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传销的心得体会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大学生揭传销黑幕,遭遇非人经历几欲轻生案例1: 多次打电话、写信邀你去“发展”;一张席子、白米饭、没油水的白菜冬瓜汤;一文不值的假冒伪劣产品要卖到3000多元……日前被“好心人”从传销窝点解救出来的西安一女大学生讲述了自己不幸涉足传销黑窝点的经历。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女大学生是西安某高校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她说她曾经对未来充满美好憧憬,但由于朋友的一个“美丽的谎言”,使曾经朝气蓬勃的她产生了轻生的念头。 据她讲,数月前一个朋友给她写信说,他舅在南方开了一家公司,并称那里有很多高素质人才,很适合大学生发展,现特意邀朋友去锻炼锻炼。此后,这位朋友还多次打电话并在QQ上留言,描绘了美好的发展前景,鼓励她放弃学业“发展事业”。经不住诱惑,这名女大学生匆匆南下广西合浦,加盟到朋友的公司。所谓的公司,实际上是一家打着直销旗号的传销黑窝点。她说:“从此我过着非人的生活,每天的饭菜是白米饭、没油水的白菜冬瓜汤,晚上睡觉则在地上铺一张席子。而我见到的所谓‘高素质人才’仅仅是用谎言和虚伪包装起来的。他们的工作是用欺骗的方式把价值几百元甚至一文不值的假冒伪劣化妆品以3350元或者3800元的价格卖给下线。”她还透露,在她呆过的广西的那个传销窝点,至少有来自西安的大学生100多人,大部分是民办高校和正规大学的自考生。她说,这些打着直销旗号挂羊头卖狗肉的传销黑窝点骗钱害人,使不少人家破人亡、人财两空,还有不少大学生因此把握不住人生航向,失去生活信心,失去了人格尊严。“我没有半句谎言,之所以要把这件事讲出来,是想告诉那些打算往这个死胡同里发展的,或者已经进了这个死胡同但还心存侥幸打算多捞一把的大学生,千万不要利欲熏心,天上从来不会掉馅饼。”她说。案例2:就读于贵州某高校的李小勇(化名)被最亲近的同学骗至徐州,陷入传销窝点。他说,“传销像一块剧毒的蛋糕,要拒绝它很难……”在经历半个月的挣扎之后,李小勇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当时李小勇正在贵阳市一家公司实习,某天他给一位同班好友打了电话,这个电话让他在以后的半个月内历经折磨。电话里,同学盛情邀请他来徐州,并告诉李小勇,他已经找到了工作。于是,李小勇来到了徐州。当晚即被同学接到了黄山新村一居民点居住。
第二天,当李小勇随同学走进一间挤满了男男女女的房间时,他意识到自己陷入传销了。由于心里特别反感,李小勇当时就提出要走,同学劝他:“随时可以走,来了不如听听,玩几天再走。”勉强留下来的李小勇听了两三天课,反感情绪渐渐消失了,他惊骇地发现,学员们整天交流“心得体会”,说“一年可挣几百万”,教室里弥漫的亢奋气氛让人走火入魔,令人不知不觉兴奋,失去理智。教员的上课更有洗脑作用,令人有加入这一行的冲动,“驱使你不由自主地向家里要钱”。“心里挣扎了半个月,我最终选择了光明的路”,残存的一丝理智提醒李小勇:不能再留在这里了!但同学又适时“劝告”:大学毕业了也很难找到工作,为什么不在这里“创业”呢?两三年后就是百万富翁!动了心的李小勇终于向父母开了口,要3000元“上岗抵押金”,用来“购买”2800元一套的南西(音)化妆品,其实他刚刚大二,还没有毕业,哪里来的工作呢?本是一个不攻自破的借口,但从未说过谎话的他让父母深信不疑。一段时间后,前去工商银行取钱的李小勇却在自动取款机前犹豫了。刹那间,他眼前闪过了自己每天一份土豆、白菜的菜饭,这让他对学员们吹嘘的“光明”前景产生了怀疑。他故意输错了密码,给自己争取了7天(挂失期限)的缓冲时间。李小勇开始用自己擅长的数学知识计算要使自己两三年后成为“几百万富翁”的月收入,此时他发现这是一个不折不扣的骗局。当李小勇再次用冷静的眼光打量周围的同伴们时,他烦躁不已。成为巨富的向往,与理智的提醒之间的争斗一直没停止过。7天的挂失期快到了,李小勇的精神接近崩溃,痛苦不堪。“传销窝点并不限制你的人身自由,只是你到什么地方都会有人跟着你,打电话也有人在旁听着,这些人要让你从思想上让你沉迷上瘾……传销像SARS,是一种传染性极强的瘟疫”,李小勇说。随后,李小勇向同学要了2元钱,从黄山新村坐车到了市区,阳光下,他在广场坐了好久,随后拨打了报警电话。派出所出警后,将李小勇移交给辖区的狮子山派出所。当天晚上,他在被送到戴女士负责的溶剂厂招待所暂住。从出来的那一刻,李小勇就一直处在煎熬中:误入歧途的悔恨及自责、担心学校知道的恐惧令他的精神几乎崩溃。冲上七楼楼顶大哭一场后,李小勇似乎轻松了许多。他沉默地跟在戴女士的身后,在市里几家公园里逛逛,由戴阿姨陪着他上银行取那3000元钱。
“在我走投无路时遇到了戴阿姨,如果没有她开导我,可能我早就崩溃了……”李小勇在几大张练习纸上,写下了这样的心声。昨日晚8点,李小勇回贵阳前对记者说,“我想奉劝那些去看望外地亲戚朋友的人,要有警惕心理,别像我……挣扎的滋味很痛苦。”

