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诉讼时效
A. 仓储合同自何时起生效
[案情回放]
2008年7月2日,某粮食有限公司(下称粮食公司)与专某储运保管公司(下称保管公司)签订一份仓属储合同。合同约定:保管公司为粮食公司保管大豆10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08年8月2日至2009年7月2日,储存费为70000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保管公司立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拒绝其他相关仓储保管业务。2008年7月23日,粮食公司致函保管公司,称因收购的大豆不足30万公斤,不需存放大豆,提出终止双方的仓储合同。保管公司立即回函,称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要求粮食公司支付14000元的违约金。粮食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保管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粮食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专家点评]
本案中,粮食公司在交付仓储物之前通知保管公司终止仓储合同,应否承担违约责任呢?根据《合同法》第382条的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可见,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粮食公司书面通知保管公司并不足以抗辩其违约责任,因为双方的仓储合同自签订之日即生效,粮食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B. 合同欠款追诉时效规定为多少年
合同欠款追诉时效规定为3年,还可以追诉。欠款合同的追诉期分为两专种情况,一是如果属你们的欠款协定有注明还款期限的话,那么诉讼时效是从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三年;二是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则追诉期为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的3年,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2)仓储合同的诉讼时效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C. 仓储合同存货人发生预期违约,另一方什么时候可以起诉
预期违约又抄作先期违约,袭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依合同法规定,可以在履行期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可以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提起预期违约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