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如何进行科普教育

做好食来品安全监管源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宣传、教育、新闻等单位必须要密切配合,广泛深入持久的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要大力宣传政府和有关部门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所取得的成效,宣传其加强食品监管、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决心和信心以取得大众的支持;及时发布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有关信息,做到信息公开;同时积极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让普通老百姓都掌握食品安全的相关基本知识,对公众进行食品科普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和依法维权的意识。有选择的曝光食品安全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从而引导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

『贰』 有哪些消费者维权的经典案例

消费者维权的经典案例:

【案例一】 

隐瞒信息误导消费者: 

2017年初,消费者荆某、陈某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汽车与该公司发生争议。经查,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本属免费办理的业务交由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为办理,收取消费者垫款服务费计22201元。

西安市工商局灞桥分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认定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供服务中,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汽车销售服务纠纷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消费者在遇到问题,不能得到经销商和厂商回应时,可以通过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 

【案例二】 

冒用“苹果”商标经营:

2017年初,消费者赵某在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苹果电脑1台,后在处理售后服务问题中发现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商标侵权行为。经查,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苹果”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将““苹果”商标作为经营标志和宣传使用,违法经营额计34038元。

西安市工商局碑林分局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其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案例三】 

经营者不享有单方解释权:

2017年4月,高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内张贴的店堂告示上含有“以上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属某商贸有限公司”话语,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禁止性规定,依法对其立案调查。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店堂告示的,不得“规定  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案例四】 

利用格式条款强制消费:

2017年7月,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消费者马某购买汽车过程中,利用格式条款,强制马某购买其指定的价值7000元的装饰材料及服务,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从中获利3500元。

西安市工商局双生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认定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利用格式条款强制消费行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对于经营者强制消费、变相强制消费和添加不合理条件的经营行为,应拒绝交易。已经达成交易的,应通过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五】 

不兑现返现奖励承诺:

2017年6月份,浙江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西安市工商局阎良分局转交案件线索,反映天猫店铺某专卖店在上一年“双11”促销奶粉期间,不兑现返现奖励承诺问题。经查,该专卖店承诺“双11当天付款最高前30名奖励3000元-100元不等的现金”。

但在兑付奖励时仅对前15名消费者兑现承诺。在未征得其余15名获奖消费者同意情况下,改用店铺积分进行奖励。最终,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时,要认真甄别,保留相关票据。在经营者不兑现承诺时,要及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案例六】 

价格信息误导消费者:

2017年2月9日,山西游客赵某在临潼旅游期间,在某土特产店购买了价值6468元的中药材“铁皮石斛”,后感觉“铁皮石斛”价格太高,通过“12315”投诉举报电话向西安市工商局临潼分局进行投诉。

经查,该土特产店销售人员销售时故意未将“铁皮石斛”价格说清楚,导致赵某将“每克10元”的价格误认为是“每根10元”,购买600多克,并将“铁皮石斛”打成粉状,付款6468元。

西安市工商局临潼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土特产店故意不说清楚所提供的商品价格的行为,属于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行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马铃薯生长异常农户受损:

2017年,兰陵县种植户张先生从经销商张某处购买土豆种7000公斤,2月中旬起垄覆膜种植于11个地块计49.3亩。4月27日起,该品种生长开始出现异常,遂找经销商协商。

种植户认为是土豆种质量问题,经销商认为是种植过程消毒不彻底,双方争执不下,协商陷入僵局。2017年5月,种植户拨打12315投诉电话,要求经销商赔偿经济损失。

兰陵县工商局、消协协调农业部门出具了鉴定报告。经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经销商赔偿种植户损失43000元。

【案例八】

天价内衣无效果:

蒙阴县消费者李女士于2017年3月份,在蒙阴县某化妆品店花17460元购买两套“梵依漫”美体内衣,穿着后发现没有其商家所说的宣传效果,要求退货。

经调查,消费者李女士反映情况属实,商家确实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问题。经调解,商家认识到错误并同意为李女士退货,将李女士消费的17460元退还。

『叁』 中国近十年食品安全事件案例

1、“矿物油风波”

简介:

