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权使用费
⑴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属于什么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应当在特许经营权转让、收到支付或者取得支付凭证时确认。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自身利益使用特许经营。只有特许经营权所有人同意转让或允许使用特许经营权,并支付一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才能使用特许经营权。
因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特许权所有者的专有收入,也是单位和个人应纳税收入的组成部分。
(1)经营权使用费扩展阅读:
1、无形的交易对象
特许经营交易涉及大量无形商品,包括技术、知识产权、数字产品等无形物品。无形贸易对象意味着它们与实物进口是分开的。
2、生的智慧
特许经营源自于智力或才能等成果,而创造力是产品内在价值的来源。无论是商标、专利、专有技术还是版权,都是智慧凝聚和创造力的体现。
3、用于复制或服务
就交易目的而言,特许经营权转让的显著特征是具有复制产品或服务的明确商业目的。限于个人使用的交易一般不定义为特许权使用费。
4、复杂的交易定价流程
由于技术、知识等大多数产品都有自己的独特性,市场上没有类似的产品可供参考,所以产品的定价很难确定。因此,海关对特许的估价比较复杂。
参考资料:网络-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⑵ 经营管理权与收费权的区别。
经营权应该包含收益权的,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⑶ 如果我购买商场的经营权 以后我来收取租金 购买经营权的钱算什么费用
对价而且产生了资金的回报,可以算作一种投资成本。当然投资成本存在回一定的风险,经营答权也可以说是一种可以市值估价的商品,这种投入也可以说说消费,并不是直接投入到正常的生产经营中的费用,基本上还可以说是购买一种无形资产的投入资金
⑷ 转让特许权使用费需要摊销吗
答:特许权使用费指使用其它经济单位所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类似的专有权利的付款。它是作为财产收入的一种支付,而不属于商品经营的支付。因使用其他单位的专有资产所发生的费用支付,只能由使用这项资产所取得的财产收入来弥补。
根据《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如果发生的特许权使用事项不是用于文件所界定的研究开发活动的,那么,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不能作为研究开发费用,如果发生的特许权使用事项是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该特许使用权确定为无形资产的,相应摊销支出可以计入研究开发费用依法加计扣除。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⑸ 营改增后,有没有经营权租金的说法
我理解你的描述可能是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
如果是这样,不能叫做租金,而叫做承包金。从流转税纳税的角度分析,如果承包期间新办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那么纳税就以新办企业名义纳税;如果不单独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就以原税务登记纳税。
承包金对于出租方属于营业外收入;对于承租方应计入管理费用。
收取的承包费缴纳增值税,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企业管理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因此,收取的承包费凡属于上述范围的,应按“商务辅助服务”,以6%的税率或3%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不动产出租型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纳税人收取的承包费凡属于此类情形,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规定,应按“不动产租赁服务”,以11%的税率或5%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形主要适用于承包门面、柜台(不动产)、商场、车间等不动产服务方面。
有形动产出租型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纳税人收取的承包费凡属于此类情形,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规定,应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以17%的税率或3%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形适用于承包机器设备、车辆、柜台(有形动产)等有形动产服务方面。
商誉及权益性无形资产使用型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转让商誉及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商誉是能使企业中的人、财、物等因素在经济活动中相互作用,形成一种“最佳状态”的客观存在。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纳税人收取的承包费凡属于此类情形,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规定,应按“转让无形资产(非土地使用权)”,以6%的税率或3%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形主要适用于承包门面等无形资产。
综合承包服务型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收取的承包费,如果既包括有形资产租赁费,也涵盖无形资产使用费;既涉及到动产出租,也牵涉到不动产租赁。
针对这种情况,要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按17%、11%、6%税率计算纳税,或者按5%、3%征收率计算缴纳。
最后,值得提醒的是,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发包方在收取承包费时,一定要按规定分别核算,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以免给自己带来涉税风险,给单位带来经济损失。
⑹ 特许权使用费与租金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但是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虽未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虽未支付,并且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7〕790号)第十二条规定:本条“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任何计算机软件,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由于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10〕75号文件发布的中新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中规定: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与此前下发的有关税收协定解释与执行文件不同的,以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为准。因此上述特许权使用费定义应当具备权威性,但在上述定义中明显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费用(即土地出租)。
⑺ 出租车经营权使用费包括税收吗
要看是针对那方来说,对於公司来说,使用费就是向承包都收取的全部收入,公司再按取得收入计算增值税。对个人来说,你交出去的承包费就是一项成本,理论上公司要开具发票给你的,你也可以理解为含税。不过现在的出租车经营一般都是于聘请名义操作,承包都交回来的费用当成是运输收入,并计算承包者的工资、社保、个税等。
⑻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如何征税
一、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专利权,是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一定期间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对于专利权,许多国家只将提供他人使用。取得的所得,列入特许权使用费,而将转让专利权所得列为资本利得税的征税对象。我国没有开征资本利得税,故将个人提供和转让专利权取得的所得,都列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即版权,是作者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个人提供或转让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或技术秘密、技术诀窍取得的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营业税的征收
对于个人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要征收营业税,按5%征收营业税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免税规定: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二)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为了支持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自1999年10月1日起,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的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除了这些免税规定外,还有对个人应税收入未达到起征点的免税。
所谓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价款是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
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可对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免征营业税;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可对其除货物以外的部分免征营业税,货物(样品、样机、设备等),则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可对其包括这些母本等样品价值的全部收入免征营业税,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的,应当征收增值税。、
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除营业税后,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一)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二)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五、每次收入确认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一个纳税义务人,可能不仅拥有一项特许权利,每一项特许权的使用权也可能不止一次地向他人提供。因此,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次”的界定,明确为每一项使用权的每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⑼ 逐步取消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是什么意思
取消城市出租车的“份子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