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江西长臂猴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江西长臂猴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互联网技术运用、研究及营销服务公司,致力于打造版先进的互联权网商业生态圈。
法定代表人:程春发
成立时间:2016-06-28
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60106210019754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088号泰豪科技广场A栋1908室

㈡ 长臂管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长臂管辖的具体内容是当被告的住所不在法院地州但和该州有某种最低联系(Minimum Contacts),而且所提权利要求的产生和这种联系有关时。就该项权利要求而言。该州对于该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虽然他的住所不在该州),可以在州外对被告发出传票。

美国一些州的长臂管辖权法规定。如果权利要求产生自被告在本州的“营业活动”时,州法院可对其行使管辖权。至于被告在州内的“营业活动”是否构成“最低联系”标准则由法官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在美国,有关“营业活动”产生了大量判例法。有关法官在对“营业活动”是否构成“最低联系”时所作的过于自由宽松的解释,受到其它国家的强烈批评长臂管辖权在美国确立之后。

经过半个世纪的繁衍变化,内容日益丰富。美国以强大的经济实力作后盾,使长臂管辖权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

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美国法院又将长臂管辖权延伸至Intenet案件中。在其海外反腐败法的管辖上也适用长臂管辖权。但这种域外管辖权的行使严重阻碍了国家问正常的经济文化交流,从一开始就受到许多国家的反对,他们纷纷指责长臂管辖权违反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2)长臂经营扩展阅读

在联邦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最低联系”标准要求法院在行使管辖权时满足有意利用(Purposeful
Availment)标准、相关性标准和合理性标准。

其中的“有意利用”是指作为非法院地居民的被告有意地利用法院地州的法律所提供的保护和利益。司法实践中。联邦最高法院对“有意利用”作了如下解释:被告对其在法院地被提起诉讼具有合理的可预见性是“有意利用”的重要组成因素之一,“有意利用”要求被告与法院地之间建立了“实质联系”。

法院认为,当被告在一州有意识地进行了大量活动,或与法院地居民建立了“持续性的义务”时。则其显然在有意地利用在这里进行商事活动的好处。对于“实质联系”。法院认为应考虑众多因素,如双方当事人先前的谈判活动,对交易的预期,合同条款以及对合同的实际履行等。

长臂管辖权赋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种极大的弹性和灵活性有利于长臂管辖权理论适应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为该理论运用于各类案件提供了可能。

管辖权问题涉及到国家的司法主权,因而国际社会缔结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公约的行动进展迟缓,但某些连结因素禁止作为管辖权的基础则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

在1998年3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秘书处召开的“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特委会第二次会议上。美国“营业活动”标准受到与会国的普遍反对,有的国家指责美国把这一标准作为一般管辖权原则滥用,特别是将其扩张到与营业活动无关的案件中。

㈢ 恶补NBA知识

才30分.就想要NBA的历史?

㈣ 长臂挖掘机大概要多少钱,有多少风险

你要看型号,出场公司,买新的还是旧的。如过是新的220的话差不多60万以上。。。经营挖掘机,主要是靠熟人来拿工地,没人的话最好别,因为呢,钱不好拿到手啊!本人正是经营挖掘机的,呵呵~~~~~~

㈤ 如何看到合规管理

和跨国企业相比,中国企业在合规问题上更落后。如果说别人已经在严格治理了,那么很多中国人连什么是“合规”都没弄懂。中国企业如果还没学会基本的底线生存,未来会栽更多的跟头。
中国移动最近的腐败案再次说明,许多企业外在光鲜,却连最基本、最底线的“合规”问题都做不好。而企业乃至政府部门还没有完全意识到“合规”问题的严重性,这将使得中国企业在未来发展中,尤其在国际化进程中栽很多跟头。
这些年,全球反腐力度加强。例如根据“长臂原则”,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也被严格监控,一些不合规做法被无情披露。在美国公开的资料上,就有将近20家跨国公司在中国因违反美国FCPA,即《反海外腐败法》而被惩罚过。即便有些违规看起来并不算“严重”。
全球反腐力度加大的另一个表现是标准越来越严格。2010年美国国会通过《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法》,针对这两年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的企业做假账、欺诈等问题,加大了审查和处罚力度。该法案鼓励举报、告密,一旦核实,就把罚款的10%~30%作为给举报人的奖励,力度非常大。英国在2011年7月1日也实行了新法律《反贿赂法》,比美国的FCPA还要厉害,强调企业必须证明自己严格防止了贿赂,出事之后才能得到从宽处理。这等于增加了一个新罪名,叫“没有防止贿赂罪”。这些法律都遵从长臂原则,可以伸到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机构。
做好事易,做好人难
世界对企业合规问题的态度有一个演化过程。2000年,在联合国安理会秘书长安南的推动下,50多个跨国公司联合出台了《全球契约》,该契约如同一个自律性宣言,涉及劳工、人权、环境等九个原则,开始强调社会责任。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人们更感觉到,如果企业不合规经营,同时把不合规的做法通过全球化推广到全世界,就会破坏世界的竞争秩序,于是加大了反对商业腐败的力度,提高了标准。2011年年初,《全球契约》又增加了第十项原则,并成立了专家组,交流各国的经验。目前,合规的重点就是反商业腐败。
其实,多数企业还是愿意合规的。但它们进入中国后发现,中国的经营环境不太好,因此一些企业选择了“入乡随俗”。有的做得比较隐蔽,通过香港或者外国的中介机构来付费,表面看自己没有责任,实际上按照现在的标准,都有问题。此外,由于管理、培训不到位,有些企业的当地雇员按照潜规则做事,也造成违规。这是跨国公司在中国面临的主要问题。
全球提倡“社会责任”后,有些跨国公司就把做社会责任变成社会公关

