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关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不同国家对于本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约束,截止2009年12月日,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遵循的日常法律法规如下: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7号),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当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活动依照的核心依据。详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词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2001年4月11日) 。 内容如下:
金融资为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法[2001]156号】(2001年10月25日)具体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级人民法院陆续依法受理了一批华融、长城、信达、东方等四家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的案件,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反映,涉及四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此类案件数量多、标的大、所需交纳的诉讼费用数额也很大,要求适当给予减免。为了支持国家金融体制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减轻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的费用负担,使这部分不良资产得以尽快依法处置,现对审理此类案件交纳的诉讼费用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属上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提起诉讼(包括上诉和申请执行)的案件,其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和申请保全费,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计算,减半交纳。二、上述案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第五条的规定执行。三、对于诉讼过程中所实际支出的诉讼费用,以及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规定应向当事人收取的差旅费等费用,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实际发生的项目和金额收取。四、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改变计费方式以及违反规定加收诉讼活动费、执行活动费等其他费用。五、本通知规定的事项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至2006年2月28日废止。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所收取的诉讼费用不予退回。人民法院过去处理这类案件,已决定同意当事人缓交的,超出本通知规定限额的部分不再追收。
4、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函(2002)3号】(2002年1月7日)具体内容如下:
信达、华融、长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你们于2001年10月15日发出的“信总报[2001]64号”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函中所提问及解题答复如下:依据我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条规定,为了最大限度的保全国有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升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去的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关于涉及资产管理公司清收不良资产的诉讼案件,其 “管辖问题”应按《规定》执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2005]62号】(2005年5月30日)具体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本院先后下发了《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和《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最近,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了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为了维护金融资产安全,降低不良资产处置成本,现将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处置不良资产发生的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贷款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本院发布的上述规定。二、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贷款的,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的约定,对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约束力。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
6、《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4)40号)。
该文件将国务院批准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代理业务风险管理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收购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印发给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2005年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始商业化运作,从风险控制角度制定了监管制度。
7、《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4)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详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网络词条
8、《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驻京监[2008]191号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9、《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09第42号)

❷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

(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

(五)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二)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五)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七)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产权登记

第九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必要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委托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总额超过一定比例,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

(三)单位负责人;

(四)预算管理形式;

(五)主管部门;

(六)单位资产总额;

(七)国有资产总额;

(八)其他。

第十四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不按规定要求填报产权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建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其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

第十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一次性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量数额较大的,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主管部门在出具资产证明时,不得出具伪证。

凡出具伪证的,一经查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收回产权登记表,取消其产权登记资格,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其资信无效。

第二十四条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实施监管。

第六章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具体规定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八条对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资产转让必须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管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所发生的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七章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实行国有资产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实行委托管理的,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编制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编制和汇总全国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并同时抄送财政部作为安排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资产的统计报表格式和报告要求,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八章责任

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

第四十二条集体性质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比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经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资产经营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2015年12月23日,财政部以财资〔2015〕90号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该《意见》分总体要求;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管理职责,合力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提升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切实把好资产“入口关”;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和规范使用;夯实基础工作,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提供有效支撑;加强政府经管资产研究,规范政府经管资产管理;以管资本为主,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管理;

