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28条第十一尚是什么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释义】本条是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

食品对人类造成的危害主要是食品本身含有毒素和食品受到污染。食品污染是指原材料从生长到成熟的过程中,包括从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烹调直到食用前的各个环节,由于各种条件和因素的作用,可能使某些有害物质进入动植物体内或直接进入食品,使食品的营养价值、卫生质量下降,甚至对人体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

1.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用工业酒精兑制的假酒、添加三聚氰胺的婴儿奶粉、部分利欲熏心的食品生产者利用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等,这些食品不符合食品标准,食用后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严重的甚至会导致死亡。

2.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一般而言,要做到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物质含量为零,成本过于高昂,缺乏可操作性,另外人体对这些物质有一定的耐受性。但是这些物质如果过量,就将损害人体健康。具体衡量的标准就是食品安全标准。这些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就禁止生产经营。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婴幼儿时期是人类生长发育的基础阶段,专供婴幼儿的食品应适应婴幼儿生长发育的特点。婴幼儿本身体质比较虚弱,免疫力较差,非常容易受病毒或细菌感染,而且由于受到体质限制等原因,他们不容易吸收食物的各种营养成分。所以,专供婴幼儿的食品应根据年龄及生长发育的特点,为他们制定专项标准。其他特定人群一般是指患有特殊疾病的人,如糖尿病人,或者身体有某种倾向的人,如易疲劳人群等,根据这些人体质的不同特点,应制定不同的食品标准。如果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就不能从食品中摄取足够的养分,针对自身体质食用适合自己的食品。

4.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的“腐败变质”指食品经过微生物作用使食品中某些成分发生变化,感官性状发生改变而丧失可食性的现象。这些食品一般含有沙门氏菌、痢疾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致病性病菌,易导致食物中毒。“油脂酸败”指油脂和含油脂的食品,在储存过程中经微生物、酶等作用,而发生变色、气味改变等变化。“霉变”是指霉菌污染繁殖,有时表面可见霉丝和霉变现象,这种霉菌毒素在高温高压条件下,也不易被破坏,使食品有较强的毒性。如前几年被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的陈化粮事件,就是因为陈化粮中的黄曲菌霉超标。黄曲菌霉产生的黄曲霉毒素是目前发现的最强化学致癌物,尤其可以导致肝癌。因此,按照国家的规定,陈化粮绝对不允许直接作为口粮进行销售。

5.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这是因为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体表及体内往往含有致病性微生物或寄生虫,人们在食用这类肉类及其制品后会导致食物中毒,发生病患甚至死亡。

6.禁止生产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肉类制品。为了使群众吃上放心肉及肉制品,有必要对肉类及肉类制品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允许进入市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说明某些指标不符合食品标准,应当坚决制止其流入市场。如针对生猪屠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

7.禁止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包装材料一般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天然纤维、玻璃等制品。生产后的产品要求使用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容器包装,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运输。包装污秽、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容易导致食品污染。

8.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通常只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应的营养水平和卫生标准,超过这一期限,就极容易发生变质,食用后往往导致程度不同的中毒或其他疾病。所以本条第八项规定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必须标明保质期限的食品认真标出保质期。保质期应从食品加工结束当日算起,并在生产厂内包装工序结束时加盖保质期限印记,不允许从发货之日和销售单位收货之日起计算。

9.禁止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标签的基本功能为说明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厂名、批号、生产日期等。食品标签是对食品质量特性、安全特性、食用说明的描述。之所以要在预包装食品上标明食品标签,一是广大消费者的需要。广大消费者可以借助食品标签来选购食品,通过观察标签的整个内容,了解食品名称,了解其内容物是什么食品,是由什么原料和辅料制成的,以及生产厂家和质量情况等。二是生产者和经销者的需要。他们通过标签来扩大宣传,让广大消费者了解企业和产品;同时,不同生产企业以自己特有的标签标志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其他假冒自己食品标签的食品。三是出口和国际食品行业技术交流的需要。因此,法律规定,禁止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禁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该项延续了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对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

