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现代市场经济的五大特征:
独立的企业制度 有效的市场竞争 ; 规范的政府职能 ; 良好的社会信用 ; 健全的法治基础.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经济体制现状来看,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占绝大多数,但真正实现繁荣经济目标的,都是建立起规范和有效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许多国家虽然长期实行市场经济,但至今仍然在不规范和低效的市场经济中苦苦挣扎。由此可见,市场经济也有好坏之分,并不是只要实行了市场经济,资源配置就可以自动优化,社会福利就可以自动增加。尤其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原来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在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中,如果搞得不好,也很容易陷入不规范的、低效的市场经济当中而难以自拔。根据世界各国的经验,运作规范和有效的市场经济体制一般具有以下五个共同特点,即独立的企业制度、有效的市场竞争、规范的政府职能、良好的社会信用和健全的法治基础。
独立的企业制度
独立的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而企业是最主要的市场主体。
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通过分散决策和价格机制实现资源配置。分散决策的好处是每个企业都可以利用它们所得到的信息进行决策,从而避免了计划经济难以克服的信息难题。但要实现分散决策,企业必须要有充分的独立性,否则分散决策无从谈起。从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来看,独立的企业制度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企业拥有明确和独立的产权并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二是企业有充分的决策权,能够根据市场信息的变化自主决策;三是企业对自己的决策和行为负民事责任。这三个方面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明确和独立的产权不仅是市场交易得以顺利进行的基础,也是企业进行投资和贸易活动的动力源泉,是形成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的前提。如果产权不明确,或得不到有效保护,独立的企业制度不可能真正确立。同样,企业拥有自主权和对其决策的后果负责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果企业的决策常常受到外来干预,它就不可能也不应当对其决策的后果负责,反过来,如果企业不能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真正负责,拥有决策自主权就是危险的。现代经济研究的成果充分说明,市场机制不仅是一种资源配置手段,更是一种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决策者对其决策后果负责,对决策者既是约束,也是激励。
改革以来,伴随着非国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国有企业的改革,我国的独立企业制度得到一定程度的发育,但与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一是国有企业改革尚未取得突破性进展,大多数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工业集团、四大专业银行等还不是真正独立的市场主体。国有资产的产权明晰问题和建立有效的产权实现方式的问题也没有完全解决。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建立只是从形式上解决了国有产权的分散行使问题,更大和更为艰巨的任务,是如何保证将国资委建设成为一个真正的权利和责任相对等的履行出资人权能的机构,而不是变成一个只有权利而不对其决策后果负责的行政单位。二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受到各种来自企业外部或明或暗的干预和制约,企业决策自主权有待进一步落实。三是对产权的侵害事件屡屡发生,保护产权的法律环境有待完善,尊重产权的社会意识也有待形成。四是如何形成有效的使企业对其决策后果负责的机制也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难题。破产制度是最为有力的市场约束制度,但这项制度在国有经济领域的实施已经大大走样。同样,由于国有企业改革滞后,有效的产权约束没有形成,制定一部规范的、覆盖全社会的《破产法》也面临许多困难。
有效的市场竞争
竞争是市场经济有效性的最根本保证。市场机制正是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迫使企业降低成本、提高质量、改善管理、积极创新,从而达到提高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的结果。但竞争必须有效,否则也很难取得良好的效果。从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来看,有效的市场竞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竞争必须公平;二是竞争必须相对充分;三是竞争必须有序。
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要求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政策平等对待不同的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获取、享受法律保护和政策支持等方面,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在人员流动、就业选择、职业培训、劳保福利等方面,为劳动者创造平等的竞争机会。公平的竞争环境意味着机会的公平,而只有机会的公平才是实现社会公正和经济效率相统一的有效途径。
保障竞争有效性的另一个条件是消除阻碍企业进入和退出市场的各种行政性和经济性障碍,保证竞争的相对充分。行政性障碍主要是指由于行政权力造成的市场垄断,比如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而经济性障碍则主要是由于某个或某些企业规模过大、市场集中度过高造成的市场垄断。两种垄断虽然性质不同,但都会损害竞争的有效性,都需要采取措施加以消除。另外,对于有效竞争而言,企业的自由退出与自由进入同样重要。如果竞争的失败者由于各种行政的或经济的障碍不能自由退出,也会严重损害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最后,有效竞争必须是有序竞争。有序竞争首先要求有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游戏规则”,这种规则既包括正式的法律、法规,也包括非正式的行业规范、国际惯例等。同时,市场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这样的规则,为此,必须严格制止欺诈、造假、低价倾销和价格卡特尔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规范的政府职能
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政府与经济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离不开政府的作用,但政府的作用不能过大,其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否则,如果政府任意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同样会损害民间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能够成功促进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规范的政府行为通常被称为“良政治理”或“有限和有效政府”。良政治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政府的职能通过法律得到明确和恰当的界定。在规范的市场经济当中,政府的作用主要不在于替代市场的作用,而在于增进市场的作用,也就是主要通过制定和执行规则来维护市场秩序,保持公平竞争,为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很好解决的问题,政府就不必插手,而通过市场机制不能解决的问题,政府则必须负起责任。在需要由政府发挥作用的地方如果政府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同样会损害市场机制的正常作用。根据这样的原则,需要政府发挥作用的领域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制定并执行规则,包括产权的界定与保护,监督合同的执行以及公正执法等。二是进行宏观经济的总量调控,进行收入再分配,防止收入差距过大,维持稳定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三是提供公共产品。
