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调节价的优缺点

优点表现为比较灵活,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商品生产和回流通。
缺点表现为滞后性,答自发性,盲目性。
因此国家在必要时对市场调节价要进行适当的引导和干预,以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主要做法有:
(1)通过为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经济和价格信息,引导生产和需求,以影响价格。
(2)通过加强市场管理,防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垄断价格,实行差率控制、利润率控制,间接控制价格水平。
(3)通过政府控制货币发行量和流通量以及国有工商企业等吞吐调剂商品,以控制市场价格水平等等。

㈡ 市场调节价的表现

这种价格最容易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直接影响。同时,市场调节价还极易受到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供应品种的影响,价格呈现出多样化的状态。其主要表现是
(1)同一时间、同一产品、同一地区、不同交易场所的价格不同;
(2)同一交易场所、同一产品、不同的经营者出售的商品价格不同。
因此,只有由直接的商品生产者或商品经营者来制定市场调节价才能真实、客观、全面、直接地反映商品的客观供求关系。

㈢ 如何理解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定义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企业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目前市场调节价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议购议销价格。它是商品经营企业同农民协商议定的收购农副产品的价格,以及同定购任务以后的一、二类农副产品。价格随行就市,有涨有落。二是工商协商定价。由工商双方根据产品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自主制定价格。国家既不规定价格水平,也不控制各种差率,完全由企业自主定价。三是集市贸易价格。主要是农村集市和城镇农副产品贸易市场上自由形式的价格。它的价格水平因时因地受价格规律的分配,自由涨落。 二、什么是政府定价? 政府定价是指由县(含县级,以下同)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按照政府定价只适用供需比率大的商品或某些垄断性强的商品,按现行管理办法,大体有以下三类:一是,石油、天然气、电力等基本能源、铁矿石及黑色和有色金属、硫酸、盐酸、纯碱等主要化工原料。二是,重要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有合同定购的粮食、油料、棉花、甘蔗、甜菜等等。三是,重要的公用事业收费,如铁路、航空、邮电、通讯、自来水费等。 按现行价格管理办法大体分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由国家规定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允许性强、市场供求变化快的商品等。 二是最高限价。由国家规定商品买卖的最高价格,允许企业向下浮动。通常用于以下几个方面:限制市场零售商品价格上涨,如对猪肉、鸡蛋、大路菜规定最高限价;对进口商品实行最高限价,防止其商品价格过高,刺激国内暴涨;对边远地区食盐、火柴、煤油等等工业品实行最高限价,由此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财政补贴。 三是最低保护价。由国家规定商品买卖的最低价格。允许企业或购销双方向上浮动。通常用于防止发生由于一时供大于求造成的价格暴跌,打击生产。它是保护农业生产的重要手段。 四是按差价率管理的价格。由国家规定经营差率(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允许企业在进价的基础上按规定的差率制定和调整具体价格。通常适用于商品流通环节某些商品的价格管理。 五是按利润率管理的价格。由国家规定企业生产、经营某产品的最高利润率水平,允许企业在规定的利润水平以内自主制定和调整具体价格。

㈣ 物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如果协商后价格超出市场标准很多,为什么还会面临审计风险,物价部门会不同意

《物业管理条例》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专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属,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指出: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指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所以,不同城市物业费一般都有政府指导价格,明显超过政府指导价格,物价部门会要采取相应干预措施的。

㈤ 什么是市场调节价

城乡居民日常生活的衣食住行价格,基本上都属于市场调节价。比如,各类服装价格、粮油、肉禽蛋、水产品、蔬菜价格、家电、烟酒价格,部分药品价格,商品房价格,以及钢材、水泥、机传、石棉瓦、水管等物资价格,均实行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但是,对放开的商品价格不等于放任,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通讯员:邵琨/昌图县物价局