对于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禁止生产经营。

Ⅱ 食品安全法八项规定的内容是

这个题目有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内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容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一共十章一百五十四条。
一般日常所称的食品安全八项规定,更多的是指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八项制度”,即1、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严格规范食品许可或登记注册行为;2、食品市场质量准入制度,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切实把好食品质量关;3、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4、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严格食品质量监管;5、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严格食品市场日常规范管理;6、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制度,严格防范和处置食品安全突发问题;7、食品安全广告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和监管食品广告行为;8、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作制度,严格履行和落实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职责。

Ⅲ 以下哪一项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

11项。详见下文。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
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
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
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
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释义】本条是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
食品对人类造成的危害主要是食品本身含有毒素和食品受到污染。

食品污染是指原材料
从生长到成熟的过程中,包括从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烹调直到食用前的各个环节,由
于各种条件和因素的作用,
可能使某些有害物质进入动植物体内或直接进入食品,
使食品的
营养价值、卫生质量下降,甚至对人体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
1.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用工业酒精兑制的假酒、添加三聚氰胺的婴儿奶粉、部分利欲熏心的食品生产者利用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等,这些食品不符合食品标准,食用后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严重的甚至会导致死亡。
2.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
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般而言,要做到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物质含量为零,成本过于高昂,缺乏可操作性,另外人体对这些物质有一定的耐受性。但是这些物质如果过量,就将损害人体健康。具体衡量的标准就是食品安全标准。这些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就禁止生产经营。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婴幼儿时期是人类生长发育的基础阶段,专供婴幼儿的食品应适应婴幼儿生长发育的特点。
婴幼儿本身体质比较虚弱,免疫力较差,非常容易受病毒或细菌感染,而且由于受到体质限制等原因,他们不容易吸收食物的各种营养成分。所以,专供婴幼儿的食品应根据年龄及生长发育的特点,为他们制定专项标准。其他特定人群一般是指患有特殊疾病的人,
如糖尿病人,或者身体有某种倾向的人,如易疲劳人群等,根据这些人体质的不同特点,应制定不同的食品标准。如果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就不能从食品中摄取足够的养分,针对自身体质食用适合自己的食品。
4.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的“腐败变质”指食品经过微生物作用使食品中某些成分发生变化,感官性状发生改变而丧失可食性的现象。
这些食品一般含有沙门氏菌、痢疾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致病性病菌,易导致食物中毒。“
油脂酸败”指油脂和含油脂的食品,在储存过程中经微生物、酶等作用,而发生变色、气味改变等变化。“霉变”是指霉菌污染繁殖,有时表面可见霉丝和霉变现象,这种霉菌毒素在高温高压条件下,也不易被破坏,使食品有较强的毒性。如前几年被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的陈化粮事件,就是因为陈化粮中的黄曲菌霉超标。黄曲菌霉产生的黄曲霉毒素是目前发现的最强化学致癌物,尤其可以导致肝癌。因此,按照国家的规定,陈化粮绝对不允许直接作为口粮进行销售。
5.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这是因为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体表及体内往往含有致病性微生物或寄生虫,人们在食用这类肉类及其制品后会导致食物中毒,发生病患甚至死亡。
6.禁止生产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肉类制品。为了使群众吃上放心肉及肉制品,有必要对肉类及肉类制品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允许进入市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说明某些指标不符合食品标准,应当坚决制止其流入市场。如针对
生猪屠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
7.禁止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包装材料一般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天然纤维、玻璃等制品。生产后的产品要求使用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容器包装,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运输。包装污秽、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容易导致食品污染。
8.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通常只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应的营养水平和卫生标准,超过这一期限,就极容易发生变质,食用后往往导致程度不同的中毒或其他疾病。所以本条第八项规定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必须标明保质期限的食品认真标出保质期。保质期应从食品加工结束当日算起,并在生产厂内包装工序结束时加盖保质期限印记,不允许从发货之日和销售单位收货之日起计算。
9.禁止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
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
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标签的基本功能为说明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
物含量、厂名、批号、生产日期等。食品标签是对食品质量特性、安全特性、食用说明的描
述。
之所以要在预包装食品上标明食品标签,一是广大消费者的需要。广大消费者可以借助食品标签来选购食品,通过观察标签的整个内容,了解食品名称,了解其内容物是什么食品,是由什么原料和辅料制成的,以及生产厂家和质量情况等。二是生产者和经销者的需要。他们通过标签来扩大宣传,让广大消费者了解企业和产品;同时,不同生产企业以自己特有的标签标志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其他假冒自己食品标签的食品。三是出口和国际食品行业技术交流的需要。因此,法律规定,禁止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禁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该项延续了食品卫
生法的规定。对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
对于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禁止生产经营。

