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一般有人敢无证开诊所吗

一般的人是肯定不敢无证开诊所的。但看看那些被处理掉的无证诊所的人,其实也就是一些社会底层的一般人而已,虽然是一般的人,但他们是敢胆大妄为,不遵纪守法,做这种法不能容的事情,导致最后被处理,被处罚也就理所应当了。

㈡ 与无证经营的私人诊所产生纠纷怎么办

可以要求赔偿。

㈢ 无证经营的诊所被卫生局查处三次被移交公安局,想问,当天公安局传话后就被拘留,公安局的处理合法吗急

非法行医(无执业医师证、执业医师证执业地点与实际执业地点不相符、无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为均属)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仍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所指“情节严重”,该行政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处理。
公安机关的处理应该是合法的。
另外:非法行医属于伤天害理、谋财害命的行当,奉劝不要以身试法;也请老百姓到正规的医疗机构就医,生命毕竟比钱重要。

㈣ 口腔无证经营怎么处罚

一般是没收经营所用器械,处5000元以下罚款。卫生法里有,找人送点礼就好了,现在无证的太多了,即使是正规医院要是真按法律来查的话,基本也要都关长了。别着急!

㈤ 怎么举报无照经营的诊所!求大家指点!

卫生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可以举报的。

㈥ 有医师证无经营许可证开诊所怎么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6)诊所无证经营扩展阅读

企业申报医疗器械类经营许可证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

2、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要求:企业注册地址和仓库地址的租赁关系或产权问题较复杂的,必须提供连带关系的有关证明文件。

3、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4、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要求:目录中必须包括验收标准第十二条要求的管理制度

5、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图

6、所有申报材料必须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新申请企业如若未有公司印章,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在申报资料上签字。

7、2005年之前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在办理变更或补办事项时,必须按《广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试行)》的具体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人、仓库地址相关的申报资料。

㈦ 无证经营小诊所刑拘多长时间,会判刑吗

涉嫌非法行医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㈧ 我怀疑有间小诊所无证经营可以报警吗

如果证据确凿
可以报警
但是
你一定要调查清楚
否则
就是诬告
你要负责任的

㈨ 无证诊所怎样才能合法化.

申请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经过医师执业技术考试、考核,取得《医师资格执业证书》,或者取得医师职称,以及经过省级以上卫生厅职业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证书,还应当具有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持有所在县(市区)的常住城市户口,向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以及县(市区)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文件。

不具备上述条件,私人是不能开诊所的。

㈩ 执业医师非法经营诊所,被抓进去了会怎么判

如果诊所是复未经审批、制无证非法经营的,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刑法》有如下处罚规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