2017年3月份,某网络公司发布了一份检测报告,其大意是在德芙、老干妈等相关品牌的巧克力和辣椒酱中检测了矿物油成分,同时还引用欧盟食品安全局的评估报道,称该种矿物油能在动物体内积聚,可能在某些脏器中产生微肉芽肿。

此后,包括陈君石院士在内的众多业内专家对此澄清,这些食品中的矿物油总量极低,根本不构成安全问题。

2.“脚臭盐”事件

简介:

2017年4月中旬,从山东率先查处一种闻起来有异味的食盐开始,所谓的“脚臭盐”新闻短时间内席卷全国,各地纷纷查处产自河南平顶山的相关食盐,央视《新闻1+1》也专门做了节目。

最后,工信部带队督查企业,样品送国家盐产品质检中心进行检测,结果是两家合格,一家现场认定有异味。

3.麦当劳冰淇淋机风波

简介:

2017年7月26日,美国麦当劳某门店员工在其社交网站上传了麦当劳门店的一组图片,图片显示冰淇淋机内部看起来“已经发霉”。此照片随后传遍全球,也惊动了中国媒体,还有中国的食品安全执法部门。

但一天后事情就反转,该“发霉零件”是冰淇淋机的清洁滴漏盘,用于承接可能滴落的零件润滑剂,并不和食品接触。

4.2009年2月27日,“咯咯哒”问题鸡蛋所用饲料厂的法人代表获刑,该厂于08年9月两次向饲料中加入三聚氰胺。在08年10月,在香港对从内地进口的鸡蛋中检测出三聚氰胺后,引起了广泛关注,所以问题饲料被查出,但鸡蛋价格出现下跌。

5.2008年8月,人造“新鲜红枣”流入乌鲁木齐市场。主要经过两道工序,铁锅里放进酱油,使青枣变成红色,并保持光泽。再次放进加入大量糖精钠和甜蜜素的水池中浸泡,使其口感泛甜。过量食用会造成血小板减少,酿成急性大出血等直接身体危害。

6.2008年6月1日,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在5月22日至28日之间,先后有6名在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就诊的患者,在使用江西博雅生物制药公司生产的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后死亡。

7.2006年11月12日,由河北某禽蛋加工厂生产的一些“红心咸鸭蛋”在北京被检测出含有致癌物质苏丹红。部分河北农户用添加了工业染料苏丹红的饲料喂养鸭子,导致蛋黄内含有苏丹红,以致全北京市范围内停售河北产“红心”咸鸭蛋。

(3)食品安全典型案例扩展阅读

农业部日前发布的2015年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信息显示,2015年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继续保持稳定,“十二五”期间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合格率分别上升3.0、0.3和4.2个百分点,均为历史最好水平。

监测信息显示,2015年全年农产品质量总体合格率为97.1%,蔬菜、水果、茶叶、畜禽产品和水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分别为96.1%、95.6%、97.6%、99.4%和95.5%。农业部已将结果通报各地,督促有关地区加强监管,跟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单位。

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表示,要力争“十三五”末主要农产品的合格率达到97%以上,要全面提升源头控制能力、标准化生产能力、风险防控能力、质量追溯管理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完善监管制度和工作机制。推动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农药、畜禽屠宰等配套法规,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据悉,今年农业部将继续以违规滥用兽用抗生素、非法屠宰病死畜禽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

『肆』 赵国华的部分诉讼案例

承担的主要教学课程本科生课程:食品化学。研究生课程:食品质量专与安全控制、食品安全专属题、食品安全案例辨析。主要研究领域赵国华教授长期从事非消化性碳水化合物化学与营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活性多糖、膳食纤维、低聚糖等的制备、结构表征、改性、生物活性评价、功能机制研究和新产品开发与产业化等方面。同时在食品质量快速检测与分析方面开展部分工作。

『伍』 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怎样从严量刑

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将适用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行定罪。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要求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从严量刑,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该司法解释自5月4日起施行。
食品犯罪认定情形首次细化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两个基本罪名。《解释》首次对这两个罪的定罪量刑情节和认定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其中,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这一构成犯罪的要件难以认定的问题,《解释》将实践中具有高度危险的一些典型情形予以类型化。《解释》明确规定,只要具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足以造成刑法规定的危险,增强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食品犯罪分子严格适用缓刑