㈥ 数字经济企业如何应对最严数据法律

2018年5月25日,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将正式生效。GDPR序言共173条,正文分为11章99条。历经多年商讨的GDPR新条例的实施,意味着欧盟的数据保护水平将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堪称世界史上最严格的数据保护法律,必将对未来全球数字经济产生深远影响。

GDPR即将生效,中国发布的《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下称《信息规范》)也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一些国内企业长期缺乏规则意识,可能并没有尝到应有的苦果。由于多种因素导致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形,一旦到了国外可能就不灵。企业的不合规经营行为,一旦被其他国家政府发现追究起来,处以巨额罚款或禁止业务往来,可能是灭顶之灾。特别是在近几年全球贸易保护主义似乎有所抬头的新时代背景下,企业不合规经营,必将产生数年甚至永远难以消化的“恶果”。

面对即将落下的GDPR利剑,全球数字经济企业需要积极应对,努力减少合规风险,防止入“罪”被“罚”。各国政府也需要积极担当作为,为本国数字经济企业的海外发展保驾护航。

GDPR一大“杀手锏”:重罚

除了扩大个人数据的保护范围、赋予数据主体一系列强大的权利外,GDPR有两大“杀手锏”:一是设定了重罚;二是确立了“长臂”管辖原则。

对于数据处理的违法行为,GDPR主要设定两个等级的处罚。第一等级最高可处以1000万欧元,或上一财年全球营业额2%的行政处罚,以较高者为准。如果根据全球营业额进行处罚,在地域上是全球范围内,而非在欧盟境内的营业额;在基数上,是全球营业额(annual turnover),而非全球净利润。该等级的处罚究竟适用哪些情形,GDPR第83条第4款规定三大类数据违法行为:第一,数据控制者与处理者没有尽到相应数据保护义务。譬如未实施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未尽职责保持数据处理活动的记录、没有及时向监管机构通知数据已泄露、未进行数据保护影响评估等;第二,没有对数据保护认证组织履行义务;第三,没有对监管部门履行义务。

针对严重违法的数据处理行为,GDPR设定了第二等级的行政处罚:最高可处以2000万欧元,或上一财年全球营业额4%的行政处罚,以较高者为准。GDPR第83条第5款规定了五大类严重违法的具体情形:第一,违反数据处理的基本原则与条件。数据处理应当遵循六大原则:合法、正当与透明原则,目的有限原则,数据最小化原则,准确性原则,储存限制原则,完整性与保密性原则。数据处理应当符合相应的合法性条件;第二,侵犯数据主体的同意权、访问权、纠正权、被遗忘权、数据可携带权、拒绝权、获得救济权等多项权利;第三,不符合条件将个人数据传输给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第四,没有对成员国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五,未能遵守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

可见,GDPR设定的“罪”是相当多的,“罚”是非常严厉的。制定任何法律的目的不在于处罚,处罚只是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的必要手段。“重典治乱”未必总能取得良好效果,但确实可以起到一定威慑作用。GDPR以重罚为理念,试图倒逼数字经济企业完善数据保护制度。

无论是对于数据处理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其严重程度判断,还是对于处罚金额的最终作出,欧盟监管机构都享有巨大的执法裁量权。如何减少数据保护监管的权力寻租,防止监管“俘获”,消除腐败,确保公正执法,是接下来欧盟当局特别是法治水平不高的一些成员国需认真对待的问题。