㈥ 什么是市场调节价药品怎样定义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其中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㈦ 本行在制定和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时应按照什么的原则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商业银行的服务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服务价格,是指商业银行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监管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服务价格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保障客户获得服务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
第六条 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2]
第二章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制定和调整
第八条 对客户普遍使用、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银行基础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第九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商业银行服务成本、服务价格对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影响程度、市场竞争状况,制定和调整商业银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项目及标准。
第十条 制定和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组织商业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成本调查;
(二)征求相关客户、商业银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做出制定或调整相关服务价格的决定,向社会公布。 [1-2]
第三章 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
第十一条 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以外,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二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因地区性明显差异需要实行差别化服务价格的,应当由总行统一制定服务价格,并由总行按照本办法规定统一进行公示。
外国银行分行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的授权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制定相关服务价格的定价策略和定价原则;
(二)综合测算相关服务项目的成本和收入情况;
(三)进行价格决策;
(四)形成统一的业务说明和宣传材料;
(五)在各类相关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
(六)设有商业银行网站的,应当在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当合理测算各项服务支出,充分考虑市场因素进行综合决策。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总行向有关部门报送的本机构服务价格工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服务价格管理的组织架构和服务价格管理总体情况;
(二)服务收费项目设置、调整情况和相应的收入变化情况;
(三)免费服务项目设置情况、调整情况、相应的收入变化情况,在服务价格方面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
(四)服务项目的收入结构和评估情况;
(五)服务价格的信息披露情况,包括信息公示的方式和渠道;
(六)与服务价格相关的投诉数量、分类和处理情况;
(七)对客户反馈意见的解释说明情况和意见点赞情况;
(八)附表:本行服务的分类、具体项目、价格水平等情况;
(九)与服务价格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接受相关单位的委托,办理代收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交通违章罚款等费用以及代付工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代收代付业务,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客户因商业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合同,要求终止或变更银行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要求、相关服务合同或其他已签署的法律文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依法及时终止或变更相关银行服务和对应的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向客户收取的服务费用,应当对应明确的服务内容。[1-2]
第四章 服务价格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应当在其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设有网站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适用对象、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文件文号、生效日期、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公示的各类服务价格项目应当统一编号。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护客户相关权益:
(一)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提供相关服务价格目录或说明手册等,供客户免费查阅,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可采用电子显示屏、多媒体终端、电脑查询等方式披露服务价格信息;
(二)设有商业银行网站的,应当在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示服务价格目录或说明手册等,供客户免费查阅;
(三)使用电子银行等自助渠道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收取服务费用之前,提示客户相关服务价格,并保证客户对相关服务的选择权;
(四)明确界定各分支机构同城业务覆盖的区域范围,通过营业场所公示、宣传手册、网站公示等方式告知客户,并提供24小时查询渠道。同城业务覆盖的区域范围应当不小于地级市行政区划,同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应当列入同城范畴。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提醒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信息并在相关信息变更后及时通知银行,以便商业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时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及时告知客户。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关于服务价格信息的公示涉及优惠措施的,应当明确标注优惠措施的生效和终止日期。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提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当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必要时应当采用书面、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等多种方式通知相关客户。
商业银行设立新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项目,应当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开展代理业务收费时,应当将委托方名称、服务项目、收费金额、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客户,并在提供给客户的确认单据中明确标注上述信息。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在为客户提供服务之前,应当告知相关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含生效和终止日期),客户确认接受该服务价格后,方可提供相关服务;客户在使用服务前明确表示不接受相关服务价格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接受服务。
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签署服务章程、协议等合同文件的银行服务项目,商业银行应当在相应的合同文件中以通俗易懂、清晰醒目的方式明示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1-2]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建立清晰的服务价格制定、调整和信息披露流程,严格执行内部授权管理。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明确价格行为违规的问责机制和内部处罚措施。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建立服务价格内部审批制度,适时对服务价格管理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纠正相关问题,并组织开展服务价格相关宣传、解释、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服务价格投诉管理制度,明确客户投诉登记、调查、处理、报告等事项的管理流程、负责部门和处理期限,确保对客户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设立统一的投诉电话、书面投诉联系方式等渠道,并在营业场所和网站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以便及时受理客户对服务价格的相关投诉。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认真处理和及时答复客户投诉。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相应的投诉自查机制,对投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投诉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自查。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委托代理合同有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情况以外,商业银行应当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银行渠道直接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 [1-2]
第六章 服务价格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理:
(一)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的服务价格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
(三)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四)擅自对明令禁止收费的服务项目继续收费的;
(五)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的;
(六)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擅自制定或调整市场调节价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的;
(八)未按照规定开展服务价格相关内部管理工作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存在侵害其合法权益问题的,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相关法律措施或投诉。
第三十六条 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应当在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方面充分发挥自律协调作用。 [1-2]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生效后,此前有关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或收费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1-2]
2管理新规
编辑

8月1日是银行执行新收费标准的第一天,但据媒体报道,部分银行未能落实13项收费新规。[3]
表现最为突出的几个问题是:新规强调,商业银行要公开服务价格,要在醒目位置提供服务价格目录或说明手册,供客户查阅。而一些银行用的还是过去旧规定,新的收费标准手册更新较慢。新规规定,客户可以在银行申请一个免收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账户,而且需要到银行柜台办理。但是一些银行网点却不会操作。柜台营业人员说,刚刚接到通知,操作代码等都不知道。由于没有系统培训,一些服务还难以满足客户需求。更加令人不解的是,一些银行网点柜员竟然不知道8月1日起执行新的银行收费标准。[3]
银行新的收费标准,是国家发改委、银监会等部门于2014年2月14日发布的。也就是说,给商业银行长达5个半月的更改系统、人员培训等准备时间。然而,8月1日执行时还是存在如此之多的问题,甚至有银行网点柜员不知道有这回事。这着实让民众不解和大跌眼镜。[3]
山东临沂部分银行按兵不动
2014年8月1日,记者陆续走访了工、农、中、建以及招商、浦发、临商等银行后了解到,与原有的收费标准相比,新规对于包括个人柜台转账汇款、个人现金汇款、支票手续费、本票手续费、银行汇票手续费等13项业务由市场调节价变为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并设立最高收费。[4]
以个人跨行转账为例,新规的具体定价标准为:每笔0.2万元以下(含0.2万元),收费不超过2元;0.2万-0.5万元(含0.5万元),不超过5元;0.5万-1万元(含1万元),不超过10元;1万-5万元(含5万元),不超过15元;5万元以上,不超过0.03%,最高收费为50元。[4]
那么,新规究竟可以节约多少钱?据了解,此前部分银行的百万元以上的个人跨行大额转账手续费收费最高达200元,按照新规手续费5万元以上,最高只需50元。与此同时,以某大型银行为例,同样进行一笔5000元的跨行转账,按照此前的规定需要50元,而新规仅为5元,差价达到45元,显然“指导价”更加优惠。[4]

㈧ 市场调节价具体是指什么

网络: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殡仪馆市场调节价格估计有:骨灰盒、花圈、冥钞、香烛、租用装饰品、乐队雇佣、挽联打印等等,而政fu定价的有:遗体接送费、骨灰寄存费、火化费、冷藏费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