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商品
⑴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回答哪些关于商品或服务的问题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一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这项权利的规定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了解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二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情况必须是真实的。对消费者来说,知情是消费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它是消费者决定购买某种商品、接受某项服务的前提。
同时该法第19条第2数也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成接受服务时,有权向经营者询问上述有关问题并要求经营者作出真实回答。如果经营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根本不作表示和说明,甚至作虚假的表示和说明,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难以了解,并根据错误的信息作出决策而使消费者因此遭受损失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春予以赔偿。
⑵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如何要求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及时固定证据是准确认定消费欺诈行为、采取有效方式维权的关键。
认定消费欺诈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消费欺诈行为的类型,消费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发现消费欺诈要主动维权、敢于维权,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出3倍赔偿,还是要求500元赔偿,有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及时固定取得证据:只有证据齐全、有效,消费者才能成功维权,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在日常生活消费中,要注意索证索票,特别是要保管好超市小票等单据,不要随便丢弃。网上购物时,尽量不要使用网页聊天,使用聊天软件可以保存一定时间的聊天记录。手机是最方便的取证工具,利用手机的录音、照相、摄像等功能,可以及时将消费过程、受损情况记录下来,作为维权的重要证据。
合理选择维权方式: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应及时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纠纷,节约维权时间和成本。协商解决消费纠纷时,消费者要敢于和经营者据理力争,提出合理赔偿要求。在协商解决无果的情况下,再采取其他维权方式。
拓展资料:
在消费实际中,消费者往往忽视线上证据的保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由此可见,网上聊天记录、微博、手机短信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都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⑶ 经营者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的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本条所规定的即为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的保证义务。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在保证其安全性的同时,还应当保证其商品和服务与其用广告、产品说明等方式所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这无疑是使经营者的保证义务又多了一层。
在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商品交易和提供服务时,经营者所标示出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能,是决定消费者是否与之进行交易和接受其服务的关键。依照交易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进行此类民事活动中,经营者亦不得违背此原则。否则即为欺诈行为。消费者可据此要求经营者退货,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经营者对商品或服务作出保证承诺的,其保证义务应当履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经营者的保证义务有两种例外情形:
①如果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使用方法错误,消费者将自己承担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②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
⑷ 法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假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⑸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2)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3)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4)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5)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7)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8)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9)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10)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⑹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哪些义务
1、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2、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的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5、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7、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8、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9、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10、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⑺ 经营者是什么意思,哪些人属于经营者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版营者是向消费者提权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7)经营者商品扩展阅读
经营者享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价格的权利。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市场,市场的核心又是价格,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信号引导实现的,为充分发挥价格在合理配置资源中的作用,就必须确认经营者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价格的定价主体地位。
赋予他们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一定的定价原则和依据,自由议订价格,依法自主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和自由转移经济利益的权利,这对于促进经营者自主决策、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推动经营者转换机制、增强经营者活力的需要。
⑻ 经营者对什么商品有权定价
1 经营者对宜于也能够形成竞争的商品有权定价。
2 经营者对资源约束相对较小,供给的价格弹性相对较大的商品有权定价。
3 凡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反之,其他价格可以由经营者自定。
经营者定价的范围、原则和基本依据是什么?
经营者是市场调节价的定价主体,其定价范围、原则和依据关系到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的确立,关系到市场形成价格能否合理,对市场价格秩序的建立也会产生影响。
(1)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范围。界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有一个总的客观标准,即是否适宜于市场竞争中形成价格。在实际工作中有三个判断依据。
一是垄断程度。凡宜于也能够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应放开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凡不宜或难以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即垄断性强的商品和服务,应由政府制定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二是资源约束程度。凡资源约束相对较小,供给的价格弹性相对较大的产品,宜放开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凡资源稀缺,供给的价格弹性较小的产品,宜由政府制定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三是重要程度。凡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反之,其他价格可以放开,在市场竞争中形成。
为了便于准确划定市场调节价的具体范围,考虑到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上述三个判断依据,《价格法》采取排除法,除了按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以外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2)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经营者享有广泛的价格决策权,但要遵循一定的行为准则。
经营者定价原则既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内在规律的要求,又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价格领域的具体体现。所谓公平原则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符合价值规律,遵循等价交换原则,合理制定价格。所谓
合法原则指经营者的价格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法的价格行为将受到查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指经营者开诚布公、货真价实,信守承诺,说到做到。
(3)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对市场调节价,虽然企业有自主定价的权利,但市场形成价格是有其客观规律的。在市场形成价格时,决定价格水平高低的诸多因素中,生产经营成本是基本因素,供求关系是最终的决定因素。生产经营成本,是经营者在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活劳动和物化劳动耗费的总和,类似于《企业会计准则》中“费用”概念,既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又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只有将生产经营成本核定准确,才能制定出合理的商品差价和价格。在市场经济中,价格的形成受供求关系的制约。供大于求,则价格下降;供不应求,则价格上升,这种供求规律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供求关系变化以后,价格没有及时调整,供求关系就会通过各种形式表现自己。经营者制定价格必须尊重供求规律,主动适应供求变化,及时调整价格,并相应调整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
⑼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