第二,民主和透明的政府决策程序。政府职能的正确行使不仅要求政府只做该做的事情,而且要求决策正确,尽量减少失误,而正确的决策又依赖于正确的决策程序。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决策所依赖的信息和专业知识越来越复杂,仅靠少数领导者的个人智慧很难保证作出正确的决策。考察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决策,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重大决策不仅要经过专业人士的充分论证,而且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被规制对象的意见。通过法律或法规形式规定的政府决策程序也可以起到监督政府行为,减少随意干预和减少腐败的作用。
第三,政府权力要受到法律的有效约束。由于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政府具有天然的优势,因而必须通过法律对其干预经济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否则独立企业制度和自由交易就难以得到保证。法律法规必须对政府干预经济的内容、方式、权限等作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尽可能详尽的规定。如果法律规定了过多的政府不应有的干预经济的权力,或者法律留下的空白太多,或法律条文过粗留下的弹性过大,赋予政府过多的自由裁量权,都会导致政府对经济的过多和随意的干预。政府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其行为也必须处于立法机关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
第四,有效制止政府官员腐败。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严重的腐败是导致低增长、低收入水平的重要因素。腐败会给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代价,是导致不规范、无效和坏的市场经济的最主要因素。腐败不仅会大大增加市场经济的交易成本,而且会构成市场准入的壁垒,损害有效竞争环境的形成,败坏政府的声誉,降低政府有效管理市场经济的能力。因此,能否有效制止腐败现象的蔓延关乎我国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成败。
良好的社会信用
诚实守信在任何时期对于任何国度、任何民族、任何体制都具有普遍的价值,不诚实守信,不勤勉敬业,任何一种游戏规则都难以正常运转。但对于现代市场经济而言诚实守信尤其重要。这是因为,与传统市场经济的交易方式主要是现货交易,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不同,现代市场经济的交易方式主要是信用交易。信用交易的出现和发展克服了时间及空间的分离对交易的限制,从而大大扩展了市场交易的范围。但信用交易的基础是交易双方的诚实守信,否则不仅交易的成本会大大上升,而且交易的广度和深度也会受到很大影响。尤其值得重视的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低成本的电子商务将会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但如果没有良好的信用作基础,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会受到很大的制约。
在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诚信对于企业来讲不仅意味着较好的信誉,更意味着更高的竞争优势。通过严格履行合同,企业不仅能够赢得客户,而且能够树立良好的品牌。对供应商的诚信能够使企业赢得供应商的信任,从而获得较好的供货条件。而对债权人和投资者的诚信意味着能够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更多融资的能力。特别值得指出的是,良好的信用基础和文化是现代企业制度赖以正常运作的基础。如果董事们不能很好履行其对股东的诚信义务,如果管理人员不能诚信敬业,如果内部人总是以虚假的信息欺骗投资者,现代企业制度即使形式上建立了,也不能真正发挥作用。
各国的发展经验还表明,与市场主体的诚实守信相比,政府的诚信更为重要。政府政策的透明和可预见,政府严格履行其对社会的承诺,不仅直接影响社会信用的状况,而且能够增强其他市场主体的信心,为良好社会信用的形成起到示范作用。
健全的法治基础
从各国经济体制演变的历史经验来看,一个国家能否真正实现从传统市场经济或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变,关键在于能否真正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法治基础。这是因为,正如上文所述,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而竞争离不开规则,离不开法治。没有好的法治环境,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市场竞争的有效性、政府行为的规范性和市场秩序的有序性都将缺乏根本的保证。因此,从根本上讲,现代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多种多样,只有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现代市场经济才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富民强国的有效途径,这是近现代经济发展历史中的一条重要经验,值得我们认真吸取。
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基础的法治主要包含三层含义:
一是法的内容符合基本的或公认的正义,特别是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法治环境的健全并不意味着法律越多越好,更为重要的是法律是好法而不是恶法。如果法律不是对产权和公平竞争进行有效保护,而是过多地限制经济主体的自由,那么这样的法律越多,对市场经济的危害反而会越大。许多国家法治环境不健全,不能为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条件,并不是因为它们没有制定足够多的法律,而是因为其法律不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甚至是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背道而驰的。好的法律需要有好的立法程序来保障,这不仅要求具体的立法过程公开、透明,更需要比较健全的民主和宪政基础。
二是法是至高无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治”国家中,所有的公民个人、公民团体和政府机构,都必须遵守法律,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个人或机构,不论其地位和社会背景如何,其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制裁。
三是法律得到公正执行。这不仅需要有健全的司法体系,而且需要全社会良好的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相比而言,这一点是最难的,因为法律的制定毕竟有国外成熟的法律可供借鉴,而好的司法环境却只能通过自己的努力才能实现,好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更需要经过长期的宣传、教育、培养以及实践才能建立起来。

