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特许经营
㈠ 什么是特许经营
直接点:就是别人授权给你用。
特许经营最早起源于美国,1851年Singer缝纫机公司为了推展其缝纫机业务,开始授予缝纫机的经销权,在美国各地设置加盟店,撰写了第一份标准的特许经营合同书,在业界被公认为是现代意义上的商业特许经营起源。
特许经营(Franchise)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有偿使用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式。而被特许人获准使用由特许权人所有的或者控制的共同的商标、商号、企业形象、工作程序等。但由被特许人自己拥有或自行投资相当部分的企业。
㈡ 特许加盟与特许经营的区别
特许经营是指拥有经营资源的企业(即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专源许可给其他经属营者(即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预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共同构成了特许经营,被特许人在合同约定下开展的经营活动叫特许加盟。
换句话说,有了特许加盟才能构成特许经营。
㈢ 法律有没有规定,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这个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要看当事人自己如何约定的。如果未经授权人同意,是不能转让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适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㈣ 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
和倍特迅铃应当在特许经营的核定中得到权利
㈤ 特许经营是什么意思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有偿使用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式
㈥ 特许经营模式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一、按特许权的交易形式划分为以下三种:
1、制造商对批发商的特许:批发商经制造商许可后,可以经销制造商的商品。
2、制造商对零售商的特许:汽车行业开辟了这一特许类型的先河,为解决所面临的问题,建立了所谓的特许经销网。
3、零售商之间的特许:这种类型就是人们所熟知的业务模式特许经营。此种类型的特许经营容易在形式上与其他商业经营协定相混淆,如代理商、特约分销商等。
二、按所需的资金额划分,可分为以下三种:
1、工作型特许经营:只需受许人投入很少的资金,通常可在受许人的家中开展业务而不需要营业场所。
2、业务型特许经营:需要相对较大的投资用于采购商品、设备和购买或租赁营业场所。因其经营规模比工作型的特许经营大许多,因此受许人需要雇用一些员工以便进行有效的经营。这种类型的业务范围相对较广,包括冲印照片、会计服务、洗衣以及快餐外卖等。
3、投资型特许经营:需要的资金数额是三种特许经营方式中最高的。投资型受许人首先关心的是获得投资回报,饭店业可作为投资型特许经营的典型。
(6)被特许经营扩展阅读:
特许经营模式的特点特征
一、特点
按我国法律规定,特许经营是一种销售商品和服务的方法,而不是一个行业。作为一种商业经营模式,在其经营过程和方法中有以下四个共同特点:
1、个人(法人)对商标、服务标志、独特概念、专利、经营诀窍等拥有所有权。
2、权利所有者授权其他人使用上述权利。
3、在授权合同中包含一些调整和控制条款,以指导受许人的经营活动。
4、受许人需要支付权利使用费和其他费用。
二、特征
特许经营一词译自英文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经营费。虽然不同国家、不同组织对特许经营有不同的定义,但一般而言,特许经营有如下特征:
1、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2、特许人将允许受许人使用自己的商号和(或)商标和(或)服务标记、经营诀窍、商业和技术方法、持续体系及其他工业和(或)知识产权。
3、受许人自己对其业务进行投资,并拥有其业务。
4、受许人需向特许人支付费用。
5、特许经营是一种持续性关系。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权人与被特许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同关
系。在这个关系中,特许权人提供或有义务在诸如技术秘密和训练雇员方面维持其对专营权业务活动的利益;
而被特许人获准使用由特许权人所有的或者控制的共同的商标、商号、企业形象、工作程序等,但由被特许人自己拥有或自行投资相当部分的企业。
㈦ 违反特许经营条例有哪些法律后果
违反商业特许经营哪一条应移交公安机关
违反商业特许经营应移交公安机关的情况,是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规定,如果涉及刑事责任或者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就应该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因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有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因此需要移交公安机关。
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国特许经营第一同学会:
违反商业特许经营哪一条应移交公安机关
违反商业特许经营应移交公安机关的情况,是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规定,如果涉及刑事责任或者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就应该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因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有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因此需要移交公安机关。
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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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什么是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的利弊是什么
特许经营是特许经营权拥有者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有偿使用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式。
利:能够在实行集中控制的同时保持较小的规模,既可赚取合理利润,又不涉及高资本风险,更不必兼顾加盟商的日常琐事。
弊:对消费者来说,加盟商的频繁变更给他们带来的是疑惑,造成了特许人、现任加盟商和以往加盟商的之间的责任不清,相互推脱责任。
(8)被特许经营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特许经营的基本形式包括:直接特许--即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
分特许(区域特许)--即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被特许者要知道想要获得何种特许权。从规定可知被特许者获得区域特许可以有很大的回旋余地,但特许者一般不轻易授予此种权利,除非被特许者有足够的令人信服的资金实力和市场挖掘潜力。
㈨ 什么是特许经营,如何办理。
特许经营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1.直接特许:即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
2.区域特许:即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由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点,从事经营活动。
按我国法律规定,特许经营是一种销售商品和服务的方法,而不是一个行业。作为一种商业经营模式,在其经营过程和方法中有以下四个共同特点:
1.个人(法人)对商标、服务标志、独特概念、专利、经营诀窍等拥有所有权。
2.权利所有者授权其他人使用上述权利。
3.在授权合同中包含一些调整和控制条款,以指导受许人的经营活动。
4.受许人需要支付权利使用费和其他费用。了解更多特许经营知识,请关注中国特许经营第一同学会。
㈩ 什么是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权(Franchising)是指由权利当局授予个人或法人实体的一项特权。
国际特许经营协会(International Franchise Association)认为: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对受许人经营中的经营诀窍和培训的领域,特许人提供或有义务保持持续的兴趣。
受许人的经营是在由特许人所有和控制下的一个共同标记、经营模式和过程之下进行的,并且受许人从自己的资源中对其业务进行投资。
(10)被特许经营扩展阅读: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