另一“杀手锏”:“长臂”管辖原则

确立“长臂”管辖原则,或称为效果原则,是GDPR的另一大“杀手锏”。法律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一般只在一国领土范围内发生效力,即属地原则。但随着近些年来网络技术的不断提高,具有虚拟性、无国界性的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蓬勃发展。在数字经济时代,再继续坚持传统的属地主义原则,或许无法有效保护本国公民的权益和国家利益。

GDPR的适用范围极广,将法律适用的属地主义与属人主义原则结合起来,扩大法律适用的域外效力。

首先,在欧盟境内设立数据控制或处理机构,不管其对个人数据处理的行为是否发生在欧盟境内,都受GDPR的拘束。此管辖规则属于传统的属地主义原则,在欧盟内设有机构,当然应受欧盟法的约束。

第一,高度重视个人数据保护。企业高管团队应当对GDPR有清醒的认识和准确的预判,尽早制定周密的战略计划,不计成本消除各种不合规隐患,加强人员管理与培训。企业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全面分析已经采集、存储的个人数据的种类、用途与获取方式,删除不合法、不必要的个人数据,实现个人数据保存时间的最小化,并不断加强数据安全保障。

第二,完善数据主体的权利设置与行使操作规程。GDPR赋予了数据主体一系列强大的权利,对于这些权利的保护不足和侵犯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欧盟监管机构可处以最高额度的罚款。在赋予数据主体同意权、访问权、可携带权、被遗忘权、更正权等重要权利外,还应当核实这些权利设置与行使是否符合GDPR的要求,例如检查设置的同意权是否符合GDPR的要求。我国《信息规范》要求收集个人数据时原则上应获得授权同意,收集个人敏感信息还需明示同意,另外还明确了撤回同意权。

第三,完善数据处理机制。运用适当的组织措施与技术措施,确保数据处理符合GDPR的基本原则与合法性条件。以透明的方式,使用简明易懂的语言,及时如实告知收集、存储、使用个人数据的情况。建立健全数据保护影响评估机制与事先协商制度,对个人数据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完善数据匿名化处理规程,提高数据处理过程的安全性,并对个人数据处理活动进行记录。

第四,必要时任命数据保护官。GDPR要求相关企业以透明的方式,任命具有专门数据保护知识的数据保护官(Data Protection Officer,DPO)。DPO可以确保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遵从GDPR的相关规定,同时也扮演着与监管机构之间的联系人和合作者的角色。如果经评估必须设立DPO,则应保障DPO的任命、权利和职责符合强制性规定,并为DPO独立履行职责提供充足的资源。另外,企业可考虑聘请外部数据保护顾问。

第五,完善数据泄密报告与处理机制。GDPR要求原则上自知道个人数据泄露72小时内,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将可能产生高风险的泄露信息通知受到影响的个人。企业应详细记录个人数据泄露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断修改完善现有的数据泄露管理流程。我国《信息规范》要求企业定期组织内部相关人员,进行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培训和应急演练,及时更新应急预案。

另外,数字经济企业还应当从更新隐私声明与政策、删除相关协议文本中侵犯数据主体权利的“霸王”条款、完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等方面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减少不合规风险。

政府应为数字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GDPR是法律,属于欧盟的上层建筑,但其所要调整的却是全世界的数字经济企业。由于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很大差别,所以不同的经济基础与同一的上层建筑之间,必然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一方面个人数据权利要保护,另一方面技术要创新、市场要发展,二者之间发生冲突在所难免。

GDPR是一把双刃剑。欧盟GDPR选择了偏重保护个人数据权利,可能会对技术与市场的发展产生一定的阻碍。发展数字经济,建设数字中国,不仅需要靠企业不断提升数据治理水平,还需要靠政府主动采取措施,解决企业无法克服的实际困难。

首先,政府应当高度重视GDPR给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严格的个人数据保护,带来高额合规成本。由于信息资产管理的运营成本会显著增加,而且担心被重罚,一些企业已经暂停欧盟的相关业务。GDPR的实施可能不利于中小数字经济企业成长,并可能助长巨头企业的垄断地位。因而,政府应当在战略上予以重视,积极制定各种鼓励扶持政策,有效支持企业提升数据治理水平,消除数据垄断,降低GDPR合规风险。

其次,与欧盟积极沟通,完善对话协商机制。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需要认真研究欧盟GDPR的监管规则,紧密协同配合,担当有为。在积极制定政策法律不断完善企业数据保护水平的基础上,与欧盟监管当局开展平等对话协商,表明难点与决心,赢得理解,减少不必要的处罚与贸易纠纷。