『陆』 不诚信的食品事例

案例一 浙江温州赖中超卤味烤肉店加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5年7月,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对赖中超、蒋成全经营的卤味烤肉店销售的卤肉上瘾,怀疑添加违禁物质。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该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混有罂粟粉的调味料20克、罂粟壳350克。经查,赖中超为拉拢回头客,自2014年8月,在加工卤肉时采用将完整罂粟壳放在汤料包里置于卤汤中,或将罂粟壳碾磨成粉末,混入其他香料,直接撒在卤肉上等方式,进行非法添加。根据赖中超供述,执法人员查处了向其销售罂粟壳的仟家味调味品店,以及该店的上线位于福建省福州市的淑芳香料商行,共查获罂粟壳19千克。卤味烤肉店经营者赖中超、蒋成全被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列入2015年第二期瓯海区食品安全黑名单,向社会公示。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仟家味调味品店和淑芳香料商行的经营者黄剑文、傅莉莉、葛淑芳3人已被人民检察院以贩毒罪提起公诉。

案例二 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5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陕西省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扣“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天富生”菊花玉竹片、“天富生”芡实片等多种标注了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可疑产品。经检验,“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含有格列本脲和盐酸二甲双胍,属于在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成分,涉嫌犯罪,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共同调查。经查,2014年1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泽安家族利用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和其在全国20多个省市开设的诊所作为掩护,以看病开处方的形式,销售其违法生产的森健降糖冲剂等10种假冒保健食品。这些产品均标注虚假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在11批次产品中检出化学物质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等药物成分。此案共查获上述假冒保健食品35000余瓶,涉案金额1700余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26人。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上述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 江苏南京“7?21”特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南京市建邺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多家成人用品店销售的保健食品疑似为假冒伪劣产品。2015年7月21日,建邺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11家性保健店进行了突击查处,发现11家性保健店存在销售宣称壮阳功能的假冒保健食品行为。经检验,在相关产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药物成分。经深入追查,涉案假冒保健食品的生产窝点位于河南郑州和三门峡市,犯罪嫌疑人檀伟强、席海霞、席兰伟等人以租赁的房屋为加工窝点,购卖大量空胶囊、西地那非、淀粉等原料,以及空瓶子和外包装盒等包装材料,将西地那非和淀粉混合装进空胶囊,包装后制成成品销售至江苏、山东等多个省份。上述11家性保健店经营者通过陕西省西安市的郝辉和翟文静购进这些假冒保健食品进行销售。此案共查获“金伟哥”、“植物伟哥”、“德国黑蚂蚁”等有毒有害保健食品近百个品种共计90多万颗,西地那非粉末25公斤,涉案金额约1300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27人。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上述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邺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 广西柳州市桂坤酒厂、德顺酒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配制酒案

2015年6月2日,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公安机关通报的线索,到柳州市桂坤酒厂进行调查,对该厂生产的“金锅功夫酒”进行抽检,在其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经联合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柳州市桂坤酒厂为使其产品达到宣称的功效,利用柳州绿神生物有限公司提供的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原料,生产“金锅功夫酒”。调查时发现,柳州市德顺酒厂也从柳州绿神生物有限公司购买含西地那非成分原料,生产“瑶健酒”和“柳霸神养生酒”进行销售。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共同行动,查获“金锅功夫酒”、“瑶健酒”、“柳霸神养生酒”共17000余瓶,相应半成品酒1124公斤;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德顺酒厂厂长韦茂来、桂坤酒厂厂长胡强、提供配制酒原料的麦广贤已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五 广东省惠州市老铁烤鱼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5年6月,根据公安机关掌握的线索,惠州市惠阳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惠阳区孙长付经营的老铁烤鱼店进行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对餐后汤底和该店使用的调味料“草果粉”抽样检验。结果显示,在调味料“草果粉”中检出罂粟碱。2015年7月7日,惠阳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经查,老铁烤鱼店老板孙长付为吸引消费者来店就餐,在调味料“草果粉”中违法添加罂粟壳。惠阳区检察机关对老铁烤鱼店老板孙长付和厨师孙双利以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2015年12月16日,经惠州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孙长付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孙双利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资料扩展

