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权水市场
Ⅰ 中国水政策背后的经济学原理有哪些
水政策,就是提高水价,让别人节约用水
经济学原理是 价格越高,需求减少
不过我觉得这种政策不太合理,应为水必需品,弹性较弱,尽管价格提高,大家的需求变化不明显。实质是提高了某些部门的利益
Ⅱ 什么是水权交易机制
水资源配置制度创新的核心是水权制度改革,水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建立水权交易制度。
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Ⅲ 水权交易的市场
从西方水权交易发展来看,水权交易形态的发展趋势是由短期交易(季节或年度租赁)扩大为永久幸福易(也有学者认为永久性的水权交易可能对当地的经济发展有所影响,因此不鼓励这种方式),且交易范围日益放宽。一般而言,水权交易市场通常在两个层次上运作,即农业灌溉区内用水者之间(同一水区内)的交易,和农业用水者与都市用水者之间(不同水区内)的交易。仅通过这两种交易所获利益就相当可观。
水权交易市场可以分成正式的与非正式的两种类型,其差别在于交易是否透过行政或法院系统加以制度化。凡是必须经过严谨的行政或司法程序来规范水市场的运作,称为正式市场,这是世界各国的主要发展趋势。而非正式市场基本上是一种历史文化的传统习惯(例如农户间以抽取时间计量的一次性水量转移),随着社会日趋复杂,水资源的日益匮乏,加上环保意识的日益重视,非正式市场已经面临相当大的改革压力,开始向制度化与正式化方向发展。
正式市场的出现通常是由于非农业用水者对于水量的急迫需求,因此正式市场成为推动农业与非农业水权交易的最主要动力。例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水银行以及得克萨斯州的Rio Grande Valley中99%的水权交易都是农业与非农业部门之间的交易,其中都市用水者的交易量占45%以上。很多文献显示,由于转移用水的补偿,农业用水转移非农业用水会同时提升双方的效用,且由此导致的农业产量的减产并不显著(农民节水意识的提高而改进灌溉技术)。
Ⅳ 水银行、水权是什么意思
“水权”一词在中国现行法律上并未明确使用,而只是一个法学概念。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中国水权制度建设提出了各种构想,关于水权制度建设的原则、内容等问题都没有太大的冲突,但是关于水权的定义,却有截然不同的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水权是指非水资源所有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所享有的对水资源的使用权或收益权,持此观点的大多是一些理论界的学者,以裴丽萍和崔建远等为代表;另有观点认为,水权主要是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这种观点以汪恕诚等为代表。还有观点认为,水权是由多个权利组成的权利束,是包括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一组权利的总称,我国大多数学者都持“多权说”观点,如姜文来、冯尚友等。
水权是产权理论渗透到水资源领域的产物,从产权角度来讲,水权应该是以水资源所有权为基础的一组权利。开发利用水资源,原则上应该取得水资源的所有权,但是在水资源国家所有情况下,作为政治概念的国家不可能直接利用水资源,直接利用水资源的是大量非水资源所有权人,这就产生了非水资源所有权人必须直接利用水资源所有权人拥有的水资源的客观需要和矛盾。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行方案是,在不改变水资源所有权的前提下,由非所有权人向所有权人支付一定费用后取得利用并收益水资源的权利。这种权利,在大陆法系国家称为用益物权,《水法》规定的取水权(第48 条第1 款)与用益物权有较多的相似性。因此,在中国可将水权理解为从水资源所有权中派生出的综合了其中的使用权与收益权而形成的物权,是一种准物权。
Ⅳ 水务市场 和 水市场,两者是否相同
一.水务市场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水务市场非常活跃,形成四大参与主体--外资、国有供水企业、民营资本及政府。
1.外资迅速抢滩
水务市场具有风险低、回报稳定的特点,因此优先占有市场非常重要。随着国内水务市场的放开,苏伊士里昂水务、威望迪集团、泰晤士水务、安格利水务、汇津公司等越来越多的国际水务集团正迅速抢滩并扩大市场,成为水务市场上最活跃的主体。迄今为止,由外资参与直接经营的国内自来水厂已逾50家,仅里昂水务一家已在中国参与了100多个水厂(包括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或经营,在华项目的投资总额超过30亿美元。外资在国内水务市场的投资主要集中在自来水厂的建设与经营、原水设施与污(废)水厂的建设等领域。
2.企业深化改革
第一个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中心对企业进行改造,一个显着标志是企业名称由“自来水公司”更改为“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据不完全统计,约有90%以上省会城市和60%以上大中城市的供水企业已经进行了这种改革。其典型模式为:
深圳模式--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施集约化管理和规模化经营,步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上海模式--将水司一分为四,以促进竞争和提高效率;
南海模式--供水企业将水厂借壳上市,然后把所募资金用于发展供水项目;
武汉模式--政府将水厂包装上市,然后把所募资金用于其他基建项目;
沈阳模式--厂网分离,产销分开。水厂包装后在香港上市,所募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个阶段从90年代末开始,少数体制较顺或者基础较好的供水企业展开了以提升企业规模和国际竞争力、抢占市场份额为中心的改革和探索。比较典型的例子有:深圳自来水集团积极实施跨区域经营战略,在保定、杭州等地与国际水务资本展开了激烈竞标;北京自来水集团积极实施城乡一体化战略,展开了对周边郊县水司的大规模并购活动;长春、重庆等城市则积极组建了集供水、污水处理为一体的大型水务集团。
3.民营资本入市
长期以来,民营资本主要集中在给排水设备、药剂的制造和销售领域,近来则开始大举进入自来水厂与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与经营等领域,如钱江水利通过竞标收购杭州赤山埠水厂,北京首创股份收购高碑店污水厂一期工程。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北京桑德集团于2001年6月 ,在人民大会堂与荆州、荆门、江阴、格尔木、宿迁等11个城市签约,以BOT方式承建并运营这些地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
4.政府管制放开
政府对水务市场的管制主要有市场进入和价格管制两种形式。
我国的市场进入管制长期以来一直是由地方政府垄断本地供水经营许可权的封闭制,市场机制根本未建立起来。而近几年来出现了几点新变化:
① 很多地方政府逐步放松了市场进入管制,允许多种水务经营主体跨行政区域进入,但放松的范围仅限于制水和污水处理领域。
② 管制主体的职能划分趋向明确,出现了资产管理与行业管理相分离的管制方式,克服了政企不分的弊端。
③ 在行业管理上,“多龙管水”的混乱局面正在向“一龙管水”转化。截止到2000年1月,全国已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24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了由水务局统一实施水务管理。
政府的价格管制方式正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正逐步建立:
① 在水价的制定上,承认水务企业应该有合理利润,并以法规的形式确认成本加税费、合理利润的定价标准(1998年出台《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同时指出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应当是净资产利润率的8%~10%.
