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东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规定,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2. 小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屋的房产税如何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文件的规定:“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3. 《物权法》第77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将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等没有具体条款,意思为原则上不能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3)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4. 业主行使共有部分共有权的法律规定有那些

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使,法律依据是《物权法》。可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行使。
物权法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5. 住宅小区内共有经营性房产由谁缴房产税

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一条规定: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用来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6. 住宅小区内共有房产由谁缴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一、关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7. 什么是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

例如,某小区的一些改建的商铺,规划时是属于公共配套设施,那么属于业主共有,现在业主自己卖东西,或者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这时,这些商铺就是“居民住宅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了,要缴纳房产税。
所谓“自营”是指业主自己开铺子卖东西,“出租”就是纯粹收取租金。
那么,房产税的缴纳者就不是全体业主,而是由“代管人”或“使用人”来缴纳,这样增加了可操作性。反正羊毛还会出在羊身上。
如果是“自营”的,房产税就从价计算,即“每年房产税=房产原值*(1-扣除率)*1.2%”;如果是“出租”的,房产税就从租计算,即“房产税=租金收入*12%”。
税务机关有权核定房产原值,避免了将经营性房产部分的价值进行低估。

8. 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经营性房地产缴纳房产税。这里的业主共有经营性房地产,是什么意思

业主共有经营性房产是由小区内业主共同拥有的,所以不是归属于哪一个业主的,因此由实际经营的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例如:居民住宅区内一层为商铺,该小区业主在购买自己住宅楼时开发商承诺该层商铺不单独出售,而是由购买该小区房产的业主共同所有并签订相关合同,该商铺则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

9. 对居民小区内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谁缴纳房产税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一条规定,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