Ⅳ 请问如何构建走群众路线的长效机制

嘉宾:中央党校教授高新民
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张荣臣
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张瑜
南京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邱宁
高新民:党的十八大提出要下决心改文风作风。从“开短会”“轻车简从”“厉行勤俭节约”为主要内容的“八项规定”,到“老虎苍蝇一起打”“狠刹‘舌尖上的腐败’”“清卡”等反腐“组合拳”,到密切联系群众的“除‘四风’”活动……来自高层率先垂范的一系列举措产生了良好影响。要在全党全国形成良好的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需要进一步拓宽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思路,把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融入国家与社会的治理结构中,从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设计源头就体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精神,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顺监督体制,提高监督者素质。
一方面,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以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另一方面,需要有权力制约的体制性改革。权力制约至少有三种途径:一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这是体制内权力结构科学化、合理化问题,本质上是政治资源配置问题;二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即以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来遏制滥用权力;三是以道德(舆论)制约权力。上述所有的制约形式,都离不开法制的保障。
首先要提高领导者“领导”素质。分清领导党组织内部与领导群众的不同方式;不以权力的方式面向群众,主要用说服的方法,不用行政的方法,只有在情况紧急时,才用命令的方式;在群众中结交朋友;提升内在素养,塑造良好的公众形象。
其次干部要直接联系群众。在互联网高度发达、信息海量时代,尽管领导机构、公权力行使者有多种渠道听到各种不同意见,但是,与群众的感情、群众立场,只有在实践中,在与群众打交道中才能真正建立起来。此外,网络信息有真有假,只有到群众中进行调查,才能辨别、核实信息的真假。
群众工作方式千差万别,所有的方式方法,无非激励与惩戒结合、教育与制度约束并用、自我管理(社会自治)与国家管理并存等。在信息化时代,可以充分运用高科技手段、渠道及时了解群众意见,排查矛盾,解决困难。但一切高科技手段的运用,最终还得依赖各级领导机构的重视,因此,关键在领导。
此外,还应进一步强化各级党代表和人大代表作用。
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张瑜:中央领导率先垂范,对于当前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原则,这个原则就是领导干部要真正地“和群众打成一片”,要从日常生活的细微之处做起,真正地与群众“吃、穿、住、行”在一起。从生活方式和情感联系上真正和群众处在一起。尤其是针对目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领导干部要真正深入群众的生活,做到与普通群众感同身受。
群众反映看病挂号难,一些领导干部体会不深,这是因为定点医院内部挂号特殊通道的存在,因而难以体会到群众求医之苦;群众反映出行难,一些领导干部体会不多,这是因为公车接送以及机关家属大院等便利;群众反映食品安全问题,一些领导干部不能感同身受,这是因为一些领导干部长期不能回家自己买菜做饭,疲于各类饭局应酬,早就“不食人间烟火”。
从生活细节之处深入群众,才是真正的深入群众。是作秀还是真正的关心,是面子还是里子,群众的心里是雪亮的。因此,当前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干部要实实在在地行动起来,真正地从生活方式上从心理情感上回到群众中去。
执行群众路线,要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
张荣臣:构建走群众路线长效机制,我认为必须做到:第一,从党性出发,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这是因为:一是群众反映越强烈,说明存在的问题越突出,越需要着力解决;二是目前我国正处于各种利益机制调整的特殊时期,改革发展离不开稳定,如果群众强烈反映的问题解决不好,就可能影响到社会稳定;三是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角度来说,应该急群众之所急,这样才能得到群众的支持。
