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领远旅游是骗局揭秘

典型的庞氏传销模式,总是自我标榜是正规的直销企业,到目前为止都没有得到国家的直销牌照,属于非法运营。

❷ 做传销的人,做到一定级别是不是可以到处旅游

传销就来是个恶行环,做传销的自人只有做到一定的时间和级别才会清楚的知道传销骗局内幕,但晚了!为了拿回自己被骗的钱和付出的钱就只有在继续骗人拉人。要清楚认识到传销就是个骗局这整个过程要2一4年的时间,所以当地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传销份子。传销份子基本上一直会干到没有金钱来源.又拉不到人.上线的人又一直在骂自己无能,那时就会自动离开传销组织了。传销就是这样害自己害别人的!

❸ 谁能告诉我旅游传销是怎么回事我有一个朋友似乎是深陷其中了!

如果有以下形式的活动出现,就要警惕了,因为它极有可能是传销活动:
一是以介绍职业、招聘兼职、从事新型项目经营、低成本创业等名义,让人非法聚集,以面对面集中授课"洗脑"的形式,用"财富、梦想、荣耀、成功"等词语诱导他人参与。
二是以所谓合法公司为掩护,打着高科技、新产品的幌子,以产品直销为名,宣传增设专卖店、实现连锁销售、创建概念店、申办体验馆、出资购买区域发展加盟商的权利等,通过发展加盟商按层级收取加盟费吸引他人参与。
三是以亲属、朋友、同乡身份介绍"新型营销""全新致富理论""网络营销""合法直销""消费联盟""网络倍增""加盟连锁"等信息,组织所谓"成功"人士现身说法或招商会、推荐会、免费旅游并送纪念品等活动诱骗他人参与。
四是以互联网站和电子商务网站为载体,极力美化公司形象,鼓吹预期收益,并通过一定方式展示已经参与人员的姓名、业绩、奖励、分红等情况,刺激他人加入。
有以下特征的肯定是传销行为:
一是发展会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
二是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
三是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

❹ 这是典型的传销骗局!怎么就没人管呢

你好,
如果你有证据可以举报它,
首先直销公司和传销公司一定要分清楚,
查验它的资质,
收集大量证据,
如果证据确凿确实是传销公司,
会严厉打击的,
祝你一切顺利!

❺ 打着旅游的幌子做传销的有么

很多的,像梦幻之旅。就是啊

❻ 旅游体验师创业骗局 是不是传销啊

继多家媒体相继曝光”畅游新时代”涉嫌传销后,其连锁公司即初始公司“湖南新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已悄然更换法人,原大部分股东已退出该公司,该公司到目前为止已吸收超过4000名会员(运营中心、事业股东、体验师),会员费从2000多元到几十万元不等,号称产值过亿,为何一夜之间变更法人?公司资产何去何从?三名原始股东两人撤股?……这些都不禁让吃瓜群众浮想联翩。

❼ 领远旅游特大传销案曝光说明了什么

第一,说明了传统传销已经换代升级,传销形式更加隐秘。

第二,传销形式已经从暴力犯罪转变为用经济控制思想的经济犯罪。

第三,从近几年的变相传销看出,传销无孔不入,各个传统行业都有可能被渗透。

第四,不要以为传销离你很远,传销就在你身边,以一种你经常看到的方式存在。

一年多前,我本人曾亲自致电石家庄工商局反应此时,没人管,而如今被湖南警方跨省打击,这给河北警方和工商一记响亮的耳光。监管的不到位暴露出河北警方和工商的办事效率极低。

以上纯原创,望点赞。

❽ 我爸被朋友带到广西,一个星期旅游后,突然要到防城港市买房,是传销吗 新型传销又是什么样子的

不能算是传销,只能是卖房子的套路,让你爸不要买,说话灵活点,早点回家,这个朋友以后也不用交了

❾ 常见的传销骗局有哪些

常见传销模式:

1、暴力传销

最原始的传销,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甚至是绑架,达到传销的目地,有的连产品是什么都不知道,什么都没有。

2、传统传销

用上课的方式让人自愿加入传销组织,有产品但是根本消费不起,传销组织会限制你的部分自由,如打电话,我们经常见到的几万人的传销就是这种。

3、新式传销

有一部分产品,也可以消费,只是价格较高,完全自由,你想做就做不想做可以走,当然你交了会员费就不好说了。

4、网络传销

以点卡,视频广告等虚拟产品骗取会员费的传销形式。

5、无利益传销

以拉下线的方式发展的组织,但不以入会费为盈利目的,比如宗教组织。

(9)旅游传销骗局扩展阅读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文件《禁止传销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不得将房子租给传销人员:从法律条文上讲,2005年11月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第26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至50万元的罚款。

有些房东也许一开始并不知道租客是传销者,但缺失监管,客观上对传销是一种助长行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从立法精神上说,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只不过根据具体情节处罚力度会有所不同。如果房主对处罚结果有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等程序来申诉。

2009年2月28日,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影响社会稳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未做出专门的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罪: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提出,为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犯罪,应当在刑法中对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