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期间保险
❶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同时经营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
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保险法》,本次修订对版保险混业经营的问题做了法权律规定,针对保险法之前规定的保险公司禁止混业经营调整为适当放开。而且,各大保险公司虽然都经营人寿险和财险,但是是以不同的法人实体进行业务开展,所以并不违背禁止混业经营的规定。
新保险法明确了“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突破了以前财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对财险公司是一重大利好消息,并使以前秘密开展此项业务的财险公司可以浮出水面。
❷ 经营保险业务的的专业公司什么时候出现的
其他的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什么时候出现的我不知道,但我只知道中国人寿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晚成立20天,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布成立是在1949年10月1号,中国人寿是在1949年10月20号成立的。
❸ 保险人在经营汽车保险业务时,就必项具备什么知识。
国家认可的营业执照和对应的经营范围
❹ 特定情形下销售的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身保险有哪些
(一)按保险责任分类按照保险责任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1.人寿保险。人寿即人的寿命,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在实务中,人们习惯把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重要的部分。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是指在人们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或伤残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在全部人身保险业务中,只需支付少量保费就可获得高保障,投保简便,无需体检,所以承保人次较多,如旅行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意外伤害保险等.
3.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包括重大疾病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手术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收入损失保险等。
(二)按保险期间分类
按照保险期间分类,人身保险可分为保险期间1年以上的长期业务和保险期间1年以下(含1年)的短期业务。其中,人寿保险中大多数业务为长期业务,如终身保险、两年保险、年金保险等,其保险期间长达十几年、几十年,甚至终身,同时,这类保险储蓄性也较强;而人身保险中的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及人寿保险中的定期保险大多为短期业务,其保险期间为1年或几个月,同时,这类业务储蓄性较低,保单的现金价值较小。
(三)按承保方式分类
按照承保方式分类,人身保险可分为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团体保险是指一张保单为某一单位的所有员工或其中的大多数员工(保监会规定至少75%以上的员工,且绝对人数不少于8人)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团体保险又可分为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健康保险等。个人保险是指一张保单只为一个人或为一个家庭提供保障的保险。
(四)按是否分红分类
按是否分红分类,人寿保险可以分为分红保险和不分红保险。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保守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的人寿保险。这种保单最初仅限于相互保险公司签发,但现在股份制保险公司也可采用。一般来说,在分红保险保费计算中,预定利率、预定死亡率及预定费用率的假设较为保守,均附加了较大的安全系数,因而保费相对较高,公司理应将其实际经济成果优于保守假设的盈余以红利的方式返还一部分给保单持有人。而在不分红保单中,所附安全系数较小,因为这种保单的成本结余,不能事后退还保单持有人,同时为业务竞争的需要,保费的计收必须反映提供保险的实际成本。因此,不分红保险的正常利润,仅以红利分配给股东或提存准备金。
除上述分类外,人身保险还可按设计类型分为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等。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❺ 保险经营的保险经营的承保环节
承保是指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通过协商,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取得意见一致的过程。 1.有利于合理分散风险
2.有利保险费率的公正
3.有利于促进被保险人防灾防损 1.审核投保申请
(1)审核投保人的资格
即审核投保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及对标的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也就是选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1.审核投保申请
(2)审核保险标的
