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传销案
1. 滕州黑社会都谁啊
滕州黑社会18成员寻衅滋事破坏选举 黑老大获刑17年
2009-5-20 20:0 来源:法律教育网
5月11日,山东省高院指定新泰市人民法院管辖的滕州市梁永重大涉黑案件一审宣判,以梁永为首的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七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由于该案案情复杂、涉及人员众多、社会影响较大,山东省高院指定由新泰法院负责该案的审理。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梁永等18名被告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九十年代以来,被告人梁永等人,通过打砸、聚众斗殴、替人要帐、与人争霸等方式,在滕州逐渐形成以其为首有影响的恶势力,先后纠集刑满释放和无业闲散人员,以其天润宾馆为据点,形成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其中梁永为组织者、领导者,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相对稳定,实行分级管理。在组织内被告人梁永具有绝对权威,被成员尊称为“三哥”、“三叔”,在组织以外被称为“梁老大”,二号被告人肖枫被称作“军师”。被告人张新、张龙为便于管理手下成员,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出资给手下成员集中食宿。为发展组织势力,培养组织骨干,被告人张龙在发展组织成员时考验入伙人员胆识,办“一点红”,即故意骑非机动车撞机动车,并要求组织成员纹身,配备砍刀等作案工具,提高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
以被告人梁永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其亲自指挥、授意、指使等方式,交叉结伙,携带刀具、棍叉等工具,利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先后在滕州市城区及多个乡镇,实施殴打他人、替人站场助威、插手民事纠纷等违法犯罪活动,致1人重伤,3人轻伤,多人轻微伤,违法犯罪所得近30余万元并分赃,严重扰乱了群众正常生活。
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非法介入拍卖行业,破坏滕州正常经济生活;利用组织成员介入基层选举,侵蚀基层政权,破坏滕州正常的社会秩序,严重破坏滕州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
经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梁永为首的犯罪组织,在组织形态方面,被告人梁永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肖枫、张新、张龙为骨干成员,与杜以文、满中华、王宜桂、陈炳杲、赵龙、陈家尧、陈家莹、张令浩、高敬新等人组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其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从经济实力来看,该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替人站场、介入拍卖行业等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维持组织的活动。该犯罪组织在被告人梁永、肖枫、张龙、张新等人的指挥、授意下,依仗人多势众,携带刀具,利用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实施殴打他人,替人站场、称霸一方,侵蚀基层政权,严重影响了滕州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被告人梁永在该犯罪组织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罚金20000元,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0元。
其他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山东滕州市后洪村那些传销是否已被摧毁我的侄子是否又回到那里做传销
这个您也只有向当地的派出所打电话咨询了。
3. 山东省枣庄滕州搞传销的地方有哪几个
你问这个问题真的很不好回答,想必你有朋友在那里并叫你去,所以你才想问!我想告诉你,你既然很怀疑他了,何必相信他呢?疑人不用用人不疑!
4. 滕州市周广娥,原枣庄兴坤投资有限公司诈骗,非法集资案,,诈骗金额数千万,法人为什么逍遥法外,
这一帮人里面还有孟君,邮政局孙长勇,都是骗局的人员,幕后指使人之一的,都要受到法律严惩
5. 谁知道山东滕州的传销点哪有吗我女朋友现在在哪搞怎么说都不回来 女人的脑子怎么这么简单啊 晕
应该把她接回来
这工作,生意好的时候,好烟 好酒 好车(车是租的)好房(也认为是租的)
一但政府抓(或者头头跑掉)
一堆贷款等着你还
6. 海立方是骗子吗听说滕州市兴达文化传媒公司骗取资金高达1000万元多是真的吗在线等
绝对的骗子,望有关部门能看到
7. 我发现了一个传销团伙怎么举报啊
你首先要确定是否真的是传销,传销有三个特点:1有创始人 2发展下线 3有提成。如果是这样你可以打举报传销电话。也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8. 山东滕州东郭巴庄杀人犯。如何定罪
该案应由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果没有其他情节的话,应该判死刑,立即执行。
9. 滕州王文奎出事了
山东省滕州市光明实业公司王文奎、俞成君、张栖健、王福陆、张春焕、孟昭科、董红军侵犯商业秘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山东省滕州市光明实业公司王文奎、俞成君、张栖健、王福陆、张春焕、孟昭科、董红军侵犯商业秘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99.07.16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1999.07.16
【正文】 全文
被告人王文奎,男,36岁,捕前系山东省方舟集团副总经理。
被告单位山东滕州市光明实业公司。
被告人俞成君,男,44岁,捕前系滕州市光明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张栖健,男,43岁,捕前系滕州市光明实业公司技术员。
被告人王福陆,男,45岁,捕前系山东省方舟集团阳谷玻璃工艺制品厂技术员。
被告人张春焕,女,40岁,捕前系阳谷县高庙王乡中学教师,(王文奎之妻)。
被告人孟昭科,男,36岁,捕前系河南省台前县第一中学教师。
被告人董红军,男,32岁,捕前系阳谷县高庙王乡中学教师。
被告人王文奎、俞成君、张栖健、王福陆、张春焕、孟昭科、董红军、被告单位山东滕州市光明实业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山西省阳谷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于1998年7月18日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阳谷县检察院审查起诉。1999年1月29日阳谷县检察院向阳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1997年夏,被告人王文奎出于营利目的与山东省滕州市光明实业公司法人代表俞成君预谋非法获取阳谷玻璃工艺制品厂的“诺亚”口杯生产线技术。同年9月,被告人王文奎诱使被告人王福陆绘制了该厂“诺亚”口杯生产线接口设备零件图纸37张,由王文奎带到滕州,意图卖给山东滕州市光明实业公司以从中获利。由于王文奎与俞成君在谈判中因价格与付款方式未达成协议,俞成君便暗中安排该公司副经理赵月海(批捕在逃)、技术员张栖健将王文奎放在房间的“诺亚”口杯生产线接口设备部分图纸秘密窃取后复印。王文奎发觉图纸被复印后,1997年10月的一天,伙同王福陆一块去腾州找俞成君,俞付给二人各现金1万元。1998年春节后,王福陆又将“诺亚”口杯封底技术泄露给滕州市光明实业公司,并对该公司生产技术进行指导,俞成君再次付给王福陆现金3500元。王福陆分给王文奎2000元。