中国网6月11日讯 2012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启动仪式暨第四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今天在京举行。6月11日至17日被确定为今年的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本次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国科协等单位共同主办,主题是“共建诚信家园,同铸食品安全”。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副主任刘佩智在论坛上表示,诚信缺失是食品风险的根源,要加快建立健全食品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柒』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典型案例

公安部督办“地沟油”大案开审。2013年09月02日,公安部督办的一起“地沟油”大案在江苏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开审,16名被告人被控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案中,江苏省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把腐烂的动物内脏提炼出的油脂,加工成食用油,销往全国各地的117家食品企业,涉案价值达6000多万元 。
16名被告人中,除王万奎、李树圣、刘伟、何丙学等4人是康润公司的管理人员外,其余被告人均为向康润公司提供原料的人员。
今年5月4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仍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因此,为康润公司提供原料的12名被告人均被检方以“明知康润公司用其提供的原料生产食用油”为由,控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据悉,此案是食品安全司法解释出台后开庭审理的最大一起新型“地沟油”案件。
中国律师司法网首席律师谢通祥担任王佃生的辩护人。他介绍说,从康润公司的营业执照范围来看,该公司可以生产饲料油与食用油。
谢通祥表示,王佃生是以饲料油的价格把产品卖给康润公司的,他把鸭油卖给康润公司是纯粹的商业行为,他也不知道康润公司用来制造地沟油。在康润公司既可以生产食用油也可以生产饲料油的前提下,王佃生无法也无权监督康润公司用其鸭油是生产饲料油还是食用油,这是监管部门的责任与权力。

『捌』 请给三个执法不严而导致的食品安全例子

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大头娃娃奶粉事件、假酒中毒致多人死亡事件、粉丝掺假添加有毒化学肥料
相关新闻报道:
劣奶粉“喂肥”大头婴 http://news.gd.sina.com.cn/local/2004-04-28/412209.html
粉丝掺假添加有毒化学肥料 http://news.gd.sina.com.cn/local/2004-05-07/423051.html
高州某工厂生产的“毒罐头”流向市场 http://news.gd.sina.com.cn/local/2004-05-19/448089.html
广州假酒中毒致多人死亡 http://news.sina.com.cn/z/jiajiu/index.shtml
广东关注:http://gd.sina.com.cn/guanzhu/shipin.html
搜狐:食品安全之痛http://news.sohu.com/s2005/shipinanquantong.shtml
中国三个最严监管食品安全
http://finance.sina.com.cn/zl/china/20140306/232618430380.shtml

『玖』 食品安全事例有哪些

1、豆腐中的“吊白块”。个别不良商家为了让豆腐颜色好看提高韧性,会在豆腐中加入吊白块,导致二氧化硫超标,危害人体健康。通过调查记者了解到,这种情况出现概率很低。

2、水饺中的“毒青菜”。“毒青菜”时候含甲胺磷的青菜一般看不出,也闻不出味道,但人吃了后极有可能出现中毒症状,严重的会危及生命。

3、含敌敌畏的金华火腿。2003年11月16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的《每周质量报告》揭露,拥有1200年历史的浙江金华火腿在生产过程中,个别企业不但毫不注意卫生把关,专门有人收死猪、母猪、公猪来做火腿,特别是为了驱赶苍蝇,防止火腿生虫生蛆,金华火腿在泡制过程中竟大面积使用敌敌畏。

4、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2008年中国奶制品污染事件(或称2008年中国奶粉污染事故、2008年中国毒奶制品事故、2008年中国毒奶粉事故)是中国的一起食品安全事故。

5、水产品用福尔马林浸泡。水产品经甲醛浸泡后,不但膨胀定型、体积增大、重量增加,而且潜伏在水产品里的甲醛是健康的隐形杀手,其浓度虽低不太可能造成急性损害,但却会产生潜在性的毒作用。

(9)食品安全典型案例扩展阅读: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4日公布近期对全国液体乳产品抽检结果,蒙牛乳业(眉山)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批次产品被检出黄曲霉毒素M1超标140%,黄曲霉毒素M1为已知致癌物,具很强致癌性。

2、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据倍诺食品安全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3、对于食品特别是乳制品中的致病微生物的检测技术的应用具有现实的重要意义。国内外已将实时荧光定量PCR检测技术强制应用于相关行业并相继制定了国际、国家、及行业标准作为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