2.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现状

进入新世纪,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充满活力,日益开放。与此同时,也要求我们进一步认识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和内在规律,以使我们制定和实施方针政策时符合客观经济规律,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国当前的实际,我们需要很好掌握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和内在规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价值规律调节社会主义生产和流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传统的计划经济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有根本的区别,前者起基础性作用,即主要调节者作用;后者则不起作用或只起很小的作用。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说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价值规律是社会生产和流通的主要调节者;而在传统计划经济中,价值规律不起调节作用,调节社会生产和流通的,是国家的指令性计划. 我国之所以实行改革开放,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就是因为原来实行的计划经济在20世纪50年代发挥了一段积极作用以后,其弊端日显突出,效率低,缺乏活力,货不对路,致使我们与发达国家的经济、技术差距拉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很慢。与此不同,从1979年改革开放到现在,在市场化改革的有力推动下,我国经济发展加速,25年间年均增速达9.4%,处于世界前列,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人均GDP到去年超过1000美元,人民生活显著改善,总体上已达到小康水平。这表明,用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能进一步解放社会生产力,能更有效地利用和配置资源,取得更为丰硕的发展成果。 在社会市场经济中,支配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最主要的是价值规律,也就是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而波动,供过于求时上涨,供不应求时下跌,各个企业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决定和调整自己的生产和经营,从而维系社会生产和社会需求的平衡。这就是价值规律调节社会生产和流通的主要含义。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过,“价值规律正是商品生产的基本规律。”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孙冶方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初就讲过,“千规律,万规律,价值规律第一条”,这句名言用于现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最恰当不过的了。因此,我们说在经济工作中要尊重客观规律,首先就是要尊重价值规律,以及相关的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等等。各项市场经济活动,除属于自然垄断的、具有外部性的、提供公共品的等等以外,都应放手让价值规律调节即市场调节

3. 我国市场经济的规则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通过法律来治理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内在要求。
1、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需要法律规范。
市场主体是经营的企业,它有两个广大,两个方面需要法律规范:一方面企业的产权问题,企业能够行使全部法人财产权而不受侵犯地自主经营需要法律保证;另一方面企业在自主经营中,必然要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那么,一旦企业对利益关系采取非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自主经营的企业或国家的利益时,这也需要法律规范。没有上述法律规范,市场经济就难以正常运行。
2、市场运行的规则需要靠法律来构筑维系。
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市场运行就是市场经济的运转,而市场运行的各次规则要靠法律来构筑。市场运行有众多的规则,如生产资料市场规则、金融市场规则、劳动力市场规则、技术市场规则,等等。这些规则都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规定。因为法律手段具有严密性、规范性、公开性,以及国家的法制性和相对稳定性等特点,可以从根本上规范经济和社会生活运行。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有效运转。
3、市场竞争的公平竞争需要法律保障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就是自由、等价交换。没有自由交换,商品就很难流通;生产再多的产品,不能实现等价交换,就不能实现其内在价值和获得利润,生产者就没有生产和再生产的积极性。商品生产者要求平等、自主、自由地等价交换,进行公平竞争,就要求法律保障。同样,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求法律保护。没有这种法律保障,市场经济同样不可能有效运转。
4、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和特殊性需要法律来强制体现市场经济的一般性表现为在各个市场经济国家都发挥作用的一般规律。这些规律一旦为人们所认识,就将在理性的度上用法律来规范,使遵循经济规律成为具有法律得来的行为,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反映社会制度的本质特征,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社会制度的要求,它不仅表现在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之中,更重要的是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用法律确立起来。
5、市场经济的自主性需要法律来确认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的经济,即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这就要求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如果没有法制,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市场就是一句空话。
6、市场经济的契约性需要法律来确认保护。
市场经济的基地在于市场,而市场交换或市场经济的具体动作,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新订立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型,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建立经济关系和实现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的最本质的区别,而契约这种法律形式,市场经济就寸步难行。而契约这种法律形式对契约原则、方式和法律的确认与保护为前提。
7、市场经济的竞争性需要法律来保障。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命脉,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这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经济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因为在竞争过程中,有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冒最大的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如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资取别人商业秘密等,这就必然妨碍市场竞争的正常运行。如同球赛一样,球员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比赛。没有规则,比赛就无法进行。因此,必要的法律是维护正当竞争的保障。
8、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平等原则需要法律来确认和维护。
与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是通过契约发生关系的,这就是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确认所有人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9、市场经济开放性要求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以适应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统一的调整手段和相应的规则。要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就必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4.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经历了哪些阶段

历史生回答你·给我追加分好不?这个网上很难找到·我是课堂笔记来的·第一阶段:1978-1984把农民从人民公社中解放出来,使农民获得了有限的自主权第二阶段:1985-1992把部分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允许农民“综合发展”--发展乡镇企业第三阶段:1993到至今核心内容:允许农民“离土又离乡”把农民从农村仲解放出来