山东滕州市光明实业公司利用被告人王文奎、王福陆提供的技术信息,于1998年3月试生产双层玻璃口杯成功,并于当年6月分三次批量生产。不久被告人王文奎向俞成君提出要求包销其生产的双层玻璃口杯。1998年6月中旬,滕州市光明实业公司以每只口杯70元至90元不等价格销给王文奎双层玻璃口杯5000余只。王文奎同其妻张春焕及被告人孟昭科、董红军、张丕聚(另案处理)、俞成君、张栖健先后在河南省台前县孟昭科处、滕州市光明实业公司内将双层玻璃口杯贴上“诺亚”口杯注册商标,用“诺亚”口杯外包装包装好以后,又以每只170元和每只171元的价格销售到西安、武汉、滕州、阳谷(白云时代商店)等地的阳谷玻璃工艺制品厂的“诺亚”口杯销售客户处。被告人王文奎、张春焕、孟昭科、董红军等人销售金额80余万元,被告单位山东滕州市实业公司、被告人俞成君、张栖健等人销售金额40余万元。俞成君、王文奎等人的行为给山东省方舟集团玻璃工艺制品厂造成50余万元经济损失,并使该厂产品大量积压,信誉降低。
1999年7月16日阳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阳谷县玻璃工艺制品厂生产“诺亚”口杯的接口技术属该厂专有技术,具备商业秘密中技术信息特征,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人王文奎,俞成君,山东省滕州市光明实业公司为牟取私利,非法窃取他人秘密,严重侵犯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王文奎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非法所得1.2万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60万元,追缴非法所得6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61.2万元。赔偿阳谷县玻璃工艺制品厂经济损失人民币10.9万元。
二、被告单位山东省滕州市光明实业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10万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80万元,追缴非法所得4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90万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40万元。赔偿阳谷县玻璃工艺制品厂经济损失人民币32.8万元。
三、被告人俞成君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
四、被告人张栖健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五、被告人王福陆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1万元。
六、被告人张春焕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七、被告人孟昭科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0.4万元。
八、被告人董红军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免除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文奎、俞成君、王福陆均以“该技术不属商业秘密,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张栖健以“没有盗印图纸的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张春焕、孟昭科以“不知口杯真实来源,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由提出上诉。
1999年9月2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赔偿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 山东滕州重大涉黑案所有被判人名单
近日,省高院指定新泰市法院审理的滕州市梁永重大涉黑案件一审宣判,以梁永为首的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七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据了解,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由于该案案情复杂、涉及人员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省高院指定由新泰法院负责该案的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梁永等18 名被告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9项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被告人梁永等人,通过打砸、聚众斗殴、替人要账、与人争霸等方式,在滕州逐渐形成以其为首有影响的恶势力,先后纠集刑满释放和无业闲散人员,以其天润宾馆为据点,形成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其中梁永为组织者、领导者,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相对稳定,实行分级管理。在组织内被告人梁永具有绝对权威,被成员尊称为“三哥”、“三叔”,在组织以外被称为“梁老大”,二号被告人肖枫被称作“军师”。被告人张新、张龙为便于管理手下成员,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出资为手下成员提供集中食宿。为发展组织势力,培养组织骨干,被告人张龙在发展组织成员时考验入伙人员胆识,办“一点红”,即故意骑非机动车撞机动车。并要求组织成员文身,配备健身器材及砍刀、棍棒、铁叉等作案工具,提高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
以被告人梁永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其亲自指挥、授意、指使等方式,交叉结伙,携带刀具、棍叉等工具,利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先后在滕州市城区及多个乡镇,实施殴打他人、替人站场助威、插手民事纠纷等违法犯罪活动,致1人重伤,3人轻伤,多人轻微伤,违法犯罪所得30余万元,严重扰乱了群众正常生活。
被告人梁永在该犯罪组织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罚金20000元,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0元。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也分别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