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应承担哪几种法律责任

经营者的义务是相对消费者的权利而言的,只有经营者履行了义务才能保障消费者权利的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10种经营者的义务。
1、履行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一旦约定生效,经营者应当履行承诺。当然, 约定内容应是法律、 法规许可的事项。如果约定内容违法,比如约定提供毒品,则不受法律保护。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经营者履行这一义务是与消费者实现监督权相对的。它要求经营者切实把消费者当作上帝, 认真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在质量、 价格、品种、数量、服务态度、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经营作风,提高经营水平,更好地服务于消费者。同时也达到其营利的目的。
3、提供安全商品和安全服务的义务
(1)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3)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
(1)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3)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5、标明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1)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2)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6、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2)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7、保证质量的义务
(1)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2)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8、承担“三包”责任及其他责任的义务
(1)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商品承担“三包”责任。 (2)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对商品的“三包”责任。 (3)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对商品的“三包”以外的其他责任。 (4)经营者对以上义务的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9、不得用格式合同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1)不得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2)不得作出减轻、 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3)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10、尊重消费者人格的义务
(1)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 (2)经营者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 (3)经营者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⑵ 经营者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4、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5、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6、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7、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8、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9、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⑶ 身份被定为经营人有什么责任吗

当然有责任。
你是经营者就是有任何经营上的问题都找你。你有责任。
卫生消防偷税漏税都找你。

⑷ 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是什么 求完整详细回答。

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经营者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对社会承担一定的责任。从本质上说,经营者社会责任是对社会规范、社会共同价值观的遵从,是一种为他者的责任。一般说来,经营者最基本的社会责任有三:一是为政府提供税收,二是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三是为市场提供安全的产品或服务。

⑸ 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应遵守国家法律,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权益是义务。
1、维护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由选择权等是义务。
2、对产品有包退,包换,包修的三包义务。
3、对有缺陷产品应及时召回的义务。

⑹ 经营者有哪些义务

经营者的义务抄有10种:1、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2、接受监督的义务;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5、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6、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7、保证质量的义务;8、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9、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法人与实际经营人之间的责任

法人之所以叫法人,就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人

⑻ 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应承担哪几种法律责任

经营者的义务是相对消费者的权利而言的,只有经营者履行了义务才能保障消费者权利的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10种经营者的义务。

⑼ 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包括哪些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