5. 市场经济是什么

市场经济是承认并维护个别利益的经济
什么叫市场经济呢?大概一百个经济学家可以提出一百零一种以上的说法。有人说,市场经济就是私有制的经济;有人说,市场经济就是价值经济。还有说是自发性的经济、竞争的经济、优胜劣汰的经济、信用经济、法制经济等等。
应当说,这些说法都有一定道理。包括“私有制”的说法。但是这些说法都像是“盲人摸象”,都只触及一个局部,都没有总体的概括力。
什么是市场经济?其实很简单。市场经济就是按等价原则进行交换的经济。
市场经济得以存在和发展,其根本基础首先在于分工的普遍化。我们说,没有工业化就不会有市场经济。为什么呢?因为工业化、大机器生产才能造就社会普遍分工的物质基础。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不需要交换。最多是一家之内的两口子交换产品。农业文明时代,农村妇女天天晚上摸黑纳鞋底也供不上一家人穿鞋。用机器生产,一个工人一天能缝100双鞋。现在工艺又改进了,不用缝制了,用胶粘。一个工人一天能粘1000双鞋。生产这么多鞋,当然不是他自己穿,或者给他家人穿,或者给他老板穿。干什么用呢?用于出售。就是交换。
分工还不是市场经济的唯一基础。可分工引起的交换并非只有出售一种方式。计划经济下也有分工,但大量的产品是“计划调拨”的。不是真正的出售。因为“一大二公”体制下的传统理论认为,大家都是一家人,用不着算计那么清楚。“肉烂在锅里”。谁多谁少不都是“国家”的吗?或者说是“劳动者共同所有”的吗?我们在改革的初期就开始力图打破“大锅饭”。但那个时候所说的“大锅饭”主要指企业中“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其实原有体制下最大的“大锅饭”并不在平均主义的分配上,而在于否定等价交换的市场交易原则上。
市场经济下的交换就是“亲兄弟明算账”的交换。交易双方必须计较多少,必须维护自己的利益。人们都有在菜市场买菜,和卖菜的小贩讨价还价的经验。萝卜白菜的价格贵一毛钱,小贩的利益就多一毛钱。价格便宜一毛钱,买方的消费者利益就多一毛钱。谁的钱也不是白来的。
请注意,交换中这个“必须维护自己的利益”的行为非常重要。可以说,这是市场经济一切规律的根本出发点。在所有经济学中,其实都存在一个无需证明的、共同的假定前提。这个假定前提就是,人都是趋利避害的。
我们的改革实践已经明确无误地证明,公共利益、共同利益一定是建立在个别利益的基础上的。否定了个别利益,实际上也就否定了公共利益。在我国农村改革前的人民公社中实行“工分制”。理论上说,谁干活都会导致大家共同的分值提高。这种“工分制”把大家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了吧?但实践证明,这种否定个别利益的制度设计导致了农民“出工不出力 ”的反抗。无穷无尽的政治运动、反复的“大公无私”教育也无助于事。结果是大家共同受穷,谁的利益也没有得到保障。上世纪70年代末,我们首先进行的改革就是“分田到户”, 承认农民的个别利益。结果是什么呢?是1984年建国35周年庆典时,邓小平在天安门阅兵那个时候,全国农民高唱“在希望的田野上”。
我们不想扯进“人是不是自私的”这种没有多大意义的争论中去。我认为,这个争论就像“无所不能的上帝能否提出一个连他自己也回答不了的问题”那样的一个悖论命题。悖论本身是门学问。研究悖论也是有意义的。下面我们就会讲到,市场经济的一切活动都充满悖论。比如,“分散的所有权能够更高效率地集中资源”。但这个“自私”与否的争论是把人的本质这种哲学命题拿来解释现实、生动的社会经济生活。迄今动辄质问别人这种问题的,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它理解为对理想社会向往的单纯。这是典型的“形而上学”。论证方式上有个“归缪法”。例如我们可以问,人都是要死的,人就不应当避死求生了吗?
实际上,党的“十六大”报告已经对这个问题做出了回答。“十六大”报告说,不能以人有财产还是没有财产、财产多和少来区分人们在政治上的先进与落后。我认为,我们可以把这句话在理论上诠释为,不能以人们是否有趋利避害的利己动机来区分人们在政治上的先进与落后。“十六大”报告说,关键要看人们的财产是怎么来的。在我们的问题中,关键是趋利避害要有规则。
大家知道,任何资源都是有限的,经济学重点研究的就是有限的资源,或者说,稀缺的资源的优化配置问题。由于资源有限、机会有限,当人们都想趋利避害的时候,由此就产生了竞争的问题。
供给不足,大家都想买到,那就产生了需求方的竞争。供给充分而需求不足,卖方就希望买方优先买自己的产品。由此就有了供给方的竞争。供求双方讨价还价表现为供求之间的竞争。实际上,市场经济下的竞争是无所不在的。其表现形式也是变化万千。不仅同类行业之间、满足同种需求之间的产品会有竞争,例如出版社和电视台之间有竞争;生产完全不同产品之间的企业也会有竞争。因为有可能两个企业、两种行业会使用同一种资源。例如石油既可以作燃料,又可以生产化工产品。而石油是有限的。技术替代、功能替代、效用替代都会导致竞争。
在过去一些年的改革过程中,大家对竞争的存在已经比较熟悉了。但对竞争的评价恐怕仍有不同看法。因为竞争必然牵扯到一个问题,就是公平的问题。还有人更把市场经济下的竞争道德化,说,承认人会“趋利避害”就已经颇有“抑善扬恶”的味道了,还要提倡竞争,这不是在倡导“弱肉强食”的罪恶理论吗?
大家可能还记得,2001年的春运前夕,国家计委就“旅客列车提价”问题举行听证会。
这个听证会实际上就是用价格竞争来解决资源优化配置问题和公平问题。在春运这个例子中,我们还有没有其他解决办法呢?也有。例如,我们也可以不提价,沿用让大家提前排队的办法,谁买到算谁的。但这个办法中,旅客彻夜排队的代价、“走后门”的代价、让“票贩子”倒票赚走的代价加到一起,可以肯定地说,需求方多支付的代价要远远大于火车票涨价的代价。更重要的是,作为需求方,涨价时旅客们多支付的代价将直接有助于铁路今后增加供给,而在“排队”方案中旅客们多支付的代价则完全无助于铁路供给增加。再例如,我们还可以用计划经济下的配给方式。每个公民发500公里的铁路购票证,大家自己去相互调剂余缺。这个方案听起来够公平吧?但是社会能够承受,或者说有必要承受这么大的一个资源配置成本吗?而且可以断言,即或这个方案真的行得通,那“购票证”的黑市将立刻兴盛起来。真正需要购票的旅客真的能够少付代价吗?
那我们在竞争中就不需要关照弱势群体了吗?就不需要体现公平吗?需要。这个公平同样可以,而且应当通过价格杠杆实现。那就是加大软卧票的涨价幅度,降低硬座票的涨价幅度。后来实际实行的涨价方案证明是正确的。
我们说对软卧票多涨价,是不是就是一种非市场化的不公平呢?不是。这个建议是有充分的经济学道理的。
经济学上有两个极为重要的概念,一个叫“影子价格”,一个叫“机会成本”。
先说“影子价格”。铁道部关于春运涨价的理由之一就是存在着“影子价格”。在火车票这个例子中,大致说,票贩子卖出来的价格就是春运票价的影子价格。票贩子们都知道,倒腾硬座票是挣不了多少钱的,加价幅度很有限,能挣钱的是卧铺票。这因为稀缺。这个稀缺不仅表现为卧铺票少,而且表现在买卧铺票的人购买力强上。影子价格是最能表现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既然你铁道部提出了“影子价格”的理由,那就应当遵从“影子价格”所表现出来的价格差。软卧的“影子价格”最高,所以软卧就应当多涨。
再说“机会成本”。你来听讲座就得少做生意。少做生意的损失就是你听讲座的机会成本。要让人家说听这门课“值”,就得让大家觉得听这个课的收益大于你的机会成本才行。
那在春运这个例子中,铁路的机会成本是什么呢?我们假定正常情况下一节硬座车和一节软座车的票价销售收入都是一万元。现在由于春运超员,硬座挤进了更多的人。比如说50%吧。票价不涨,一节硬座车厢已经可以有一万五千元的票价收入了。可是软座一般不能超员,收入还是一万。你说铁路该不该考虑少挂一节软卧多挂一节硬座,或者对软卧提价50% 呢?因为这时软卧车厢的机会成本已经提高了50%。提价50%才能让软卧的机会成本和硬座的机会成本持平。这很公平。
硬座是在超员情况下增收50%的。就是说每个旅客享受的空间大大缩小了。而软卧即或提价50%,因为并没有超员,旅客享受的空间并没有缩小。那么坐软卧的旅客该不该为供求失衡条件下占有优质资源再多付一些代价呢?应该。在这个例子中,在硬座不提价的情况下,软卧只涨50%还不行,应当涨80%,甚至100%才合理,才公平。如果硬座提价,那软卧应当涨得更多。
这就是市场经济。这就是竞争。竞争有什么好处?竞争的好处主要有三条。一条是优化配置资源。提高有限资源的利用效率。二是优胜劣汰。优胜劣汰不仅是把资源配置给更有效率的支配者的意思,更重要的是不断促进社会、市场、技术不断向前发展。三是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在很多场合,用不着开很多会,无休止地讨论个没完,谁出价高就卖给谁。决策变得非常简单。