第二,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必须顺应群众期待、回应社会关切,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从人民伟大实践中汲取智慧和力量。要以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在执行党的群众路线方面真正体现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的表率作用。坚决防止和纠正极少数基层干部作风粗暴、办事不公、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等问题。要拓宽党风廉政建设的参与渠道,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党务公开,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坚持群众路线,落实和完善服务群众、联系群众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坚决纠正领导干部脱离群众的行为。坚持求真务实,促使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坚决制止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坚持艰苦奋斗,厉行勤俭节约,下决心改进文风会风,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和“三公”经费支出,严肃整治公款大吃大喝、公款旅游等行为。坚持发扬民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克服好人主义,坚决抵制和纠正逢迎讨好、相互吹捧、搞“小圈子”等庸俗作风。坚持开拓进取,教育督促党员干部敢于负责、勇于担当,更加奋发有为、兢兢业业地开展工作,着力整治庸懒散奢等不良风气。
高新民:在长期执政条件下,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条件下,党走群众路线的社会条件与党自身情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局面,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党的群众工作更为复杂、难度也比过去更大。因此,需要以体制机制的保障,推动广大党员干部联系群众,以制度化方式保证坚持和发展群众路线。
第一,构建走群众路线的动力机制。增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在一线工作中选拔干部,在一线工作中考核干部,是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在目前的体制下,没有这一改革,就没有联系群众的压力、动力。
第二,以公正的政策体系和社会利益协调制度作为走群众路线的保障机制。
第三,深化改革,转变作风,形成执政党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工作格局,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构建基层党组织的社会参与机制。
党在社会管理中的领导地位与中国的历史和现状分不开。走群众路线应该蕴含在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之中,政府加快由管理型向服务性转变。
党与各类社会组织的关系,是社会管理体制中的重要问题,也是改进党的领导方式的重要内容。各种社会组织有其独特的功能,在社会管理中起到重要作用,甚至可以作为评价社会自组织力的指数之一来看待。一方面,中国现有的新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存在一定问题,这使党和政府不得已而去“管”很多原本可以通过社会组织来实施的事项,这导致新社会组织更难发育;另一方面,有时候党和政府也对新社会组织抱有疑虑,部分群众也对新社会组织缺少了解,不信任。在这种背景下,既尊重新社会组织的相对独立性,为其成长、发育提供良好的环境。又要加强对新社会组织的引导,加强新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以法律规范其行为,以社会监督它们。
党的基层组织遍布与社会之中,搞好群众工作离不开基层组织的努力。为此,基层党组织需要顺应社会变化,实现部分功能的转变,以服务的形象服务的姿态凝聚人心凝聚社会,打造服务型基层党组织。
网络问政是互联网时代,密切联系群众的新途径
邱宁:处于互联网时代,从基于坚持和发扬群众路线的视角出发,贴近网民也是贴近群众,在网络问政中密切联系群众是当今党政领导和群众之间一条彼此沟通、理解的时代新途径。
当今社会已进入信息化、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信息化迅猛发展、无所不在,电子媒体、网络世界充斥与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令人堪忧的现状是:在网络的许多群体里,把控话语权的活跃发言者往往还并不是网民中最深思熟虑的成员,党员在网上导引群众、服务群众的模范带头作用还需进一步凸现,基层党组织在互联网阵地上的战斗堡垒作用还需进一步凸现。
面对资本主义的全球扩张、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西方消费文化的蔓延与滥觞,信仰坚定、旗帜鲜明的共产党员人一把手要敢于在网上“亮剑”,要善于用好网络这把“双刃剑”,以电子政务建设推动为人民服务,下基层,上网络,深入群众,贴近网民,将姿态放下去,把工作沉下去,带着责任、带着感情、带着问题,学会上网,善于上网,学会在虚拟世界上去伪存真,诚心实意为群众服务,将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暖民心予以具体体现,这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构建网络危机应对机制及反和平演变之必需。
现在很多党员领导干部也都有自己的微博,但大多都选择“潜水”,往往只成了“摆设”,政务更新不及时,群众反映没回应。当然,在网络上实行实名认证需要勇气,需要掌握一定的网络知识与技艺,因为要经得起百姓的拍砖。网民不了解政府的运作体系,对于政府有怨言有求助,都会向你进行发泄,领导干部需要学会躬下身子,放低姿态和网民交流。(姜春媛 陈元)

