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监管
保险业务监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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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范围的限制[1]
为了保障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各国一般都规定,禁止非保险业经营保险或类似保险的业务,禁止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以外的业务(不包括保险投资)。大部分国家还禁止保险公司同时经营寿险和非寿险业务。如我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保险与银行、证券分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分业经营。”也有允许寿险、非寿险兼营的(如美国)。而英国对保险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基本上不加限制,每个保险企业都能够自由经营任何一种或数种保险业务。
2.核定保险条款和费率
保险条款是专业性和技术性极强的保险文书,为了保障广大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保证保险条款的公平性、公正性,世界上很多国家的保险监管部门都要依法对保险条款进行审查。保险费率是保险商品的价格,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保险基金的积累、偿付能力等。因此,许多国家均规定保险费率的制定须报经主管部门核准始为有效。
我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3.再保险业务的监管
各国对再保险业务都进行监管,这种监管有利于保险公司分散风险和稳定经营,有利于防止保费外流和发展民族保险业。
我国《保险法》第一百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4.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
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各国政府均通过法律明确其地位、资格、执业条件、法律责任等。保险中介人一般均需经考试合格,向保险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交存规定的保证金后,才能经办保险业务。
5.精算制度的监督管理
精算是指运用概率论和大数法则进行保险业务数理计算的科学。尤其是人寿保险业务,必须通过精算才能来保证保险公司科学地收取保险费,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必须聘用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
精算是一门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科学,精算人员必须经过精算知识的专门培训才能胜任这一工作。现在,我国许多高校与国际保险学术机构合作开办了保险精算师资格考试,1999年我国开始自办了精算师资格考试,为培养精算人才奠定了基础。
❷ 所有经营性国有企业已经纳入国资委监管,对吗
《决定》提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国资委专以属新的方式加强国有资本监管,要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管理全口径的资产向管理出资人投资资本的转变,二是从管理企业经营管理者到管理投资企业董事会代表的转变,三是从管理企业重大事项向部分委托董事会授权管理的转变。
国资委将进一步推进“减政放权”,对规范的董事会授予部分出资人的权力,探索授予部分出资人在重大决策、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经营业绩考核、薪酬管理、激励约束等方面权力,目的是彻底解决董事会无效、权责不清、责任无法追溯等问题。
❸ 国家审计署关于加强培训中心等经营性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是什么文号
您好,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和《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8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加强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事业单位开展的经营活动健康发展。
发文单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
文号:国资事发[1995]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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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求问如何对非正常经营进行监管
烟草在线专稿 作为一名基层的市场管理员,笔者在日常的走访与检查过程中,总能发现一些长期处于关门状态、店面转作他用的非正常经营零售客户,这一类零售客户的最大的特点就是,他们实际已停歇业或异地经营但却始终坚称自己有正常营业。从专卖内管角度来看,这类零售客户都是辖区潜在的卷烟外流风险点,也是我们日常管理中应重点关注的对象。因为他们在实际停歇业后仍想利用订购卷烟赚取利润,而他们在接收卷烟往往容易将卷烟转手卖给上门非法收购的人员,更有甚到在接取卷烟后就将卷烟整包的转手卖向非法收购的人员,这也极易造成辖区卷烟外流而被其他单位查获。如何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监管呢?笔者认为可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多渠道获取异常信息。首先,市场管理员在日常的走访或检查活动中,可通过实地观察、侧面了解,获取零售客户非正常经营的相关信息;其次,市场管理员可充分利用三员联动市场信息反馈机制,及时从客户经理、送货员等处获取他们在日常的下乡维护、卷烟配送过程发现的零售客户疑似非正常经营的相关信息;此外,市场管理员从查获的真烟案件入手,对涉案卷烟喷码进行分析倒查,查找出存在非正常经营嫌疑的零售客户。 二是多方式展开异常核查。在日常的监管中,市场管理员可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相关核查,例如实地核查、电话核查、针对性检查的方式了解相关信息。在电话核查时,有些非正常经营零售客户也会承认自己已实际停歇业确已不再从事卷烟经营活动。而有些零售客户则坚称自己是有正常营业的,之所在造成长期关门是因为生意不好经常性关门,而他们所谓的经营时间凑巧都与我们开展的走访与检查时间错开了,往往都在中午、下午的下班高峰期或晚上进行。对这一类坚称正常营业的零售客户,专卖管理部门可在日常的监管中可适当调整,可安排一些有针对性错时的检查或走访,从而破除他们所谓的正常经营。其次,市场管理员可通过实地核查的方式,对零售客户的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尽可能的获取零售客户未开展卷烟经营活动的证据,例如:经营场所内无卷烟经营的必备设施,到异常经营零售客户的现经营地址拍摄取证。最后,市场管理员可从零售客户的周边商铺、零售客户或周围群众入手,从侧面了解零售客户相关经营活动情况,从而掌握零售客户非正常经营的真实材料,例如:零售客户有无开门营业、有多久没开门营业、异地经营的现址在哪。 三是及时跟进处置措施。市场管理员可利用掌握的资料,及时对零售客户进行相关处置。
❺ 怎样推动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资金的全覆盖
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要求,先后实现监事会、监管制度和监管资产“三个全覆盖”,逐步实现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统一,构建起国资统一监管大格局。
❻ 经营性露天烧烤是由哪个监管部门监管
城管就能管的
❼ 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有什么意义
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的意义在于提高效率,减少浪费,杜绝腐败,让国有资产更好的发挥作用。
