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营事酒类商品销售需要哪些证件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商务部于2005年11月7日颁布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下为《办法》全文。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备案登记

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七条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www.mofcom.gov.cn)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注销或吊销情况。

第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仅可收取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三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

第十五条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第十六条 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第十七条 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第十八条 酒类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诚实守信。

第十九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条 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地区的流通。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

商务主管部门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酒类流通监测体系,对当地酒类流通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商务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酒类流通管理和酒类商品安全信息系统,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酒类经营者应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可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可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或认可的酒类鉴定结论应以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或被侵权企业的鉴别报告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 鼓励酒类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已依法实行酒类流通行政许可管理的地区,应继续执行许可证制度,酒类商品流通按本办法实行溯源制度,酒类流通许可证书视同《登记表》。

第三十五条 《登记表》和《随附单》由商务部统一制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设立三个月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酒类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和建立酒类流通溯源制度。 (自中国商务部网站)

2. 销售酒精饮品需要什么手续和条件

你的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里有没有酒类销售?
另还需到当地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办理酒类专卖许可证.

3. 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酒类经营许可证的区别

食品流通许可证意思是指销售食品时所必须的许可证,酒类经营许可证意思是销售版特殊食品权,也就是酒类等特定食品所需要的证书。

一、办理对象不同

食品流通许可证:批发或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

酒类经营许可证:酒类,酒精度大于0.5%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


二、发放证件单位不同:

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局管理

酒类流通许可证:商务部


三、依据不同:

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据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酒类流通许可证:依据2005年10月19日商务部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3)酒精饮料经营扩展阅读:

经营许可证是法律规定的某些行业必须经过许可,而由主管部门办理的许可经营的证明,如烟草专卖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

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吧经营许可证、icp 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等。

4. 酒水销售公司应该办理哪些证件

酒水销售公司卖酒水须要办《酒类零售许可证》,提供《食品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许可条件:有与经营规模或经营技术条件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须符合卫生,消防要求;配备熟悉酒类专业知识和身体健康的经营人员;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4)酒精饮料经营扩展阅读: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七条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

1、 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2、 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 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参考资料:网络-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5. 食品流通许可证可以经营散酒吗

根据目前执行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的第51项“生产、经营食品、餐饮服务”

规定如下:
①生产食品应取得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
②经营食品应取得市或区县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
③餐饮服务应取得市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
解释如下:
①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食品;②生产食品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但加工糕点等不涉及建设项目的,不需办理环保许可;③食品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④在超市内等生产、经营食品的一家取得许可其他分支机构不用重新许可即予登记;⑤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⑥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⑦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⑧食品委托加工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参见备案目录第13项)。