2. 直销和传销案例

直销是一种产品分销模式,传销是拉人头模式,本质区别主要在于究竟是以销售商品获利还是以发展下线获利。

网络网友曾经把直销和传销的区别简单的归纳为:
一、直销:直接从厂家批发拿货,直接销售给消费者。
传销:需要交入门费。

二、直销:建立属于自己的店铺,直接从公司批货,一次性销售到顾客手中。
传销:你需要发展下线。需要不断的找合作者,并打着组建团队的幌子以倍增收入的模式诱导别人。

三、直销:根据自己销售出去的产品数量决定收入。
传销:根据下面人头数量和这些人的经营业绩来决定你有多大的回报。

四、直销:让参与者用1元钱买一元钱的货物。
传销:其实说白了就是 让下线给上线1元钱,上线说传授下线赚50块钱的办法。结果等下线给了上线1元钱时,上线就告诉下线再找同样的十个笨蛋做下线的下线就好了。

3. 说说大家身边的传销和骗子的案例

我家里就有,我有个弟弟,就在搞传销,开始家里人都听说他工作很好,工资很高,混的蛮好,说还要找人,有几个他的哥哥弟弟们就去了,才发现是传销,后来都叫不回来了,木有办法报警了,给抓回来,问题是出来又去了,家里人实在木有办法啊,现在都不知道在哪里,在干嘛。哎。。。

4. 你碰到过有什么人因为传销而导致家破人亡的例子

大学生李文星在找工作的期间,误入传销组织,多次想要逃跑,但是并没有成功,组织威胁他向家里要钱,他知道自己家庭困难,坚决拒绝了,由此遭到杀害,一条生命逝去了。

5. 现在传销真是无孔不入啊,我家就是个例子,大家救救我妈妈吧,我爸死的早,我十岁我爸就死了,现在我妈妈

我觉得你还是报警吧,这个比较靠谱。要么上微博发微博求助,花钱雇几个营销号一转,肯定会有人关注的

6. 今天看了一整天的传销案例,什么1040,69800,还有别人给你X脑的步骤,不知道为什么那么多人都

朋友你的判断很正确,这个的确是误导人的,一定不要让你父亲参与。老人家可能没有咱们警觉性高,一旦上当,后果往往比较严重

7. 有被传销骗钱的案例吗

以发展下线为目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就是传销。
传 销,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版的,涉嫌权犯罪。
对于传 销被骗者,因为所交纳的款项大部分被挥霍,因此,一般很难追回损失。
防止传 销,就要小心周边的亲朋好友。
如果有人以找工作、做项目、谈恋爱等异常情况邀约你去某地时,你就要小心了。这可能就是传 销,你就有被骗的风险。

8. 传销引起的经济案例及相关法律责任承担

1997年,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传销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给予传销合法的地位,同时对传销企业的设立运作、传销员的资格和管理作了严格的限制,并且有一些法律责任条款保证对传销活动的监控。
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1998年6月18日,国家出台了《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2月21日,国家再次发布《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只有已经被废止的《传销管理办法》属于国务院的部门规章,而《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是国务院的“红头文件”,严格的讲,并不属于规章的立法形式禁止传销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第九条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第十条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三章查处措施和程序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对于经调查核实属于传销行为的,应当依法没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传销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财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三条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

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9. 你身边有传销案例发生吗,有微商涉嫌网络传销吗

你身边有传销案例发生吗?有微商设计网络传销吗?这个是没有的,我身边没有这样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