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后,经营性国有资产全部归于一个透明的“屋顶”下,国有资产统计评价、清产核资等基础管理工作统一由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屋顶”下面分地方金融行政经营性资产、一般性经营资产、文化性经营资产三大块,分别由财政部门、国资监管机构和党委、政府文化资产管理机构监管。一般性经营资产又分为现有国资委监管、暂时授权部门监管和脱钩改制移交的企业三类。
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是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是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国资监管水平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
为确保权责一致、共管到位,明确现由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并承担公共职能的个别国有企业,由政府统一派出监事会或专职监事,国资监管机构负责统计评价、清产核资、产权管理和财务监督等资产基础管理,授权主管部门履行战略规划、投融资决策、资本运营、改制重组、收益管理等职责,并由主管部门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条件成熟后再实施统一监管。
❽ 市场经营主体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市场经营主体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分为一下四点:
(一)监督市场经营主体按规定及时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督促市场经营主体及时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是登记主管机关对市场经营主体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确立企业法人资格、明确企业合法权利和应承担义务的起点。
(二)督促市场经营主体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登记注册事项、章程、合同是企业行为的法律准则,一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就不能随意更改,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登记事项、章程、合同规定。为了随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登记主管机关要经常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的登记事项、章程、合同从事生产经营,防止企业出现违法的现象,检查的依据就是企业登记注册事项、章程、合同。
(三)监督市场经营主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随着国家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管理由直接管理向间接宏观控制的过渡,由原来单一行政管理向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管理手段的推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学会运用法律的手段监督管理市场经营主体。自1979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
(四)制止和查处市场经营主体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查处市场经营主体的违法经营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运用法律手段监督管理市场经营主体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方面,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市场经营主体自身的合法权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该条例所规定的有关条款,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和查处企业违法经营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经营主体进行监督管理的必要性。
其实无论是我国还是国外,工商行政管理都有其必要性。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商品经济的基本特征。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管理,这种追求就会不可避免的出现混乱、无序,从而阻碍经济的发展。工商行政管理就是为了制止无序竞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从而使社会经济能够平稳、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从而推动社会的整体发展。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1.有利于市场经营主体增强自我约束机制。
2.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3.维护国家利益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处理好哪些关系?
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国家为了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机关,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对市场经营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是管理内容的多样性和管理过程整体性的统一。市场是各种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是连接生产和消费的桥梁。市场关系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关联性,决定了市场监督管理的综合性。工商行政管理要对市场主体资格进行许可和确认,要对各类市场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要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等等,其监督管理的内容多、范围广。同时,各项管理内容相互关联,使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如:市场主体从进入市场,到参与竞争、退出市场,都处于工商行政管理的监管之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不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与市场主体没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不会与其发生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它只是依法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它没有部门自身利益的影响和制约,能够超脱于部门利益之上,可以公正执法,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
工商行政管理并不直接使用经济手段调控,但本质上属于经济的国家宏观管理范畴,是通过行政监督管理手段,以致构建活而有序的市场秩序,使国家的宏观调控措施得以顺利实施,从而实现国家的宏观整体调控目标。同样,工商行政管理不直接干预经营者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依法对经营者的市场行为进行个案微观监督,以期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的合法利益,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中,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与微观监督具体联系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