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有谁被骗去过香港BV公司这些传销公司的

去年10月份我的一位朋友也被骗去了,入会员6万产品左右,经过多番渠道,后来退回一半的产品价值4万多,去了退货工厂,预约才能办理退货的,还好被我劝说了,带我去BV见识一下所谓的成功人士,绕了一圈让我敏锐的头脑机灵了,假装想加入(集团)然后回到深圳我用各种办法劝服了朋友回头是岸,在此劝告大家一句话,人心隔肚皮,小心上贼船!

『贰』 有关香港传销

香港传销,一般都是亮碧思香港传销,亮碧思传销的另一个公司名字叫诗贝朗香港传销公司,所以,香港传销,都可以想到是亮碧思公司/诗贝朗公司,这些公司主要是以销售产品为目的,其实,是披着这张羊皮,然后在大陆发展多超过3层次的模式的传销,在大陆拉人头,非常的猖狂,受害的家庭非常多,被骗的金额在100亿人民币,“湖南宁乡县法院对亮碧思传销案件第三次开庭时间为本月21,22号,也就是2015年的4月21与22号开庭。请家人们相互转告并留意,时间方便的可到时去法院听取最后的庭审。””是关于黄进娣,叶辉初,周利辉,周利众等公爵的审判,因为周利辉怀孕,所以,择日宣判。“

『叁』 香港中炎传销公司名单

查询香港公司注册处综合资讯系统,能查到的公司有两家,其中一家已注销,另外一家是和中炎投资业没有关系,你所谓的香港中炎投资自由复利系统本质上是非法的民间高息借贷,拆东墙补西墙的套路,跑路的可能性非常大

『肆』 请问香港sg集团是不是传销!

香港sg集团是传销公司。

香港SG集团,原名亮碧思之明升团队。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受害人推广产品、宣讲销售奖金制度,从而诱骗受害人加入,接二连三有人深陷其中……这是香港亮碧思公司传销活动的常用伎俩。

深圳福田警方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该公司2005年起已在深圳开始实施传销活动,受害人多达数千人。在深入调查后,深圳福田警方侦破了香港亮碧思公司在内地涉嫌组织、领导传销一案,目前批准逮捕25人。

其中包括亮碧思传销网络在深圳最高层级“公爵”之一的“大冬”(化名,下同)。据了解,这是深圳福田警方2017年以来破获的首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

(4)香港传销公司扩展阅读:

传销组织“亮碧思”利用香港和内地法律差异,发展内地居民到香港参与传销活动,还有律师事务所提供鉴证等便利条件……不过传销活动再隐蔽也难逃法律的制裁,去年以来,广东省各级工商、公安机关连续两年开展了为期四个月的打击传销犯罪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期间工商部门捣毁传销窝点523个,清理遣散传销人员7028人次;公安机关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28宗,破案192宗,刑拘犯罪嫌疑人577人,案值30多亿元。该传销组织以发展经销商为名,以高额回馈和多层返利为诱饵,吸引内地人员到香港交钱加入。

2013年3月,珠海工商局在拱北查获冯某举办“维达宝(亮碧思产品)婴儿配方奶粉”宣传销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2.5万元并罚款2万元;2013年6月,天河工商局在黄埔大道一间出租屋内查获亮碧思传销人员12名,公安局对郭某等5名骨干成员刑拘;

2013年12月,中山市捣毁8个亮碧思窝点,驱散传销人员200多人,并刑拘7人……与此同时,韶关某律师事务所因为给传销组织提供便利,也受到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并上报司法厅,该律师事务所将面临被摘牌的处理。

参考资料:中新网-传销组织香港设公司 利用法律差异内地拉人头

『伍』 在香港做传销违法吗那在其他国家呢

传销就是多层次传销,又称结构行销或多层次直销;这是直销行业规模扩大後的一种行销模式,发源於20世纪的美国。

多层次的传销经营手法备受争议,多年来受到不少批评;因此受到许多国家的禁止,如欧盟国家和澳大利亚。在中国,多层次传销与金字塔式销售被统称为传销,属於经济犯罪。

在台湾,多层次传销是合法的商业行为,广为正规经营的大型「直销」业者采用,而该行业也被主管机关(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定位为「多层次传销事业」,受到《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约束。相形之下,俗称「老鼠会」的金字塔式销售,则为法律所不容。

