司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工资的,员工可以寻找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劳动者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只要证明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员工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员工可以从第二个月开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以及被拖欠的工资,从员工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❹ 我和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工资记录考勤表也没有问能否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押金版、经济补权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加班工资等;

1、劳动争议,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是关键,例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你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当然,没有证据也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只是有败诉的风险;从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2、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立案后,开庭,然后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

3、如果请专业人士指点,劳动案件完全可以自己处理,一样能胜诉,且劳动仲裁委不收费。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劳动合同法》第10、46、47、82条!

❺ 工伤索赔的 工资表 和考勤表怎么做

1、提供受伤前12个月的工资表和考勤表;工资表是受伤员工每月签字的原件、考勤表或者打卡记录,用A4纸打印出来,如果考勤表之前没有,可以补一份;

2、工伤保险与本人工资有关。

❻ 离职一年后的员工还可以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吗

一般是抄无法提起的,因为你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❼ 加班费追诉时效是多久

很难用语言表述,举例说明:
贾某在职十年,都没拿过加班费,辞职后,两年内可以追诉所有加回班费答。但,按劳动法规定,员工离职,企业保留员工工资考勤表两年。也就说,超过两年的加班考勤要自己举证。无法举证即无法拿到加班费。
易某在职一年,都没拿过加班费,跳槽后,每半年向原企业要求加班费一次(要有证据证明),企业都没有支付。则,时效以易某最后一次问原单位要求加班费算起,的两年。

打官司打证据!越早越好!加班费仲裁难赢,在于举证难,两年内由公司举证,超过的个人举证非常难。

❽ 关于考勤和工资结算的问题

怎么发当月工资呢,你工作到三十号晚上17点,财务哪怕在24点前把工资表做出来,前提也要人事部考勤表,领导签字,银行有上班等等

❾ 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考勤表 劳动者加班费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考勤表,劳动者加班费如何计算?
秀洲法院最近受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小张于2010年到一家公司从事操作工。该公司属于加工企业,根据订单量安排生产加工,有时订单量激增,企业为及时交付订单,就需要工人加班,而小张作为操作工,其绩效工资就是根据加工量确定,小张为了增加收入也会经常加班。但是今年,小张却因为加班问题和公司发生了矛盾,原来小张认为自己从2010年至2014年期间的休息日都在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费54912元,故申请了劳动仲裁。秀洲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小张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补发加班费。
对于小张的起诉,公司称的确存在加班,但公司已经足额发放小张加班费并提供了公司财务制作的工资单,但该工资单并无小张签字确定,公司还称因人员变动,只能提供2014年 7月至10月期间的考勤表,之前考勤表遗失则不能提供。在双方确定有加班事实存在,但无证据证明加班时间的情况下,法院将如何认定小张的加班时间呢?
法官说法: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只需就加班的事实提出初步的证据,这个初步证据要求较低,可以包括同事的证人证言,而用人单位就其已付加班工资负举证责任。根据我国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需要保存两年以上,正因如此,本地区司法实践规定加班工资的仲载申请时效期间为2 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本案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考勤记录,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最终按照小张主张的仲裁时效内天数(自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判决用人单位支付了加班费7239.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