市场经济下制度与秩序的本质是社会共同约定。

我们知道,有了竞争,就必然引起另一件事,那就是秩序。近年来媒体上经常讨论的一个重点话题就是整顿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对市场经济秩序的讨论从一个角度反映出,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因为市场经济发展了,竞争普遍化了,人们才需要考虑和关注秩序。

要有秩序就得讲求规则。没有规则就乱套了。那就不是竞争,而是战争了。战争也没离开规则。战争的目的用经济学眼光看有两种,一是通过践踏规则掠夺资源,二是通过强制手段重建规则。

规则、秩序都是一种制度安排。我们说到过,制度安排就是一种社会共同约定。那什么是市场经济秩序呢?由此而来,市场经济秩序就是为保证社会经济系统顺畅运行的社会共同约定。

市场经济下的各种秩序,或者说各种社会约定是人们在万千次交易、竞争中总结出来的。人们在市场交易的实践中逐步懂得,建立秩序是有利于所有市场参与者的利益的。约束所有的人,也保护所有的人。最初的秩序、规则可能是自发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交易范围的不断扩大,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自发的秩序、规则早已经不能满足需要。于是有了经过特定程序,由专门的社会管理部门制定、颁布的规则和规则约束下的秩序。社会共同约定是市场经济秩序。把这种约定上升为法律、法规、交易规则、技术质量标准以及道德准则等就是规则、制度。

人们对竞争经常有善恶褒贬的说法,但对秩序、规则本身则一般没有。不会有人说我们不需要秩序,不需要规则。但是对规则的认定则有很大的不同。

依据管理学的基本理论,规范化的社会共同约定,或者说社会共同行为规范,应当包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和“违背规范的后果如何”三个基本方面。常识可以理解,完善、顺畅的交通秩序一定包括“行人车辆靠右走”、“非机动车不可以在机动车道行使”和“违规要受到惩罚”三个组成部分。维护交通秩序的“硬件”设施、交通秩序的具体组织与维护者等都是“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和“违背规范的后果如何”这三方面基本约定的延伸。如果秩序出现混乱,一定是这三个方面中的某一个环节出现了漏洞。市场经济秩序及维护这个秩序的规则也同样如此。