Ⅳ 人民日报为什么重登 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
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
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
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
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释义】本条是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
食品对人类造成的危害主要是食品本身含有毒素和食品受到污染。

食品污染是指原材料
从生长到成熟的过程中,包括从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烹调直到食用前的各个环节,由
于各种条件和因素的作用,
可能使某些有害物质进入动植物体内或直接进入食品,
使食品的
营养价值、卫生质量下降,甚至对人体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

1.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用工业酒精兑制的假酒、添加三聚氰胺的婴儿奶粉、部分利欲熏心的食品生产者利用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等,这些食品不符合食品标准,食用后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严重的甚至会导致死亡。
2.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
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般而言,要做到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物质含量为零,成本过于高昂,缺乏可操作性,另外人体对这些物质有一定的耐受性。但是这些物质如果过量,就将损害人体健康。具体衡量的标准就是食品安全标准。这些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就禁止生产经营。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婴幼儿时期是人类生长发育的基础阶段,专供婴幼儿的食品应适应婴幼儿生长发育的特点。
婴幼儿本身体质比较虚弱,免疫力较差,非常容易受病毒或细菌感染,而且由于受到体质限制等原因,他们不容易吸收食物的各种营养成分。所以,专供婴幼儿的食品应根据年龄及生长发育的特点,为他们制定专项标准。其他特定人群一般是指患有特殊疾病的人,
如糖尿病人,或者身体有某种倾向的人,如易疲劳人群等,根据这些人体质的不同特点,应制定不同的食品标准。如果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就不能从食品中摄取足够的养分,针对自身体质食用适合自己的食品。
4.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的“腐败变质”指食品经过微生物作用使食品中某些成分发生变化,感官性状发生改变而丧失可食性的现象。
这些食品一般含有沙门氏菌、痢疾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致病性病菌,易导致食物中毒。“
油脂酸败”指油脂和含油脂的食品,在储存过程中经微生物、酶等作用,而发生变色、气味改变等变化。“霉变”是指霉菌污染繁殖,有时表面可见霉丝和霉变现象,这种霉菌毒素在高温高压条件下,也不易被破坏,使食品有较强的毒性。如前几年被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的陈化粮事件,就是因为陈化粮中的黄曲菌霉超标。黄曲菌霉产生的黄曲霉毒素是目前发现的最强化学致癌物,尤其可以导致肝癌。因此,按照国家的规定,陈化粮绝对不允许直接作为口粮进行销售。
5.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这是因为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体表及体内往往含有致病性微生物或寄生虫,人们在食用这类肉类及其制品后会导致食物中毒,发生病患甚至死亡。
6.禁止生产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肉类制品。为了使群众吃上放心肉及肉制品,有必要对肉类及肉类制品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允许进入市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说明某些指标不符合食品标准,应当坚决制止其流入市场。如针对
生猪屠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
7.禁止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包装材料一般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天然纤维、玻璃等制品。生产后的产品要求使用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容器包装,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运输。包装污秽、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容易导致食品污染。
8.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通常只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应的营养水平和卫生标准,超过这一期限,就极容易发生变质,食用后往往导致程度不同的中毒或其他疾病。所以本条第八项规定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必须标明保质期限的食品认真标出保质期。保质期应从食品加工结束当日算起,并在生产厂内包装工序结束时加盖保质期限印记,不允许从发货之日和销售单位收货之日起计算。
9.禁止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
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
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标签的基本功能为说明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
物含量、厂名、批号、生产日期等。食品标签是对食品质量特性、安全特性、食用说明的描
述。
之所以要在预包装食品上标明食品标签,一是广大消费者的需要。广大消费者可以借助食品标签来选购食品,通过观察标签的整个内容,了解食品名称,了解其内容物是什么食品,是由什么原料和辅料制成的,以及生产厂家和质量情况等。二是生产者和经销者的需要。他们通过标签来扩大宣传,让广大消费者了解企业和产品;同时,不同生产企业以自己特有的标签标志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其他假冒自己食品标签的食品。三是出口和国际食品行业技术交流的需要。因此,法律规定,禁止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禁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该项延续了食品卫
生法的规定。对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
对于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禁止生产经营。