加强组织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水平11部分33条。

❸ 公司的资产管理制度要怎么制定

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财产管理,保护公司合法财产不受损害,同时让公司员工能正确使用公司财产,特制定此制度
一:财产概念及范围
本制度所指的资产是指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及公司道具
1: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上,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的资产;或价值不及2000元人民币,但公司要求按固定资产来管理的财产。按存放地点,分为公司办公固定资产、店铺经营固定资产。
2:低值易耗品,是单位价值在1000元人民币以内,使用年限不超过1年;或使用过程中易损耗的财产。例如公司办公用品、电脑耗材、通迅耗材等。
3:公司道具,包括货架、花车、收银台、模特、射灯、挂通、橱窗等。
二:资产采购
1:固定资产采购:
1):部门要求采购固定资产时,事先由请购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请购单》,由人事部审批,财务部复核库存情况。任何未经批准,擅自采购固定资产,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一切费用。
2): 固定资产由公司人事部统一验收、管理。不合格的固定资产坚决拒收,并由经手人负责进行退回或调换。
3):人事部门验收合格后,应在发票上签名并注明实收数量。并同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每一联人事部存,第二联由报销人员在报销时与发票一起交财务部。
2:低值易耗品采购
1):预算内的低值易耗品由各部门在预算内进行控制,其中公司办公用品由人事部门统一采购、保管,各部门每月申请领用。
2):电脑、通讯耗材,适用固定资产采购办法。
3:道具采购
1):新开店的道具采购,严格按公司已制定的店铺标准执行,不得随意降低或提商道具档次。
2):道具采购方案由拓展部、市场部结合店铺装修方案与效果图拟出,并附上预算表,经财务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3):拓展部与市场部应经常根据公司制定的店铺统一道具标准进行调整。
4):采购部根据审核后的道具采购方案,进行统一采购。
5):加盟商道具的发放,拓展部提出道具发放的申请,经市场部经理,财务经理在公司费用标准范围内执行,超过标准的,报总经理批准。拓展部尽量安排旧道具的重复使用。
6):直营店道具领用,市场部根据店铺装修及道具方案,提出道具发放的申请,财务经理在费用标准范围内执行,超过标准的,报总经理批准。应尽量按排旧道具的重复使用。
三:资产保管与领用
1:财务部按部门、分类别建立资产台帐。
2:由人事部建产资产领用制度,资产外借制度,
3:各部门应对使用中的资产进行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在资产折旧期内人为损坏的,应按资产帐面价值赔偿。 各部门借出资产,应遵循人事部门制定的外借制度。任何人违反该制度,外借资产,造成损失的,按帐面价值全额赔偿。
四:资产盘点制度
1:公司每季度应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具体盘点由财务部组织执行。
2:店铺固定资产盘点应按公司盘点制度执行,盘点结束后,应由店长将固定资产盘点表带回公司财务部。
3:固定资产盘点发现丢失、损坏的,由保管人员应按帐面价值赔偿,因保管人员不明确的,由领用人按帐面价值赔偿。
4:店铺固定资产盘点发现丢失、损坏的,零售经理承担帐面价值的50%,店长承担25%,其余部份在店员之间进行分摊。
五:废旧物资处理
1:废旧物品处理方式包括:变卖、报废。
2:各种废旧物品处理必须填写《废旧物品处理申请单》(表格见附件)。
1):废旧商品处理由物流部提出申请,经物流部经理、财务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执行;
2):固定资产处理由人事部提出申请,人力事经理复核,财务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执行;
3):办公用品处理由人事部提出申请,人事部经理复核,经财务审核后,财务经批准执行;
4):废旧道具处理,由拓展部提出申请,拓展部经理审核,经物流经理、财务经理批准执行;
5):废旧包装物处理由仓库提出申请,仓库主管部门负责人及财务部费用会计审核执行。
3:变卖废旧物品收入由废旧物品管理部门报缴财务部。废旧物品变卖收入一律计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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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一个公司的资产管理办法

(一)规章概述
固定资产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固定资产是企业经营的基础,也是企业资产的主体。因此,任何一个企业都特别关心企业的固定资产的状况。企业固定资产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能够生产产品创造价值的固定资产,比如机器设备等;一部分是用于管理需要的资产如办公设备、后勤服务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价值最终都要折旧到产品的价值中去,成为产品价格的组成部分。企业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固定资产购置、管理、使用、折旧、转让等方面。
(二)主要内容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范围、固定资产管理主体、固定资产的管理程序、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残值率等。
(三)制作要求
制定该办法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固定资产的范围做出规范,确定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理的审批程序,明确管理部门的职责。
(四)范本
___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年月日发布()财字第号
1.目的
为加强对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与核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需要,制定本办法。
2.固定资产的管理
2.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个部门。
2.2公司设备管理部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归口协调部门。其职责是:
(1)负责编制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并组织落实;
(2)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登记、编号;
(3)负责定期检查公司的固定资产运用情况并写出报告;
(4)对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理;
(5)负责处理各部门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请示。
2.3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并接受设备管理部的监督和指导。其基本职责如下:
(1)正确使用配置给本部门的固定资产;
(2)对于不能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提出处理意见;
(3)及时、定期向设备管理部报告固定资产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避免扩大损失。
3.固定资产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______元人民币以上的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财产。
4.固定资产的购置
公司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内部转移、报废、转让、变卖、出租、抵押、赠送等,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5.折旧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净残值率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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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设 备 名 称 折旧年限(年)残值率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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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供电系统设备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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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供热系统设备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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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央空调系统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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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通讯设备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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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电子计算机6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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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交通运输工具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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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家具及办公用品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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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包装机械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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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印刷设备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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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体育设备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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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设备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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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固定资产的编号
固定资产实行编号管理。固定资产配属有关部门前,由设备管理部和财务部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予以分类编号并粘贴标签。
7.固定资产报告制度
7.1增减固定资产实行报告制度。
7.2固定资产每年清理两次:6月底清理一次,12月底前清理一次。各单位要填写固定资产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由设备管理部,一份交财务部,一份自留备查。
8.购置
8.1购置固定资产应当由使用部门做出购置计划,报设备管理部统一登记备案。设备管理部根据公司资金状况和工作情况,制定全公司的购置计划,确定购置的数量和顺序,报公司决定后实施。
8.2临时急需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设备管理部审核后,报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后购置。
9.产权登记
对不动产需要进行产权登记的,由设备管理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10.保险
固定资产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财产保险。
11.固定资产的转移
固定资产在本公司内部转移时,由转出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转移单”一式四份,由设备管理部签章后,送移入部门确认。第一联送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第二联送财务部门;第三联交移入部门;第四联交移出部门。移入和移出部门在固定资产账上作相应增减。
12.固定资产的出租
闲置的固定资产可以出租。出租固定资产须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租赁合同须在3日内返设备管理部备案。
13.固定资产的抵押
固定资产抵押须经公司批准。由资产管理部门向设备管理部提出申请,经公司批准方可办理。抵押合同必须报设备管理部备案。
14.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
14.1各部门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损坏和流失。
14.2对违反本规定,未经设备管理部同意而私自转移固定资产的,除责令责任人追回资产外,对责任人扣发当月资金;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15.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❺ 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企业实施固定资产管理的目的是为加强和规范固定资产管理,促进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防范固定资产管理中的差错和舞弊,优化固定资产配置,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企业该如何对固定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呢?固定资产管理又涉及哪些主要内容呢?