现在人们在讨论秩序、规则时喜欢说“公正”、“公开”、“公平”的“三公”原则。这三项的确是建立良好秩序的根本基础。但怎么样才算公正、公平?大家的判断标准并不一致。

在我国现实的市场环境中,我们经常碰到一些地方、行业、企业用种种形式搞垄断价,地区封锁的事。垄断价肯定是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但搞垄断价的人也有很充足的理由。什么理由呢?为了保证国家税收,为了改善国有企业经营状况,为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话听起来理直气壮。你消费者不过是个私人,为了国家、公家、国有资产的利益吃点亏还不是应当的么?这种说法完全没有道理。

市场经济有个最基本的规律,叫等价交换。只能在供求双方平等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任何道德、法律或行政权力方面的不平等都会使等价交换的原则扭曲,都会导致市场经济关系紊乱。用理论化的语言说就是,市场交易规则中不能有任何的超经济强制。

我们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基本关系是两个完全平等的经济主体之间关系。他们之间不应当存在一方利益优先于另一方的特权。认为企业、供有者、政府一方是公,是公有利益;消费者是私,是私人利益,认为不能让公有利益吃亏的说法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这是把不同的经济关系,把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关系偷梁换柱地换到了供给与需求、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上。在厂商与消费者的交易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公与私的关系,消费者不论面对国有、集体、个体或外资企业,都是等价交换的过程,要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消费者没有义务为任何企业的所有者利益承担责任,没有义务为政府的税费增收承担责任。

把生产与消费区别为姓“公”和姓“私”的观念其实是在所有制关系上姓“公”姓“私”的争论在消费领域中的延续。为什么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会出现混乱?这种错误观念的存在,以及在这种错误观念下形成的市场规则不合理是重要原因之一。这就提出了一个很严肃的命题,我国的消费理论、消费政策也要拨乱反正,而且要从深层次拨乱反正。

有必要强调指出,消费者利用自己的合法收入,在合法的消费过程中支出货币以换取消费资料,这是市场经济下正常合理的经济行为。消费者在这个经济行为中丝毫也没有占公共利益的便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与消费之间的经济关系,以及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与“公有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毫不搭界。不仅如此,在当前改革的过程中,我们所要推进的恰恰是消费的“私人化”进程。例如公车改革、住房货币化改革、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等。可以而且应当理直气壮地说,这个“私人化”代表着对客观规律的顺应,符合历史进步的方向。

别以为维护消费者利益是个小事。消费者这个概念本来就是市场经济的概念。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有“消费者”这个概念吗?没有。那时只有劳动者、创造者、贡献者的概念。人们认为消费是恶,生产、贡献是善,尽可能少地从社会索取,尽可能多地给社会贡献,才是必要的、崇高的。市场经济不是这样的,有生产就有消费,消费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必要环节。社会发展到今天,消费已经不再是生产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附属的环节,而是关键的、第一位的环节。创造出需求,才有生产发展的余地;创造不出需求,生产就会停滞、萎缩.经济就无法增长。改革发展到这一步,维护消费者权益已成为当前改革进程中社会经济关系调整最核心、最直接、最前沿的问题。

为什么这样说呢?大家想,中国现在经济发展中最大的“瓶颈”是什么?是有效需求不足,是供大于求的失衡。过去几年来,我们花了那么大的政策代价去启动内需。在过去几年中,我国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始终保持着两位数的增长。目前这个余额已经达到10万亿元。这说明,人们消费的物质基础是存在的,老百姓有这个消费能力。人们为什么不消费?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市场秩序不利于消费者,市场规则没有切实保护好消费者。当老百姓实现自己的消费行为时,他的利益总是受到侵害,你说他会愿意打开钱袋子吗?我们的消费者是理性的,是聪明的。他们不会因为市场规则的偏移而放弃自己的权力和利益,去选择那些质次、价高的产品。我们可以这样说,善待和尊重消费者,维护消费者利益就是扩大内需,就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具体体现形式之一,就是应对加入WTO挑战的最重要举措。

市场秩序、市场规则不是哪个国家想怎么定就怎么定的。随着分工和交换范围的扩大,这种社会约定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实质上就是在加入一个世界公认的规则、秩序。WTO的核心问题是在“公平交易、自由竞争”基础上的一系列协定,即大家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政府不能或只能尽可能少的设置障碍。我们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否则无法加入国际竞争中去,无法与外部世界形成稳定的分工关系。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的产业、企业和外来竞争者之间将处于面对面的竞争格局,面对质量、价格、服务以及可持续发展以及维护消费者权益等诸多因素的较量。加入WTO后,我们面临的挑战不仅仅是在企业的规模、技术、资本实力、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更重要的是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完善交易规则的挑战。举个例子说,我们维护消费者权益就得按照国际标准,而不是按传统思维下的“中国国情”来说话。我们的出口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际通行的,或者进口国规定的标准,不然就会受到抵制。

目前我国的水果生产在规模上已经是世界第一,在品种、成本上也具有很强的竞争力,但遇到一个新问题,就是“农残”问题。农药残留在水果表皮及其深处,洗都洗不掉。制成果汁都去不掉。这个“农残”标准不是我们定的,是有国际标准的。这种标准既是一种市场规则,也是当前一种新的贸易保护、国际竞争工具,叫做非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包括技术壁垒、环保壁垒、消费者保护壁垒等。