Ⅵ 食品安全法 第28条 是食品安全标准吗

是的,下面是食品安全法第28条,内容及释意: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释义】本条是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
食品对人类造成的危害主要是食品本身含有毒素和食品受到污染。食品污染是指原材料从生长到成熟的过程中,包括从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烹调直到食用前的各个环节,由于各种条件和因素的作用,可能使某些有害物质进入动植物体内或直接进入食品,使食品的营养价值、卫生质量下降,甚至对人体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
1.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用工业酒精兑制的假酒、添加三聚氰胺的婴儿奶粉、部分利欲熏心的食品生产者利用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等,这些食品不符合食品标准,食用后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严重的甚至会导致死亡。
2.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一般而言,要做到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物质含量为零,成本过于高昂,缺乏可操作性,另外人体对这些物质有一定的耐受性。但是这些物质如果过量,就将损害人体健康。具体衡量的标准就是食品安全标准。这些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就禁止生产经营。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婴幼儿时期是人类生长发育的基础阶段,专供婴幼儿的食品应适应婴幼儿生长发育的特点。婴幼儿本身体质比较虚弱,免疫力较差,非常容易受病毒或细菌感染,而且由于受到体质限制等原因,他们不容易吸收食物的各种营养成分。所以,专供婴幼儿的食品应根据年龄及生长发育的特点,为他们制定专项标准。其他特定人群一般是指患有特殊疾病的人,如糖尿病人,或者身体有某种倾向的人,如易疲劳人群等,根据这些人体质的不同特点,应制定不同的食品标准。如果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就不能从食品中摄取足够的养分,针对自身体质食用适合自己的食品。
4.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的“腐败变质”指食品经过微生物作用使食品中某些成分发生变化,感官性状发生改变而丧失可食性的现象。这些食品一般含有沙门氏菌、痢疾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致病性病菌,易导致食物中毒。“油脂酸败”指油脂和含油脂的食品,在储存过程中经微生物、酶等作用,而发生变色、气味改变等变化。“霉变”是指霉菌污染繁殖,有时表面可见霉丝和霉变现象,这种霉菌毒素在高温高压条件下,也不易被破坏,使食品有较强的毒性。如前几年被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的陈化粮事件,就是因为陈化粮中的黄曲菌霉超标。黄曲菌霉产生的黄曲霉毒素是目前发现的最强化学致癌物,尤其可以导致肝癌。因此,按照国家的规定,陈化粮绝对不允许直接作为口粮进行销售。
5.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这是因为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体表及体内往往含有致病性微生物或寄生虫,人们在食用这类肉类及其制品后会导致食物中毒,发生病患甚至死亡。
6.禁止生产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肉类制品。为了使群众吃上放心肉及肉制品,有必要对肉类及肉类制品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允许进入市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说明某些指标不符合食品标准,应当坚决制止其流入市场。如针对生猪屠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
7.禁止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包装材料一般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天然纤维、玻璃等制品。生产后的产品要求使用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容器包装,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运输。包装污秽、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容易导致食品污染。
8.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通常只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应的营养水平和卫生标准,超过这一期限,就极容易发生变质,食用后往往导致程度不同的中毒或其他疾病。所以本条第八项规定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必须标明保质期限的食品认真标出保质期。保质期应从食品加工结束当日算起,并在生产厂内包装工序结束时加盖保质期限印记,不允许从发货之日和销售单位收货之日起计算。
9.禁止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标签的基本功能为说明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厂名、批号、生产日期等。食品标签是对食品质量特性、安全特性、食用说明的描述。之所以要在预包装食品上标明食品标签,一是广大消费者的需要。广大消费者可以借助食品标签来选购食品,通过观察标签的整个内容,了解食品名称,了解其内容物是什么食品,是由什么原料和辅料制成的,以及生产厂家和质量情况等。二是生产者和经销者的需要。他们通过标签来扩大宣传,让广大消费者了解企业和产品;同时,不同生产企业以自己特有的标签标志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其他假冒自己食品标签的食品。三是出口和国际食品行业技术交流的需要。因此,法律规定,禁止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禁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该项延续了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对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
对于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禁止生产经营。

