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
Ⅰ 什么是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
债权适用诉讼时效来,不当得利源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当事人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A.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
B.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当事人。
Ⅱ (关于票据法)持票人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但仍享有的民事权利属不属于利益返还请求权
该说法正确。持票人因超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其仍享专有民事属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款金额相当的利益。
法律依据《票据法》第十八条 规定: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Ⅲ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多久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也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时效为两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Ⅳ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为什么要设一年诉讼时效
就是从侵占发复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制。如果一年之后才发现被侵占,可以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如果恶意占有或善意他住占有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占有只是一个事实,不是权利,保护占有主要是为了保护物的归属秩序,如果其他合法占有都已经满一年,很有可能形成了新的物的归属的秩序,法律应当保护这种新形成的秩序
Ⅳ 什么是“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又称利益偿还请求权、或受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保全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内,请求返还该利益的权利。
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需符合一定的条件方能成立。根据国内外法学界通说,利益返还请求权需要符合以下要件:
1. 票据上的权利曾有效存在过
持票人的利益偿还请求权是因为票据而生,所以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必须曾经有效存在过。如果票据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票据,如票据欠缺法定记载事项, 没有权利也就根本谈不上有请求偿还利益的权利或者若持票人取得该票据是出于恶意的,也没有利益偿还请求权可言。
2. 票据上的权利是因时效届满或手续的欠缺而消灭
如果票据权利没有丧失,那么持票人就可直接行使票据权利,而不必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因此,票据权利已经丧失,是利益偿还请求权成立的前提。但票据权利丧失的原因是票据权利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如果因其他原因丧失票据权利,如因债务被免除或票据遗失而被他人善意取得,则不构成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发生要件。至于持票人对权利的丧失是否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不影响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行使。
3. 出票人或承兑人因持票人票据权利的消灭而受有额外利益
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标的,是指出票人或承兑人因票据权利丧失而实际受有的利益。所以,如果只有票据权利的丧失,而没有出票人或承兑人因持票人票据权利的丧失而受有利益,那么,利益偿还请求权就不能成立。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受有利益,是指票据债务人于原因关系或资金关系上所受有的利益,而并不是指票据债务人因持票人票据权利丧失而得以免除的票据债务本身。因为票据债务人有时发行票据并未收取对价。例如,出于赠与目的而签发票据。关于票据债务人受有利益的状态,不仅包括其财产的积极增加,如出票时取得了对价,也包括其财产的消极增加,如以消灭既存债务为对价而签发票据。且出票人、承兑人受有利益的多少,不以持票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时为准,而以受益当时为准。如果出票人签发票据是赠与行为,本身未受有对价,当票据权利丧失而免除出票人和承兑人票据债务时,实际受有利益的是背书人(一般为收款人),但背书人所获利益源于出票人的赠与,与票据权利丧失无关。因此,这种情况下,虽符合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前两个构成要件,但因不具备出票人或承兑人受有利益这一要件,故不能成立利益偿还请求权。故此时的背书人也不能成为票据偿还义务人。
4.偿还义务人限于出票人和承兑人
出票人和承兑人也就是票据当事人中票据主债务人,他们往往在票据关系中事先就受有利益。如出票人或者接受了申请人的存款而出票(银行汇票),或者出票时由于票据原因关系的履行而得到了对价(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也往往事先从出票人那里获得委托付款的款项(银行承兑汇票)。所以,让他们返还这一利益是有合理性的。
其他次债务人,比如背书人,不能成为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偿还债务人。
Ⅵ 返还原物请求权没有诉讼时效为什么物权法107条还规定了两年的时间限制
个人认为:返还原物请求权构成要件中,相对人系无权占有人,而物权法107条中的善意取得人已经是物的所有权人,所以物权法107条规定的“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不是返还原物请求权,故两者无关系。
还有,返还原物请求权虽然没有诉讼时效,但是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在侵占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该请求权消失。
参考 :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为物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人、他物权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权利的人。至于占有人,无论其是否为有权占有,均应依据占有请求权行使权利,而不能依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权利。
(2)须有他人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无权占有,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法原因的占有。一般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占有人从占有之始就没有法律根据,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他人的盗窃物。其二,占有之始本来有法律根据,但是后来该根据消灭,如租赁他人的物,已经超过约定的期限而不返还。
(3)相对人须为现在的无权占有人。所谓现在占有该物之人,是指现在仍事实上管领其物但无正当权源的人。曾经占有该物但现在没有事实上管领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占有关系因其人的行为而丧失,所有人也仅仅在此项行为具备侵权行为要件时,向该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对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Ⅶ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的日期如何记忆
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上的权利的消灭时效,即票据权利人如果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就可以依票据权利人超过票据时效而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票据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票据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为了控制商业信用,《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票据法》第108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按月计算期限的,按照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票据时效与民法一般时效的关系:票据时效实行短期时效制度,超过时效期间,票据权利即丧失。但票据关系的产生都与一定的票据基础关系相牵连。因此为了平衡票据权利人和票据债务人的实质利益关系,在票据债务人实质占有利益的情况下,允许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权利后,再依照民法一般的时效规定,请求票据债务人返还所得利益。
3、《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即票据法的利益返还请求权。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由于票据法没有规定,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为二年,自票据时效期间届满次日起算。
(7)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扩展阅读:
1、关于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为了尽快地支付票据金额,解除票据债务人的责任,票据法对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作出了规定。第一,对于远期汇票,从票据到期日开始,如果在二年之内,持票人持续没有向汇票的出票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的,则该票据权利丧失,票据债务人可以不再承担票据责任。
2、第二,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从出票日起计算,持票人超过二年一直未向出票人或付款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的,则丧失该票据权利。第三,对于支票,持票人的权利从出票日起六个月内持续不行使的,则该张支票的权利即丧失。
3、关于票据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为了防止追索权人在行使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过程中拖延时间,造成票据债务长期得不到了结,票据法对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也作出了规定。第一,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从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内不行使,则丧失该追索权。第二,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后,从清偿日起或发生清偿纠纷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则该再追索权因此而丧失。
Ⅷ 票据权利的时效性
你是不是问欠条的时效性啊,
1、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款项的凭证,要写清欠款金额、还款日期,借款人姓名,欠条日期,单位的要加盖公章,个人的要加盖私章。
2、欠条自债务人出具时起,债权人即享有向其主张还款的权利,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而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两年以后再去主张,就丧失了时效期间。如果在此期间曾主张诉权,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
3、如果在借条中没有注明还款日期,怎可以随时主张诉权。但是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从借款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
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护。
如果超出了借条的诉讼时效该怎么办?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如果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以上内容就是对“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以及借条的有效期是多久”所做的解答。无论借条上有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出借人对诉讼时效问题都应该引起重视,如果对诉讼时效存有疑问,建议您咨询一下律师,尽可能早的发现问题去解决,以便错过诉讼时效变得被动,还可能造成自己的债权遭受损失。
Ⅸ 什么是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返还请求权
利益返还请求权在这里是指超过票据时效的就丧失了票据的权利,但可以内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容还与未支付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利益。
票据返还请求权是指丧失票据占有的人,对于以恶意或因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人,有请求其返还票据的权利。票据返还请求权是基于把票据作为一个物,为保障权利人对物的所有而规定的权利。
Ⅹ 定金返还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返还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针对的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怠于履行请求权,在期间完成后,其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归于消灭的制度,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除斥期间针对的是指的是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一旦过期,这个权利就消灭了。
而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中所有人要在知道受让人两年内请求返还,并不能因为曾向受让人主张权利而导致该两年的时效中止、中断。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