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试述保险分业经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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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即保险业务的两大基本类别必须分开经营。因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对象不同,使得这两种保险业务各有特点。在承保手续、订立保险合同的要求、保险责任、保险计费的基础、保险金的赔付、保险基金的管理方式以及公司的解散、清算等方面都是有区别的,因此,保险公司有必要进行分业经营。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有利于实现保险业规范化管理,有利于提高保险业水平,同时有利于保证保险公司有相应的赔付能力,维护保户的合法权益。保险法关于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的规定,是指同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下设两个部门分别经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或者设立分公司经营与本公司不同的保险业务,都是违反保险法关于分业经营原则的。同时,保险法规定,保险法施行前已设立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实行分业经营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在保险法施行之前设立的保险公司,如果是混合经营的,就必须按照保险法关于分业经营的原则,将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分开。

『贰』 分业经营的介绍

按照分业管制的程度不同,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金融机构不能经营非金融业务,也不能对非金融机构持股。
第二层次的分业经营是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只能经营各自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一个子行业中的金融机构不能经营其它两个子行业的业务。
第三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比如在银行业内部,经营长、短期银行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经营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在证券业内部,经营证券承销业务、证券交易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做市商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在保险业内部,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等。
通常所说的分业经营是指第二个层次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分离,有时特指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分离。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被称作分离银行制度(fragmented banking)或专业银行制度(specialized banking)。 分业经营的典型代表有美国、日本和中国。

『叁』 保险业分业经营,为什么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却可以经营短期的健康险和意外伤害保

财产保险主要承保的是 自然灾害类的风险,而自然灾害 在各年度、时段发生的频率相差较大,而人寿保险则是以 人的生命,以大数法则为依据,通过精算可以准确计算出所需要的保险费。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中,如果遇到巨灾,更容易破产。如果混业经营,可能导致经营的人寿保险业务的巨大损失。而人寿保险中的年金(养老金业务),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所以,现在全世界保险发达地区,财产保险公司可以补充经营人身险中的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
财产保险公司是指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财产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肆』 分业经营的形成

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管制始于美国。早在1864年,美国就根据《国民银行法》设立了对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进行监管的货币监理署(OCC),并且限制国民银行经营证券、保险等非银行业务。但《国民银行法》对州注册的银行没有约束力,很多国民银行可以通过在州注册的附属机构来经营被限制的业务,所以实际上货币监理署对国民银行业务的限制很宽松。
1927年的麦克法登法(McFadden Act)将国民银行和州立银行置于平等竞争的地位,进一步放松了对国民银行业务的管制,国民银行几乎可以从事所有类型的证券。到了20世纪20年代末,美国的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几乎融为一体,商业银行在证券市场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1929年-1933年间大萧条导致了分离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出台,奠定了分业经营的基本格局。
1956年的《银行控股公司法》以及1970年的《银行控股公司法修正案》中,增加了银行与保险业务分离的条款,进一步完善了美国的金融分业经营格局。美国的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同时给其他很多国家金融体系的形成产生巨大的影响。
日本在1948年《证券交易法》中,复制了美国的银行、证券分离制度,韩国等国家后来也实行了类似的分业经营。中国在1995年开始实施分业经营改革时,美国的分业经营体制也是参照对象。

『伍』 金融机构(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与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问题

1、如你所说,银行不能以自有资金购买购买保险、证券的产品,这是为了防止金融风险向普通存款的扩散,但可以联合其他金融机构,以代管客户资产的方式来获取中间收益,并不涉及普通存款的安全性问题,属于所谓的表外业务。

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中,主要借道信托。 如“打新股”产品通常是银行委托信托公司成立资金信托计划,用于新股申购,然后再分拆出售给投资者。更激进的是,一些银行联手信托等金融机构,推出直接投资股票的理财产品。这么做,目前看,监管机构没有说不合法(呵呵,极具中国特色的表述)。

2、没有外资银行不受分业经营的限制的说法吧?确切的说,外资银行虽然也受国内分业制度的限制,但由于外资行母行大多是实行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所以可以把客户资源介绍给境外从事混业经营的分支机构,从而绕开这个限制。除了中信、平安等金融控股集团旗下银行外,中资行一般不具备这个平台基础。

『陆』 保险行业可以跨行业经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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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什么是分业经营管理原则

分业经营管理的原则:
分业经营就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理。按照企业管理的程度不同。分业经营管理有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的分业经营管理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
第二个层次的分业经营管理是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
第三个层次的分业经营管理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
比如在证券业内部,经营证券承销业务、证券交易业务、证券经纪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我们通常所说的分业经营是指第二个层次的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的分离。依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我国金融业中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四个子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各个子行业都有各自的主管机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子行业不得进入其他子行业的业务领域。
分业经营管理也并非完美无瑕,也有许多不足。特别是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对外开放,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缺陷也愈加明显。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使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几个子行业不能进行优势互补,也无法给投资者提供全面的理财服务。目前,国际金融的潮流是混合经营。我国的资本市场起步晚,虽然发展很快,但是中小投资者多,市场投机性强。为了有利于金融创新,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修订后的证券法增加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以法律的形式为我国金融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预留了空间。

『捌』 为什么进行产寿险分业经营

不讲冠冕堂皇的大话,我给你通俗说说:
混业经营其实是保险公司喜欢的,什么业务都可以做,来者不拒,那不是很好。可是财产险和人身险在财务核算和管理上有显著区别。财产险一般一年结束,利润什么的直接出来。人身险尤其是长期人身保险,那属于保险公司的负债,特别对于基层保险公司来说,拼的是费用,根本不关有没利润。这样一来,就有很多保险公司胡乱混淆产陷和寿险的核算方式,该出利润的没利润,不该有费用的编出名目套取费用。偏偏我们的监管部门也是从零起步,一开始懂的还没保险公司多,管不了。
为了便于监管,就分吧,于是上世纪末,金融监管当局一声令下,分业经营。
比较听话的是太平洋,急不可耐地从交通银行保险部摇身一变,变成独立公司,然后又顺应潮流,分开成为产险和寿险两个公司。后来看别的公司没那么起劲,又搞了个太平洋集团,把两个公司放进去。
然后是中国人民保险,到底是家大业大,分出来的财产险现在是人保集团,下辖产险、寿险、健康险公司,分出来的寿险是中国人寿集团,除了主业寿险,也有了国寿财产险公司。
平安是拖得最久的,压根就不肯分业,最终扭扭捏捏搞成了业务最齐全的金融集团,产险、寿险、健康险、养老险、资产管理公司、银行、证券、信托一个不少。
所以,今后随着监管能力的提高,混业经营还是大势所趋。

『玖』 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是如何规定的

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即保险业务的两大基本类别必须分开经营。因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对象不同,使得这两种保险业务各有特点。在承保手续、订立的要求、保险责任、保险计费的基础、保险金的赔付、保险基金的管理方式以及公司的解散、清算等方面都是有区别的,因此,保险公司有必要进行分业经营。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有利于实现保险业规范化管理,有利于提高保险业水平,同时有利于保证保险公司有相应的赔付能力,维护保户的合法权益。保险法关于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的规定,是指同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下设两个部门分别经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或者设立分公司经营与本公司不同的保险业务,都是违反保险法关于分业经营原则的。同时,保险法规定,保险法施行前已设立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实行分业经营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