不仅在国际市场如此。在国内市场上也得遵守国际共同的“游戏”规则。例如,如果中国企业在国内市场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标准低于国际标准,那么消费者就会买外国企业的东西。中国企业就不可能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中取胜。很多人担心中国的企业能否承受得了国际标准。为什么承受不了呢?为什么只能由中国的消费者承受较低的权益保护标准,不能由企业承受较高的国际竞争标准呢?一方面,不是你想不想承受。这个共同的“游戏”规则是回避不了的。另一方面,没有什么比危机更能促进进化、进步和群体素质提高的了。事情逼到那一步,我相信中国的企业只会做得更好,不会做得更坏。

要想建立规范的秩序,就得解决“不遵守秩序怎么办”的问题。这就要有法。法律就是专管“不能干什么”的。为什么人们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的经济?因为离开法制,市场经济的秩序、规则寸步难行。

前期我国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状况已经发展到了失控的程度。我们在给中央的报告中有个分析。认为其根本原因,在“无法可依”与“有法不依”两方面中,有法不依是导致混乱的主要原因;在“体制内”因素和“体制外”因素两方面中,政府、执法机构腐败及“猫鼠串通”等体制内因素的失控是主要原因;在市场机制与非市场机制两方面中,依托行政权力的垄断行为、地方保护主义等非市场机制是主要原因。

有人把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原因归结为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制度“真空”。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其说明的只是表层原因。中国的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尽管仍不健全,但禁止和惩处故意危害人民健康与社会安全行为的法律还是明确具备的。一个显然的事实是,“毒大米”、“‘豆腐渣’工程”出现的原因并非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关键是为什么有法不依。

从经济学意义上说,市场经济秩序出现普遍性混乱的根本原因不在于社会中有一部分人唯利是图或法制、道德操守低下。在任何制度背景下,唯利是图、损人利己、铤而走险或缺乏遵守共同行为准则意识的人总是存在的。所有的经济学说都有一个共同假定,即人总是趋利避害的。不论社会具有怎样的公开约定,如果在实际经济运行中,当人们发现,破坏制度总是可以比遵守制度获得更大的收益,那么这个社会的经济秩序一定会趋于紊乱。因为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自觉或不自觉地从遵守制度转向破坏制度。譬如制售假货可以骗钱且不受惩戒,或违规成本远低于违规收益时。这一点从常识中就可以理解。为什么会出现普遍性的“有法不依”?因为维护制度的人或机构本身也在从破坏制度中捞取“好处”。可以断言,凡是违规、违法现象长期、普遍存在的地方,一定有执法者与违法者的串通,一定有执法者从违法行为的存在中获取利益。

这期“话说什么是市场经济”要讲第三个问题:开拓信用资源的制度基础是财富归属的多元化。

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碰到一个问题。“一手钱一手货”的交易方式不能满足需要。有时候需要先交钱后付货,有时候需要先付货后收钱。交换这个过程在时间被分割开了。还不仅如此,人们还看到,有时候做生意时自己的资金不够,可以和亲戚朋友借。在进一步发展中,人们发现,这种“借”还可以由一个专门的社会中介机构来承担,当成个生意来做。于是就有了银行。由此,就发展起了我们今天所说的信用经济。以后,随着工业化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更多的信用工具、信用方式被创造了出来。比如说人们已经有一定了解的债市。企业发债,投资者买企业债。在这个借贷关系中,双方谁也不认识谁。那债权人为什么能够把自己的钱让债务人拿去用呢?因为有信用参与其中。

在实践中人们发现,信用原来也是一种资源。利用信用资源,可以放大实际的资源规模,可以大大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可以动员更多的闲置资源投入到经济活动中去。

在我国过去20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中,动用信用资源并不是一件新鲜事。我们的改革开放始终是伴随着信用资源的利用、优化配置和扩张而发展起来的。上海的宝钢最开始就是借钱盖的。债权融资在我国不是一件新事物。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几乎所有重大事件都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发展密切相关。借钱就是动用信用资源。但是当时动用的主要是政府和财政的信用资源。此后,我们不仅懂得了动用信用资源,而且这个信用资源的涉及领域和范围还越来越扩大。

在90年代后期,我们有以增发国债为基本内容之一的“积极的财政政策”等。这个历史过程表明,信用资源已经在我国的经济运行中占有着重要地位。

现在大家对国债这个信用形式的投资品种已经很熟悉了。最开始发行国库券时,各单位是摊派的,不买都不成,从你工资里扣。现在买国库券要排队。由于国库券具有风险低、收益高、流动性好等特点,现在这种信用品种已经为社会所普遍认同。

目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政府的信用资源动用得比较充分了。不是没有余地。还有余地。在2002年和2003年的“两会”上,有一些人大代表对持续增发国债的“积极财政政策”提出质疑。一些经济学家,包括一些媒体,也对这个问题有各种看法。这个担心并非没有道理。但是总体上说,我们现在的国债规模占GDP总额的比重明显低于国际公认的警戒线。继续动用财政资源还有余地。但这个信用资源即便有余地,也要慎用。因为财政的信用资源也是有限的,这个信用资源应该在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更多地配置到提供公共产品的领域。而不是简单地配置在经营性资产的扩张上。公共产品包括社会保障体系、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等,也包括推动城市化进程、完善基础设施,以及调整社会公平程度等。这些方面都具有公共产品性质。