8、固定资产的报废
固定资产报废时,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审批单》,部门领导审批签名,行政部门根据申请报废事项,组织企业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对申请事项及资产

实物进行评估,在《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审批单》上签署评估及处理意见,呈报上级部门核准
后,办理相关报废手续。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
固定资产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通步耗损(腐蚀严重、绝缘老化、磁路失效、性能低劣、主
要结构陈旧、精度低劣、生产率低、耗能高),最后完全丧失使用能力,确实不能修复改造使
用的,包括已提足折旧的正常报废和未提足折旧的提前报废。

虽可以修复使用,但修理费用超过其重置价值85%以上的固定资产。

不能动迁的设备,因工房改造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除的。

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而毁损,经鉴定确实无法修复利用或无修复价值的固定资产。

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因地面塌陷等原因而易造成危险事故的房屋、建筑物;阻碍生产建设而需要拆除的房
星、建筑物;因整体规划需要折除的房屋、建筑物。

其它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使用会产生大量不合格产品或危险的固定
资产。

原则上维修费用小于净值的固定资产不予报废。
凡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能再继续使用。
经批准报废后,行政部门对实物进行处理,处理后对台帐及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更新,并
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依据批准后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和实物处理结果,进行帐务处理。


9、固定资产的出售
固定资产如需出售处理,需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出售申请表”,列出准
备出售的固定资产明细,注明出售处理原因,出售金额,报上级主管审批。

固定资产出售申请经批准后,行政部门通知采购部门联系收购商进行作价处理,并对固
定资产卡片登记出售日期,台账做固定资产减少处理。

其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联系收购商对固定资产进行作价变卖;

财务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出售申请表,开具发票及收款凭证,并对固定资产进行相应的
帐务处理。


10、固定资产计价的原则和方法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其购入价加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运输途中保险费
及其他附加费用计价,国外购入的还应包括进口税金;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原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
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接受捐赠、从境外调入或引进的固定资产,以所附单据确定的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
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现行市场
价格计算: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11、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范围和折旧年限按国家规定范围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并执
行。
企业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直线法);固定资产净残值率按固定资
产原值的3%计算。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值×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2

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其它需要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已经提足折旧后,仍然继续使用的逾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逾龄固定资产卡片应
单独做出标记;
毁损或其他原因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应将每年已提取的折旧额填记在固定
资产卡片上。


12、固定资产减值
财务部门于每年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
固定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行政部门每年年末将固定资产卡片、维护记录、盘点资料等提交给财务部门,作为财务
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减值准备的依据。
财务部门根据以上资料,初步判断当期固定资产减值情况,编制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
用细表,经上级主管审批后,作为减值准备的核算依据。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较为繁杂,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以
方便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更好的管理,最大化地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为企业创造更多利
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