Ⅶ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的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生产经营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食品,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经营者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过期变质食品销毁制度并保存销毁记录台账的;
(二)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记录、保存进货(销售)信息或者保留进货(销售)票据的;
(三)食品添加剂销售者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记录、保存进货(销售)记录或者保留进货(销售)票据的;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记录和保存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或者保管食品添加剂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采购或者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标签不规范或者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质量监督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活动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第六十四条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擅自开业的,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洗涤剂、消毒产品、包装材料、洗涤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
(三)集中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者独立包装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
(四)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
第六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执行集中消毒餐饮具使用查验制度,或者使用无合法来源和无消毒合格证明的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一)连续十二个月内受到两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或者已受到一次以上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侵害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三)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其所经营的食品不合格,不主动退市或者销毁,或者退市后又以其他方式继续销售的;
(五)隐匿、销毁、伪造证据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食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一)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或者为了延长食品的销售期更改食品的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的;
(二)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的容器外未标示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
(三)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等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
(四)销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食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先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
(二)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已经上市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实际情况,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不及时移送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
(五)越权发布食品安全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Ⅷ 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共有几项

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共有以下13项: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8)食品安全八项规定的内容扩展阅读:

违反该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吊销许可证;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拘留。


Ⅸ 食品安全八项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关于印发《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更好地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推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四化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认真总结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和日常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在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附件:
1.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
2.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
3.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
4.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
5.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
6.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
7.食品广告监管制度
8.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Ⅹ 中央八项规定征对哪些关键人不能摆酒席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区、市、县各级党委的实施意见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等党内法规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对严禁大操大办酒席规定重申如下:
一、喜事酒席规模控制在30台以内。
二、国家公职人员置办喜事酒席实行书面申报制度。须在置办酒席10天前提出申请,填写《置办酒席申请表》(附后),报请领导审批后方可筹办。
1.凡置办酒席达到10台以上的,必须申报。
2.乡镇正职领导由联系乡镇县领导审批,县直单位正职领导由县分管领导审批。
3.乡镇、县直单位副职、科级非领导干部、一般干部及工勤人员由本乡镇、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4.申报人须将经审批后的《置办酒席申请表》复印报送县纪委监察局、县委和县人民政府督查室以及该同志所在单位等部门。
5.在置办酒席当天,当事人应当主动请置办酒席监督部门以及本单位领导到现场核实置办情况。
三、置办喜事酒席监督部门职责。
1.县纪委监察局、县委和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对置办酒席要经常进行明察暗访;对接到违反规定置办酒席的举报,负责组织县委组织部、县绩效办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实。
2.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城乡住建局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好职责,加强食品安全和占道置办酒席等的监管。
3.本单位要负责申报桌数及置办情况的核实。在核实后两天内向县纪委监察局、县委和县人民政府督查室书面汇报核查情况。
四、各乡镇、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对职工置办酒席的监管,对制止不力,国家公职人员违反规定置办酒席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坚决严肃查处。
1.置办10台以上不报告的或者不按规定置办,超过30台的。一是给予当事人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绩效奖金;二是当年绩效考评中,扣除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严禁大操大办酒席评分项分数;三是该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须向县纪委、县委和县人民政府督查室作出书面检查;四是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其当事人年度考评不能评为优秀,不能参与评优评先。
2.违反其他规定置办酒席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县纪检监察局立案调查,视其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
五、实行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广大干部群众监督国家公职人员违规置办酒席的行为。凡实名举报违规经查实的,一次性奖励举报人500元,对举报人给予保密。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严禁大操大办酒席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带头遵守,杜绝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