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经营场所闹事 法律上怎么处理呢

这种情况应当及时报警,如果行为恶劣,公安机关则可按照寻衅滋事进行治安处罚。如果屡教不改,且变本加厉,造成严重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则可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B. 经营场所的定义是什么

经营场所是指企业法人主要业务活动、经营活动的处所。企业法人住所是指企业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是指首脑机构或主要管理机构。企业法人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法律意义是不同的,但实际工作中,企业法人住所和经营场所往往是同一地点。

C. 为什么两个商户不能共用一个经营场所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法人须有独立的经营场所,不可以与其他法人共用。

D. 经营场所性质是指什么

经营场所性质:指的是经营场所有权,也就是经营场所是自己建设的或者是通过租赁的方式来经营的。

经营场所:

1、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服务的基本条件,厂房、店堂的大小是确定企业经营规模的依据之一。所以必须把住所和经营场所作为企业法人的主要登记事项。

2、企业法人主要业务活动、经营活动的处所。企业法人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法律意义是不同的,但实际工作中,企业法人住所和经营场所往往是同一地点。

(4)法律经营场所扩展阅读:


企业法人住所

企业法人住所——公司住所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公司主要经营活动的中心场所。

在法律上规定企业法人住所的意义,主要是为了确定以下几项内容:

(一)企业法人住所是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

(二)企业法人住所是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

(三)企业法人住所是确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管辖的依据。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的管理首先是地域管辖。企业没有固定住所,国家执法机关就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

(四)企业法人住所是企业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

E. 经营性场所的安保责任哪些法律有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F. 什么是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指企业法人主要业务活动、经营活动的处所。企业法人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法律意义是不同的,但实际工作中,企业法人住所和经营场所往往是同一地点。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服务的基本条件,厂房、店堂的大小是确定企业经营规模的依据之一。所以必须把住所和经营场所作为企业法人的主要登记事项。在法律上规定企业法人住所的意义,主要是为了确定以下几项内容:

1、企业法人住所是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

2、企业法人住所是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

3、企业法人住所是确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管辖的依据。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的管理首先是地域管辖。企业没有固定住所,国家执法机关就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

4、企业法人住所是企业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



(6)法律经营场所扩展阅读:

经营场所在《公司法》《税法》各种的法律制度中,会使用不同。

1、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经营场所”——可泛指公司、企业的一切经营所使用的场所。明显要比“企业法人住所”——“登记”只准一处固定场所,这个范围广泛。

2、二者法律的内容不同。“经营场所”的其中一个中心场所“登记”为“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是可用于一般所有的经营日常的使用。而“企业法人住所”具有法定的民事、刑事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

G. 私自锁别人经营场所的门触犯那些法律法规规

1、私自锁别人经营场所的门,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2、根据《治安版管理处罚法》规权定,扰乱企业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H. 非法经营提供场地如何定罪量刑

非法经营的口袋很大,可以装进去好多东西,条文不多但解释很多,不知道你需要那个方面的,处罚的标准如下,请自己对照: 第一,追诉标准(情节严重):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中国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七)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江苏省规定:个人非法出版物 “情节严重”: (一)经营数额在八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五千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 单位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 (一)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七万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第三,情节特别严重(司法解释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以下内容为江苏省对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 (一)个人或者单位非法经营食盐的数量在五十吨以上的; (二)个人或者单位曾因非法经营食盐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在二十五吨以上的。 个人非法出版物 “情节特别严重”: (一)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七万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单位非法出版物“情节特别严重”: (一)经营数额在八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第四,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中国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中国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五,明知他人利用信息中国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六,利用信息中国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信息中国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中国机、移动中国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中国、广播电视中国、固定通信中国、移动通信中国等信息中国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中国络。 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韩飞推荐

I. 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允许小区内开设经营性场所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小区内开设经营性场所,但必须在合法条件下,即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情况下,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根据《物权法》:

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个体工商户在开业或者经营场所进行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签字承诺。

(9)法律经营场所扩展阅读:

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两份下列材料:

一个是《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另一个是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