② 在水价的调整上,价格听证制度初步形成,水价的调整日趋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2001年7月,国家计委出台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使水价听证制度有了强有力的法规依据。
2. 水市场就是通过出售水、买卖水、用经济杠杆推动和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的交易场所。在水的使用权确定以后,对水权进行交易和转让,就形成了水市场。水权的转让促使水的利用从低效益向高效益的经济利益转化,提高了水的利用效益和效率。由于水的特殊性,水市场是一个准市场。我国地广、人多、水少,用水量日益增加,把用水推向市场,用市场经济手段管理水资源是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水市场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前景。
Ⅵ 水权交易制度是什么
水资源配置制度创新的核心是水权制度改革,水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建立水权交易制度。
Ⅶ 水权交易的介绍
水权交易是以“水权人”为主体。水权人可以是水使用者协会、水区、自来水公司、地方自治团体、个人等,凡是水权人均有资格进行水权的买卖。水权交易所发挥的功能,是使水权成为一项具有市场价值的流动性资源,透过市场机制,诱使用水效率低的水权人考虑用水的机会成本而节约用水,并把部分水权转让给用水边际效益大的用水人,使新增或潜在用水人有机会取得所需水资源,从而达到提升社会用水总效率的目的。
Ⅷ 国外部分国家水权制度的发展
4.1.1 美国
美国的水权制度以法律为主,呈现东西部地区差异。美国的水权属于财产权,与土地所有权相连。美国水权分为河岸权、优先专用权、混合水权和公共水权四种。水权的分配主要是优先专用权的申请。对于水权的转让,河岸权等作为私有财产可以转让,节水者可以转让水定额可取补偿。水价则是由调水工程受益者一次性支付资源水价。美国建立了比较发达的水权交易市场、水权交易机构—水银行和水权中间服务。美国还对许多大型水利工程给予政策制度和资金的支持。
4.1.2 日本
日本现代的水权体系始于1896年颁布的《河川法》。《河川法》规定,河流中的水资源属于公共财产,任何人想取水必须征得相关政府部门许可。但法律同时也规定,已经存在的用水单位对水的取用得到法律的默许,这种水权制度称为“惯例水权”。随着水利工程的发展,惯例水权也逐步向一般水权(即“许可水权”)转变。此时,原来的用水单位需要放弃以往的权利而去获得新的许可水权。大部分的惯例水权都通过这种方式得以改造。
对于新的水权需求,国土交通省会根据该河流的水流态势,在满足老用户需求的前提下制定新的水权。如果水资源量不足,政府则会要求新的用水单位建设新水库或参与到一个水利发展规划之中。
总之,日本的水权制度隐含着一个原则,即:尊重已经形成的权属格局,后来者主要通过另辟来源满足自身需要。
4.1.3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的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州政府,水权类型分为三类:一是批发水权,即授予灌溉和供水职能的管理机构电力公司的水权;二是许可证,即授予个人及管理工程直接取水用水的权利,有效期15年;三是用水权,即与土地相关的农户灌溉、生活和畜牧用水权利。水的分配,早期是用水户申请,州政府批准。现在是通过政府实行水权拍卖,水权交易取得。以上三种水权可以临时或永久转让,也可在区内外转让,也可部分转让。水价完全由市场决定,主要是拍卖及招标方式。
4.1.4 瑞士
瑞士水资源产权制度经过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的发展和演变,水权逐渐从各州(或地方)转向联邦,地下水和一些喷泉也从私有化转向公有。
4.1.5 英国
英国的水资源经过了从地方分散管理到流域管理的历史演变。目前实行的是中央水资源按流域统一管理和水务私有化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4.1.6 法国
法国采用“议会式”的流域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流域水管局来统一管理流域水资源。城市水务管理是将资产所有权转让给私营企业经营,实行有计划的委托管理,即租让和特许,水权及水利资产归城镇所有。
4.1.7 西班牙
西班牙《水法》明确规定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的水管理原则是实行按流域管理。根据法律,全国跨大区的河流共成立了9个“流域水文地理委员会”,统一管理所在流域的水事务。
4.1.8 伊朗
伊朗采用跨行政区域统一管理的模式实现总体的水资源供需平衡,设立统一的税务局统筹管理水价制定、水资源分配和污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