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情节严重
『壹』 组织领导传销罪,情节严重不严重以什么为标准
我回答这个又怕被封。
一是,金额,金额大就算严重
二是,规模,规模大就算严重。
三是,影响,社会不良影响大就算严重
四是,后果,造成的后果严重就算严重。
四条里有其中一条就算严重,如果有多条就是十分严重,会根据判定的等级进行量刑处理。
ps: 具体的度量可以参考相关法律,但是你既然问的出这个问题,估计情节已经是严重了。
『贰』 最高法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1〕11号
广东内省高级容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0〕101号《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叁』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何为情节严重 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第一条第一款规版定的传销组织权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肆』 组织领导传销罪情节严重和情节轻微的区别是什么
主观性很大。说重就重说轻就轻。交罚款多就轻,不交就重。
重就是实施了严重的伤害,殴打致死,致残,致人神经,致人生活不能自理。
实际上大多数情况这个罪判错了,真实罪行是绑架罪,死刑。
『伍』 什么样才是情节严重呀是不是非得有人在传销窝点死了那个才叫情节严重
死人还真属于情节严重《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法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专题的批复
【文 件属 号】法释〔2001〕11号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2001年03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04月18日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
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2001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号法释〔2001〕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1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18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十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0〕101号《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柒』 传销情节重的怎么判怎么罚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