一方面,政府的信用资源动用得比较充分了;另一方面,企业的信用资源动用得比较过度了。正因为企业的信用资源动用得过度了,才有了人们所说的“三角债”,企业债务负担过重等诸多的社会现象;才有了银行不良资产的问题。但与政府信用、企业信用相对照,我国十三亿人口的个人信用资源则几乎处在空白状态下。而个人信用资源恰好是我们国家一个巨大的资源宝库。

有人说中国现在信用缺失。这个看法不对。信用是我们几千年文化传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中国人的语言中,“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这样注重信用的话俯拾皆是。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从贩夫走卒到文人仕子都格外强调信用的重要。中国人怎么会没有信用呢?中国怎么会是个信用缺失的社会呢?关键问题有两个。一个是社会经济秩序存在着混乱,我们上面提到了。再一个是我们对市场经济下开拓信用资源的方式尚远不熟悉。例如,在很多人的认识中,资本市场就是股票市场。其实这个认识很片面。资本市场包括两个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一个是股市,另一个是债市。一年期以上的债市也是资本市场。在所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债市的规模都远远大于股市。在过去七年中,发达国家债市的融资规模是股市的七倍。而在我们国家,债市小得可怜,和股市的规模相比明显失衡。

我国的个人信用资源没有被合理地动员出来,和我们的社会服务、社会投资、社会金融体系不完善是密切联系在一块儿。

现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加上股份制银行发的各种各样的卡,数一数,没有—百种,大概五十种也有了。每一个银行自己发的卡就有很多种。如果在城市里生活了一段时间,你口袋里和抽屉里的卡,用的和不用的大概有十几种。但是这些卡在开拓个人信用资源的同时,实际上是在分割着个人信用资源。

假定你拥有某银行的信用卡。信用卡通常都有一个可以透支的额度,当你—不小心花了7000元超过你的5000元的透支额度了,并且忘了按期归还,这可能给你惹下很大麻烦。实际上,你的信用资源是不是连这7000元都不能支撑呢?远不是。可能在同一个银行,你的活期账户上还有5000元,一年期定期存单还有三万元,甚至存款还有几

6. 中国什么时候实行的市场经济体制

中国1992年党的十四大开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

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

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现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应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

从党的十四大起,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取向确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成为自觉、主动的历史进程。

(6)我国市场经济扩展阅读:

国有企业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点和难点

我国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解决许多极其复杂的问题,其中的重点和难点是让国有企业成为市场主体。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确立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强调以扩大企业自主权为主要形式,调整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生产管理权限与利益分配关系,在企业内部建立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这一时期改革的主要举措是“放权让利”,先是实行国有企业利润留成制度。

1981年实行“利润包干制”,企业按核定的利润目标向国家承包,超过的部分归企业留用,完不成的部分由企业自行补齐。此后又实行了“利改税”,把国有企业上缴利润改为缴纳税金,税后利润全部留归企业。

1984年,中央明确提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国有企业开始推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有自主选择和安排产供销活动的权利,有权拥有和支配自留资金。

1992年,中央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明确规定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销售权、资产处置权等经营自主权。事实上,这一时期国有企业已逐步拥有了产品所有权,基本确立了市场主体地位。

从1993年到2002年,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国有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这一时期国有企业改革从政策调整进入到制度创新阶段,国有企业开始推行公司制改革。

1993年,中央提出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1999年,进一步明确公司制的核心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求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到20世纪末,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已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此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继续深化。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在这个框架下,中央又正式提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按照这一思路,国有企业不断深化公司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分类分层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提升国有资本经营效率和效益。

由此可见,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也是生产资料所有权与产品所有权科学分离的过程。如果说在早期放权让利阶段企业尚不拥有独立的产品所有权,那么,到了承包经营制阶段,经营权与产品所有权就都下放给了企业。

后来的股份制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改革,进一步推动了生产资料所有权与产品所有权分离。今天,我们完全可以自信地说,经过40年改革创新,我国国有企业已经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7. 我国是市场经济国家

临时抱佛脚是一个办法,但效果不见得明显。
我给楼主搞个好点的办法:
辩论赛,你的目的无非是取胜,而根本不在乎说的是真是假、是对是错。所以,重点你应该从练“铁嘴钢牙”这方面入手。即使你的概念含混不清,或者前后矛盾,或者前后呼应错了-频道调错了,也不一定是坏事,说不定正好把对方辩手也整糊涂了,而每一个“得分点”通常就在瞬间,你只要绕绕小圈子,再加上铁嘴,更容易得分,而且还能从自信心上给对手以最严厉的打击,让对方进入语无伦次的后续状态。

8. 我国算是市场经济吗扯淡吗

我国是: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最本质特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社会主义的这个“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制度”,其核心部分是“公有制为主体”,没有这个核心部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也就不成其为社会主义,仅有其他非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那将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
这些非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从经济体制上讲毫不困难,因为历史上市场经济都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的;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要跟市场经济相结合,其最大的难点就在于它的核心部分——作为经济主体的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而要实现这个结合,就必须在公有制经济的基础上建立起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微观经济基础,而这是旷古以来的历史性创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