即对照投保单或其他资料核查保险标的使用性质、结构性能、所处环境、防灾设施、安全管理等情况。
(3)审核保险费率
一般的财产和人身可能遭遇的风险基本相同,因此可以按照不同标准,对风险进行分类,制定不同的费率等级,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但是,有些保险业务的风险情况不固定,承保的每笔业务都需要保险人根据以往的经验,结合风险的特性,制定单独的费率。
2.控制保险责任
(1)控制逆选择
所谓逆选择,就是指那些有较大风险的投保人试图以平均的保险费率购买保险。保险人控制逆选择的方法是对不符合承保条件者不予承保,或者有条件地承保。
(2)控制保险责任
一般来说,对于常规风险,保险人通常按照基本条款予以承保,对于一些具有特殊风险的保险标的,保险人需要与投保人充分协商保险条件、免赔数额、责任免除和附加条款等内容后特约承保。
(3)控制人为风险
①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人们以不诚实或故意欺诈的行为促使保险事故发生,以便从保险中获得额外利益的风险因素。
投保人产生道德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丧失道德观念;二是遭遇财务上的困难。
从承保的观点来看,保险人控制道德风险发生的有效方法就是将保险金额控制在适当额度内。
②心理风险
心理风险是指由于人们的粗心大意和漠不关心,以致增加了风险事故发生机会并扩大损失程度的风险因素。
保险人在承保时常采用控制手段包括:第一,实行限额承保。第二,规定免赔额(率)。
③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主要表现有:主管当局强制保险人使用一种过低的保险费标准;要求保险人提供责任范围广的保险;限制保险人使用可撤销保险单和不予续保的权利;法院往往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判决等等。
保险人通常迫于法律的要求和社会舆论的压力接受承保。 1.接受投保单
2.审核验险
(1)审核
(2)验险
①财产保险的验险内容
第一,查验投保财产所处的环境。
第二,查验投保财产的主要风险隐患和重要防护部位及防护措施状况。
第三,查验有无正处在危险状态中的财产。
第四,查验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②人身保险的验险内容
人身保险的验险内容包括医务检验和事务检验。前者主要是检查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后者主要是对被保险人的工作环境、职业性质、生活习惯、经济状况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3.接受业务
4.缮制单证
填写保险单要求:(1)单证相符;(2)保险合同要素明确;(3)数字准确;(4)复核签章,手续齐备。
5.续保
续保是在原有的保险合同即将期满时,投保人在原有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向保险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实际情况,对原合同条件稍加修改而继续签约承保的行为。
保险人在续保时应注意的问题有:①及时对保险标的进行再次审核,以避免保险期间中断;②如果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有增加或减少时,应对保险费率作出相应调整;③保险人应根据上一年的经营状况,对承保条件与费率进行适当调整;④保险人应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随着生活费用指数的变化而调整保险金额。
❻ 保险公司的营业期限到期后,保险还有效吗
有效,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你的业务员不做了。已购的保险合同依然生效,保监会规定的。
❼ 保险公司经营原则是什么
一、保险公司经营的一般原则
经济核算原则
随行就市原则
薄利多销原则
二、保险公司经营的特殊原则
风险大量原则
风险选择原则
风险分散原则
1、风险大量原则
风险大量原则的含义:
指保险人在可保风险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努力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和标的。
实行风险大量原则的原因:
风险汇聚原理与大数定律:
风险汇聚原理:当两个人的风险(可能发生的损失)不相关时,汇聚安排(平摊总损失)可以抑制风险。
大数定律:极限情况下(参加汇聚的人非常多),每个参加者的平均损失非常接近于每个参加者的期望损失值,每个参加者损失的标准差将非常接近于零。
扩大承保数量可实现规模经济,即降低单笔保单的管理费用。
2、风险选择原则
风险选择:即核保选择,即充分评价投保标的的风险大小和保险金额等,决定是否承保。
风险选择原则:强调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主动选择,否定保险人无条件承保的可能性。
事前选择:在投保人投保时决定是否承保;
事后选择:签订合同后,在续保、被保险人存在欺诈等违反保险合同的行为时解除保险合同。
3、风险分散原则
由多个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共同分担某一风险责任,使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被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方法:
核保时的分散:
合理划分风险单位,参考每个风险单位的最大可能损失确定保险金额,对超出自身承保能力的部分不予承保。
对承保的风险责任加以限制,如控制保险金额,规定免赔额、共同保险条款等。
几家保险公司共保。
承保后的分散:再保险
❽ 保险公司可以同时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吗
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保险法》第95 条第2 款规定,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内保险业容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