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㈠ 纳税人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什么区别
纳税人是泛称和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是纳税人的一种行业分类。纳税人包含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比如移动公司的全球通卡和全球通卡下的各种套餐。
㈡ 判断: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一、此说抄法不全面。税法的规定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二、解释
有些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执照或不需要办理工商执照的,但发生了纳税义务,应当从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㈢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所有存款账户账号是否都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大令49号修订并公布)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㈣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㈤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如何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㈥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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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变更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原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的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 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 销税务登记。故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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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是指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是指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㈧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多少日内,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备案。
税务登记证办完后的当月内,所属税务局会分配和安排企业所属区域的税管人员,当税管人员和企业联系后,会要求到办税大厅办理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8)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扩展阅读: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㈨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缴收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9)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㈩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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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变更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原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的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故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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