香港法例也禁止金字塔式销售(香港政府称之为「层压式推销」,受到香港法例第617章《禁止层压式推销法条例》约束),但没有禁止多层次传销。为推动直销业的专业性和从业员的操守,业界成立香港直销协会,目前有数间传销公司已成为香港直销协会的会员。

『陆』 香港francine公司是传销公司吗

香港亮碧思现在改名字为farncine,如果你有亲人或者朋友说在香港做外贸,经营红酒、精油、化妆品、奶粉、第五金属、吃的用的都有等生意话,或在你面前故意炫富无限制夸香港的各种好,试图问你办港澳通行证,并邀你同去香港考察生意,过香港前让你交3000~5000元左右的考察食宿费用。这就是骗局!他们己被洗脑!这是一间香港跨境传销公司“亮碧思(DCHL)”利用两地法律漏洞在大陆疯狂诱人加入传销!他们一般内地根据地都在珠海、深圳、广州等广东省沿海城市。记住两个关键词“香港””外贸”请相互转发,你的一指之力能拯救很多人!
一般他们对邀请的对象首先是“简单的问候”,再到“细致”的关心,慢慢的从“关心”中找出你的“软肋”,他们的术语叫“危机感”。慢慢的和你“建立信任度”,试图问你有无港澳通行证或让你办理港澳通行证,给你通过某些途径或朋友(大老板)介绍“难得的机会“到香港考察生意,然后进行所谓的招商会(洗脑会)培训。别小看他们的洗脑会,被洗率高达90%哦,他们运用心理学+危机感+群体效应,这不是一般人能抵抗的了的。为什么有很多人,明明知道他们是传销,为了解救自己的亲人,配合着去“卧底”、“调查”结果成功被洗,成为对方下线的不在少数。
请大家小心提防,互相转告,若你的朋友邀请您或您的亲人朋友去香港考察生意,请仔细辨别。千万别再让自己或自己的亲朋好友成为传销骗子的下一个目标!

『柒』 香港BV集团是传销么

香港BV集团没有被公安部列为传销企业。如果认为其符合传销的法定条件,是可以向公安举报向工商投诉,工商调查后会给你相应结果。

判断传销的法律依据:

目前对于关于“传销”的认定主要是依据国务院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

1、国务院的《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认定为:“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传销的认定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也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上述标准来对传销进行认定,追究组织者、领导者刑事责任的。

拓展资料:

传销的法律规定

任何人不得将房子租给传销人员:从法律条文上讲,2005年11月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第26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至50万元的罚款。

有些房东也许一开始并不知道租客是传销者,但缺失监管,客观上对传销是一种助长行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从立法精神上说,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只不过根据具体情节处罚力度会有所不同。如果房主对处罚结果有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等程序来申诉。

2009年2月28日,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影响社会稳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没作出专门的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罪: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提出,为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犯罪,应当在刑法中对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

『捌』 香港明昇到底是做传销,还是正规的公司

判断是不是传销主要看:

1、参加者通过缴纳“人头费”或“资格费”或者以认购商品(含服务)等形式变相缴纳“人头费”或“资格费”取得加入、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

2、通过介绍他人参加发展下线人员,并由此建立具有上下层级内部财富再分配关系的组织体系;

3、组织者利用参加者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参加者的收益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及其发展人员数量决定。

(8)香港传销公司扩展阅读

特征识别

首先,天上不会掉馅饼,当把事业或者回报描述得天花乱坠的时候就应该警惕,高回报必然有高风险。

其次,无论传销的形式如何变化发展,其实质仍是以购买份额作为缴纳入门费,发展下线人员、拉人头组成层级,以下线人员“业绩”作为获利依据。

因此,识别传销,需要看三个特征:

1、入门费

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2、拉人头

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3、计酬方式

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如果符合以上特征,就有可能涉嫌传销

传销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引发社会刑事案件上升、家破人亡等社会骚乱。传销的本质在于通过发展下线实现财务的非法转移与聚集,并未创造社会价值,这是它与正常营销的本质区别。 传销不是国家行为,也不可能是国家行为。虽然给当地带来经济刺激,促进了消费,但其本身组织行为对大多数参与者造成无法挽回的危害,违反了人类正常生活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