其中第五条“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肯定包括散装酒。

6. 白酒销售许可证

酒类销售许可证办理发布时间:2017-08-25
第yi章总则1条
为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维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
>中提到的这些措施是指酒精(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酒精饮料,包括葡萄酒、白酒、葡萄酒、食用酒精和其他饮料。依法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酒类、保健食品、酒类。
的白酒类提到这些措施包括批发、零售、运输、贮存。
第三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从事酒类流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四流通酒应实现由运营商的登记系统和可跟踪性。
第五商务部负责酒精在管理循环的监督。
商务主管部门县级以上行政责任行政的酒精在流通的监督是。
>第二白酒类销售许可证登记
第六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白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天内,按属地原则来管理,登记的行政部门工商部门水平的同时。
第七酒精饮料的商业登记程序如下:
>(1)收到“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从商务部政府网站或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下载。
(2)填写登记。葡萄酒经营者必须完整填写登记表,准确、真实地。同时,登记表上的条款,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仔细阅读并签名盖章。
>(三)向商务部提交的登记材料:
> 1,第七条根据本第(2)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上签字盖章,或业主的
3法定代表人、和材料由;批准商务主管部和商务部的要求水平省其他。
第八 业务部门手续天日期提交上述从材料的葡萄酒从5应接受登记管理,并盖章登记。
第九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白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登记、报告,并宣布向。对
第十在登记表上登记事项的变更,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天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更改。接收书面材料的葡萄酒运营企业提交后,该企业管理应在5个工作日内变化的过程。
>登记表将自动失效之日起酒类经营者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销或者注销。同级。
第十一 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只能由当地价格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不得收取其他。
第十二酒类经营者不得伪zao、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流通白酒类流转登记。
第三章管理规则
第十三、从事白酒类批发、零售、仓储、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
第十四(供应商)白酒类经营者应填写“白酒类流通随附单在批发白酒类商品”(以下简称“随附单”)记录信息流通的白酒类,详细。所附清单附在白酒类流通的全过程。货物发运的货物和货物相符。实现了酒类产品从工厂到销售终端的全程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应包括销售单位(名称、地址、注册号、联系)销售商品采购单位名称,销售日期,(名称、规格、产地、生产日期、批号、数量、单位)等,加盖密封。
已经建立了一个完整的、一致的要求,系统的可追溯性酒与运营商的商务部批准的,可以使用自行开发的文件取代了“条例”的“所附清单。
第十五酒白酒类经营者的商品,以供其营业执照是第yi,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生产商)、登记表commoditiescopies分布、酒精性授权(制片人)等。
每一批酒白酒类经营者应购买证书复印件加盖的印章酒精经理随附单”或协议规定第第第二与第十四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和有效证件;对进口酒类产品也应该获得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是部门出具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酒精饮料运营商应该考虑白酒类3销售的购买和建立业务。
第十六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的销售和葡萄酒出售散装的地点和销售葡萄酒散装禁止。
酒应该要求国家食品符合卫生贴标签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的,标签,并注明有效销售期后开放,运营商和他们的联系电话。
第十七白酒类店经营者应符合餐饮卫生管理运输有关,消防安全和存储。酒精饮料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混入有毒、有害、污染源或腐蚀性物质。
第十八白酒类经营者销售商品应白酒类标价,诚实。
第十九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应在明确表达的地方。
第二十禁止批发和零售,及下列事项:(一)酒与非酒精有害食用/人类健康掺假;
(2)酒类产品伪zao和篡改的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
(三)酒类商品商标侵权的知识产权;
>(四)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葡萄酒质量和非法进口酒;
>(五)、法律和其他国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br 。县级以上商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的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者阻碍合法酒类产品在该地区的流通。
第二十二>业务部门应出示有效证件时,监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这报告或案例收据证据,执法人员可以参考书或样品。样品发给当事人有效证件。
商务主管部门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的。
白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不得转让酒类商品被破坏。
第二十三
业务部门应建立系统循环的监测酒精,监控和流通的地方分析白酒、酒精饮料建立信用档案,并及时通知到。
商务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酒类流通管理和酒类商品安全信息系统,部门所有行政级别和白酒类经营者应将相关信息发送至。
第二十四
>业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或对自己的关心,检查销售这个产品的酒精进行样本区域,也可以公开检查结果的。酒精性评价发出或由该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结论应以国家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
第二十五鼓励白酒类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
第二十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对违反本。
第二十七第十章法律责任违反规定的第六条第yi款的措施警告部主管,给定一个商务,责令改正的期限内作出限制;未改正,根据严重性的情况下,运营商在2000元,这白酒类罚款,并宣布向。
>条的规定违反规定的第十二,根据严重性的情况下,并处罚款10000元的处理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商务根据部门工的;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
第二十八将预警由商务主管给予部门责令改正,并向社会公开;拒不改正的,根据严重性的情况下,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
第二十九违反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第十七的的,被警告的,商务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
第三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

7. 什么是酒精饮料

酒精饮料

科普中国 | 本词条由“科普中国”科学网络词条编写与应用工作项目审核
审阅专家张磊
酒精饮料系指供人们饮用的且乙醇含量在0.5%(vol)以上的饮料,包括各种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及预调酒。

2017年10月27日,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公布的致癌物清单初步整理参考,含酒精饮料在一类致癌物清单中。[1]

中文名
酒精饮料介绍
饮料是指以水为基本原料,由不同配方和制造工艺生产出来,供人们直接饮用的液体食品,饮料一般可分为含酒精饮料和无酒饮料。其中,酒精饮料是指供人们饮用的且乙醇含量在0.5%vol以上的饮料,我国是世界酒精饮料的生产和消费大国,酒精饮料在我国生产历史悠久,工艺传承久远,在漫长的发展历史中,产生了丰富的品种。
分类
生产工艺分类
国际上通常按酒的生产工艺分为三类:
蒸馏酒(烈酒):原料经过发酵后,用蒸馏法制成的酒。这类酒的度数较高,其它固形物含量极少,刺激性较强,如白酒、白兰地酒、威士忌、朗姆酒等。
酿造酒(或称压榨酒):原料经过发酵后直接提取或用压榨法而取得的酒叫酿造酒。这类酒的度数较低,而固形物的含量较多,刺激性小。如黄酒、啤酒、果酒、葡萄酒等。
配制酒:用白酒或食用酒精与一定比例的糖料、香料、药材等配制而成的酒。这类酒含有糖分、色素和不同量的固形物。不同类的酒,其酒精含量也有区别,如利口酒,雪莉酒,苦艾酒等。
中国酒精饮品的分类
我国现行的饮料酒分类标准GB/T 17204-1998将饮料酒分为三大类:即“发酵酒”、“蒸馏酒”和1配制酒(露酒)”,每一大类又分为若干小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