再次,完善数据保护执法合作机制。对于GDPR 的监管挑战,各国政府应当充分研究欧盟数据保护监管的利益关切和行动计划,加强信息开放与共享,健全实体法之间的协调机制,寻找监管标准的最大公约数,积极寻求产业合作和个人信息保护执法合作,实现全球数据保护的共商共治。

除了作为重罚的依据,欧盟还可能将GDPR作为新的技术壁垒,阻碍全球数字经济企业在欧盟的发展扩张。在我国正在推行“一带一路”倡议的大背景下,GDPR也可能成为阻挡我国数字经济企业“走出去”的障碍。但无论如何,在互联网时代,合规经营是数字经济企业做大做强的不二法则。尽管“规”可能很严厉,但只要“规”是合法有效的存在,企业就应当严格遵守。(来源:《财经》杂志)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消息来自新华网。

㈦ 为什么美国的经济制裁、军事制裁等让很多国家闻风丧胆

简而言之,因为美国作为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在经济、政治、军事、科技等领域拥有强大的实力和影响力,并且掌握太多的核心技术,因此美国有了这些实力就有了制裁他国的实力。2019年美国的GDP总量约为21.02万亿美元 ,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美国军费是后面10个国家总和,并且拥有11个航母编队,以及海外的上百个军事基地。美国在海外驻军20多万人,控制着世界上主要的海上贸易通道,拥有世界上最强大的军事力量。美国还通过北约控制着欧洲的军事力量,建立了广泛的军事盟友关系,这些都是美国能够轻而易举地制裁其他国家的资本。

现代国家的发展是离不开位于制造业顶端的美国,所以美国可以居高临下对低端制造业为主的国家进行制裁,比如美国的芯片、GPS导航等高科技产品,大多数国家都只能依赖于美国。一旦被掐断,很难找到替代品,能够生产类似产品的国家基本上都是美国盟友。美国不但实施经济制裁,还包括武器禁运、石油禁运等,例如对伊朗制裁就造成了其国内经济不稳定和发展困难。面对美国的制裁,伊朗单靠自己的能力不能完全化解,需要借助俄罗斯、欧盟等力量维护自身利益。而处于弱势地位伊朗,根本无法对美国采取强有了的制裁措施,陷入十分被动的地位。美国频繁的动用制裁以及长臂管辖,严重的破坏全球现有的秩序,对其他国家的利益形成冲击。

㈧ 介绍一些篮球类小说。有NBA的。要经典好看的。

篮坛饿狼传说
“狗仔队”记者一觉睡醒后发现自己回到了2007年,变成了因为雷击昏迷的橄榄球员叶锋。叶锋是UCLA王牌中线卫,身高201CM,体重108KG,防守凶残无比,人称“饿狼”!
重生的叶锋决定改打篮球!他相信凭借出色的身体素质可以在篮球场上闯出一片天地。
篮球英雄联盟
带着英雄联盟系统闯NBA,无极剑圣:我是詹姆斯哈登我骄傲;放逐之刃:我是阿伦艾弗森我自豪。
科比布莱恩特被乔尼打爆之后不甘心的喊道:“他肯定开挂了,我不信,我不信!”
NBA知名专家沃神在接受采访时表示:“96一代是堪比84一代的黄金一代,其中的代表人物不乏科比、艾弗森,不过要说他们中间的领军人物,那肯定就是乔尼.李了。”
重生之海耶斯旋风
2006年8月6日,麦迪组织的明星垒球慈善赛上,海耶斯触电昏迷,与一个名叫玄枫的中国人灵魂产生了奇迹般的融合。海耶斯身强力壮,因防守闻名;玄枫也具备很高的篮球天赋,司职后卫,擅长得分,突破,助攻。重生的猛男,在NBA新赛季刮起了“海耶斯旋风!”
王朝教父
“和庄飞相比,我做的还远远不够”-马刺主教练波波维奇 “我是nba最成功的主教练?不,还有庄飞”---湖人主教练菲尔杰克逊 “如果能在庄的麾下打球,我愿意接受减薪”--火箭球星麦迪 “我希望老板现在马上行动,庄飞先生现在又单身,我们必须快一点,现在全联盟都在追逐他”---骑士球星詹姆斯。

㈨ 按要求写成语

表示心情愉快的成语:神采奕奕 神采飞扬 洋洋得意
表示注意力集中的成语:聚精会神 全神贯注 专心致志
表示反义词的成语:左顾右盼 左推右挡
表示近义词的成语:惊心动魄 争奇斗艳 生龙活虎

㈩ 加长臂液压炮机属于特种设备吗

加长臂液压炮机不属于特种设备。
请看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的专定义: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属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